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只有周胡敏和他八個孩子曾向林麗蘭買出生證明的共犯有過實際交易接觸,才能知道怎麼應付林麗蘭,粟鵬飛,王秀珍,王鵬奮,王孝霖,任鴻建一家人. 任何人犯有阻礙莫黃蓉(莫自娥)和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莫自治)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親生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就是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製造偽證,復又做偽造偽證,以下藥劑強迫、脅迫使莫皓然(莫自治)和張淑賢無法同時和莫黃蓉(莫自娥)面對面做出生登記同時間無法面對面以每秒$45美元歸還賠償莫黃蓉(莫自娥)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五十年有餘的日子,迫使莫黃蓉(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行無義務之事同時妨害莫皓然;張淑賢;莫黃蓉;林家瑤行使莫黃蓉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周胡敏和她的八個孩子夥同林麗蘭和她的五個孩子共同以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犯罪手法阻礙莫黃蓉(莫自娥)和生父莫皓然(莫自治)和生母張淑賢行使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之行為,同時阻礙所生的女兒林家瑤(莫家瑤)一起到場作見證之強制犯罪行為觸犯數罪名,數罪併罰,從一重處斷.}這個案子已經從91年我的兩邊親生親屬姻親鬧到現在已經出動了很多警力軍力法院法務部調查局,最後剩下我的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該出面和我做出生登記的時候,如果有不知道詳情的任一人介入,則自91年開始出動的警力軍力法院法務部調查局都變成白費力氣了,郭佩芝和莊雲卿就找到藉口說:你看還有人不知道,再等一等!又再度繼續浪費公帑另一個五十年,我的人生只有一次所以到目前為止的情況是除以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同時間賠償歸還金額以每秒US$45美元計算,一天24小時等於86400秒,一個月是乘以30天等於2592000秒,或是乘以31天等於是2678400秒,本次賠償歸還金額以每秒US$45美元依照莫黃蓉(莫自娥)在53年元月出生計算至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遞交至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收訖的那一秒鐘為計算賠償金額終止秒數,指定是由當事人莫黃蓉(莫自娥)的直系血親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本人親自交付給莫黃蓉(莫自娥)本人,同時間將莫黃蓉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三方面簽立約定書,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交付給莫黃蓉(莫自娥)本人.以上程序完成後莫黃蓉(莫自娥)必須將三方面簽立的約定書和簽立過程影片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做為莫黃蓉(莫自娥)所提告的案件證物,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賠償歸還金額計算亦是如此!為此只有謝謝大家心領了!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_paDGYoXnGZejV2UTdsUEd4enM&authuser=0依據刑法第80條規定偽造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追訴期是:自更正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之日起算追訴期,追訴期是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由於莫黃蓉(原名莫自娥)已經將近51歲了所以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一生都在偽造出生登記的追訴期以內,以此類推至所生的女兒莫家瑤.目前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偽造出生登記之犯罪行為仍然是一直有繼續之狀態全部都是偽造出生登記之現行犯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偽造出生登記仍然犯罪正在實施中是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_paDGYoXnGZQl9kQkxYQ2xFWjg&authuser=0
還有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還有依據刑法第52條規定(裁判確定後餘罪之處理):{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以此類推到將近51年的台灣總統府執政團隊和將近51年的台灣的五院八部政務官公務人員們.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_paDGYoXnGZUjBpek80azN1czg&authuser=0周胡敏和其八個孩子周鳳生等人向林麗蘭購買的偽造出生證明在民國56年10月19日以前在南投當地使用的時候是沒有身分證字號的.
而且以前照證件的相片是可以蓋頭蓋臉蓋耳朵的,是從民國九十幾年起才改成照證件的相片頭髮要塞在耳朵後面,臉要完全露出來的,而自從莫黃蓉(原名莫自娥)被郭佩芝誣告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又一直故意將莫黃蓉(原名莫自娥)拆成兩個人以後,不論如何的提證清楚顯示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本人而且是同一個人,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卻濫權還是要故意將莫黃蓉(原名莫自娥)拆成兩個人是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規定和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還有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規定和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包庇周胡敏和其八個孩子周鳳生等人向林麗蘭購買的偽造出生證明在民國56年10月19日以前在南投當地使用的時候是沒有身分證字號的.而且在南投都是周胡敏和其八個孩子周鳳生等人在使用.我(莫黃蓉,原名莫自娥)沒有在南投使用過這個偽身份別,只有在我已經在民國99年12月27日提出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以後的民國100年元月6日才因為偽造出生登記而下去南投檢舉陳情及調閱偽造出生證明相關戶籍資料而已,我是為了訴訟上自辯蒐集偽造戶籍資料而到南投的,從來沒有為了使用這個偽造身份別到南投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然而更正我(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之訴訟拖延至今有貪瀆職之事實.
依據刑法第80條規定:{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而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是偽造之犯罪行為至今仍然是繼續之狀態,而且犯行重大至已經繼續將近51年了,是現行犯,而且因為許通洲警員貪瀆目前職務,又藉口我沒有下去,其實莫黃蓉(原名莫自娥)已經下去南投太多次,又因為集體貪瀆聯合惡整莫黃蓉(原名莫自娥)整的走路都走到流血了,結果又是南投縣政府和南投縣警察局還有南投戶政事務所都藉故不受理,為此必需要以現行犯逮捕羈押許通洲警員因其是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戶法第42條規定的現行犯和許通洲警員又是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的現行犯,還有許通洲警員是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規定的現行犯和許通洲警員是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的現行犯,許通洲警員必需要以每秒鐘US$45美元賠償歸還受害將近51年的受害人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一生.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0B_paDGYoXnGZQTdZVlZpV3V4VDQ/0B_paDGYoXnGZX3EtRjFEeTFVQlk
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在我本人未到場親自辦理的情況下遷移戶籍到我的戶籍內的,因為我才是戶長而且戶口名簿也是在我的身上,再加上如果沒有更正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就遷移其所生的女兒的戶籍的話,民國56年的綁匪會和我搶我女兒的監護權,因為在民國99年改立監護權官司時,民國56年的綁匪就是透過戲曲學校搶我女兒的監護權,企圖要讓莫黃蓉(原名莫自娥)永遠再也見不到自己生的女兒.莫皓然(原 名莫自治)也沒有資格處理我的戶籍內之事,因為莫皓然(原名莫自治)到現在還沒有更正我的出生登記.莫皓然(原名莫自治)是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規定和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還有莫皓然(原名莫自治)使用偽造出生證明的偽稱呼就是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使用偽造的出生證明和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偽證罪,莫皓然(原名莫自治)必須和我的生母張淑賢共同以每秒鐘US$45美元賠償歸還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一生.
莫自然從我(莫黃蓉,原名莫自娥)才14歲的年齡竟一直冤枉我和她的老公汪迎祖有曖昧關係.至今莫自然還是不告訴我:{我(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是偽造的.}莫自然對我撒謊,詐欺,背信一生.
如果有受到委託交付莫黃蓉(原名莫自娥)任何事物的受委託人:(1)必須要和莫黃蓉(原名莫自娥)本人親自面對面簽立切結書受委託之物明細如切結書所示正確無誤.(2)受委託人如有中飽私曩願意承擔詐欺背信刑事刑責並且同意莫黃蓉(原名莫自娥)提告時自動放棄受委託人自己本身的法律訴訟抗辯權.(3)莫黃蓉(原名莫自娥)和受委託人必須面對面親自親筆簽名按壓兩隻手的十指指紋並留下莫黃蓉(原名莫自娥)和受委託人的DNA供日後爭執查證之用途.(4)同時莫黃蓉(原名莫自娥)和受委託人必須親自面對面將簽立切結書之存證PO上網路作為憑證和將莫黃蓉(原名莫自娥)和受委託人所簽立之切結書遞交法院以示公信事實.(5)若受委託人有任何不實中飽私曩之詐欺背信行為,自知悉日起,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絕對必須主動按鈴申告到底.若是未完成以上(1)(2)(3)(4)(5)項,則委託人的行為視同委託無效,必須由莫黃蓉(原名莫自娥)和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必須主動自動到場同時主動自動出面完成以上(1)(2)(3)(4)(5)項的即時委託生效行為.
莫黃蓉(原名莫自娥)回憶起以前和莫自然和汪迎祖相處的點點滴滴,莫自然和汪迎祖是知道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身世的.而且莫家在民國56年當年就只有莫國勳和莫自然和莫自治三個人加上我就只有四個人而已,而且我在民國56年莫自然離開以後再見到莫自然的時候,莫自然已經是汪迎祖的老婆和汪之安的媽媽了,所以有必要公佈莫自然與汪迎祖和汪之安的資料,否則台灣全部都在做偽證,要怎麼阻卻犯罪呢?要怎麼阻卻犯法呢?還有我記得在民國95年曾經和呂振發參加雄獅旅遊的江南行,當時雄獅旅遊團在經過上海團體住宿時,有一個長得很像莫自然的婆婆(就是長得很像汪之安的奶奶)假裝是打掃進房間把我(莫黃蓉,原名莫自娥)才剛換下來的貼身衛生衣褲拿走了,直到民國100年我才聽說他們拿走是去驗我和汪之安的DNA.美國和大陸早就已經配合調查了.
莫自然 ! 我是莫自治(改名莫皓然)和你莫自然和周鳳生(就是周小鳳)的小學同學張淑賢在民國53年元月19日生的獨生女兒,而且我是我的生母張淑賢排的第一顆卵子和莫自治在未成年時莫自治到張淑賢家房間內教張淑賢讀書時兩人扮家家酒就強行在我的生母張淑賢的陰道內射的精子結合的健康胚胎在我的生母張淑賢子宮內懷胎發育然後在民國53年1月19日生下我(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馮菊梅有親眼看到我被生下來,我哪來的姐姐 ? 莫自然和周鳳生你們還想掰什麼?
我的生母張淑賢第一次排卵能生育的時候就被莫自治(改名莫皓然)強行在陰道內射精而受胎生下我了,在懷上我以前是還沒排卵還不能生育的,所以我(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絕對沒有哥哥姐姐,那是偽造出生證明的偽稱呼請立刻更正聲明否則就是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使用偽造的出生證明和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偽證罪,臉皮那麼厚把自己講的那麼小.不讓我出生登記還一天到晚要把自己用過的男人硬塞給我,!真噁! 南投中興新村在民國53年只有一間小學而已,所以你們當年全部都是小學同學.莫自然 ! 你和周鳳生(就是周小鳳)不要再硬凹做偽證了,要吃官司的.我(莫黃蓉,原名莫自娥)和莫自然還有周鳳生從來都沒有打電話聊天的交情,目前是訴訟的關係.而且莫黃蓉(原名莫自娥)並不是莫自然的直系血親,因此莫自然並不是我應該負責的責任,又發生民國80年莫黃蓉(原名莫自娥)被郭佩芝聯合莫自然還有所有人將我殺到只剩一口氣棄屍之故意,這樣的關係所以我生的女兒是必需拒絕和這些加害她生母的人一起共同生活的.並且我生的女兒也是必需拒絕接受加害她生母的人的安排我生的女兒的未來.


(1)莫黃蓉(原名莫自娥)要求的每秒鐘US$45美元賠償歸還莫黃蓉(原名莫自娥)和所生的女兒莫家瑤是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計算出來賠償歸還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一生.

一.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而且有的人願意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一生,有的人不願意,有的人只願意賠償所生的女兒莫家瑤,有的人只願意賠償歸還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一生,這很簡單就詳細記錄賠償歸還明細細節賠償人的個人資料願意賠償歸還給誰.以便利日後的憑據.賠償歸還我的一生還有更正我的出生登記以後,還有的刑事罰則部份也會以此作為有無悔改犯意的依據.因為要更正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才有辦法判民國56年的綁匪刑責,也才有辦法追討回因為偽造出生登記而被郭佩芝和莊雲卿持續搶盜我物業三十幾年的所有屬物,而且莫黃蓉(原名莫自娥)和女兒莫家瑤是每分每秒都正在受害,賠償歸還是必須要以金錢為之,而不是接收強盜綁匪的東西.而且郭佩芝和莊雲卿這些持續利用偽造出生登記搶盜我物業三十幾年還聯合周鳳生以及民國56年的綁匪卻硬凹是由於莫黃蓉(原名莫自娥)不爭氣所以為我管理我的財產和管理我的人權,所以一經更正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就必須立刻馬上賠償歸還其自稱是管理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財產和自稱是管理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人權.


103年12月15日莫黃蓉(原名莫自娥)遞交檢舉函


(2)有故意之犯意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規定和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還有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規定和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

(3)修正日期通知:賠償歸還總額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民國53年1月19日至民國81年12月27日由我親自掌管,第二部分是民國81年12月28日至受賠償歸還金額日止由我和女兒共同管理,第三部分是成立法人機構由我和女兒共同管理              


民國53年我的生母張淑賢因為年紀晚報的原因所以還在台灣南投上小學六年級,而莫皓然(原名莫自治)也是因為年紀晚報的原因當時也是在台灣南投上初中,他們兩個玩扮家家酒(強暴是周鳳生說的,還有我被綁架活埋丟送到台中育幼院時周鳳生帶了一群女生,還有阿兵哥帶了一群男生要把我從二樓天台往地面下扔以後再把我身體往上拉後逼同年紀的包公猥褻我時說的,他們說你的爸爸就是這樣對待你的媽媽所以要讓你住在這裡受這些折磨),當年南投很風行玩辦家家酒,而當時我的生母張淑賢自己並不知道自己懷孕了,而是剛好我的外婆也正在懷孕在進補,所以我的生母張淑賢以為是餓了很會吃發胖而且是發育期就跟著我的已經懷孕的外婆一起進補,聽說連懷孕自己都不知道,而是在民國53年初過年前我的生母張淑賢剛開始是以為是肚子痛而已,結果送到醫院後難產剖開肚子生下我,聽說刀口都開到胸口去了,因為我很大很健康(是由醫生告知我的生母張淑賢因為剛好是排卵期而且是排第一顆卵子,所以我是我的生母張淑賢排的第一顆卵子),又碰上我的外婆也正在懷孕,又以為張淑賢是發育期很會吃發胖了一起進補,聽說在大家都不知道的狀況下都補到我身上了.聽醫學上說這樣的復原能力很強(民國100年在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時,我因為他們把我的老花眼鏡弄的霧霧的看不清楚,所以到淡水中山北路街上的眼鏡行配老花眼鏡時,聽到他們說醫學界在對我做實驗,那麼年紀小生下的孩子復原能力是很強的,如果認了就不能再對我做實驗了,所以醫學界不肯認是已經是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規定:{未經我本人同意又為了圖利自己和圖利醫學界研究,遂隱匿偽造出生登記之刑事罪證,故意不讓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個人資料出生登記保持正確性,醫學界阻礙回復莫黃蓉(原名莫自娥)正確真實具有生父DNA的莫皓然(原名莫自治)和生母DNA的張淑賢共同和我做出生登記.
莫黃蓉(原名莫自娥)寄給女兒的(1)-(5)封電子郵件:
(1)家瑤
你生父林國順身邊的人每一秒鐘的思想行為都是在犯法或是預備犯罪,所以我根本完全無法接受,更加連聽都不想聽,懂嗎?叫他們不要再費任何心思設計陷阱給我了,家瑤如果日後想要擁有自由民主人權的生活的話就必須完全擺脫他們,絕對不可以配合他們任何一丁點行為,我的底限是更正我的出生登記以後家瑤回到我的戶籍內回復過去你和我是一家人的生活,你和你生父林國順偶而吃飯是我的底線,因為我非常清楚那家人是一點感情溫情都沒有而且還會落井下石的,突然示好當然是想詐騙走我的性命了,玉鳳和蕭美惠在民國98年還意圖在紐約殺我,想讓我死在國外,現在怎麼可能從殺我變成做朋友,我看是現在國內外都知情了,玉鳳和蕭美惠找不到人殺我只好自己親自出馬了.

(2)家瑤
所謂直系血親就是你的生父林國順和她的親生父親和親生母親而已,親生的兄弟姊妹全部都是旁系的親屬,玉鳳和蕭美惠是拒絕往來戶,因為有殺我的過往經驗而且一直有殺我的動機而且不但又沒有血緣關係還每天設計對我和你謀財害命,是斷絕往來的對象.

(3)家瑤
你的小叔(林國順的弟弟)我絕對完全不能接受,因為我懷你五個月大時,林國順和蕭美惠故意設計叫我去找你小叔但是還好我沒有去找,否則現在就是一屍兩命了,聽說你小叔準備在我懷你五個月大的肚子上插上一刀,我絕對不可能接受曾經想要殺我和你的人.所以請拒絕你的小叔(林國順的弟弟)和你往來,你回我身邊必須和你的小叔(林國順的弟弟)斷絕往來.未來是我會保護你的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QW5fYnpOUjlocGc/view?usp=sharing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0tQcXAzTHNyQXc/view?usp=sharing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FBUUHd2SlBRQTQ/view?usp=sharing

(4)家瑤
旁系親屬都是以利益為出發點的,如果直系親屬都不理那旁系親屬就更加不能理了,你自己很清楚你小叔(林國順的弟弟)都叫你做些什麼事,我的底線只能接受你和親生的直系血親往來,而且你小叔(林國順的弟弟)還接受過蕭美惠的錢來對付我,其實他們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不可以來打擾我和你的.

(5)家瑤
你以後跟著我學習財務金融管理,光是管理賠償歸還金額就會忙的不可開交了,到時再適時的補充法律常識就足夠應付了,不要再聽共產黨的挑撥了.
請更正過往所有申請過的護照本籍是台灣南投並且通報全世界以杜絕莫黃蓉(原名莫自娥)出國時不需再受到冤枉栽贓嫁禍追著殺的待遇,而且在孤兒院長大的小孩是絕對沒有養父母的,只能登記親生的父母,請台灣的政府不要再賴了,我的護照早就已經在民國102年11月24日過期了,要等到更正莫黃蓉(原名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以後才能再辦新的護照,否則就變成犯罪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了

民國103年12月1日莫黃蓉郵寄檢舉函和證明文件給檢察總長顏大和,還有親自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政風室
我是在三歲多民國56年10月19日綁匪將戶籍遷到台中育幼院後,叫大家喊我莫自娥才開始使用現在偽造的身份別的,從我三歲多民國56年10月19日使用至今103年的概況.
若是我的生父莫皓然和我的生母張淑賢希望將來不和莫黃蓉往來或是互相不往來可以約定書約定規範互相的行為,和莫黃蓉所做的約定自己也要確實遵守否則要負法律責任,因為每個人的出生登記都是自己本生的親生生父和親生生母剛生下嬰兒時就必須申報出生登記,而且由於是綁架活埋的刑事案件,再加上受害五十年又拖延進入第八個月的受害人莫黃蓉才是自己戶籍上三十幾年的戶長兼監護人一家之主出外三十幾年亦不敢向自己親生親人求援亦因為不知自己身世也沒有親生親人可供求援,皆因為求援的下場會很慘的,而且這次是由於莫黃蓉的出生登記是必須要俱有生父DNA的莫皓然共同出面和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共同和莫黃蓉本人受害五十年又拖延進入第八個月的受害人莫黃蓉三個人一起同時出面辦理出生登記,任何一方都無法代表對方出面辦理出生登記,否則後果自負,莫黃蓉是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正當防衛和依據刑法第24條規定緊急避難的自助行為,而且是為了防止本案的重要證人被滅證所以才通知大家.莫黃蓉是在民國56年暑期被綁架活埋丟送到台中市大明街27號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變換成現在這個在民國56年10月19日以前是周胡敏最小的孩子已經使用了幾年的偽造身份別,而總統府竟然回復叫我去戶政事務所,請問腦殘的總統府是自己到戶政事務所自己登記自己的出生登記嗎?莫黃蓉有辦法自己生下自己然後還自己去戶政事務所登記自己的出生登記嗎?這又證明總統府是上到下都貪瀆的政府團隊
103年10月10日莫黃蓉遞交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起訴狀(第壹頁至第参拾参頁)以及103103日莫黃蓉遞交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之刑事追加被告狀(第壹頁至第壹拾捌頁),以及103103日莫黃蓉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追加刑事起訴狀()(第壹頁至第参拾参頁),還有證物i編號1至編號17重點說明和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台信字第1030010268號,和發文字號台敬字第1030010532號,和發文字號台敬字第1030010570號發文字號/台冬字第103001931號,和發文字號/台冬字第103001932號,(以及USB-32G內附莫黃蓉遞交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格股;案號102年度偵續字第364號常股;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所有訴狀和證物;以及莫黃蓉遞交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晞股;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58號悟股所有訴狀和證物;還有莫黃蓉遞交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3年度他字第9510號夜股的所有訴狀和證物全部都共用之.)



(第一證明訴訟中的我就是莫皓然和張淑賢所生的女兒)(第二證明莫自娥就是莫黃蓉就是林家瑤的生母).用我的DNA證明我的身份,而不是用人證明我的身份是因為人是可以被殺滅證的.而用DNA證明我的身份的話就算是死了也是可以證明我的身份的.
證物 i編號1..至編號17重點說明-103103日莫黃蓉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才是用彩色影印快捷郵寄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10月3日莫黃蓉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追加刑事起訴狀(一)(第壹頁至第頁),第拾頁第十三行第四個字是紙,因為這個不影響莫黃蓉的五十年進入第八個月的身世事實陳述,所以莫黃蓉只在民國103年11月7日要開庭時再當庭更正就好了,如果忘記就算了,因為這不影響莫黃蓉的五十年進入第八個月的身世事實陳述.還有遞交刑事庭之刑事追加被告狀(第壹頁至第壹拾捌頁),第十五頁第十三行第四個字是(紙),及證物i編號1. .至編號17說明,和最高法院檢察署公文和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還有準備程序通知書以及103年8月18日(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睎股)準備程序筆錄,還有103年度聲全字第3號聲請證據保全駁回.副本才是用彩色影印快捷郵寄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第貳頁-劃紅線處更正為我在民國56年暑期(假)被綁架活埋丟送到台中育幼院變換成現在這個偽造的身份別,而在民國99年12月中旬方才親眼見到民國56年的監護人我的外公,我被綁架將近四十四年.
103年10月3日莫黃蓉遞交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之刑事追加被告狀(第壹頁至第壹拾捌頁).
103年10月3日莫黃蓉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追加起訴狀(一)(第壹頁至第参拾参頁).


(編號1)台中育幼院莫自娥院童個案記錄記載林麗蘭在民國52年6月4日戶籍遷至台北市延平區長樂里1鄰民生(西)路365號.


(編號2)林麗蘭在民國52年6月4日戶籍遷至台北市延平區長樂里1民生(西)路365號戶長陳萬福戶內,而粟(莫)鵬飛是在更早民國52年4月3日遷出.


(編號3,編號4)林麗蘭和粟鵬飛和王鵬奮在民國52年6月4日遷入陳萬福戶內翰陳周麗香和陳韻琴和陳興旺和陳金玉戶籍放在同一個地址:台北市延平區長樂里壹鄰民生西路365號

(編號5)在民國56年10月19日以前是周胡敏最小的孩子使用向林麗蘭購買的偽造出生證明,出生日期52年8月3日,開立偽造出生證明的醫院是南投醫院併 購的中興醫院地址是南投中興新村環山路57號,開立的醫師是李文雄中興醫院現在的名稱是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中興院區.


(編號6)出生登記申請書是周胡敏叫自己孩子在台中辦理的,申請人不是莫國勳的筆跡,莫國勳是住在南頭中興新村,在民國53年3月14日林麗蘭創立新戶,林麗蘭的戶籍和粟鵬飛和王鵬奮和王秀珍和王孝霖放在同一個戶籍,而且林麗蘭的戶籍內從來沒有報過我的出生登記,而且粟鵬飛是姓粟不姓莫,甚至連林麗蘭在民國52年6月4日戶籍遷到陳萬福戶內截至民國53年3月14日林麗蘭創立新戶這段長達玖個多月期間,林麗蘭也從來沒有報過我的出生登記戶籍也從未放在一起過,甚至連面對面互相都不認識,連DNA也是陌生人的DNA.

(編號7)依據當年民國56年莫黃蓉被周胡敏和周鳳生及其兄弟姐妹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後,莫國勳出院後看到我的腳踝被鐵鏈鎖的都是傷痕又不能就醫,莫國勳說:{你的外公那裡又不能去了.}而且依據莫國勳個性又急又才剛剛開完刀出院,身體絕對不可能往返南投-台中要分好幾次辦理入院所以莫黃蓉認定莫黃蓉是在民國56年9月30日莫國勳當場寫完申請書就扔下莫黃蓉走了直到莫黃蓉在小學六年級時才再度見到莫國勳,而且自從莫國勳把我丟送到台中育幼院騙我說明天來接我,而莫黃蓉卻是連著幾個月天天跑到前面辦公廳和台中育幼院的大門口問:{有沒有人來接我.}結果等到的卻是周鳳生帶了一群女生和阿兵哥帶了一群男生輪流作勢欲將莫黃蓉從二樓天臺往下扔,強逼莫黃蓉不準說出認識他們和他們一起生活過的事,以此要挾強逼我將褲子脫下讓同年紀的包公猥褻我,並且對我說:{你的爸爸(莫自治)就是這樣對你的媽媽(張淑賢)才生下你,所以要讓妳(莫黃蓉)住在這裡(台中育幼院)受這些折磨.}


(編號8,編號9,編號10,編號11)民國56年10月17日的台中育幼院莫自娥院童個案記錄記載莫黃蓉已經是住在(是被丟送到)台中育幼院了(因為當年一直都是不讓我見人的,所以民國55年絕對不是記載我,民國55年或是更早甚至是在民國56年10月19日以前都是記載周胡敏最小的孩子,因為根本不讓我見人的),而記載收容在案帷查所繳的證明於收容條款尚欠妥善,是所繳交的證明資料不足以收容我的意思,可見民國56年10月17日已經發現我不是通過台中育幼院補助的那個孩子,所以民國56年的綁匪遂將周胡敏最小的孩子使用了幾年的偽造的戶籍資料在民國56年10月19日遷到台中市大明街27號台中育幼院並且周鳳生帶了一群女生和阿兵哥帶了一群男生輪流作勢欲將我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強逼我不準說出認識他們和他們一起生活過的事,以此要挾強逼我將褲子脫下讓同年紀的包公猥褻我並且對我說:{你的爸爸(莫自治)就是這樣對你的媽媽(張淑賢)才生下你,所以要讓妳住在這裡(台中育幼院)受這些折磨.}而林麗蘭卻是在分得綁架活埋我舉行偽葬禮的贓款後在民國56年10月16日和任守秋結婚並且買下庫倫街20號的房子(由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的結果),就在林麗蘭嫁給任守秋買了庫倫街20號房子的同時間,莫黃蓉是每天清晨剛醒就被耿老師用籐條抽打到完全清醒過來,就連寒流來襲也不會放過鞭打我一直打到我小學三年級,而我是完全不適應台中育幼院的生活,而且在我提出訴訟以前從來沒有對人談我的成長經歷完整的過程,是因為沒有人會關心,而且才講幾句話而已,人家就回話說:(只有你才會碰到,別人為什麼都沒有這些事.)莫自娥的台中育幼院院童個案記錄在民國56年10月17日開始才是記載我的院童個案記錄,民國56年10月12日的字跡寫的太潦草,莫黃蓉看不懂裡面的內容意思所以無法評論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X2QwN3ZGQUp2NjA&usp=sharing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ci1kS2R0SWtpbUU&usp=sharing
(編號12,編號13)莫黃蓉從民國56年10月19日才被變換成現今這個偽造的身份別戶籍並在民國67年6月在台中市光明國中畢業,台中育幼院統一辦理退院戶籍被遷至高雄縣鳳山五福里11鄰五甲路錏光三村一巷48號,這段住在台中育幼院11年只有在台中育幼院見到莫國勳壹次而已,莫自然沒有到台中育幼院看過我,而且莫黃蓉的第一張身分證是在就讀左營中學期間莫國勳親自當面拿給莫黃蓉的,而莫黃蓉於民國56年至民國67年住在台中育幼院的11年期間是像一張白紙沒有結交院外的朋友,沒有接過電話,也沒有看過報紙,也沒有課外讀物,也沒有參考書,因為不需要用到,連什麼是身份證都不知道,什麼叫做戶籍資料也不知道,從來都沒有見過身份證和戶籍資料,因為莫黃蓉受的是孤兒的教育還以為人是從石頭蹦出來,還以為人從樹上開花長出來的是因為台中育幼院院童都是在院的生活和外界不準單獨做接觸.



(編號14)莫黃蓉一生都對自己的身世非常的疑惑,幾十年都生活在為什麼世界上有幾億人口卻無人關心我(以前是只有幾億人口),也沒有人和我一樣,曾經有朋友對我說你在孤兒院長大可以去問孤兒院的人誰是你的親人,所有我有印象有問過台中育幼院辦公廳的人,但是沒有得到答覆,也沒有書面資料.


(編號15)民國101年元月9日莫黃蓉在台灣高等法院訴訟中,因為原告郭佩芝一直誣賴我是大陸人,為了證明是在台灣出生土生土長長大的,遂到台中育幼院地址是台中市大明街27號申請台中育幼院院童證明書和院童資料後送交台灣高等法院案號100年度家上字第202號洪股.


(編號16,編號17)等到東窗事發後林麗蘭和王秀珍就使用偽造的死亡證明兔脫刑事罪責,並以姑姪相稱逃避訴訟.

莫黃蓉從小就是老實人,很憨厚一發現錯誤就會馬上更正不會把錯誤留到明天的人,由於莫黃蓉的出生登記是偽造,所以莫黃蓉只有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 確定是親生親屬,其他的人要等到莫黃蓉的出生登記更正以後,面對面拿和莫黃蓉的DNA血緣確定是親屬的證明書還有姓名和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和地址等證明文 件經過莫黃蓉本人再次檢驗DNA確定無誤後,方才可以認定是親屬.因為出生登記都可以偽造,其他的更加可以偽造了如果不敢面對面拿和莫黃蓉的DNA血緣確 定是親屬的證明書還有姓名和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和地址等證明文件經過莫黃蓉本人再次檢驗DNA確定無誤的話,那就只能當做莫黃蓉只有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 賢沒有其他親屬,因為詐騙是親屬的人真是太多了,又不敢和莫黃蓉面對面檢驗DNA.
莫黃蓉打過很多通電話主動要拿資料給周麗娟,周麗娟都表示不用了,原來就是為了要回復事證未臻明確,爰無法據以查處,根本就是瀆職.
更正莫黃蓉的出生登記和統獨問題一點關係都沒有.
103927日上午317分莫黃蓉回復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台平字第1030010663

Gmail - 莫黃蓉的出生登記還沒有更正,南投縣政府回復什麼都是怠忽職守浪費公帑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Gmail - 103927日上午317分莫黃蓉回復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台平字第1030010663.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RG8yaElBTjdiUzQ/edit?usp=sharing

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台平字第1030010663.

區分民國561019日戶籍遷移到台中市大明街27號台中育幼院以前是周胡敏使用其最小的孩子在使用向林麗蘭購買的偽造出生證明而偽登記的身份別做斂財之用途
103年9月27日上午3點17分莫黃蓉回復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台平字第1030010663號

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台平字第1030010663號.
103926日莫黃蓉回復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台敬字第1030010532號說明一和說明二和莫黃蓉回復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台敬字第1030010570號說明一和說明二 

103年9月26日莫黃蓉收到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台敬字第1030010570號和收到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台敬字第1030010532號和最高檢察署信封的封面依據憲法第97條規定(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使)監察院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查隊全體隊員和偵查佐許友信和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一再地反覆的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罰則)規定【非告訴乃論】監察院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涉及刑事之部分,必需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查隊全體隊員和偵查佐許友信和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移送法院辦理.
莫黃蓉回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查隊全體隊員和偵查佐許友信和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電子陳情回覆郵件如下:莫黃蓉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正當防衛)對於現在總統府五院八部檢警司法調查單位全部聽命於民國56年的綁匪持續剝奪莫黃蓉自一出生呱呱落地出生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持續五十年又拖延進入第八個月的不法之侵害,是出於防衛⾃己被綁架將近四十四年性命攸關之現況,不罰,和依據刑法第24條規定(緊急避難)因避免總統府五院八部檢警司法調查單位聽命於民國56年的綁匪持續危害莫黃蓉自⼰生命,身體⾃由,財產之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OW4wRTlhRmtPYkk&usp=sharing
103年9月20日莫黃蓉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大樓之追加刑事起訴狀是莫黃蓉回復最高法院檢察署電子郵件email發文字號:台信字第1030010268號,莫黃蓉收到電子郵件的日期是103年9月18日上午10:08分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LTFvXzZsWDN1M1U&usp=sharing

然而莫黃蓉回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查隊全體隊員和偵查佐許友信和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一再地反覆的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罰則)規定【非告訴乃論】莫黃蓉回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查隊全體隊員和偵查佐許友信和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及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大陸籍親屬不法之利益而損害莫黃蓉之利益,而對於莫黃蓉個人出生登記之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莫黃蓉個人出生登記資料檔案之正確而剝奪莫黃蓉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之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致使莫黃蓉受害五十年又拖延進入第八個月足生損害於莫黃蓉和所生的女兒,知法犯法,還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處理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查隊全體隊員和偵查佐許友信和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應尊重戶長兼監護人是一家之主莫黃蓉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圖利民國56年的綁匪和犯罪的律師之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更正莫黃蓉出生登記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請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查隊全體隊員和偵查佐許友信和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不和我這個三十幾年的戶長兼監護人談更正我的出生登記,反而要依造民國56年的綁匪所做的偽證和犯罪的律師共同淹滅罪證,自民國68年至今民國103年三十幾年來就是律師團在幫著郭佩芝和莊雲卿,所以郭佩芝及其親屬姻親才有能力搶盜走莫黃蓉的物業並且還冤枉栽贓嫁禍追著殺莫黃蓉,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查隊全體隊員和偵查佐許友信和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竟然一再地叫莫黃蓉去找追著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追著殺莫黃蓉的律師和民國56年的綁匪來處理莫黃蓉的出生登記,而不理會莫黃蓉這個戶長兼監護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察隊全體隊員以及承辦我的案件的偵查佐許友信和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根本就是欺負莫黃蓉的戶口人口少,遂和本案的盜匪共謀圖利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察隊全體隊員以及承辦我的案件的偵查佐許友信和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有觸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6條規定(資助犯罪組織之處罰)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和觸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9條規定(包庇之處罰)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總統府夥同司法院檢警法院調查單位和五院八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查隊全體隊員和偵查佐許友信和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知法犯法,必須要和本案的盜匪共同賠償歸還金額必須賠償歸還至我的生父莫皓然和我的生母張淑賢親自親手交至莫黃蓉本人收訖做為賠償歸還金額的計算終止秒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V2VkSXFDMG1temc/edit?usp=sharing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nhKNWxadC05RHM/edit?usp=sharing

https://onedrive.live.com/?cid=A3BA2786F7F8EC44&id=A3BA2786F7F8EC4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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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回覆郵件 <services@enews.ntpc.gov.tw> 於 2014年9月24日 下午6:33 寫道:
陳情主題: 莫黃蓉在民國103年9月12日寄給最高法院檢察署的email如下: 這就是綁架
陳情內容: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YUVVM01zTng0LXM/edit?usp=sharing
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台信字第1030010268號.
莫黃蓉回復最高法院檢察署電子郵件email發文字號:台信字第1030010268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Vhoa0RCNV9vRzQ/edit?usp=sharing
莫黃蓉在民國103年9月12日寄給最高法院檢察署的email如下:
這就是綁架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eFkxYTBsaV9mVlE/edit?usp=sharing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被綁架的將近四十四年期間指的是民國56年暑期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市育幼院以便利變換成現今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的身份別,使用至民國99年12月中旬親眼見到民國56年我的監護人外公是生母張淑賢的生父,這段我被綁架將近四十四年期間從未親眼見到民國56年我的監護人外公,也從來沒有人敢面對面和我談論我的外公是生母張淑賢的生父.而這段被綁架將近四十四年的期間,唯有在沒人能找的到我的時候,我才可以放鬆一下過自己想過的日子,所以我不斷的搬家換電話,但是都不知道真正的冤因所在,直到民國99年12月中旬當我親眼見到民國56年我的監護人外公是生母張淑賢的生父,方才恍然大悟自己一生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殺的冤因和動機,而被綁架的肉票能否自由行動是要看綁架這個肉票的綁匪計劃是要用何種方法控制肉票的行動以獲取最大的利益.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03年9月18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電1030918616號,反映有關當事人身世一案,本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處說明如下: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及行政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您所陳情內容因與上述規範不符,且本分局已回覆11次。為服務其他另有需要之市民,本分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及本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第17點第5款規定,經簽准後對於您同一事由再次陳情,將不再處理及回復,請您見諒!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您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查隊偵查佐許友信(02)22666021

案件查詢網址:http://newtalk.ntpc.gov.tw:8080/search-1.jsp
案件編號:1030918616
查詢密碼:OnQL
備註:此為系統發信,請勿回信。
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 敬上
南投醫院以及合併的中興醫院一再地反覆的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罰則)規定【非告訴乃論】南投醫院以及合併的中興醫院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及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大陸籍親屬不法之利益而損害莫黃蓉之利益,而對於莫黃蓉個人出生登記之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莫黃蓉個人出生登記資料檔案之正確而剝奪莫黃蓉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之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致使莫黃蓉受害五十年又拖延過7個多月足生損害於莫黃蓉和所生的女兒,知法犯法,還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處理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南投醫院以及合併的中興醫院應尊重戶長兼監護人莫黃蓉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圖利犯罪的律師之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更正莫黃蓉出生登記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請問南投醫院以及合併的中興醫院不和我這個三十幾年的戶長兼監護人談更正我的出生登記,反而要去找犯罪的律師淹滅罪證,自民國68年至今民國103年三十幾年來就是律師團在幫著郭佩芝和莊雲卿,所以郭佩芝及其親屬姻親才有能力搶盜走莫黃蓉的物業並且還冤枉栽贓嫁禍追著殺莫黃蓉,而南投醫院以及合併的中興醫院竟然一再地叫莫黃蓉去找追著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追著殺莫黃蓉的民國56年的綁匪來處理莫黃蓉的出生登記,而不理會莫黃蓉這個戶長兼監護人,南投醫院以及合併的中興醫院根本就是欺負莫黃蓉的戶口人口少,遂和本案的盜匪共謀圖利嘛!南投醫院以及合併的中興醫院有觸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6條規定(資助犯罪組織之處罰)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和觸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9條規定(包庇之處罰)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


Gmail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首長信箱確認信》莫黃蓉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舉信函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OW4wRTlhRmtPYkk&usp=sharing
103920日莫黃蓉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大樓之追加刑事起訴狀是莫黃蓉回復最高法院檢察署電子郵件email發文字號:台信字第1030010268,莫黃蓉收到電子郵件的日期是103918日上午10:08
莫黃蓉向各個單位陳情,每個人都回答他們沒有權限,總統府叫我找律師,律師是聽郭佩芝和莊雲卿的還有馮菊梅的親屬姻親,所以又變成民國56年的綁匪勾結郭佩芝和莊雲卿以透過律師的方式意圖引導我做錯誤的方向,最終還是淹滅罪證殺我滅口.民國100年我聽從總統府的建議到臺北律師公會,而臺北律師公會也是同樣的包庇郭佩芝找的蘇誌明律師就是找民國56年的綁匪商量後決定以誣告莫黃蓉弄個冤獄給莫黃蓉坐坐的犯罪手段來淹滅罪證.所以要聽我這個戶長兼監護人一家之主的意思作為處理更正我的出生登記之依據.莫黃蓉找律師的結果就是莫黃蓉的身世事實陳述沒有了被淹蓋掉了,接著民國56年的綁匪和郭佩芝和莊雲卿還有民國56年的綁匪所生之後代掌控住一切將本案的犯罪手段繼續使用傳承後代.為了終結本案的犯罪現狀所以莫黃蓉絕對不能找律師,因為我的身世現在只有我還仍然是清醒的,知道事實真相的,知道是非對錯的.而總統府一再地反覆的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罰則)規定【非告訴乃論】總統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及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大陸籍親屬不法之利益而損害莫黃蓉之利益,而對於莫黃蓉個人出生登記之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莫黃蓉個人出生登記資料檔案之正確而剝奪莫黃蓉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之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致使莫黃蓉受害五十年又拖延過7個多月足生損害於莫黃蓉和所生的女兒,知法犯法,還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處理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戶長兼監護人莫黃蓉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圖利犯罪的律師之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更正莫黃蓉出生登記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請問總統府不和我這個三十幾年的戶長兼監護人談更正我的出生登記,反而要我去找犯罪的律師淹滅罪證,自民國68年至今民國103年三十幾年來就是律師團在幫著郭佩芝和莊雲卿,所以郭佩芝及其親屬姻親才有能力搶盜走莫黃蓉的物業並且還冤枉栽贓嫁禍追著殺莫黃蓉,而總統府竟然一再地叫莫黃蓉去找追著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追著殺莫黃蓉的律師來處理莫黃蓉的出生登記,而不理會莫黃蓉這個戶長兼監護人,總統府根本就是欺負莫黃蓉的戶口人口少,遂和本案的盜匪共謀圖利嘛!有觸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6條規定(資助犯罪組織之處罰)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和觸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9條規定(包庇之處罰)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aldBazhVMHZKVmM/edit?usp=sharing
自稱是團管局的女性又謊稱莫黃蓉是受過訓的對莫黃蓉下藥劑沒關係,致使莫黃蓉開車時打瞌睡差點出事而且還選在我開車前的飲食中下藥劑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RlVKNUdydVpJR1k/edit?usp=sharing
莫黃蓉提出證據在民國103912日使用gmail只有寄出共9次的電子郵件,莫黃蓉有寄出電子郵件的主旨『這就是綁架』和莫黃蓉有寄出主旨『被綁架的肉票能否自由行動是要看綁架這個肉票的綁匪計劃是要用何種方法控制肉票的行動以獲取最大的利益』,唯莫黃蓉使用yahoo信箱帳號lisam528tw寄給女兒莫家瑤就是林家瑤的email主旨也是一樣的.
103年9月20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法庭大廈之刑事答辯狀(捌)第壹頁至第壹拾肆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mNCTzdiVkplYVk/edit?usp=sharing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Y0NSLTRFUUhRNWc/edit?usp=sharing
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台信字第1030010268號.
證物A39-林麗蘭的記事只是在記載林麗蘭在民國52年6月4日戶籍就遷移到臺北陳萬福的戶籍內並沒有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戶籍連結,而且林麗蘭在民國53年3月14日創立新戶也沒有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戶籍有任何的連結,而且林麗蘭還在民國56年10月16日與任守秋結婚,在民國56年10月19日將周胡敏的最小的孩子已經使用了幾年的偽造的身份別戶籍資料遷到台中市大明街27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Qi16VVdrQnN0SGc/edit?usp=sharing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a0kxRS0tb3RPTW8/edit?usp=sharing
Gmail - 南投縣政府民意信箱回覆通知-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卻一再以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的方式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罰則)規定【非告訴乃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及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大陸籍親屬不法之利益而損害莫黃蓉之利益,而對於莫黃蓉個人出生登記之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莫黃蓉個人出生登記資料檔案之正確而剝奪莫黃蓉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之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致使莫黃蓉受害五十年又拖延過7個多月足生損害於莫黃蓉和所生的女兒,知法犯法,還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處理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應尊重戶長兼監護人莫黃蓉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圖利犯罪的律師之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更正莫黃蓉出生登記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不和我這個三十幾年的戶長兼監護人談更正我的出生登記,反而要我去找犯罪的律師淹滅罪證,自民國68年至今民國103年三十幾年來就是律師團在幫著郭佩芝和莊雲卿,所以郭佩芝及其親屬姻親才有能力搶盜走莫黃蓉的物業並且還冤枉栽贓嫁禍追著殺莫黃蓉,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竟然一再地叫莫黃蓉去找追著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追著殺莫黃蓉的律師來處理莫黃蓉的出生登記,而不理會莫黃蓉這個戶長兼監護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根本就是欺負莫黃蓉的戶口人口少,遂和本案的盜匪共謀圖利嘛!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有觸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6條規定(資助犯罪組織之處罰)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和觸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9條規定(包庇之處罰)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Dl6NWMyVUw2V0U/edit?usp=sharing莫黃蓉在民國103年9月12日寄給最高法院檢察署的email如下: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被綁架的將近四十四年期間指的是民國56年暑期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市育幼院以便利變換成現今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的身份別,使用至民國99年12月中旬親眼見到民國56年我的監護人外公是生母張淑賢的生父,這段我被綁架將近四十四年期間從未親眼見到民國56年我的監護人外公,也從來沒有人敢面對面和我談論我的外公是生母張淑賢的生父.而這段被綁架將近四十四年的期間,唯有在沒人能找的到我的時候,我才可以放鬆一下過自己想過的日子,所以我不斷的搬家換電話,但是都不知道真正的冤因所在,直到民國99年12月中旬當我親眼見到民國56年我的監護人外公是生母張淑賢的生父,方才恍然大悟自己一生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殺的冤因和動機,而被綁架的肉票能否自由行動是要看綁架這個肉票的綁匪計劃是要用何種方法控制肉票的行動以獲取最大的利益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YUVVM01zTng0LXM/edit?usp=sharing
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台信字第1030010268號.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Um1IN0JXMnFfMjg&usp=sharing
莫黃蓉回復最高法院檢察署電子郵件email發文字號:台信字第1030010268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Vhoa0RCNV9vRzQ/edit?usp=sharing
以每秒$45美元賠償歸還給予莫黃蓉的一生指定是由實際俱有生父DNA的莫皓然和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親手親自交給與莫黃蓉本人親自點收的同時間更正出生登記生效啟用,而以每秒$45美元賠償歸還金額又分成5個團體共同賠償歸還給予莫黃蓉的一生,第一個團體是周胡敏和他的八個孩子,第二個團體是林麗蘭和他的孩子,第三個團體是莫皓然和其親屬姻親,第四個團體張淑賢和其親屬姻親,第五個團體是台灣政府五院八部有調查權,司法權行政權等包庇和資助者共同賠償歸還給予莫黃蓉的一生,每一個團體分到以每秒$9美元賠償歸還莫黃蓉的一生.『第五個團體是台灣政府五院八部有調查權,司法權,行政權等包庇和資助者分配到必須賠償歸還金額給予莫黃蓉的一生之賠償歸還金額(馮菊梅及其親屬以及林佩萱,張靜玉,陳雅琳,吳舜真及其親屬做為代表付清有不足的部份之第五個團體之賠償歸還總額,由於我的生母張淑賢的旁系親屬有司法權,行政權,調查權卻隱匿莫黃蓉的身世之刑事罪證,意圖淹滅莫黃蓉的身世之刑事罪證以及資助本案的盜匪,為此要支付第四個團體的賠償歸還總額,再加上要付清有不足的部份之第五個團體有不足的部份之賠償歸還總額)』
這就是綁架,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被綁架的將近四十四年期間指的是民國56年暑期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市育幼院以便利變換成現今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的身份別,使用至民國99年12月中旬親眼見到民國56年我的監護人外公是生母張淑賢的生父,這段我被綁架將近四十四年期間從未親眼見到民國56年我的監護人外公,也從來沒有人敢面對面和我談論我的外公是生母張淑賢的生父.而這段被綁架將近四十四年的期間,唯有在沒人能找的到我的時候,我才可以放鬆一下過自己想過的日子,所以我不斷的搬家換電話,但是都不知道真正的冤因所在,直到民國99年12月中旬當我親眼見到民國56年我的監護人外公是生母張淑賢的生父,方才恍然大悟自己一生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殺的冤因和動機,而被綁架的肉票能否自由行動是要看綁架這個肉票的綁匪計劃是要用何種方法控制肉票的行動以獲取最大的利益.
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格股;案號102年度續偵字第364號常股;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晞股因為是在民國561019日以前是由周胡敏最小的孩子使用了幾年後才讓這個偽身份變成可以使用的身份,所以嘉義稅捐處必須問問周胡敏最小的孩子是不是應該由他們繳我現今這個身份的稅,我的身世和嘉義稅捐問題是息息相關.
法院的法官和檢察署的檢察官若是一再地吃案觸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9條規定包庇犯罪組織的話,則誤導了犯罪組織其犯行是可以以簽結就淹蓋掉了,則因此被盜匪纏住時終其一生都要以犯罪手段淹蓋某一次的犯罪行為結果的下場必然也是要被滅口的,是必須後果自負,應以盜匪的共犯論斷簽結的法院的法官和檢察署的檢察官.
由於我的生母張淑賢的旁系親屬有很多也是從事律師行業,或是從事軍憲警的行業,所以莫黃蓉如果找律師等於是自己使喚律師來對自己謀財害命,以我的智商不可能做這麼愚蠢自己使喚律師來對自己謀財害命的事,為此莫黃蓉絕對不請律師處理我的出生登記,莫黃蓉也絕對不請律師恢復我的身份和絕對不請律師恢復我的身價,冤因是我的生父莫皓然及其親屬所請的律師和我的生母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很多自己就是律師,我的生父莫皓然和我的生母張淑賢兩邊的代表律師都被使喚就對我謀財害命,所以我強烈要求我的生父莫皓然和我的生母張淑賢自己出來面對我本人莫黃蓉自己幾十年的戶長兼監護人同時登記莫黃蓉的出生登記,並且以實際受損害面賠償歸還莫黃蓉的一生的同時間律師是應該回避的,冤因是因為律師自己也有持續幾十年加害莫黃蓉的行為,為此我的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和莫黃蓉自行簽立約定書約定事項.否則後果自負喔!
莫自然在民國82年告莫自治的時候完全沒有告知我的真實身份是莫自治的女兒的情況下,哄騙我只要出名字就好了並且說是郭佩芝私自刻了印章把莫自然的股票私自盜轉走了,然後找了律師還當著我的面對律師說:{要我去做律師的小老婆.}所以任何人不要再來騙我找律師了,根本是黃鼠狼給雞拜年沒安好心眼.我不能找律師的原因之一也是本案的盜匪有很多是俱有律師的身份和資格的,還有如果我找律師的話則這位律師可能會變成公敵,唯有莫黃蓉自己將莫黃蓉的身世事實陳述公佈讓人民知悉後才能破案,其他的人只是被使喚來對我謀財害命,而且還會因為智商不敵盜匪的智商而使人受害,本案的盜匪還會使喚律師不準教我對的知識,故意誤導檢警法院調查單位至錯誤方向,請問總統馬英九叫我找越幫越忙的律師幹什麼?現在大家都已經知悉了,請更正莫黃蓉的出生登記終結犯罪的現狀吧!
莫黃蓉回復你們要指派任何男人給我的兩邊親生親屬姻親:{民國56年莫黃蓉才参歲多時你們指派周鳳生給莫黃蓉的結果是:{莫黃蓉被綁架活埋同時搶盜走莫黃蓉的所有教育教養生活費用然後虐待莫黃蓉鐵鏈鎖著莫黃蓉的腳踝,把莫黃蓉丟送到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的身份別,現在我的兩邊親生親屬姻親你們又要重蹈覆轍,把我指派給任何男人只要這個男人可以虐待我,凌遲我,冤枉我,栽贓嫁禍給我搶盜走我的賠償歸還金額,我的兩邊親生親屬姻親就千方百計把這個男人設計給我,甚至還特別交代不能對我太好否則就連指派給我的這個男人也一起教訓,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會指派男人和女人苟合,這些可以證明你們對於剝奪莫黃蓉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追著殺莫黃蓉的犯罪行為毫無悔意,這些可以證明我的兩邊親屬姻親堅持五十年又拖延過7個多月一直有故意致使莫黃蓉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殺的生活之犯意,而且是預見其發生而不阻止,可以證明我的兩邊親生親屬姻親故意預先計劃人,,,致使其發生.}而莫黃蓉已經是自己很稱職的戶長兼監護人参十幾年了又不犯法,為此莫黃蓉更正出生登記以後永遠仍然是自己的戶長兼監護人.

莫黃蓉回復不肯更正莫黃蓉的出生登記光是叫莫黃蓉找律師,找會計師,找維安人員的人:我的出生登記尚未更正還沒有恢復我的真實身份,也尚未賠償歸還我一生亦還沒有恢復我的身價,由於你們大家都不讓我的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面對面親手交付賠償歸還給予我的賠償歸還總額以便利你們從中可以賺取差價,也不讓我的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面對面和莫黃蓉做出生登記以便利你們可以隨時殺了我滅口再找一個人來替代我花費莫黃蓉依造實際受損害面的賠償歸還總額,為了杜絕以上的犯罪行為所以一定要我的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面對面親手交付賠償歸還給予我的賠償歸還總額和莫黃蓉簽訂約定書並且真實俱有生父DNA的莫皓然和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和莫黃蓉做出生登記生效啟用,否則後果自負喔!唯有等到莫 黃蓉回復真實的身份和恢復真實的身價後才會依據需求找會計師或是律師或是維安人員或是成立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咨詢中心,以目前仍然正在受害中的心態也不知道有沒有命可以活過今天,我目前正在受害中如何會需要你們為了想賺取差價而派給我的會計師呢?,我目前正在受害中又如何會需要你們為了想淹滅犯有刑事案件的罪證而派給我的律師呢?我目前正在受害中又如何會接受你們為了妨礙我的人權,搶走我的身份,搶盜我的賠償歸還金額,阻礙我更正出生登記而派給我的維安人員呢?為此總統府不得再以任何藉口圖利在我的戶籍戶口名簿以外對我謀財害命之人. 
莫黃蓉回復總統府一再叫我找犯罪的律師處理更正我的出生登記:
我是自己三十幾年的戶長兼監護人又是受害五十年又拖延過7個多月了,三十幾年來很稱職不犯法的,總統府一再地反覆的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罰則)規定【非告訴乃論】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莫黃蓉個人出生登記資料檔案之正確而剝奪莫黃蓉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之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致使莫黃蓉受害五十年又拖延過7個多月足生損害於莫黃蓉和所生的女兒,知法犯法,還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處理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戶長兼監護人莫黃蓉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圖利犯罪的律師之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更正莫黃蓉出生登記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請問總統府不和我這個三十幾年的戶長兼監護人談更正我的出生登記,反而要我去找犯罪的律師淹滅罪證,有觸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6(資助犯罪組織之處罰)規定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和觸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9條規定(包庇之處罰)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總統府必須要莫黃蓉這個戶長兼監護人又是受害五十年又拖延過7個多月了的戶長兼監護人談更正我的出生登記,總統府不得再以任何藉口圖利在我的戶籍戶口名簿以外對我謀財害命之人.
檢警法院調查單位不肯逮捕我的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來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做出生登記的檢警法院調查單位要簽下切結書內容是將來如果莫黃蓉的出生登記上的生父欄位和生母欄位的出生登記有錯誤時要負責全部的民刑事責任,其冤因是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本案的盜匪隨便找人改一樣的名字就能登記成我的生父和生母了嗎?同時賠償歸還給予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賠償歸還金額有錯誤時檢警法院調查單位也要同時負責民刑事責任,而對於檢警法院調查單位瀾權阻止我所生的女兒林家瑤就是莫家瑤回到生母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身邊所致生的損害檢警法院調查單位也必需要負責完全的民刑事責任.這就是綁架.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eFkxYTBsaV9mVlE/edit?usp=sharing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被綁架的將近四十四年期間指的是民國56年暑期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市育幼院以便利變換成現今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的身份別,使用至民國99年12月中旬親眼見到民國56年我的監護人外公是生母張淑賢的生父,這段我被綁架將近四十四年期間從未親眼見到民國56年我的監護人外公,也從來沒有人敢面對面和我談論我的外公是生母張淑賢的生父.而這段被綁架將近四十四年的期間,唯有在沒人能找的到我的時候,我才可以放鬆一下過自己想過的日子,所以我不斷的搬家換電話,但是都不知道真正的冤因所在,直到民國99年12月中旬當我親眼見到民國56年我的監護人外公是生母張淑賢的生父,方才恍然大悟自己一生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殺的冤因和動機,而被綁架的肉票能否自由行動是要看綁架這個肉票的綁匪計劃是要用何種方法控制肉票的行動以獲取最大的利益.
在民國561019日以前,林麗蘭在民國561016日嫁給任守秋以前全部都是周胡敏最小的孩子在使用偽造的出生登記戶籍,在民國561019日以前是周胡敏最小的孩子在使用偽造的出生登記戶籍 ,其年齡只比我大幾個月而已.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cjJtNGtKcDY5WWM&usp=sharing
林麗蘭的記事記載林麗蘭在民國5264日戶籍就遷移到臺北陳萬福的戶籍內,而粟鵬飛的戶籍亦是民國5243日遷出,接著林麗蘭的孩子都隨母遷出戶籍了,林麗蘭在民國53314日創立新戶並在民國561016日與任守秋結婚,在民國561019日將周胡敏的最小的孩子已經使用了幾年的偽造的身份別戶籍資料遷到台中市大明街27,而在民國561019日以前是周胡敏最小的孩子只比我的年齡大幾個月在使用這個周胡敏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而偽造偽登記的身份別斂財,然後發覺得到的錢太少了,一不做二不休就在民國56年將我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周胡敏將一部份詐欺的錢財拿去付清了向林麗蘭買偽造出生證明的尾款後得到林麗蘭的答案是:{這個錢只包括登記用不包括照顧的.}周鳳生回答莫國勳:{林麗蘭說完這個錢只包括登記用不包括照顧的然後拿著所分到的綁架我活埋我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贓款錢走了},致使我被鐵鏈鎖著我的腳踝至受傷不能就醫,直到莫國勳出院後看到將我帶走,周胡敏對莫國勳說:{這個孩子已經壞掉了,你看才鐵鏈鎖個腳就爛成這樣,就算是醫好了也是壞掉的不能要了.}叫唆莫國勳將我丟送到隸屬于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後,又將周胡敏的最小的孩子已經使用了幾年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的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的身份別戶籍在民國561019日並將周胡敏的最小的孩子已經使用了幾年的偽造的身份別戶籍資料遷到台中市大明街27,又在廁所用這個名字寫一些罵人的話然後告訴我那個就是我的名字就是在罵我,並且才開始叫所有的人都要叫我莫自娥這個名字,而在民國561019日將戶籍遷到台中市大明街27號台中育幼院以前周胡敏是說我不能見人而且蓄意不讓我看到周胡敏的臉,所以這個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的偽造身份別戶籍其年齡只比我實際出生年齡大幾個月而已的原因是因為在民國561019日以前將偽登記的戶籍遷移到台中市大明街27號台中育幼院以前是周胡敏最小的孩子在使用這個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的偽造身份別戶籍其年齡只比我實際出生年齡大幾個月而已的原因.等到東窗事發時林麗蘭和其子女王秀珍又再度使用偽造的死亡證明兔脫罪責.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絕對不是童養媳的冤因是:在民國56年10月19日本案的盜匪才將周胡敏最小的孩子已經使用了幾年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遷到台中市大明街27號,在民國56年10月19日戶籍簽到台中市大明街27號以前,我曾經聽到周胡敏他們家說:{妞子現在還不能見人.}叫周胡敏最小的孩子去見人,所以童養媳指的是周胡敏的最小的孩子已經使用了幾年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的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的身份別戶籍,在民國56年10月19日以後才叫所有的人都要叫我莫自娥這個名字.在台中育幼院住了11年期間都是孤兒的生活沒有親人陪同所以絕對不是童養媳,然後我又在民國68年開始在外討生活至今除了曾經和所生的女兒共同一起是一家人的生活以外,其他時間我的住居地都沒有其他的親人陪同居住,所以也絕對不是童養媳,我的身世絕對不符合童養媳的要件,法院還是叫粟鵬飛問問周胡敏最小的孩子是不是粟鵬飛或是林麗蘭家的童養媳吧!
檢警法院調查國安單位若是因為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一生從來都不認識綁架活埋的共犯林麗蘭及其親屬姻親,就輕輕放下其夥同周胡敏及其親屬的共同綁架活埋我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之共犯之罪的話就是怠忽職守廢弛職務所致生的損害要共同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給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一生.已經提起訴訟後,綁架我活埋我的共犯林麗蘭及其親屬姻親才製造偽親人的偽證不但不具備證據能力反而還必需以偽證罪起訴還我公道.林麗蘭是和周胡敏綁架我活埋我的共犯,而且只是在我出生以前曾經和莫國勳的戶籍有過連結而且是在我出生以前就戶籍遷移出去了,並且在民國56年10月19日以前是周胡敏的最小的孩子在使用我現今這個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的身份別,然後發覺得到的錢太少了,一不做二 不休就在民國56年將我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鐵鏈鎖著我的腳踝至受傷不能就醫,直到莫國勳出院後看到將我帶走,周胡敏對莫國勳 說:{這個孩子已經壞掉了,你看才鐵鏈鎖個腳就爛成這樣,就算是醫好了也是壞掉的不能要了.}叫唆莫國勳將我丟送到隸屬于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後,又將 周胡敏的最小的孩子已經使用了幾年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的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的身份別戶籍在民國56年10月19日並將周胡敏的最小的 孩子已經使用了幾年的偽造的身份別戶籍資料遷到台中市大明街27號,又在廁所用這個名字寫一些罵人的話然後告訴我那個就是我的名字就是在罵我,並且叫所有 的人都要叫我莫自娥這個名字.我們台中育幼院同寢室同教室的院童郭愛玲嫁給軍人三個月就離婚了.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絕對是連一天24小時都受不了.軍人不可以騷擾莫黃蓉就是莫自娥這個人民,而且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已經是自己三十幾年的戶長兼監護人.任何事情必須經過是自己三十幾年的戶長兼監護人的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同意,而且溝通的方式要以誠實信用為之,否則就乾脆老死不相往來以免被使喚就對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就是莫家瑤謀財害命.
我們台中育幼院同寢室同教室的院童郭愛玲嫁給軍人三個月就離婚了.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絕對是連一天24小時都受不了.軍人不可以騷擾莫黃蓉就是莫自娥這個人民,而且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已經是自己三十幾年的戶長兼監護人.任何事情必須經過是自己三十幾年的戶長兼監護人的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同意,而且溝通的方式要以誠實信用為之,否則就乾脆老死不相往來以免被使喚就對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就是莫家瑤謀財害命.
在國防部網站的留言池瑾泰回復莫黃蓉在國防部的留言:{寫了那麼長,看沒有?}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回復池瑾泰的問題:犯罪事實絕對不能因為你看沒有就被淹滅罪證,在民國561019日以前是周胡敏的最小的孩子在使用我現今這個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的身份別.台灣的現況因為你的看沒有所以會繼續死多少人你有概念嗎? 因為國防部的作偽證硬凹我是在受訓致使我會被殺了滅口你又知道嗎?我明明就是在民國56年被綁架活埋換成周胡敏最小的孩子為斂財而使用了幾年的偽造出生證明所登記的偽造的身份別,但是台灣國防部卻被使喚就對我謀財害命硬凹是在受訓,我是我的戶籍上很稱職的戶長兼監護人三十幾年了從來不犯法也從未受過正規訓練,卻被台灣國防部硬凹我是在受訓然後要淹蓋掉我在民國56年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我被丟送到台中育幼院變換成周胡敏最小的孩子已經使用了幾年的偽造身份別,這樣的綁架活埋犯罪行徑你看不懂,那為什麼本案的盜匪硬凹作偽證要將我和女兒捐軀給你們國防部卻能接受同意呢?未經我本人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已經早就是幾十年的戶長兼監護人的同意,台灣國防部是誰授權要將我和女兒捐給你們國防部呢?是誰的手令呢?合法嗎?有經過我這個是自己幾十年的戶長兼監護人同意嗎?說穿了也就是被使喚來對我和女兒謀財害命,根本就是欺負我家人口少嘛!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最原始談論自己的身世是只憑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是在民國100年板橋地方法院審理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中因為他們叫我不准講睡棺材那一段還逼我放棄財產繼承權才要認,還在法院和警察局說不要登記戶籍有一筆賞金,還有民國100年在板橋地方法院聽到:{政府說這個女人的兩邊親屬的家世都不得了,給她認了親人還得了.}所以當在民國100年又看到友人來自馬來西亞的小趙是透過email推薦申請facebook後就加入申請使用facebook,但是那個facebook帳號lisam528tw@yahoo.com.tw在民國100年時板橋地方法院審理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中已經被停用了,而我和來自馬來西亞的小趙認識是在民國97年是經由當時住在紐約的Tony和汪銀萍介紹在紐約向梅玉的姊姊租房間同時認識了是租同一棟House別間房間的,最後一次見到小趙是在紐約時間2008年3月28日台灣總統大選後要從紐約搭長榮班機飛回台灣,當時紐約時間2008年3月27日在紐約的Charlie和Alice有舉辦歡送會替我送行,然後在紐約時間2008年3月28日在紐約的友人Jeffrey Huang 來送行送我去坐車.回到台灣因為國際交換日所以還是民國97年3月28日同一天的時間,當天是由友人呂振發在桃園機場接機,因為2008年長榮從紐約飛回台灣的飛機在中途有轉機,所以呂振發問我:{你到底是從哪裡飛回來?}我回答:{從紐約啊!只是中途都會有轉機.}但是他們卻騙紐約的友人說我沒回台灣,呂振發又對我說:{奇怪!怎麼有醫師叫我告訴你一定要躺在床上一個月因為你的骨頭正在解凍.}結果不久我就被下藥劑成掰腳了.持續幾年的時間半夜痛到眼淚掉下來,直到民國100年打了玻尿酸後才半夜解除疼痛感,本案的盜匪意圖混淆視聽製造偽證.這些都可以證明本案的盜匪已經知悉我的身世幾十年了.還有就是我是在民國95年成立的yahoo的部落格也是同時在民國99年12月中旬(因為當時已經是自民國92年持續有很多人跟著我十幾年了,所以才使用12月中旬,不確定已經見到幾次了,而那天是有和我面對面的溝通方式使我憶起民國56年被綁架活埋的事情.)當我親眼親自見到我的生母張淑賢的生父,方始知悉我的身世後才於民國100年才開始提到我的身世是只憑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yahoo部若格也已經合併到xuite.net去了.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是在民國100年板橋地方法院審理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時才申請facebook的,因為等車時間的空擋或是吃完飯等待到實康復健中心做復健的空擋會到巨匠電腦淡水分校借電腦上網順便休息時,也是由於當時做維瑪VemmA網路行銷所以才開始申請facebook加的好友,因此facebook上加的好友都是在民國100年以後才透過網路加的好友,在實際的現實生活上並沒有互動.都只是在facebook上做知性知識上的交流而已,而對於馮菊梅的親屬姻親故意不更正我的出生登記卻只故意在我的facebook上貼文無病呻吟,本人相當的厭惡,也一再的聲明不食人間煙火的無病呻吟之人不要到我的facebook上貼文.
林麗蘭只是在我出生以前曾經和莫國勳的戶籍有過連結而且是在我出生以前就戶籍遷移出去了,並且在民國561019日以前是周胡敏的最小的孩子在使用我現今這個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的身份別,然後發覺得到的錢太少了,一不做二不休就在民國56年將我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鐵鏈鎖著我的腳踝至受傷不能就醫,直到莫國勳出院後看到將我帶走,周胡敏對莫國勳說:{這個孩子已經壞掉了,你看才鐵鏈鎖個腳就爛成這樣,就算是醫好了也是壞掉的不能要了.}叫唆莫國勳將我丟送到隸屬于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後,又將周胡敏的最小的孩子已經使用了幾年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的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的身份別戶籍在民國56年10月19日並將周胡敏的最小的孩子已經使用了幾年的偽造的身份別戶籍資料遷到台中市大明街27號,又在廁所用這個名字寫一些罵人的話然後告訴我那個就是我的名字就是在罵我,並且叫所有的人都要叫我莫自娥這個名字.
民國56年周胡敏的綁架我活埋我計劃,周鳳生在實行上碰到我不肯配合時,我對周鳳生說:(我不相信我爸爸會叫我睡棺材.)周鳳生就分別先找莫自治來勸我要依造周鳳生的意思做,我還是不相信就說:(那我還有一個阿公爸爸.)周鳳生又把莫國勳找來叫我要依造周鳳生的意思,但是我還是不肯我說:{睡在棺材會死的.}所以周鳳生只好找了特種部隊的阿兵哥來睡在我的棺材下面.但是莫國勳出院後看到我被鐵鏈鎖著腳踝,又被周鳳生等人活埋舉行了偽葬禮後,莫國勳當著我的面大罵周鳳生:{那個土塞在鼻子裡會死的,你看看她的腳被你們鎖成這樣,(你們舉行了偽葬禮)你叫她以後怎麼辦呢?你說要做妞子的媽媽我們才答應配合的.}依造本案的盜匪之詐欺詐騙之本領能耐,必須依造我有受害五十年又7個多月的受害人經驗的意思做,不可以問我女兒的意思,因為我女兒的回答一定就是和民國56年時莫自治還有莫國勳不知道detail的回答一樣,所致生的損害依造我女兒意思做的人要負責完全責任.
10393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偵查大樓之刑事起訴狀(第壹頁至第拾頁).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新北檢榮閏1034060字第337084

證物A38: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戶口名簿可以證明莫黃蓉是参拾幾年來是自己的戶長也是監護人,所以所有我的事情要由戶長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做主處理,民國92219日以前莫家瑤就是林家瑤的監護人是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直到民國92219日莫家瑤才經由士林地方法院認領子女案號:91年度親字第79號真股法定代理人是莫自娥(921118日改名莫黃蓉),訴訟代理人是連鳳翔律師在這之前莫自娥的女兒莫家瑤不認識其生父林國順,而莫黃蓉所生的女兒莫家瑤的戶籍直到民國92219日才改姓林由其生父林國順遷至台北市內湖區大湖里13鄰大湖山莊街219264

10393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法庭大廈之刑事答辯狀(

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格股;案號102年度續偵字第364號常股;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晞股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剛被丟送到台中育幼院時都好幾天不吃飯,結果他們拿棍子打我逼我吃,然後周鳳生帶了一群女生和阿兵哥帶了一群男生輪流欲將我從二樓天台往一樓地面扔逼我不準說認識他們和他們曾經一起住的事,否則要將我扔下去以此來逼我脫掉褲子讓同年記的育幼院院童猥褻並且說:{你的爸爸(莫自治)就是這樣對你的媽媽(張淑賢)所以你(莫自娥就是莫黃蓉)要住在這裡(台中育幼院)受這些折磨.}本案的盜匪要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莫黃蓉就是莫自娥.
證物A37-賠償歸還金額是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和所生的女兒林家瑤就是莫家瑤的年齡的加總計算賠償歸還金額賠償歸還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一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bzNpbEtzOURrMjQ/edit?usp=sharing
證物A37 拷貝.numbers.zip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ckMwMEJKUzBTTlE/edit?usp=sharing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是自從十幾歲開始只有要騙財騙色騙上床的人才會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接近.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VhBX184Ynp6RG8/edit?usp=sharing
訴訟費用是由本案的盜匪和所有被使喚對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謀財害命以及迫害所生的女兒莫家瑤就是林家瑤的所有共犯共同負擔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莫黃蓉就是莫自娥.
103年8月25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之刑事聲請狀(四)第壹頁至第柒頁. (第貳頁倒數第二行,莫沒有草頭是暗示沒有更正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話,我就沒有明天沒有未來了會被毀屍滅證.第参頁第捌行是幾件貨物不等所以有時空白,第肆頁第六行硬凹訴訟上自辯叫做咆哮,第肆頁第11行王公貴族或是王公貴方都可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新北檢榮智103他3961字第334829號.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NGVGOFl3bExJYnc/edit?usp=sharing

103年8月25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之刑事答辯狀(四)第壹頁至第柒頁.(第貳頁倒數第二行,莫沒有草頭是暗示沒有更正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話,我就沒有明天沒有未來了會被毀屍滅證.第参頁第捌行是幾件貨物不等所以有時空白,第肆頁第六行硬凹訴訟上自辯叫做咆哮,第肆頁第11行王公貴族或是王公貴方都可以)

103年8月27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之刑事告訴狀(第壹頁至第拾頁).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Z2xuU1kweWFlenc/edit?usp=sharing

103年度聲全字第3號-聲請證據保全駁回.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cmpWcEM2Qldzak0/edit?usp=sharing

證物A38: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戶口名簿可以證明莫黃蓉是参拾幾年來是自己的戶長也是監護人,所以所有我的事情要由戶長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做主處理,民國92年2月19日以前莫家瑤就是林家瑤的監護人是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直到民國92年2月19日莫家瑤才經由士林地方法院認領子女案號:91年度親字第79號真股法定代理人是莫自娥(在92年11月18日改名莫黃蓉),訴訟代理人是連鳳翔律師在這之前莫自娥的女兒莫家瑤不認識其生父林國順,而莫黃蓉所生的女兒莫家瑤的戶籍直到民國92年2月19日才改姓林由其生父林國順遷至台北市內湖區大湖里13鄰大湖山莊街219巷26號4樓.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NmtXSExSV3puQ3c/edit?usp=sharing

103年8月27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之刑事答辯狀(第壹頁至第捌頁)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amgzNHlCcHdYRk0/edit?usp=sharing

103年8月27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告訴狀和證物A38和103年度聲全字第3號-聲請證據保全駁回.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UlZMeTd3VXhEVzQ&usp=sharing

103年8月29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之刑事答辯狀(六)第壹頁至第玖頁.(第貳頁倒數第二行,莫沒有草頭是暗示沒有更正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話,我就沒有明天沒有未來了會被毀屍滅證.第参頁第捌行是幾件貨物不等所以有時空白)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ZzNOQmtpeFpyNUk/edit?usp=sharing


103年8月29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之刑事陳述狀(第壹頁至第壹拾壹頁)(第肆頁倒數第二行,莫沒有草頭是暗示沒有更正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話,我就沒有明天沒有未來了會被毀屍滅證.第伍頁第捌行是幾件貨物不等所以有時空白)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V2k4WmJFMWlPSVk/edit?usp=sharing
由於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偽造出生登記輩份偽登記和生父莫皓然以及生母張淑賢的輩份一般大,再加上自民國56年至民國67年原本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訴訟中改名稱衛生福利部中區兒童之家位於台中市大明街27號自民國56年至民國67年的11年的孤兒教育使然自民國68年出外討生活,而且莫國勳在世時是教育自己和莫自娥就是莫黃蓉當朋友般相處,所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在社會上三十幾年來交朋友都是傾向交比自己年長幾十歲的人來當成朋友看待,為此我的生父莫皓然以及生母張淑賢以及任何直系親屬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相處時都必須互相當成朋友看待當成朋友間互相的對待相處.不可再被使喚對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謀財害命.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自從民國68年在外討生活居住至今從來沒有任何單位向我要出生證明,而且任何人的出生證明都是生父和生母的事情絕對不是被生出來的小孩的事情,所以我的出生登記是我的生父莫皓然和我的生母張淑賢的事情,幾十年來我的生活上因為從來都不需要使用到出生證明再加上原本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訴訟中改名稱衛生福利部中區兒童之家位於台中市大明街27號自民國56年至民國67年的11年的孤兒教育使然也是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一直都不知道自己的戶籍登記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造出生登記.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從來沒有找人代替談我的身世因此偽造出生登記受害五十年又拖延7個多月的處理辦法,我的生母張淑賢和我的生父莫皓然雙方一併要和我這個做了自己幾十年的戶長又是自己的監護人親自處理我的出生登記和賠償歸還事宜以及簽立約定書,絕對不能找他人代勞以杜絕假冒或是仿冒.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是自從十幾歲開始只有要騙財騙色騙上床的人才會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接近.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是民國68年初過年左右大霸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後被莫自治打開始常年在外居住,我拿著行李出門時有聽到一個聲音說:{讓她走吧!}當時是戒嚴時期很少十幾歲的人會到外居住的但是我十幾歲時看起來已經很像二十幾歲的穩重又成熟又懂事又守法,所以我在民國91年認領子女以前我從來都不是警察要找的對象,而戒嚴時期警察會臨檢要報流動戶口的,所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是自從民國68年開始就是自己流動戶籍上的戶長和監護人,由於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是常年居住在外地後來因為認識的男生要向銀行貸款買房子,所以後來莫國勳就把我的戶籍遷出,而我的戶籍的遷出和遷入都是莫國勳辦的戶籍而再交到我手上時都是只有我一個人的戶籍,所以至今幾十年了我除了曾經撫養所生的女兒莫家瑤和我戶籍一起共同生活戶以外都是我一個人的戶籍,而我又是戶長又是我自己的監護人,民國99年底當我調閱莫自治以前50年代的戶籍時才第一次看到我戶籍謄本上居然還有別的陌生人,而且是由淡水戶政事務所人員親自拿給我看並告訴我:{這是你家的人}我回答:{我家沒這些人},由於民國68年到民國76年戒嚴時期實際在外地的生活警察是會到居住處臨檢或是平時活動的場所也會碰上帶長槍的警察臨檢的,以前戒嚴時期是需要報流動戶口的.莫國勳只告訴我做什麼都沒關係只要不要讓警察找上門找上莫國勳就好了.而莫自然每次都吵吵鬧鬧的每次都阻止莫國勳理我的事說:{爸爸你不要管妞子(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事了,妞子(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事我們來處理.}而莫國勳在處理完莫自然的事情後就會對我說:{又來一個女的,你不要跟莫自然一樣的,莫自然是炸彈,未爆彈,到處爆,莫自然像她媽媽(朱憶輝).}然後看著我說:{又是一個女的,嚇死了.}而在我找莫國勳時,莫國勳會看看我後面問我說:{有沒有人找你?有沒有人跟著你?}我回答:{沒有.}莫國勳會說:{剛處理完一個又來一個.}才讓我進門,但是也是講一下話就讓我走了,我都聽不懂他們在吵什麼!所以自從民國68年開始我發生任何事情都是必須自己處理解決的,而且莫國勳不讓我和任何他的親朋好友見面,連莫國勳居住地的鄰居看到我時,莫國勳都覺得很不自在,也沒人知道莫國勳有我這個女兒,然後才沒住幾天莫國勳就會叫我到莫自然和汪迎祖一直吵架的家去住,我不肯去是由於莫自然是因為在民國67年時和汪迎祖吵架一吵起來不管明天我是不是要上學就算是半夜也叫我起床坐在客廳看他們吵架或是半夜也叫我去莫國勳的地方暫住,被趕來趕去,而莫自然和汪迎祖卻是天天在吵,吵什麼內容我都聽不懂,而且莫國勳只有介紹莫自然和莫自治和我相處過,並且告訴我如果他死了就沒有人會理我了,而由於莫皓然也就是莫自治是在莫黃蓉也就是莫自娥小學三年級時到十幾歲是一看到我就打我(十幾歲之後就沒有打過莫自娥也就是莫黃蓉了是因為莫自治就是莫皓然只聽從郭佩芝的只有除夕才見的到面,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至今也是由於是郭佩芝及其親屬之阻礙已經二十幾年見不到莫自治也就是見不到莫皓然了),莫國勳看到莫自然和莫自治都無法接納我照顧我而莫國勳是自民國67年自己因為黃銀英也無法接納我,所以自民國68年莫國勳就讓我自己在外討生活居住在外地了,莫國勳只告訴我做什麼都沒關係只要不要讓警察找上門找上莫國勳就好了.所以自從民國68年開始我發生任何事情都是必須自己處理解決的,因為從十幾歲開始就沒有人會理我替我處理的.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是自從十幾歲開始只有要騙財騙色騙上床的人才會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接近.
(1)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現在不繳健保費的冤因如下:{除非更正我的出生登記否則沒有繳健保費的冤因是以偽造的生父和偽造的生母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出生登記所遺傳的並不是莫黃蓉的真正的病因,完全是被下藥劑意圖使我符合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出生登記之遺傳基因,所以如果看醫生的話只會越看越嚴重那為什麼還要繳健保費呢?}(2)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現在不繳國民年金的冤因如下:{不更正我的出生登記為實際俱有生父DNA的莫皓然和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作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話,本案的盜匪早就已經佈置好精心設計等待時機殺莫黃蓉就是殺莫自娥滅口,好比民國56年時他們也是精心設計計劃好幾年等待適當時機動手,民國80年他們也是等到了適當的時機動手,現在也是正在等待適當時機動手而已,為此除非實際俱有生父DNA的莫皓然和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出生登記還要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一生,否則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實在找不出理由說服自己去繳健保費和國民年金.
103827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告訴狀和證物A38103年度聲全字第3-聲請證據保全駁回.
103827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之刑事告訴狀(第壹頁至第拾頁).

證物A38: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戶口名簿可以證明莫黃蓉是参拾幾年來是自己的戶長也是監護人所以所有我的事情要由戶長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做主處理,民國92219日以前莫家瑤就是林家瑤的監護人是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直到民國92219日莫家瑤才經由士林地方法院認領子女案號:91年度親字第79號真股法定代理人是莫自娥(921118日改名莫黃蓉),訴訟代理人是連鳳翔律師,而莫黃蓉所生的女兒莫家瑤的戶籍直到民國92219日才改姓林由其生父林國順遷至台北市內湖區大湖里13鄰大湖山莊街219264.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NmtXSExSV3puQ3c/edit?usp=sharing
103年度聲全字第3-聲請證據保全駁回.
103827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之刑事答辯狀(第壹頁至第捌頁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跳幾十年的韻律操,上課時常韻律老師會讓我們大叫發出聲音將壓力釋放出來,所以大叫是釋放壓力的一種,而你們一看到我好多年才一次的大叫釋放壓力就在自來水中加添傳染病藥劑則證實我的生母張淑賢的兄弟姐妹和其所生的後代你們的智商僅止于被使喚替人謀財害命而已,如何有資格和郭佩芝和莫立平和莫立邦和莊雲卿及其大陸籍的親屬姻親合作呢?
103825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答辯狀()(第壹頁至第柒頁).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LXMyNGVPTUxMdWc/edit?usp=sharing

103825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聲請狀()(第壹頁至第柒頁).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DVFdGRsZU82b1k/edit?usp=sharing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新北檢榮智1033961字第334829.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mZPcS1fS09VcHc/edit?usp=sharing


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格股;案號102年度續偵字第364號常股;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晞股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生母張淑賢的兄弟姐妹所生的後代看不到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因為被誣告被冤枉栽贓嫁禍被追著殺而必須每次出門都帶著裝滿法院訴訟文件都快提不動的行李箱自保,只針對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因為被誣告訴訟上自辯而找麻煩硬凹訴訟上自辯叫做咆哮,而審判長怠忽職守廢弛職務連我寫的訴狀都不知內容為何物,審判長自己先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規定:{審判長自己先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應尊重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要求立即更正出生登記為實際俱有生父DNA的莫皓然和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做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而審判長說自己沒有權限更正莫黃蓉的出生登記,竟然還敢以誣告的罪還當庭要求被誣告的莫黃蓉認受誣告的罪,審判長自己知法犯法,張淑賢的兄弟姐妹和其所生的後代不得為了夥同蘇誌明律師和郭佩芝和莊雲卿為了永久強盜走約定預定在莫自娥成年時預定約定要賠償歸還給莫自娥的財產屬物,為了和郭佩芝合作圖利自己本身,而搜集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DNA採集證實莫黃蓉是莫皓然和張淑賢在53年所生的女兒後就淹滅罪證,只為了意圖和郭佩芝和莊雲卿等強盜莫黃蓉物業並且棄屍之故意的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親屬姻親等盜匪犯罪行為人合作只因為已經上市櫃了的目的,其採集莫黃蓉的DNA和莫皓然DNA檢驗是父女的DNA和採集莫黃蓉的DNA和張淑賢DNA檢驗是母女的DNA全部不是以正當為了更正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出生登記賠償歸還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一生之正當合理的目的,反而收集莫黃蓉的DNA採集只是為了永久淹滅其犯有刑事案件之罪證並且在知真相的同時誣告莫黃蓉也就是誣告莫自娥,意圖使莫黃蓉也就是使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份.你們不誣告我,我就不會因為訴訟上的自辯一直澄清一直寫了.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在法庭開庭時是講到司法為什麼會剝奪我的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偽造我的出生登記時很生氣,不叫做咆哮,咆哮是犯罪的人以無理的態度對待清白無辜的人,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卻是被誣告的清白無辜的人正在做訴訟上自辯五十年又拖延過7個月的事實陳述而且是理性的講話只是受害太深,所以不適用咆哮和歇斯底里.講話沒有內容同時不是事實才能稱為歇斯底里,我講的是事實陳述同時確實我的出生登記是偽造的,這代表不是歇斯底里而是受損害面太深危及性命持續幾十年已經過於嚴重至無法回復之地步.
電話錄音和影片錄影都是可以剪接完成的,所以本案的盜匪犯罪行為人認為俱有證據能力的事項就是:更正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同時間以每秒US$45美元自53年元月出生起計算賠償歸還金額指定是由實際俱有生父DNA的莫皓然面對面和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面對面親自親手將歸還賠償金額交付給予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為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金額的計算終止憑據,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和莫黃蓉三方面面對面簽下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約定書規範生父莫皓然及其親屬姻親和生母張淑賢及其親屬姻親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來往的對待方式行為規範.完成這些事項對本案的盜匪才是有憑有據的證據能力,否則任何人證或是事證和物證都是可以被淹滅的證據亦都不足以杜絕本案的盜匪持續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多以來持續不間斷的增加累積積習成惡性的犯罪行徑.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提醒我的生父莫皓然及其親屬姻親以及生母張淑賢及其親屬姻親使用約定書的用詞用詞要使用{希望}兩個字,稱呼自己要使用民國56年周鳳生稱呼我的生母張淑賢的兄弟姐妹所使用的用詞用句{那群找麻煩的又來了},來和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親屬姻親等{盜匪}區隔開來,而今{那群找麻煩的又來了}可作為我稱呼張淑賢的兄弟姐妹及其所生的後代子女:希望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能在受賠償歸還金額全部兌現以後在台灣居住到和自身的身世五十年又拖延過7個多月的年齡時間見證人面對面見面相處釐清那一群找麻煩的人所做的偽證,全部釐清所有人都不再作偽證後,希望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能帶著所生的女兒莫家瑤就是林家瑤一起到國外唸書或是定居,希望能夠培養出不要看到那群找麻煩的人又來了的時候就罵三字經,也希望不要常常出現在那群找麻煩的人的面前以免那群找麻煩的人一看到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就想到那群找麻煩的人犯有刑事案件的罪證. 等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更正出生登記以後,如果要再度驗證身份,必須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所提及的年齡時間見證人面對面實際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處理相關事宜時當面配合科學的儀器來驗證身份,其他人不得假藉驗證身份滋生事端騷擾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和所生的女兒莫家瑤就是林家瑤.否則依法究辦!決不輕饒!
要證實身份不是用打電話證實,因為打電話是可以使用預先剪接錄音好的錄音帶子製作偽證,為此必須要以面對面實際的相處來證實身份.等更正我的出生登記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會找以前的朋友實際的面對面相處,這樣也可以再度驗證身份了,為何要叫我現在提著裝滿法院訴訟文件快提不動的行李箱去找我的朋友呢?根本就是蹧蹋我嘛!
證物N是已經破局的協議,只能作為曾經在10012月至1015月三方面協議破局是由於張淑賢的兄弟姐妹之後代夥同蘇誌明律師夥同郭佩芝硬要使用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合併使用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故意使用作偽證的犯罪手段意圖使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份.使用各式各樣的犯罪手段每分每秒都正在凌遲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為此賠償歸還金額要以每秒鐘US$45美元計算至莫黃蓉的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同時親自親手將賠償歸還金額交付給予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親自點收為止,做為計算賠償歸還金額終止秒數的同時間出生登記更正生效啟用並且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三方面簽立約定書作為互相規範未來聯絡往來的憑據.完成以上事項對本案的盜匪就是有憑有據的證據,否則後果自負!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審判長黃熙嫣曾當庭問過我要怎麼登記,我已經很明確地表示我的生母和生父兩邊我都要登記.所以無論你是王公貴族也好,總統也好,強國也好,小國也好,律師也好藍營也好,綠營也好,外省人也好,台灣人也好,戰爭也好,不戰爭也好,吵架也好,不吵架也好,死了人也好,不死人也好,神經病也好,不神經病也好,男人也好,女人也好,同性戀也好,不同性戀也好,政務官也好,高官也好,名人也好,庶人也好,平民百姓也好,權貴也好,有錢也好,沒錢也好,認識也好,路人甲乙丙丁也好,不認識也好,成功也好,不成功也好,懂法律也好,不懂法律也好,沒讀書也好,學識高也好都不能拒絕普世價值的人權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基礎人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基本出生登記的完整正確性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正確並完整的登記.103年8月21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聲請狀(三).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Z3dZdTB1c1IzWW8/edit?usp=sharing

103年8月21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之刑事答辯狀(三).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晞股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UxLa0pLckJmUjg/edit?usp=sharing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新北檢榮103他2913,3343字第334535號.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ZWt5NVg4M0lDeWs/edit?usp=sharing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是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正當防衛:{對於總統府聯合五院八部持續剝奪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自民國53年元月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持續被剝奪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多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的普世價值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復又依據刑法第24條規定緊急避難:{本案的盜匪犯罪行為人認為俱有證據能力的事項就是:更正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同時間以每秒US$45美元自53年元月出生起計算賠償歸還金額指定是由實際俱有生父DNA的莫皓然和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親自親手將歸還賠償金額交付給予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為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金額的計算終止憑據,三方面簽下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約定書規範生父莫皓然及其親屬姻親和生母張淑賢及其親屬姻親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來往的對待方式行為規範.完成這些事項對本案的盜匪才是有憑有據的證據能力,否則任何人證或是事證和物證都是可以被淹滅的證據亦都不足以杜絕本案的盜匪犯罪行為人持續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多以來持續不間斷的增加累積積習成惡性的犯罪行徑.為此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因避免自己再度被誣告我的郭佩芝夥同莊雲卿及其親屬姻親使用在民國80年殺我殺至只剩下一口氣並將我的臉弄得皺皺的全身皮膚弄得皺皺的,意圖使我被殺後變成像個老太婆一樣的無名女屍後棄屍之故意的殺我行徑或因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被偽造出生登記因而危及到所生的女兒莫家瑤就是林家瑤的生命、身體、自由、以及保護原本賠償歸還給我的財產屬物卻被郭佩芝夥同其親屬以妞子(莫自娥)還小先替妞子經營等妞子長大成年再賠償歸還且預定約定在莫自娥成年時預定約定要賠償歸還給莫自娥的所有財產屬物卻被郭佩芝夥同其親屬姻親詐欺莫自娥和莫自治同父異母不親趕莫自娥出去自生自滅同時幾十年來避不見莫自娥持續詐欺『我不是莫自娥』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本案的盜匪犯罪行為人認為俱有證據能力的事項就是:更正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同時間以每秒US$45美元自53年元月出生起計算賠償歸還金額指定是由實際俱有生父DNA的莫皓然和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親自親手將歸還賠償金額交付給予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為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金額的計算終止憑據,三方面簽下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約定書規範生父莫皓然及其親屬姻親和生母張淑賢及其親屬姻親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來往的對待方式行為規範.完成這些事項對本案的盜匪才是有憑有據的證據能力,否則任何人證或是事證和物證都是可以被淹滅的證據亦都不足以杜絕本案的盜匪持續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多以來持續不間斷的增加累積積習成惡性的犯罪行徑.
103年8月19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法庭大廈之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和書狀筆錄狀(第壹頁至第肆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lFxVjBVWWpVREE/edit?usp=sharing
由於誣告我妨害名譽的郭佩芝是自從莫國勳還在世時就已經不讓莫自治和我們接觸,為了永久搶盜走約定預定在莫自娥成年時賠償歸還給莫自娥的所有屬物遂也不承認莫自娥就是莫黃蓉,至今已經詐欺莫自娥幾十年了, 為此為了幫助作偽證的郭佩芝回復記憶,所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將郭佩芝與莫自娥面對面接觸時的點點滴滴,還有和其他親屬姻親面對面接觸的點點滴滴製作成訴狀遞交台灣高等法院(證物A)還有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完全是依據刑法第311條規定訴訟上自辯和保護我自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本人權,還有保護約定預定在莫自娥成年時預定約定賠償歸還給予莫自娥的所有財產屬物已經被郭佩芝持續轉盜走三十幾年了可受公評之事.為了幫助這些狡猾的盜匪恢復記憶,所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把自身的身世五十年又拖延過7個月了的事實陳述製作成訴狀幫助周鳳生和周胡敏和郭佩芝和莊雲卿還有在本案作偽證的犯罪行為人恢復記憶.
103818日當庭遞交之刑事答辯狀(),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晞股

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格股;案號102年度續偵字第364號常股;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晞股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是受害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多的受害人,我人生最美好的年齡歲月都無法重來,無論賠償歸還多少金額我都是無法原諒的,若要結案除非是看加害人有無誠意,並且要以每秒US$45美元做為道歉認錯的誠意金,證物A37-賠償歸還金額是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和所生的女兒林家瑤就是莫家瑤的年齡的加總計算賠償歸還金額賠償歸還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一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cVlESmwySTVWWGs/edit?usp=sharing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被剝奪自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持續過著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多的身世事實陳述如下: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格股;案號102年度續偵字第364號常股;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晞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而本案的盜匪只肯賠償20幾億而已還不用接受刑事懲處坐牢,誰願意誰能服氣?郭佩芝和莊雲卿只是將搶盜走我的財產物業追著殺我所獲得的不法利益的牙縫的渣還我而已,誰能接受?若是檢警調查單位接受了後果自負喔!
如果想刪減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金額的話,就把實際付賠償歸還金額的犯罪行為人的個人資料寫在約定書內以供將來有人提出再審時,已經依據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實際受損害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多而付過賠償歸還金額的犯罪行為人就不需再度重審,而沒有記載實際付過賠償歸還金額給予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犯罪行為人就必須再度受審為何犯罪不需負責民刑事責任?
對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更正出生登記有意見的人要舉證說明: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賠償歸還金額包括幾年幾月幾日時間詳細記載有多少時間的賠償歸還金額是他們應該負責的部分.由於沒有任何親屬姻親以正正當當的意念也沒有任何親屬姻親以遵守法律規範的行為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實際面對面生活相處,為此指定要實際俱有生父DNA的莫皓然和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簽立約定書作為未來互相行為的約束.沒有簽立約定書的部分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就不需理會.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實際俱有生父DNA的莫皓然的旁系親屬姻親以及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姻親要實際舉證: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實際俱有血緣的出生登記和你們的直接關聯性是什麼?
事實真相比總統大位歷史定位更加重要,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身世真相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如果為了總統個人歷史定位就否定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身世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又29天的身世事實陳述,那等於是另一種形式的偽造文書和本案的盜匪犯罪行為人的幫兇.
指定是由實際俱有生父DNA的莫皓然和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親自親手將賠償歸還金額以證物A37每秒US$45美元計算賠償歸還金額至親手將歸還賠償金額交付給予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為賠償歸還金額的計算依據,三方面簽下約定書是因為莫皓然和張淑賢和自己所生的女兒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一生都沒有實際過過家庭生活,反而一再聽信綁架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將近四十四年的盜匪和以獲利做為最終目的而接近的異性所做的偽證而共同以冤枉栽贓嫁禍製造機會給自己的姻親追著殺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為此三方面定下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約定書規範生父莫皓然及其親屬姻親和生母張淑賢及其親屬姻親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來往的對待方式行為.
證物A37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QWdTdkRNODZ3WlFUYUVpLW9BMF9hQ2hTbEN3/edit?usp=sharing

以上完成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會成立『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咨詢中心』處理後續相關的問題,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計劃將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又29天的身世事實陳述出書或是在『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咨詢中心』想辦法讓大家自己體驗,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只面對面實際的接觸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好奇的社會大眾可以透過『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咨詢中心』解答,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生母張淑賢的旁系親屬都對我有犯罪行徑又有其他更親的親屬,所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完全不需要理會他們,唯莫立平和莫立邦的生母郭佩芝一直誣告我,其直系親屬都對我有搶盜強盜的犯罪行徑,然而莫皓然和郭佩芝卻還一直欲將已經成年又是麻省理工學院高等學歷的莫立平和其弟莫立邦推給我做其監護人,但是由於莫立平和其弟莫立邦的中獨的親屬不但一再地阻礙莫黃蓉和莫皓然登記出生登記,而且還夥同其親屬郭佩芝和莊雲卿使用追著殺我的方式搶盜走約定預定在我成年時預定約定賠償歸還我的所有屬物,為此唯有莫立平和其弟莫立邦完全脫離除了我以外的其他的親屬姻親,否則莫立平和其弟莫立邦又有這麼多的直系親屬,又從來不曾和我一起生活過又已經成年又有這麼高等的麻省理工學院學歷,除了中獨的人欲將莫立平和其弟莫立邦當成迫害我的媒介以外,我真是想不出為何一個已經成年其生母郭佩芝一直誣告我,又夥同莫立平和莫立邦的直系祖母莊雲卿也是親手帶大莫立平和莫立邦的直系親屬莊雲卿和郭佩芝聯合其中獨的親屬追殺我家四代,若是莫立平和莫立邦硬要和我扯關係的話必須是其言行舉止要符合其學歷還要完全脫離其親屬姻親以後再到『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咨詢中心』留下可以讓我直接找到本人聯繫的資料後,由我本人親自和莫立平以及莫立邦聯絡,但是我完全不接受其和我一點血緣關係都沒有的親屬姻親.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永遠無法和玉鳳和蕭美惠以及所生的女兒的爸爸林 國順和其親屬姻親做朋友有部分的冤因如下: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沒有向地下錢莊借過任何一分錢,但是蕭美惠和玉 鳳還有林國順身邊的地下錢莊組織和販嬰集團卻是一直以冤枉栽贓嫁 禍追著殺我和搶我的東西的犯罪手法凌遲我,不禁使我想到我的女兒 家瑤仍然登記是媽媽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親生女兒,玉鳳就已經以監 聽錄影錄音追著冤枉栽贓嫁禍給我來搧惑大家追著殺我 還說搶我的女兒可以得到兩邊的財產(是葉森Doris告知),而 玉鳳的兒子已經入玉鳳的戶口了,那玉鳳會如何追殺她的兒子的生母 呢?在廟裡怎麼可能撿到小 孩呢?蕭美惠和他的親生舅舅在93年時跑到我以前的淡水的住居處 樓下說:{她(蕭美惠)自己名下登記的兩個孩子是向姓王的婦產科 醫師買的,我沒有向蕭美惠 拿過一分錢,蕭美惠尚且會這樣追著殺我冤枉栽贓嫁禍給我還把我拍 裸體照拿給人觀賞,那蕭美惠又是會如何對待她花了錢買的兩個孩子 的親生母親呢?這也是我的女兒林家瑤就是莫家瑤不能再留在目前的 生活圈的冤因之一,這些人東窗事發時為滅證下手都很狠的,林家瑤 就是莫家瑤還是回生母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身邊吧!不 要再留在地下錢莊和販嬰集團的是非之地了,所有的兇殺案的動機都 隱藏在她目前處的環境裡.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GxDYXh5LUFBTmc/edit?usp=sharing
玉鳳又說:{(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你完蛋了,你得罪了家裡出了七個醫生的家庭,這次你真的會完蛋了,人家要教訓你.}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GxDYXh5LUFBTmc/edit?usp=sharing
103年8月11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之刑事請求保全證據狀(第壹頁至第陸頁)
證物A37-截至民國103年8月11日是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和所生的女兒林家瑤就是莫家瑤的年齡的加總計算賠償歸還金額賠償歸還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一生,等待林家瑤就是莫家瑤完全脫離地下錢莊和販嬰集團後回復和生母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一家人的生活後,母女倆再自行計算處理,其他人不得干預,尤其是林國順的親屬姻親對林家瑤的生母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不利,所以絕對無權干預.
103年8月6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之刑事答辯狀(一)第壹頁至第玖頁
103年8月4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到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大樓遞交刑事答辯狀,因蓋印記沒蓋好後吵起來而且不能幫我再影印第壹頁重蓋印記,還等值班人員講電話講了很久後再經值班人員說已經起訴不歸他們了,叫我到旁邊的法院大樓遞交,所以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只好又去附近的7-11重新影印第壹頁後,再重新到旁邊法院大樓遞交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之刑事答辯狀(第壹頁至第陸頁)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EozdnhDVHhvbUk/edit?usp=sharing 

傳票(有封面)-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LXNUcnJLZUJqbnc/edit?usp=sharing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實際年齡截至103727日已經五十歲又半年又九天的見證人一覽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mFVZXNHbDF1U2c/edit?usp=sharing
在民國101年01月09日當天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已經在台中育幼院確認無疑後返回臺北就將台中市育幼院院童證明遞交台灣高等法院案號100年度家上字202號洪股,也有交給嘉義縣政府警察局六家派出所地址嘉義縣六腳5號,也有交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偵察隊蔡政成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229號.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YmJCY01icDAyaTg/edit?usp=sharing 民國56年至民國67年的同期的或是同寢室同教室的住在台中育幼院的院童如果也有身世的疑慮時,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亦是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作證.
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在102年5月30日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格股郭佩芝誣告莫黃蓉(莫自娥)妨害名譽的訴訟,而莫黃蓉(莫自娥)在102年5月27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判決書後,又於102年5月30日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的冤因是: 被郭佩芝誣告的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是53年台灣南投出生,而且在三歲多以前是由張淑賢的父親是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監護人,然後在56年参歲多時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被虐待,鐵鏈鎖著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祖父莫國勳將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將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才参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同時將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造出生登記戶籍落實在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一生生命裡.相關於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之盜匪犯罪行為人夥同內政部和台中育幼院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合併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同時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不但剝奪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呱呱落地出生時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同時以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只為了便利自身親屬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同時周鳳生為了替莫自治兔脫強暴的刑事罪責,就以詐欺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強逼迫使變成世界上沒有小妞子(莫黃蓉就是莫自娥)這個人,同時以此詐術詐欺使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變成孤兒的同時將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造出生登記戶籍落實在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日常院童生活中,並且在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住在台中育幼院的11年期間,將孤兒的偽資料資訊同時間亦洗腦輸入在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腦海裡,致使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自53年出生至今103年歷經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又幾天都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滅口的日子,至今所有犯罪行為人仍然不肯終結犯罪狀態做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真實俱有血緣的出生登記亦不肯賠償歸還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一生,濫權觸犯憲法第24條規定(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夥同五院八部夥同相關於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身世的盜匪犯罪行為人不但剝奪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又幾天呱呱落地出生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同時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合併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使用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作偽證的犯罪手段為達觸犯刑法第271條規定:[使用下藥劑毒殺的殺人方法搭配以煙熏使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呼吸道不順意圖設計使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窒息而死,搭配外出飲食飲料水中下藥劑意圖使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變成身高矮於100公分肥胖大於100公斤以上的體重意圖使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患心血管疾病,同時搭配日常用品下藥劑意圖使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全身發癢皮膚潰瘍藉口皮膚膚質不像意圖賴掉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身世,搭配居家趁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外出時放置過敏物意圖使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潛伏在身體內的遺傳病發作到醫院開刀後控制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行動藉此終身不需認領,搭配半夜吵鬧至清醒傷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心肺功能意圖使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精神不濟發脾氣藉機冤枉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患有疾病快死了反正早晚會死不用認領了,搭配設計陷阱故意使男人情傷傷害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身體動手術後拋棄意圖使莫黃蓉就是莫自娥體殘自生自滅無力生存後自傷,搭配定時故意製造使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身體處於發炎昏昏欲睡精神不濟之狀態,再適時的搭配開車或是坐車時或下雨上下樓梯間意圖製造意外傷亡追著嗜殺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至今已經持續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又幾天.至今相關於莫黃蓉就是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之盜匪犯罪行為人仍然硬凹是正在救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意圖兔脫民事賠償莫黃蓉就是莫自娥一生的賠償金額和應負責的刑事責任.

請問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歐蕙甄和書記官林意祥:{莫黃蓉(莫自娥)是因為自民國80年被郭佩芝和莊雲卿聯合所有人將莫黃蓉(莫自娥)殺到只剩下一口氣棄屍之故意的強盜殺人棄屍竊佔預定約定在莫黃蓉(莫自娥)成年時預定約定歸還得自莫黃蓉(莫自娥)的生母張淑賢的生父預定賠償莫黃蓉(莫自娥)的財產物業,且自八十幾年開始莫黃蓉(莫自娥)未婚生子為了撫養女兒林家瑤(莫家瑤),遂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所組成的家庭成員只有兩個人在家一邊上網打電腦一邊帶女兒林家瑤(莫家瑤)賺錢維持整個家庭開銷雜支,當年的消遣就只有在網路上聊天學英文,而將資料儲存在自己的電腦已經早就成為莫黃蓉(莫自娥)日常生活習慣的一部份而且已經持續十幾年都快二十年,資料放在自己網站或隨身碟或光碟亦是莫黃蓉(莫自娥)生活習慣的一部份,這幾年又適逢全世界雲端儲存分享風潮還有youtube分享交流皆是全世界潮流趨勢,全世界的企業用戶把企業資料儲存在雲端存取和個人用戶也都把個人用戶資料儲存在雲端和人分享交流皆是全世界潮流趨勢而且莫黃蓉(莫自娥)是因為受到追殺為了延續生命權利才持續十幾年快二十年的網路生活習慣生活方式何來妨害名譽?而莫黃蓉(莫自娥)穿的黑色廣告衣服和帶著廣告隨身包都是為了郭佩芝和莊雲卿派來的隨機殺手追殺莫黃蓉(莫自娥)的行動時提醒其有冤因,為了阻礙殺手殺莫黃蓉(莫自娥)的行動而為之的,公佈身分證字號是因為本案的盜匪和郭佩芝宣稱本案結案後或是將莫黃蓉(莫自娥)的身世淹滅罪證後改個名字和換個身分證字號藉以兔脫本案的刑事罪責就可以了,為了認證其身份莫黃蓉(莫自娥)只好公佈其身分證字號,至於莫黃蓉(莫自娥)是被綁架將近44年才尋獲了之五十年又拖延半年的身世之事實陳述,必須採納歸為證據類控告本案的盜匪才是歐蕙甄身為檢察署檢察官和林意祥身為檢察署書記官之伸張正義的正道,如果沒本事起訴本案的盜匪就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給予莫黃蓉(莫自娥)計算受害五十年又拖延半年的賠償歸還金額和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所生的女兒林家瑤(莫家瑤)計算21年又拖延快7個月的賠償金額.}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czNYUE5EVzM5MFU/edit?usp=sharing


莫黃蓉(莫自娥)被綁架將近四十四年以後是自56年三歲多被周鳳生和周胡敏及其親屬綁架活埋以後丟送到隸屬于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至99年12月中旬才再度親眼見到我的生母張淑賢的生父,花了十多天的時間結束工作上的事後在99年12月27日板橋地方法院提出莫黃蓉(莫自娥)和莫皓然(莫自治)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業經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和書記官呂妍旻篡改案由偽造為莫黃蓉(莫自娥)和莫皓然(莫自治)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復又經莫黃蓉(莫自娥)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書記官黃麗玲要先讓蘇誌明律師沒事才要讓莫黃蓉(莫自娥)認親,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要求經法院判決確定書內容記載來龍去脈血親關係不存在的文件始得受理,檢警法院調查單位亦要莫黃蓉(莫自娥)交代清楚來龍去脈才準走,而行政院江宜樺101年有派其兒子跟著莫黃蓉(莫自娥)坐捷運,還有五院八部派人看莫黃蓉(莫自娥)的陳情板後都說:{人民還不知道我們沒辦法,一定要人民知道才行.}郭佩芝和莊雲卿因此得到誣告莫黃蓉(莫自娥)妨害名譽的機會又由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歐蕙甄夥同書記官林意祥濫權起訴.而自民國80年郭佩芝和莊雲卿聯合所有人將莫黃蓉(莫自娥)殺到只剩下一口氣棄屍之故意的犯罪行為以後,莫黃蓉(莫自娥)自八十幾年開始只有在網路上聊天已經快二十年了,現又適逢全世界雲端儲存風潮youtube分享交流已是全世界潮流趨勢,請問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歐蕙甄和書記官林意祥:{全世界的企業用戶把企業資料儲存在雲端和個人用戶也都把個人用戶資料儲存在雲端和人分享交流已是全世界潮流趨勢何來妨害名譽?莫黃蓉(莫自娥)是被綁架了將近四十四年才尋獲的身世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之事實陳述,必須採為證據控告本案的盜匪才是伸張正義之道,如果沒本事起訴本案的盜匪就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莫黃蓉(莫自娥)受害五十年又拖延過半年和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所生的女兒21年又拖延快7個月,而林家瑤就是莫家瑤也是莫立鸝三個名字是同一個人的出生證明.
103年7月16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處之刑事陳報狀.
(可列印版)刑事聲請狀(二)刑事聲請狀第貳頁第壹行,受文者:正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正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莫黃蓉(莫自娥)有用立可白塗改副本為正本是因為本案的盜匪說副本不用查,所以才全部改成正本.刑事只要是事實就俱有證據能力,不因為副本改正本而失去證據能力.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TXljT2ZFYVFzUWs/edit?usp=sharing

證物A36:本案的盜匪為兔脫犯有本案的刑事罪責和獲利世代遂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規定.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X1lpOUF4Zl9ZRDQ/edit?usp=sharing
當時我們兩個互相都不知道互相的身份,所以可以暢談,而如今互相的身份已有所聞,有諸多不便兩岸是台獨和中獨的關係之處,談起話來礙手礙腳.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NlJjWkY3cG5zSU0/edit?usp=sharing
103年7月18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聲請狀(二)刑事聲請狀第貳頁第壹行,受文者:正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正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莫黃蓉(莫自娥)有用立可白塗改副本為正本是因為本案的盜匪說副本不用查,所以才全部改成正本.刑事只要是事實就俱有證據能力,不因為副本改正本而失去證據能力和證物A36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嘉檢榮宙103他1119字第N018664號,(唯寄送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附上證物A32是檢警調查單位問問題問到哪,莫黃蓉(莫自娥)以PO上網路回答,需使用網路連結網址才能透澈案情和三片光碟片內附莫黃蓉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身世事實陳述之訴狀和犯罪實證,證物A33證明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同時在台灣截至103年7月16日為止已經在台灣土生土長五十年又快過半年了;證物A34證明林家瑤就是莫家瑤,和莫黃蓉(莫自娥)面對面實際生活相處就能證明其身份,同時林家瑤(莫家瑤)在小學四年級上學期以前是由媽媽莫黃蓉(莫自娥)撫養,證物A35:濫權起訴莫黃蓉(莫自娥)是被綁架了將近四十四年才尋獲.)
本案的盜匪為兔脫犯有本案的刑事罪責和獲利世代遂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規定.

郭佩芝夥同莊雲卿及其親屬姻親之搶盜竊取的犯罪行為已經先行透過犯罪的行為詐欺透支詐騙支取的金額還有必須賠償歸還給與莫黃蓉(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賠償歸還金額遠遠超過大於可繼承莫皓然(莫自治)或是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親屬姻親之可繼承財產之總額.pdf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NTlDcDk1NE96V28/edit?usp=sharing
更正出生登記以後莫黃蓉(莫自娥)會將自53年元月出生截至更正出生登記的時刻歷經五十年多的身世事實陳述及莫黃蓉(莫自娥)在56年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的事實陳述製做成圖書出版以避免再度被淹滅罪證.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GdscmVEVnRPZ2s/edit?usp=sharing
更正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後,周胡敏和周鳳生及其親屬姻親夥同林麗蘭及其親屬姻親就百口莫辯了,證人證物都有了,我是證人指證,我的出生登記是證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3gyckxrNW90dTQ/edit?usp=sharing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不得作為證據)莫黃蓉(莫自娥)53年元月19日在台灣南投出生即被剝奪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截至1037月已經受害五十年又半年的身世事實陳述,媒體報導人並未和莫黃蓉(莫自娥)面對面實際共同生活相處同時媒體報導人亦並未共同一起和莫黃蓉(莫自娥)經歷其在56年三歲多時被周胡敏和周鳳生及其親屬姻親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同時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鐵鏈鎖著莫黃蓉(莫自娥)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莫黃蓉(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將莫黃蓉(莫自娥)才参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莫黃蓉(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莫黃蓉(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莫黃蓉(莫自娥)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落實在莫黃蓉(莫自娥)的一生生命裡,媒體報導人並未一起和莫黃蓉(莫自娥)還有女兒林家瑤(莫家瑤)共同經歷的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得作為莫黃蓉(莫自娥)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變換成現今偽造的身份別之偽造出生登記歷經五十年又半年的身世事實陳述證據.為此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五院八部司法院法務部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夥同本案的盜匪以媒體報導人怎麼還不報導莫黃蓉(莫自娥)的身世是偽造出生登記遂以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的犯罪手段繼續犯罪剝奪莫黃蓉(莫自娥)53年元月19日在台灣南投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致使莫黃蓉(莫自娥)每分每秒受害截至1037月仍然過著被誣衊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莫自娥)追著殺莫黃蓉(莫自娥)的日子,為此要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給莫黃蓉(莫自娥)自民國53年元月19日計算起同時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女兒林家瑤(莫家瑤)82年元月1日計算起至指定是由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親手交給予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點收立下約定書為止的那一秒為每秒鐘US$45美元賠償歸還金額計算終止秒數,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自動生效啟用.
網路上黃相瑋 回復莫黃蓉(莫自娥)在金周刊的留言:{妳跑來這裡有用嗎...根本沒用的好媽...要用錢才能動...}
莫黃蓉(莫自娥)回復黃相瑋在金周刊的留言: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 如果你以沒用的要用錢才能動來阻止莫黃蓉(莫自娥)更正出生登記的犯罪行為不但是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同時還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和瀆職罪,還有觸犯以下的法條請你看看清楚 


受害人莫黃蓉(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依據受損害面試算賠償歸還金額以每秒US$45美元計算,本案受害賠償歸還金額的計算單位是美元一覽表:為節省人力物力同時預防更正出生登記當天計算機是壞的,所以莫黃蓉(莫自娥)特地先將賠償歸還金額預先試算,等待約好更正出生登記的日期後再加上追加受害天數的賠償歸還金額就可以,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賠償金額數目和天數如果有誤,由試算人莫黃蓉(莫自娥)負責補上不足額部分的賠償金額和天數.試算人:莫黃蓉(莫自娥)於103年7月13日星期天上午8:53AM製作.

賠償歸還金額必須具備本篇6點功能性和3點約定事項.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NU5WcTd5SEM4Rlk/edit?usp=sharing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承辦人員黃文伶,由於是總統府夥同五院八部隱匿內政部夥同周胡敏和其八個孩子以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內政部強制的並且繼續的為了*剝奪莫黃蓉(莫自娥)53年元月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至103711日已經五十年又174天的刑事偽造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之追訴期限犯罪仍在實施中,卻反覆以藉口*五十年了什麼期限都過了*只做為施政參考*而已沒有更正的必要之強制命令,藉以隱匿偽造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之刑事罪責,同時為便利兔脫內政部夥同周胡敏及其八個孩子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的刑事罪責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和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誣陷做偽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莫自娥)的犯罪手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內政部夥同周胡敏及其八個孩子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等共犯結構共同誣陷莫黃蓉(莫自娥)做偽證,是為了隱匿莫黃蓉(莫自娥)的偽造出生登記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之偽造的刑事罪證之證據意圖使莫黃蓉(莫自娥)受到刑事懲戒處分,同時以製造冤獄的犯罪手段,藉以兔脫內政部夥同周胡敏和其八個孩子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等共犯結構之民事賠償和刑事罪責,內政部持續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搭配瀆職罪的犯罪方法致使莫黃蓉(莫自娥)更正出生登記之訴訟延宕至今,依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規定:台灣國家必須負責莫黃蓉(莫自娥)每天反覆為了總統府夥同五院八部剝奪莫黃蓉(莫自娥)53年元月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打官司和偽造出生登記的訴訟不但是無法工作賺錢反而還要變賣幾十年工作打拼所得存下來購買的物業以支應付房租和生活的開銷,復又因此事無法工作而被羞辱是妓女每分每秒被羞辱被誣陷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殺的生活,莫黃蓉(莫自娥)53年元月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至103711日台灣國家已經持續犯罪五十年又174天以實際受損害面每秒US$45美元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歸還給受害五十年又174天的受害人莫黃蓉(莫自娥)和所生的女兒林家瑤(莫家瑤)連帶受害21年又192,且賠償歸還以金錢為之,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和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實際俱有親生生母DNA的張淑賢共同支應之,指定是由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親手交給予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點收立下約定書為止的那一秒為每秒鐘US$45美元賠償歸還金額計算終止秒數,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自動生效啟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eVZneXpMUGxHTEE/edit?usp=sharing
由於本案的盜匪心思慎密,設計計劃幾年或幾十年甚難提防,為防範任何人再度起強盜之心,為此特地約定莫黃蓉(莫自娥)的賠償歸還金額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賠償金額必須具備以下的功能性6個功能性:因為是莫黃蓉(莫自娥)的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處理賠償歸還事宜,所以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部分只能用賠償不能用歸還.
1.除了莫黃蓉(莫自娥)本人的歸還賠償金額兌現時必須是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處理,任何其他人無權處分.
2.唯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賠償金額兌現時必須由莫黃蓉(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兩人都同時在場才能處理兌現.
3.除了莫黃蓉(莫自娥)本人以外的任何人拿了賠償歸還金額都無法兌現,自動失效作廢.
4.指定是由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親手交給予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點收立下約定書為止的那一秒為每秒鐘US$45美元賠償歸還金額計算終止秒數,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自動生效啟用.
5.若莫黃蓉(莫自娥)的賠償歸還金額遺失或是遭竊盜時,只要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到場就可以辦理同時可以兌現.而撿到或竊盜莫黃蓉(莫自娥)遺失的賠償歸還金額自撿到莫黃蓉(莫自娥)的賠償歸還金額或撿到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賠償金額或竊盜莫黃蓉(莫自娥)的賠償歸還金額或竊盜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賠償金額時起自動失效和作廢.

6.唯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賠償歸還金額遺失或是遭竊盜時,指定由莫黃蓉(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兩人都同時在場才能辦理兌現.看不懂莫黃蓉(莫自娥)的身世五十年又6個月的事實陳述的人代表是被詐欺的高危險群!莫黃蓉(莫自娥)在這鄭重澄清一下:莫黃蓉(莫自娥)和林國順已經20年完全沒有聯絡往來絕對沒有妨害家庭的實質影響力.女兒林家瑤(莫家瑤)自小學畢業就被詐欺騙到戲曲學校住校靠自己自立亦絕對沒有實質影響力妨害任何人的家庭,由於蕭美惠和林國順 離婚是因為蕭美惠和玉鳳是林國順的大小老婆,而且蕭美惠還瞞著林國順以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的犯罪方法同樣的偽登記了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偽登記成蕭美惠和林 國順的親生兒子和親生女兒,蕭美惠和販售偽造出生證明給周胡敏的林麗蘭一樣也是護士,而蕭美惠復又在士林地方法院調查時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作偽證宣稱:{我們家就是不要親生的孩子,因為怕人家要繼承財產,你看像她莫黃蓉(莫自娥)生的那個孩子林家瑤(莫家瑤)是親生的就要繼承財產,我們家只要不是親生的孩子就好了,這樣就不用繼承財產了.}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XJlNm9CNU1jRUk/edit?usp=sharing
97年時我的生母張淑賢和其親屬為了要賠償給我一筆錢帶孩子出國唸書,遂自作聰明假裝以林國順的名義要賠償給我,所以我以 為是真的所以才會在部落格寫下金額,結果因為我的生母張淑賢和其親屬並沒有找我本人處理賠償金額亦沒有讓我知道我的身世的真相也沒有更正我的出生登記, 成玉鳳和蕭美惠一路追著我殺我.所以97年當時我以為是替家瑤爭取,直到9912月中旬我親眼見到和我長得很像的外公,又見到馮菊梅,吳政賢和張淑賢還 有一大堆小我一二十歲同輩份的旁系親屬,還有一些和外公差不多年紀同輩份的,使我頓悟恍然大悟原來是替我自己談的賠償金額,必需自53年元月出生呱呱落地 就剝奪我出生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礎人權致使我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殺的日子之受損害面賠償歸還給我,則必須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我50 6個月才是合理,而且指定是由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親手交給予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點收立下約定書為止的那一秒為每秒鐘US$45美元賠償歸還金 額計算終止秒數,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請所有人 搞清楚狀況,現在是在處理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事項,不是處理20年都沒有聯絡的林國順的財產,林國順和林家瑤可以先到律師樓先寫好遺囑的規劃內容 要清楚詳細.林國順及其親屬和莫黃蓉(莫自娥)互相完全沒有繼承權的.互相一點芝麻綠豆大的關係都沒有.完全是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在搞鬼.
依據刑法 311條規定:(免責條件)一、莫黃蓉(莫自娥)因自衛被郭佩芝夥同莊雲卿搶盜走的所有財產物業和訴訟上自辯同時保護自53年元月一出生呱呱落 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本人權之合法之利益.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莫黃蓉(莫自娥)53年元月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之基本人權被剝奪五十年又6個月因此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殺的日子,莫黃蓉 (莫自娥)親自陳述五十年又6個月的身世事實陳述 之事,不罰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據民法第1059條之1第四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姓).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1FHLVFqMkRCZzA/edit?usp=sharing
家瑤和媽媽面對面實際生活相處,媽媽就能證明家瑤是媽媽親生的女兒了.因為家瑤從出生到小學四年級以前是由媽媽莫黃蓉(莫自娥)撫養,家瑤出生還沒滿月到兩歲多都是由媽媽莫黃蓉(莫自娥)請的朱秀美保姆帶,家瑤自二歲多開始一直到小學四年級上學期是由媽媽莫黃蓉(莫自娥)親自帶,只有在小學一年級時因為淡水水源國小嫌媽媽莫黃蓉(莫自娥)單親不肯收,所以由媽媽莫黃蓉(莫自娥)找了樹林的保姆帶家瑤上下學就讀小學一年級,其間只有媽媽莫黃蓉(莫自娥)身體需要休息時才有幾天而已或是一天或是一個禮拜最多一個多月的暫時替帶,但是媽媽莫黃蓉(莫自娥)發現他們都對家瑤不好,所以就不再找保姆了,寧可家瑤在家玩電腦;看電視;聽音樂,等媽媽買東西帶禮物回家,家瑤和媽媽莫黃蓉(莫自娥)面對面實際相處生活的點點滴滴以及10年的撫育成長經驗過程絕對不是任何人做假資料或是做偽證就可以取代的,為此家瑤和媽媽莫黃蓉(莫自娥)面對面實際生活相處,媽媽莫黃蓉(莫自娥)就能證明家瑤是媽媽莫黃蓉(莫自娥)親生的女兒了.依據民法第1065條規定:莫家瑤(林家瑤)是莫自娥(莫黃蓉)非婚生子女,與莫黃蓉(莫自娥)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唯莫自娥本人在92年11月18日改名字莫黃蓉.91年莫自娥(莫黃蓉)是監護人代替女兒莫家瑤(林家瑤)在士林地方法院提出認領子女的訴訟,案號91年度親字第79號真股認領子女事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1~公知事實)莫黃蓉(莫自娥)自82年9月27日在王榮華婦產科生產一女,自83年之後被小孩的生父拋棄自己獨立帶女兒長大是所有朋友圈內和莫黃蓉(莫自娥)外出辦事到銀行或是證卷公司或是超商,淡水家樂福大賣場,淡水捷運站或是淡水水源國小以及附設的幼稚園任一莫黃蓉(莫自娥)自83年至92年足跡所到之處,眾人皆知莫黃蓉(莫自娥)是單親親自獨立帶女兒每天在家中打電腦賺錢,時常出門帶女兒到運動中心或是三溫暖是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同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2~職務已知事實)莫黃蓉(莫自娥)是莫家瑤(林家瑤)的親生生母,親自撫育莫家瑤(林家瑤)至小學四年級後,經由士林地方法院提出認領子女的訴訟,案號91年度親字第79號真股認領子女事件訴訟後,莫黃蓉(莫自娥)所生的女兒莫家瑤(林家瑤)方才認識生父林國順並由淡水水源國小轉學到內湖大湖國小就讀小學四年級,復又99年改立監護權訴訟之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莫黃蓉(莫自娥)Email給內政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RkFSZndZOGU3djQ/edit?usp=sharing

莫黃蓉(莫自娥)的女兒林家瑤(莫家瑤)切記要在聯絡好登記生母莫黃蓉(莫自娥)出生登記的時間到場一起做見證,否則家瑤會被他們纏上騙家瑤不知真相一直搞家瑤喔!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mVraTFvTlJ5Wmc/edit?usp=sharing

這是台中育幼院位於台中市大明街27號隸屬于臺灣內政部的證明,內政部關防.png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EZUcUlHR1NwRlU/edit?usp=sharing


莫黃蓉原名莫自娥住在隸屬于臺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11年自56年居住至67年國中畢業為止,蓋有內政部關防的證明書



10135日莫黃蓉(莫自娥)遞交臺灣高等法院收狀處"鍾秀慧"之民事通知解除台信商務法律事務所"蘇誌明"律師委任狀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由於台灣人民到學校接受基礎國民教育時,學校老師同學朋友家長的對待方式,或是交友交際圈拓展,或是事業夥伴發展,任ㄧ莫黃蓉(莫自娥)的生涯規劃和推動時,或是莫黃蓉(莫自娥)到任一公務機關辦理個人相關事物時,或是銀行保險理財股市投資買賣房地產錢財管理或是錢財寄放保險箱簽名蓋章,或是發生交通意外遇到意外事故生命危急報警處理,訴訟案件法院調查單位,生存權,生命權,工作權,財產權,個人人身自由,或是居家安危竊盜進入屋內聘雇保全人員安排,或是男女朋友交往談論婚嫁懷孕生子時,交際應酬穿著打扮名譽評語,職業,在外泡茶評論時事或是欲辦理出國簽證留學時,或是生病到醫院看病醫師診斷病情參考外出飲食料理時,任一所有人類活在地球上會發生的任一事件任一事物或是所有其他的國家例如敵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所有人類對待莫黃蓉(莫自娥)的對待態度的方式依據或是相處方法的依據或是所有莫黃蓉(莫自娥)在地球上產生的活動依據或是對待的態度依據和對待方法的依據,全部都會受到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欄上所填寫的生父的名字,身份,慣性行為和生母的名字,身份,慣性行為的直接實質影響力而致使莫黃蓉(莫自娥)產生生命權上致命性的變化.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3ZKV29xeWtHOFE/edit?usp=sharing
只有周胡敏和他八個孩子曾向林麗蘭買出生證明的共犯有過實際交易接觸,才能知道怎麼應付林麗蘭,粟鵬飛,王秀珍,王鵬奮,王孝霖,任鴻建一家人.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Q25GaHNteUY5Yk0/edit?usp=sharing
莫黃蓉(莫自娥)依據民法親屬篇第1073-1 條之1第一項規定 :{莫國勳是莫黃蓉(莫自娥)的祖父直系血親,不問任何理由祖父不得做登記成莫黃蓉(莫自娥)的生父之偽登記.}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TI1ZGd0MEtYUjA/edit?usp=sharing
和依據民法親屬篇第1073-1 條之1第三項規定:莫自然和張淑賢的旁系血親皆為偽造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之共犯結構,不得收養已經年齡五十歲有餘的莫黃蓉(莫自娥),亦不得收養所生子女已經成年的林家瑤(莫家瑤)及其所生的所有後代子子孫孫.同時依據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莊雲卿夥同郭佩芝派遣來專門妨礙公務,或是淹滅刑事罪證以各種理由只為了阻礙莫黃蓉(莫自娥)和實際俱有親生生父血緣DNA的莫皓然和實際俱有親生生母血緣DNA的張淑賢做出生登記,不得收養莫黃蓉(莫自娥)和林家瑤(莫家瑤)及其後代子子孫孫.
莫黃蓉(莫自娥)依據民法第 1079-2 條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莫黃蓉(莫自娥)已經在99年12月27日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親字第221號福股)提出和莫皓然確認親字關係時已經年齡四十七歲和對林家瑤(莫家瑤)本生父母有害,由於林麗蘭及其親屬姻親因為是以詐欺警方和法院的犯罪方法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的犯罪方法:{以嗜殺莫黃蓉(莫自娥)未遂,使用詐術將莫黃蓉(莫自娥)凌虐變換成周胡敏夥同林麗蘭買賣販售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復又詐欺莫黃蓉(莫自娥)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的基礎人權之販售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只為了訴訟中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為兔脫自身詐欺販售偽造出生證明的刑事罪責,隱匿夥同周胡敏綁架活埋莫黃蓉(莫自娥)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復又使用偽造死亡證明反覆以作偽證的犯罪方法意圖使莫黃蓉(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對莫黃蓉(莫自娥)本人及林家瑤(莫家瑤)本生父母莫黃蓉(莫自娥)不利,遂不得在100年莫黃蓉(莫自娥)已經四十七歲時和親生父親莫皓然在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親字第221號福股確認親子關係時,林麗蘭和粟鵬飛意圖以製造收養的偽造證據兔脫販售莫黃蓉(莫自娥)的偽造出生證明販售給周胡敏的刑事罪責.任何法院不得予以收養.收養無效!
二、林麗蘭及其親屬夥同周胡敏及其親屬只為了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遂綁架活埋莫黃蓉(莫自娥)舉行偽葬禮後,使用鐵鏈鎖著莫黃蓉(莫自娥)的腳踝虐待後搧惑祖父莫國勳”以這個孩子壞掉了,鐵鏈鎖著腳爛掉了又不能看醫生,就算醫好了也是壞掉了,乾脆送走或是埋掉了吧”將莫黃蓉(莫自娥)丟送到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後,林麗蘭因此犯罪行徑獲利過著美滿優渥的生活後,不但不曾到台中育幼院去看過莫黃蓉(莫自娥),甚至連莫黃蓉(莫自娥)未滿二十歲的時候,莫國勳帶著黃(銀英)阿姨找上門詢問是否能代為照顧時,林麗蘭是護士身為護理人員不但毫無廉恥不避諱地回答:(綁架活埋莫黃蓉(莫自娥)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一部分付清林麗蘭販售偽造出生證明給周胡敏的餘款)那筆錢只有登記用不包括照顧的,要照顧要再另外加錢,還要凹被虐待後丟送到台中育幼院的莫黃蓉(莫自娥)乾脆做童養媳賺錢給她好了,林麗蘭夥同其兒子粟鵬飛無恥之徒毫無悔意,以販售偽造出生證明獲利為目的,不但毫無實際撫養連互相走在路上面對面的完全不認識,林麗蘭復又勾結郭佩芝和莊雲卿以冤枉栽贓嫁禍污蔑的犯罪方法追著嗜殺莫黃蓉(莫自娥),依此情形,足認林麗蘭販售偽造出生證明並且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對林家瑤(莫家瑤)本生父母莫黃蓉(莫自娥)本人和本生父母同時不利世世代代,完全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的犯罪行為而登記的偽造身份別戶籍,對莫黃蓉(莫自娥)本人及其本生父母和所生子女世世代代有害,永世不得互相再有任何接觸往來,否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以現行犯逮捕.
三、林麗蘭及其親屬夥同周胡敏及其親屬只為了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因而販售偽造出生證明,繼而起盜心,一不做二不休,乾脆綁架活埋莫黃蓉(莫自娥)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甚至連莫黃蓉(莫自娥)離開台中育幼院後仍尚未成年生病時,莫國勳帶著黃銀英找上門詢問林麗蘭是護士正在醫院工作是否能順便代為照顧時,林麗蘭身為護理人員不但毫無廉恥不避諱地回答:(綁架活埋莫黃蓉(莫自娥)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一部分付清林麗蘭販售偽造出生證明的尾款)那筆錢是只有登記用,又不包括照顧用的,如果要照顧的話還要再另外加錢,還要凹被虐待後丟送到居住了11年台中育幼院的莫黃蓉(莫自娥)乾脆做童養媳賺錢給她好了,林麗蘭夥同其兒子粟鵬飛無恥之徒毫無悔意,以販售偽造出生證明獲利為目的,不但毫無實際撫養連基本禮貌互相走在路上面對面都完全不認識,足認違反收養目的,無效!
依據民法第 1079-4 條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莫國勳是莫黃蓉(莫自娥)的祖父直系血親,不問任何理由祖父不得做登記成莫黃蓉(莫自娥)的生父之偽登記,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林麗蘭和粟鵬飛及其親屬完全和莫黃蓉(莫自娥)面對面互相完全不認識毫無實際撫養做基礎只為了兔脫刑事罪責以及貪圖賠償歸還金額為目的而接近,不得收養已經年齡五十歲有餘的莫黃蓉(莫自娥)亦不得收養莫黃蓉(莫自娥)所生子女已經成年的林家瑤(莫家瑤)及其所生的所有後代子子孫孫.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林麗蘭自53年莫黃蓉(莫自娥)出生至今103年,不但毫無實際撫養莫黃蓉(莫自娥)從未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同時在56年一不做二不休,夥同周胡敏為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遂以觸犯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的犯罪方法:{以綁架活埋嗜殺莫黃蓉(莫自娥)未遂,使用詐術舉行偽葬禮為詐欺販售給周胡敏偽造出生證明的餘款,遂將莫黃蓉(莫自娥)凌虐變換成周胡敏夥同林麗蘭買賣販售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復又詐欺莫黃蓉(莫自娥)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的基礎人權之販售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只為了訴訟中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為兔脫自身詐欺販售偽造出生證明的刑事罪責,隱匿夥同周胡敏綁架活埋莫黃蓉(莫自娥)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復又使用偽造死亡證明反覆以作偽證的犯罪方法意圖使莫黃蓉(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為此任何人欲收養受迫害五十年有餘的已經年齡五十歲有餘的莫黃蓉(莫自娥),收養無效!同時任何人欲從法院收養莫黃蓉(莫自娥)所生子女已經成年的林家瑤(莫家瑤)及其所生的所有後代子子孫孫,全部收養都是為兔脫刑事罪責而偽造偽證以詐欺賠償歸還金額詐欺不法所得的獲利做為目的而觸犯法律做詐欺式的收養都是無效的!泯滅人性,天理不容!
我離開台中育幼院住在高雄的時候曾經友人找警備總部的人只幫我找到林麗蘭的地址位於台北市庫倫街20號,但是除了地址並沒有給我任何林麗蘭的戶籍資料,友人並且帶我上台北到台北市庫倫街20號的地址按電鈴,當時是一個男人開門回答:{她還在醫院還沒下班.}那一瞬間我想起自己的遭遇不禁悲從中來一直掉淚一直哭著回到高雄,(依造當年開門的男人的長相酷似我在100年元月份依據我在南投戶政事務所調閱到的住在新北市汐止區智慧里10鄰大同路二段267號三樓之一的”任鴻建.)當年因為無法承受的悲痛遂立即回到高雄後,莫國勳很快就帶著黃(銀英)阿姨為這個事來找我談話,{莫黃蓉(莫自娥)對人的稱呼都是莫自然教的跟著莫自然叫一樣的輩分稱呼},黃(銀英)阿姨迴避讓我和莫國勳單獨談,莫國勳問我說:{你去找林麗蘭幹什麼?找到沒?我(祖父莫國勳)帶你黃(銀英)阿姨去找過林麗蘭,林麗蘭說還要錢什麼都要錢,還說那個錢不包括照顧,還說如果要照顧就要再另外收錢的,還說什麼乾脆當童養媳賺錢給她好了,在孤兒院長大的當什麼童養媳,那家人死要錢的,妞子你千萬千萬不要再去找林麗蘭了.}我反問莫國勳:{為什麼!}莫國勳回答:{妞子啊!我怕你媽媽(生母張淑賢)那邊知道我把你送到孤兒院去,怕他們知道你在孤兒院長大的.你媽媽(生母張淑賢)都從來不曾回頭找過你,所以才丟的下你,(莫)自治和(莫)自然的媽媽會去找(莫)自治和(莫)自然,所以沒有辦法丟下(莫)自治和(莫)自然,而且你年紀小,丟你在孤兒院你乖乖的在那邊,(莫)自治和(莫)自然已經大了不行會一直吵鬧還會走路走很遠到辦公室去找我(祖父莫過勳),家裡又不能多一個孩子,所以只有丟下你了.}成立大霸股份有限公司以前,我在未成年時莫自治也曾看看我又拿著幼年時我坐在臉盆洗澡的相片說:{拿了一筆錢還把妞子搞成這樣,怎麼跟人交代啊?}而莫黃蓉(莫自娥)一生又是受到孤兒的教育,又經過莫國勳特別叮嚀不準去找林麗蘭說林麗蘭死要錢的,而我自己自68年至今103年在外的生活所有活在地球上能碰上的事情都要自己親自動手去打理非常辛苦忙碌,同時我也就沒有機會再去研究這個問題了,而我是直到100年元月6日在南投戶政事務所親眼見到林麗蘭販售的偽造出生證明證實了周鳳生在56年對莫自治和莫自然講的給林麗蘭錢就能登記戶籍的對話內容,也證實了林麗蘭對莫國勳帶著黃(銀英)阿姨所說的:{當年給(林麗蘭)的那個錢是只有登記用,不包括要照顧的,要照顧的話要另外再收錢.}就是56年林麗蘭及其親屬夥同周胡敏及其親屬只為了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順便付清林麗蘭販售偽造出生證明的餘款,遂綁架活埋莫黃蓉(莫自娥)舉行偽葬禮後,使用鐵鏈鎖著莫黃蓉(莫自娥)的腳踝虐待後搧惑祖父莫國勳”以這個孩子壞掉了,鐵鏈鎖著腳爛掉了又不能看醫生,就算醫好了也是壞掉了,乾脆送走或是埋掉了吧”將莫黃蓉(莫自娥)丟送到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林麗蘭及其親屬夥同周胡敏及其親屬以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的犯罪方法:{以嗜殺莫黃蓉(莫自娥)未遂,使用詐術將莫黃蓉(莫自娥)凌虐變換成周胡敏夥同林麗蘭買賣販售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復又詐欺莫黃蓉(莫自娥)一出生呱呱落地一出生所賦予身為人的基本人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林麗蘭,粟鵬飛,王秀珍,王孝霖及其女友和周胡敏及周鳳生犯罪正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所犯之罪仍然正在實施中是為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為此莫黃蓉(莫自娥)依據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撤銷登記義務):{林麗蘭及其親屬夥同周胡敏及其親屬只為了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遂綁架活埋莫黃蓉(莫自娥)舉行偽葬禮後,使用鐵鏈鎖著莫黃蓉(莫自娥)的腳踝虐待後搧惑祖父莫國勳”以這個孩子壞掉了,鐵鏈鎖著腳爛掉了又不能看醫生,就算醫好了也是壞掉了,乾脆送走或是埋掉了吧”將莫黃蓉(莫自娥)丟送到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後,林麗蘭夥同周胡敏因此犯罪行徑獲得暴利過著美滿優渥的生活後,不但不曾到台中育幼院去看過莫黃蓉(莫自娥),甚至連莫黃蓉(莫自娥)未滿二十歲時,莫國勳帶著黃(銀英)阿姨找上門詢問是否能代為照顧時,林麗蘭是護士身為護理人員不但毫無廉恥不避諱地回答:(綁架活埋莫黃蓉(莫自娥)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舉行偽葬禮一部分付清林麗蘭販售偽造出生證明的餘款.)那筆錢只有登記用,又不包括照顧的,要照顧的話,要再另外加錢,還要凹被虐待後丟送到台中育幼院的莫黃蓉(莫自娥)乾脆做童養媳賺錢給她好了,林麗蘭夥同其兒子粟鵬飛無恥之徒毫無悔意,以販售偽造出生證明獲利為目的,不但毫無實際撫養連互相走在路上面對面的完全不認識,林麗蘭復又在100年莫黃蓉(莫自娥)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訴訟進行當中,跑到派出所欲製造偽證遂問警察說:{(林麗蘭)現在補辦領養手續可不可以?},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王孝霖的女朋友復又在莫黃蓉(莫自娥)在淡水天元宮附近的圓源飲食店用餐時,故意在旁邊說:你怎麼和你外公長得那麼像,這次一定要把你莫黃蓉(莫自娥)鼻骨切開,看看你莫黃蓉(莫自娥)有沒有整形,這次一定要把你骨頭切開驗莫黃蓉(莫自娥)的骨頭裡的DNA才行,復又在莫黃蓉(莫自娥)居住在淡水南勢埔時,樓下二樓張炳文通風報信時尾隨跟蹤莫黃蓉(莫自娥)以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的犯罪方法,反覆尾隨跟蹤在莫黃蓉(莫自娥)生活中製造意外,嗜殺莫黃蓉(莫自娥)滅口未遂,意圖淹滅其刑事罪證,復又監聽錄影莫黃蓉(莫自娥)的錄影錄音帶拿到台灣高等法院書記官黃麗玲作為是一家人的偽證,反覆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反覆以作偽證反覆威脅製造偽證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林麗蘭和其五個子女夥同王孝霖及其女友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共同聯合戲曲學校夥同玉鳳和林國順的前妻蕭美惠及其舅舅做偽證製造偽證,不但故意使莫黃蓉(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的犯罪方法繼續剝奪莫黃蓉(莫自娥)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的基礎人權.復又以各式各樣的冤枉栽贓嫁禍作偽證誣衊的犯罪方法每分每秒羞辱凌遲莫黃蓉(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以上的事實證明莫黃蓉(莫自娥)戶籍登記事項自始就威脅到莫黃蓉(莫自娥)的生命權,自始林麗蘭和他的五個小孩及其親屬就不存在於莫黃蓉(莫自娥)的一生生活中,同時間自莫黃蓉(莫自娥)在53年元月出生那一刻開始,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買賣販售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並在56年綁架活埋莫黃蓉(莫自娥)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並以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的犯罪方法:{以嗜殺莫黃蓉(莫自娥)未遂,使用詐術將莫黃蓉(莫自娥)凌虐變換成周胡敏夥同林麗蘭買賣販售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復又詐欺莫黃蓉(莫自娥)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的基礎人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林麗蘭,粟鵬飛,王秀珍,王孝霖及其女友和周胡敏及周鳳生犯罪正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其所販售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造出生登記自始無效,(在100年周石生親口對莫黃蓉(莫自娥)承認是他們家做的偽造出生登記,而莫黃蓉(莫自娥)是完全不認識林麗蘭也從未接觸過林麗蘭的.)為此夥同郭佩芝誣告莫黃蓉(莫自娥)妨害名譽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轄區的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必需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偽造出生證明撤銷之登記,同時給予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DNA的莫皓然(莫自治)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DNA的張淑賢同時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否則都是共同濫權犯罪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犯之罪仍然正在實施中是為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由於莫黃蓉(莫自娥)只有在99年12月27日在板橋地方法院提出和莫皓然的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以後,才能在100年元月6日第一次在南投戶政事務所調閱到莫黃蓉(莫自娥)的偽造出生證明,同時也是第一次調閱看到林麗蘭和他的五個孩子的現戶戶籍,在100年元月6日我第一次到南投戶政事務所以前,莫黃蓉(莫自娥)是無法在任何地方靠自己的力量親自調閱到任何林麗蘭和他的五個孩子的資料,所以莫黃蓉(莫自娥)連林麗蘭的五個孩子的名字都不知道,甚至99年12月二十幾號在我親眼見到和我長得很像的外公以後在淡水戶政事務所調閱莫自治的50年代有沒有和我媽媽結婚的戶籍資料時順便想調閱我身分證上偽登記的林麗蘭戶籍資料時,當時聽到周鳳生和周胡敏的聲音說:{這個(莫黃蓉就是莫自娥)是當年躺在棺材裡的小妞子.}淡水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是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問我說:{你躺在棺材裡怎麼呼吸啊?}我比了一個周鳳生教我頭鑽進衣服裡呼吸的動作,張淑賢的旁系親屬說:{原來她躺在棺材裡是這樣呼吸的!} 我想一併調閱偽登記的林麗蘭的戶籍資料時,淡水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是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對我回答:{我不能給你林麗蘭的戶籍資料.}我說:{那林麗蘭是幾年制幾歲可以告訴我嗎?}淡水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是張淑賢的旁系親屬看著戶籍資料回答:{林麗蘭是19年制的},我回答:{那絕對不是了,不是這個年紀,而且我一生也不認識她(林麗蘭).}淡水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是張淑賢的旁系親屬看莫黃蓉(莫自娥)不肯死心又說:{有一張出生證明在南投戶政事務所,是你的,你要去南投戶政事務所才能調閱的到.}如果你要登記戶籍要去法院才行,打官司只有靠你自己的力量,我們沒有人有辦法幫你,又眼睛泛紅的說:{他們說這個(莫黃蓉即莫自娥)認了就走了,給她錢就好了,妳身上還有沒有錢花啊!}

郭佩芝和莊雲卿賠償歸還莫黃蓉(莫自娥)明細:
郭佩芝和莊雲卿自莫黃蓉(莫自娥)小學三年級61年起就知道此事,必須以實際知情後加入迫害莫黃蓉(莫自娥)的組織犯罪算起,同時68年元月14日莫黃蓉(莫自娥)的外公(即生母張淑賢的生父)出資成立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後,郭佩芝和莊雲卿不但不告知實情,反而將莫黃蓉(莫自娥)的外公出資成立的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詐欺以妞子還小要替妞子先經營等妞子成年再還給妞子的詐欺犯罪方法將股份詐欺登記在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親屬姻親朋友名下,復又詐欺妞子(莫黃蓉)”硬凹莫自治是同父異母不親,趕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出去,郭佩芝和莊雲卿復又搧惑莫自然趕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出去死在外面好了,致使莫黃蓉(莫自娥)自68年至今103年每分每秒過著被羞辱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的日子,依據莫黃蓉(莫自娥)實際受損害面賠償歸還辦法自68年元月14日大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起每秒鐘US$45美元計算至賠償歸還金額親手交至莫黃蓉(莫自娥)手裡那一秒鐘止.

依據憲法第10條規定(居住遷徒自由):莫黃蓉(莫自娥)有居住及遷徒的自由.
莫黃蓉(莫自娥)在就讀台中市忠孝國小還有就讀台中市光明國中都是每天和台中育幼院院童一起走路上下學的,莫黃蓉提出改立監護的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和士林地方法院;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和財政部台中市國稅局;台北縣監理所都可以證明莫黃蓉就是莫自娥而已已經五十歲了,呂振發和老鄧和呂俊雄還有新莊分局和福營派出所都可以證明莫黃蓉就是莫自娥,因為是呂振發花了幾個月的時間一定要莫自娥改名莫黃蓉的.呂振發以前的債主呂淑婉也可以證明莫自娥就是莫黃蓉
冤因是:莫黃蓉(莫自娥)自從68年自己一個人在外幾十年來身邊從來沒有親人照顧,所以莫黃蓉(莫自娥)自己一個人生活幾十年的家中一切大小事務舉凡報稅,繳水電費電話費銀行存提款等買屋賣屋繳納房屋稅,股票交割買賣等等所有生活上任何的重要事物或是任何雜事倒垃圾等細節所有人類在地球上活著會經歷到之事都是莫黃蓉(莫自娥)自己本人必須親自處理,連在銀行存提款從事所有金融活動時都有交代所有事物都是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處理,若非莫黃蓉(莫自娥)本人拿著銀行存摺印章領錢則報警把他抓起來.呂鳳明的切結書是在嘉義縣六腳鄉公所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申請的.

房屋租賃契約書-102426日搬到目前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587301樓租套房一間至今1037月仍然是租賃中.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aFZJZVctM1V4a0E/edit?usp=sharing


莫黃蓉(莫自娥)在103年7月3日更正聲明:福安街的租賃契約書-100年12月1日租下新北市土城區福安街80-2號3樓後,在100年12月初搬入,102年4月26日搬出 


莫黃蓉(莫自娥)堅持在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更正出生登記戶籍從以下幾點原因探討:
莫黃蓉(莫自娥)依據事實實際俱有生父血緣DNA的莫皓然和事實實際俱有生母血緣DNA的張淑賢同時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同時間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給莫黃蓉(莫自娥)71年以後,周胡敏和周鳳生還有林麗蘭及其親屬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以及莫立平和莫立邦還有張淑賢的旁系親屬檢警法院法務部調查單位若有可能會再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製造偽造的證據可能會受理的法院冤因分析如下:
冤因(ㄧ)莫黃蓉(莫自娥)雖是53年在台灣南投出生,但是在56年被周胡敏和周鳳生及其親屬綁架活埋以後就不曾到南投居住了,若是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願意更正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則張淑賢的旁系親屬不可能從南投戶政事務所,因為這樣做莫黃蓉(莫自娥)已經在56年被綁架活埋的犯罪事件會再度重審,所有以冤枉栽贓嫁禍嗜殺莫黃蓉(莫自娥)的犯罪方法會再度重審,花了五十年意圖淹滅罪證的心血就白費了,南投和台中市是偽造莫黃蓉(莫自娥)的身世串聯的共犯,行為一致的.以此類推在台灣任何城市都不可能挑起訴訟.因為一挑起就會再度重審莫黃蓉(莫自娥)的身世.
冤因(二)粟鵬飛和林麗蘭及其親屬姻親等人連走在路上和莫黃蓉(莫自娥)插肩而過都完全互相不認識,光只憑販售偽造的出生證明連結的偽造親屬關係亦會自動撤銷失效,這些販售者亦無從作怪.
冤因(三)因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夥同郭佩芝誣告莫黃蓉(莫自娥),所以要在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管轄處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更正出生登記,倘若是從台灣任一處戶政事務所依據事實實際俱有生父血緣DNA的莫皓然和事實實際俱有生母血緣DNA的張淑賢同時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同時間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給莫黃蓉(莫自娥)71年以後, 則致使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以及莫立平和莫立邦還有張淑賢的旁系親屬檢警法院法務部調查單位找到製造冤獄藉口”以不知道”的理由濫權繼續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法嗜殺莫黃蓉(莫自娥),周胡敏和周鳳生還有林麗蘭及其親屬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以及莫立平和莫立邦還有張淑賢的旁系親屬檢警法院法務部調查單位再度得到機會搶盜走莫黃蓉(莫自娥)的賠償歸還金額,同時可以得到機會意圖使莫黃蓉(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

冤因(四)如果不以每秒US$45美元賠償歸還給莫黃蓉(莫自娥)71年,則不但周胡敏和周鳳生還有林麗蘭及其親屬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以及莫立平和莫立邦還有張淑賢的旁系親屬檢警法院法務部調查單位會持續以此剝奪人民一出生呱呱落地的基本人權,同時莫黃蓉(莫自娥)一生的遭遇則變成台灣人民的常態了.人人笑而模仿.
主旨 :莫黃蓉(莫自娥)回復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函 發文字號 新北執秘字第10302006660號.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GE3Tjd2ckhjMTQ/edit?usp=sharing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函 發文字號 新北執秘字第10302006660
受文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主旨:莫黃蓉(莫自娥)回復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函 發文字號 新北執秘字第10302006660
說明()這是台中育幼院位於台中市大明街27號隸屬于臺灣內政部的證明,
莫黃蓉原名莫自娥住在隸屬于臺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11年自56年居住至67年國中畢業為止,蓋有內政部關防的證明書
10135日莫黃蓉(莫自娥)遞交臺灣高等法院收狀處"鍾秀慧"之民事通知解除蘇誌明律師委任狀.
()91年莫自娥(莫黃蓉)是監護人代替女兒莫家瑤(林家瑤)在士林地方法院提出認領子女的訴訟,案號91年度親字第79號真股認領子女事件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YWNEZHJHVTZzbkU/edit?usp=sharing
91年莫黃蓉(莫自娥)能找出林國順是靠很多位友人的幫忙,例如沈方正;連鳳翔;呂振發;黃文彬,老鄧,91年當年是蔣莉玲叫我找呂振發幫忙處理我女兒車 禍事情,91年當時我已經幾個月沒有和呂振發來往聯絡了,我又不能相信呂振發,所以當我找呂振發幫忙時,同時告訴呂振發:{我要找我女兒的爸爸,你可不可 以幫我,}同時我又告訴沈方正:{我要找我女兒的爸爸,你可不可以幫我},就這樣沈方正找了連鳳翔律師幫忙,呂振發找了老鄧幫忙,媽媽又到處打電話請警察 幫忙有一個舊的地址,好不容易戶政事務所說舊地址換新地址了.自民國91年我的女兒被認領子女的官司開始,法務部和士林地方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就一直驗 DNA,一度驗了我女兒和莫皓然是孫子女的DNA是百分之九十幾,郭佩芝一度還對檢警調查單位誣賴我和莫皓然生下我女兒,我也一再被郭佩芝夥同莊雲卿下藥 劑同時以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冤枉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同時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同時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 )同時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9 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搭配共同使用觸犯刑法165條規定隱匿我的身世相關刑事案件共同以冤枉栽贓嫁禍的 方式搧惑檢警調查單位追著嗜殺我,意圖永久淹蓋我的身世,直到9912月中旬在淡水天元宮附近的圓源飲食店親眼見到長得和我很像的外公後,才發覺我的一 生原來是活在被詐欺綁架中,而所有的檢警法院法務部調查單位竟然已經早已經幫著盜匪郭佩芝和莊雲卿和周胡敏還有林麗蘭和粟鵬飛和王孝霖剝奪了我的一生呱呱 落地身為人的基本隨著自己與生俱來的五臟內腑胃腸器官耳朵鼻子一般的隨著出生所賦予的身為人的人權,知道真相後我還給了所有的檢警法院法務部調查單位幾年 的時間更正,但是結果竟然是共同由上到下以濫權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的方式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復又觸犯刑法第四章貪瀆罪,甚至當著我的面前還在計 劃預備如何再度的濫權搶盜走我殘餘的人生,同時計劃如何濫權的以我的女兒做人質來要挾我就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 為告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88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所管轄的書記官林佩萱聯合書記官呂姸妟夥同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 捕之,[莫黃蓉即莫自娥]提出證明[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親字第221號福股的案由是確認親子關係.]由於總統府100年向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 等關說致使蘇誌明律師聯合郭佩芝得到機會搧惑叫唆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書記官等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案由[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私自變造偽造 篡改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致使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刑案訴訟延宕至今還一直裝神弄鬼意圖騙錢,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RjVtbnc0Q1JOazQ/edit?usp=sharing
同時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生母張淑賢的旁系親屬都是任職法院檢警調查單位的卻聯合莫立平和莫立邦和科學園區的工程師一直聯合輪流攻擊我的電腦意圖淹滅其 更改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訴訟案由之刑事罪證.板橋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聯合書記官呂姸妟[數人數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 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共同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同時以觸犯憲法 7條規定(平等權)搭配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搭配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又復以搭配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的 違憲亂政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五十年連帶剝奪我生的女兒的人權21 ,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反覆搭配以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復又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共謀合夥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 人權保障)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 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同時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一定要從偽造的出生證明地方(南投戶政事務所)更正起,否則偽造 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還仍然會被粟鵬飛及其親屬等盜匪犯罪行為人犯法使用後製造冤獄栽贓嫁禍給我,因為粟鵬飛說那是他媽媽賣的,他為什麼不能使 ,周胡敏及其親屬若碰到想犯法時也會拿來用,因為周胡敏認為他家買的為什麼他們不能使用,而且又好用脫罪時可以用,因為這個偽造身份別沒人敢辦,犯罪後 再嫁禍給這個只因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就好了.每分每秒加害我的一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所管轄的板橋地方法院又藉機夥同郭佩芝誣告我妨害 名譽,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在100年多次拒絕我陳情更正我的戶籍後,遂在1011114日要求我必須帶有經法院判決確定書內容記載來龍去脈血親關 係不存在的文件始得受理,接著郭佩芝便藉機以我說的事實陳述誣告我妨害名譽,為此所有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案件必須遞交郭佩芝在先誣告我妨害名譽的新北 地方法院審理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S04dU83bnMybDQ/edit?usp=sharing
()依據憲法第16條規定:(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莫黃蓉(莫自娥)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證物A23是立法院第8屆第壹會期第参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0400386;立法院議事處發文字號台立議字第1010700198 ;立法院程序委員發文字號台立程字第1022800474,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到處陳情,靜坐也做了,同時提告也都做了,到現在103年還不終 結犯罪狀態,更正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戶籍,同時賠償歸還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TZHbTg3Zzl4eXM/edit?usp=sharing
()由上到下都以觸犯http://www.6law.idv.tw/6law/law/憲法.htm 







以上所有法條的犯罪方法對待莫黃蓉(莫自娥)的一生,復又持續將此犯罪方法以我的女兒做人質要脅我,台灣執政當局五院八部由上到下都犯罪至今已經五十年有 餘了,不但不思共同主動承擔以犯罪年限分擔民事賠償,反而為兔脫刑事罪責,遂以莫黃蓉不懂法律程序或寫錯字或還沒掉入其事先所設計的陷阱,再等一等不要那 麼快認為理由製造機會給郭佩芝和莊雲卿嗜殺我滅口我的身世,為什麼台灣執政當局五院八部犯罪都可以聯合犯罪搶盜我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人權的強盜, 但是卻不願意共同認錯共同聯合以每秒鐘US$45美元賠償給我的一生呢!共同犯罪聯合郭佩芝和莊雲卿做強盜都願意,但是共同認錯懺悔都不肯觸犯刑法第 168條規定共同以作偽證的犯罪方法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同時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我自小看我的兩邊親屬姻親都犯法,由於我自小太過於正派不犯法所以大家都 躲著我,我堅信只有我自己是代表正義的,然而法院檢警法務部調查單位總統府五院八部卻強逼我一定要找犯法的人管著我改掉我的正義感,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以 莫黃蓉是外省人生的理由奴隸莫黃蓉(莫自娥),同時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強逼莫黃蓉(莫自娥)一定要放棄財產繼承權才肯認莫黃蓉(莫自娥),同時觸犯憲法 16條規定莫黃蓉(莫自娥)的請願、訴願及訴訟一概以查無事證或是沒有權限駁回,同時觸犯刑法第153條規定以不登記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作為要 脅手段,強逼莫黃蓉(莫自娥)一定要作偽證改口自己所說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請詳閱莫黃蓉(莫自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所有訴狀和證物,請問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你會和莫黃蓉訴狀裡所提的犯罪行為人做朋友嗎?如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持續選擇淹滅罪證能為台灣的未來帶來無法預估的禍害遺 留萬年,盼勿誤國誤民!這是台中育幼院隸屬于臺灣內政部的證明,

莫黃蓉原名莫自娥住在隸屬于臺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11年自56年居住至67年國中畢業為止,蓋有內政部關防的證明書


依據民法第1065條規定莫自娥本人在921118日改名字莫黃蓉,是莫自治(91624日改名莫皓然)和張淑賢在53年時未成年時所生之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張淑賢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mail給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依據民法第1065條規定莫自娥本人在921118日改名字莫黃蓉,是莫自治(91624日改名莫皓然)和張淑賢在53年時未成年時所生之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張淑賢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承辦人胡茜欣你好:
依據民法第1065條規定莫自娥本人在92年11月18日改名字莫黃蓉,是莫自治(91年6月24日改名莫皓然)和張淑賢在53年時未成年時所生之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張淑賢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101年3月5日莫黃蓉(莫自娥)遞交臺灣高等法院收狀處"鍾秀慧"之民事通知解除蘇誌明律師委任狀
證物A29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是53年台灣南投出生,我在三歲多以前是由張淑賢的父親是我的監護人,然後在56年歲多時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我,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落實在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生命裡.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之盜匪犯罪行為人夥同內政部和台中育幼院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合併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同時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不但剝奪莫黃蓉(即莫自娥)呱呱落地出生時的基本出生登記同時以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只為了便利自身親屬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同時周鳳生為了替莫自治兔脫強暴的刑事罪責,就以詐欺莫黃蓉(即莫自娥)強逼迫使變成世界上沒有小妞子(即莫黃蓉)這個人,同時以此詐術詐欺使莫黃蓉(即莫自娥)變成孤兒的同時將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落實在莫自娥(即莫黃蓉)日常院童生活中,並且在莫黃蓉(即莫自娥)住在台中育幼院的11年期間,將孤兒的偽資料資訊同時間亦洗腦輸入在莫自娥(即莫黃蓉)的腦海裡,致使莫黃蓉(即莫自娥)自53年出生至今103年歷經五十年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滅口的日子五十年,至今所有犯罪行為人仍然不肯終結犯罪狀態做我的真實俱有血緣的出生登記亦不肯賠償歸還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濫權觸犯憲法第24條規定(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夥同五院八部夥同相關於我的身世的盜匪犯罪行為人不但剝奪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五十年呱呱落地出生為人的基本人權,同時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合併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使用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作偽證的犯罪手段為達觸犯刑法第271條規定:[使用下藥劑毒殺的殺人方法搭配以煙熏使莫黃蓉呼吸道不順意圖設計使我窒息而死,搭配外出飲食飲料水中下藥劑意圖使我變成身高矮於100公分肥胖大於100公斤以上的體重意圖使我患心血管疾病,同時搭配日常用品下藥劑意圖使我全身發癢皮膚潰瘍藉口皮膚膚質不像意圖賴掉我的身世,搭配居家趁我外出時放置過敏物意圖使我潛伏在身體內的遺傳病發作到醫院開刀後控制我的行動藉此終身不需認領,搭配半夜吵鬧至清醒傷我心肺功能意圖使我精神不濟發脾氣藉機冤枉我患有疾病快死了反正早晚會死不用認領了,搭配設計陷阱故意使男人情傷傷害莫黃蓉身體動手術後拋棄意圖使莫黃蓉體殘自生自滅無力生存後自傷,搭配定時故意製造使莫黃蓉身體處於發炎昏昏欲睡精神不濟之狀態,再適時的搭配開車或是坐車時或下雨上下樓梯間意圖製造意外傷亡追著嗜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至今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之盜匪犯罪行為人仍然硬凹是正在救我,意圖兔脫民事賠償莫黃蓉(即莫自娥)一生的賠償金額和應負責的刑事責任.
本人莫黃蓉(莫自娥)有以下幾點說明:
(一)本人莫黃蓉(莫自娥)對於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仍然以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規定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使用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共同觸犯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偽造變造戶籍使登載不實之文書罪,保留法律追訴權.
(二)自民國91年我的女兒被認領子女的官司開始,法務部和士林地方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就一直驗DNA,一度驗了我女兒和莫皓然是孫子女的DNA是百分之九十幾,郭佩芝一度還對檢警調查單位誣賴我和莫皓然生下我女兒,我也一再被郭佩芝夥同莊雲卿下藥劑同時以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冤枉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同時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同時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同時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搭配共同使用觸犯刑法165條規定隱匿我的身世相關刑事案件共同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搧惑檢警調查單位追著嗜殺我,意圖永久淹 蓋我的身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2~職務已知事實)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搭配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1~公知事實)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是由以前的法務部調查局組長沈方正和士林地方法院還有總統府和檢警調查單位通知莫黃蓉,為此莫黃蓉不需要負責舉證責任,只需要將我的身世五十年做事實陳述就可以了.同時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全部是免責,依據刑法第311條規定(免責條件)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三)自從99年12月中旬本人莫黃蓉(莫自娥)親眼見到長得和我很像的外公(我的生母張淑賢的父親),就已經在99年12月27日提起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參閱證物A24是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在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卷宗案號99年度親字第221號福股收案日期99年12月29日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ndOeFJBSmVVdUk/edit?usp=sharing
證物A30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提出證明[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親字第221號福股的案由是確認親子關係.]由於總統府100年向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等關說致使蘇誌明律師聯合郭佩芝得到機會搧惑叫唆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書記官等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案由[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私自變造偽造篡改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致使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刑案訴訟延宕至今還一直裝神弄鬼意圖騙錢,同時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生母張淑賢的旁系親屬聯合莫立平和莫立邦和科學園區的工程師一直聯合輪流攻擊我的電腦意圖淹滅其更改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訴訟案由之刑事罪證.板橋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聯合書記官呂姸妟[數人數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共同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同時以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搭配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搭配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又復以搭配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的違憲亂政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五十年連帶剝奪我生的女兒的人權21年,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反覆搭配以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復又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共謀合夥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同時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一定要從偽造的出生證明地方(南投戶政事務所)更正起,否則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還仍然會被粟鵬飛及其親屬等盜匪犯罪行為人犯法使用後製造冤獄栽贓嫁禍給我,因為粟鵬飛說那是他媽媽賣的,他為什麼不能使用,周胡敏及其親屬若碰到想犯法時也會拿來用,因為周胡敏認為他家買的為什麼他們不能使用,而且又好用脫罪時可以用,因為這個偽造身份別沒人敢辦,犯罪後再嫁禍給這個只因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就好了.

103年3月17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大樓之刑事陳報狀-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

證物A19
莫黃蓉(莫自娥)亦在同年度100年在士林地方法院提出告林麗蘭偽造文書的訴訟-然而檢察總長顏大和隱匿包庇林麗蘭持續在100年使用林麗蘭夥同家族親屬王秀珍偽造的死亡證明,再以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的犯罪行為使用’公差‘代行’代決行’請假‘就是準備兔脫刑事罪責時"賴掉"會用到的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 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檢察總長顏大和夥同台灣所有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同一包庇隱匿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關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共犯結構行為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103年5月19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陳報狀和證物A22;證物A23;證物A24;證物A25;證物A26;證物A27;證物A28;證物A29;證物30;證物E;證物D;證物K;證物U;證物Y;證物A4

本人莫黃蓉(莫自娥)會將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還有103年度他字第59號常股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訴狀和證物備份好,在和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DNA的張淑賢同時做本人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時親手交給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存檔備用,杜絕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親屬姻親繼續以冤枉栽贓嫁禍為達嗜殺本人莫黃蓉(莫自娥)滅口身世之目的.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夥同警員張凱君和警員傅信清和警員宋方忠夥同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聯合書記官呂姸妟共同隱匿包庇馮菊梅;馮菊美;馮菊蕉;馮菊蓉;吳政賢;許素芬;張炳煌;李俊宏;吳青峰共同以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的犯罪手段為兔脫民事賠償每秒US$45美元賠償金額同時為兔脫自身刑事罪責,遂詐欺已經結案剝奪莫黃蓉(莫自娥)一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人權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RVRtUWR4aVJaQ2M/edit?usp=sharing
10135日莫黃蓉(莫自娥)遞交臺灣高等法院收狀處"鍾秀慧"之民事通知解除蘇誌明律師委任狀.
莫黃蓉(莫自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2~職務已知事實):莫黃蓉(莫自娥)自民國83年買下已經居住了十幾年的居住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南勢埔47233樓由於郭佩芝和莊雲卿使用以冤枉栽贓嫁禍各種重大刑案的首謀嫁禍給莫黃蓉(莫自娥)的犯罪手段搧惑檢警法院法務部調查單位製造各種意外事件使用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犯罪方法落實在莫黃蓉(莫自娥)的日常生活每分每秒中致使莫黃蓉(莫自娥)每分每秒生活在恐懼中,復又派蔡雪貞和張炳文在樓下二樓故意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莫自娥),意圖綁架莫黃蓉(莫自娥)搧惑軍方製造輪暴莫黃蓉(莫自娥)的誣陷陷阱,所以100年秋天我看到我就讀台中市忠孝國小小學時曾接我到露營現場教我在地上寫大字書法和教過我攀岩的舅舅現在是偵辦重大案件,舅舅又到了新北市淡水水源派出所後,致使我警覺到我在80年時被嗜殺至只剩下一口氣時的兇手是因為我的身世要淹滅證據所以追著殺我的,為了求證追殺我的兇手至今是否仍然有犯罪行為,為此我在10012月初從新北市淡水區南勢埔47233搬到新北市土城區福安街80-23居住至102426日搬到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587301樓內有很多房間,唯莫黃蓉只有租用套房一間,其他房間的居住者全部都是不認識的陌生人居住 ,以上之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莫黃蓉不必負責舉證責任。 (101偵字第31301號格股)10228日在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時當庭遞呈之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第壹頁至第壹拾玖頁和證物P
證物P:被告莫黃蓉租屋:新北市土城區福安街80-23樓匯入房租至土地銀行095005145938.102年元月份和1022月份和1023月份的房屋租金新台幣$8000元整是直接存入土地銀行095005145938房東林政鑫的帳號
當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每天有警車一直跟著莫黃蓉(莫自娥)地址: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三段164
(101偵字第31301號格股)刑事聲請變更地址狀證物X保護個資法所以沒有公佈,莫黃蓉(莫自娥)102426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聲請變更地址狀通知法院已經搬家,同時莫黃蓉(莫自娥)搬到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587301樓租套房一間,搬家搬好後有就近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報流動戶口,唯值班警員告知:現在已經不需要報流動戶口了.
截至103625日初步協議約定事項如內文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jZ3UmVnYVltQm8/edit?usp=sharing
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如果不肯受理莫黃蓉(莫自娥)和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DNA的莫皓然(莫自治)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DNA的張淑賢到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同時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時則觸犯以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觸犯戶籍法第23(戶籍撤銷登記義務)規定:莫黃蓉(莫自娥)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同時間自始無效,且莫黃蓉(莫自娥)10012月居住在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管轄地至今103年應為莫黃蓉(莫自娥)只憑偽造出生證明戶籍撤銷之登記,否則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以推脫之詞、濫權假藉不懂法律同時故意誤導使訴訟延宕至今致使莫黃蓉(莫自娥)和莫皓然(莫自治)和張淑賢和林家瑤(莫家瑤)祖孫四代行無義務之事,同時間有計劃性貪瀆的妨害莫黃蓉(莫自娥)和莫皓然(莫自治)和張淑賢和林家瑤(莫家瑤)祖孫四代同時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呱呱落地基本身為人的基本人權行使權利,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和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夥同檢警法務部法院調查單位為兔拖自身刑事罪責,而以觸犯憲法同時以觸犯刑事訴訟法同時以觸犯刑法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同時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同時以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以觸犯戶籍法之犯罪淹滅罪證方法同時以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莫自娥)以達到嗜殺莫黃蓉(莫自娥)滅口和職位上貪瀆的目的行為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儆效尤!








由於莫黃蓉(莫自娥)正在訴訟中所以絕對不行更改名字,自從921118日被郭佩芝和莊雲卿不但叫唆做地下期貨的叫呂振發花了幾個月的時間說服我要我改名字後,同時郭佩芝和莊雲卿還一直以莫黃蓉的名字和莫自娥不一樣來硬凹我是另一個人,張淑賢找到我已經十幾年了從92年至今103年十幾年了,所以除非是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DNA的張淑賢同時和莫黃蓉(莫自娥)做出生登記同時間以每秒$45美元賠償歸還我的一生後,不但要終結所有的訴訟結案後,同時我的兩邊親屬姻親必需親自簽下已經完全確定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確定是事實,絕對不會再提起異議再審等切結書亦絕不會以我的名字已經改名不一樣來冤枉栽贓嫁禍給我等切結書內容後遞交法院,莫黃蓉(莫自娥)才會考慮要不要改名字.

莫黃蓉(莫自娥)給家瑤的家書:
家瑤:媽媽半夜被維機密碼叫醒,因為他們說你爸爸那邊的親屬姻親正在替你談賠償歸還金額,名不正言不順不但無法有完滿結局,反而會替你帶來持續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的日子的冤因是:
()以郭佩芝和莊雲卿的角度立場:郭佩芝和莊雲卿沒有在80年強盜你物業嗜殺你至一口氣棄屍之故意,當時你還沒出生,而且是莫黃蓉(莫自娥)懷孕九個月生下你的,懷胎懷著你的時候被追著嗜殺的是莫黃蓉(莫自娥),養大你至小學四年級的也是莫黃蓉(莫自娥),而且玉鳳和蕭美惠是郭佩芝和莊雲卿安排在你爸爸身邊為了防止媽媽的身世東窗事發時的第二步棋子,所以除了媽媽有立場替你求償以外,其他你爸爸圈子的人都已經變成是郭佩芝和莊雲卿冤枉栽贓嫁禍給我和你持續迫害我和你的共犯幾十年了,如果代替你談求償金額再加上郭佩芝和莊雲卿的律師團找渣則變成是勒索了,反而會替你帶來無止盡被告的訴訟,絕對不宜啦!
()以國家檢警調查單位的角度立場:你也該知道真相了,當初你爸爸會拋棄媽媽的原因之一也是媽媽太過正派老實無法同流合污,而你爸爸的家族事業都是媽媽絕對無法認同的行為,所以你爸爸身邊的人替你談求償金額等於是黑吃黑,以國家檢警調查單位的角度立場是會藉機會沒收不發還給你的,只有媽媽是受害五十年的人再加上原本郭佩芝和莊雲卿名下的所有產業物業原本就是以欺瞞媽媽的身世後,見財起謀財害莫黃蓉(莫自娥)的命之心,搶盜走媽媽的所有產業物業復又嗜殺媽媽至只剩下一口氣棄屍之故意的,理所當然必須發還給受害五十年有餘的媽媽莫黃蓉(莫自娥),任何人都不具任何立場替媽媽談求償是因為媽媽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人權從出生就被剝奪,而其他人都使用周胡敏和林麗蘭和郭佩芝和莊雲卿等人所製造的偽證作偽證對我和你以冤枉栽贓嫁禍的對待方式剝奪我和你的人權,代替你談賠償歸還金額有極度的損害到主要受害五十年的莫黃蓉(莫自娥)作為親生母親撫養你的權益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使用周胡敏和林麗蘭和郭佩芝和莊雲卿等人所製造的偽證作偽證、脅迫使林家瑤做人質意圖使主要受害五十年有餘的莫黃蓉(莫自娥)和林家瑤(莫家瑤)行無義務之事同時妨害莫皓然;張淑賢;莫黃蓉(莫自娥);林家瑤(莫家瑤)行使莫黃蓉(莫自娥)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出生登記基本權利,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妨害莫皓然;張淑賢;莫黃蓉(莫自娥);林家瑤(莫家瑤)行使莫黃蓉(莫自娥)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出生登記基本權利者,皆為便利搶盜走賠償歸還金額之強盜犯罪行為作為殺價賠償歸還金額的手段觸犯數罪名,數罪併罰,從一重處斷.
()以周胡敏和她的八個孩子的角度立場:由於周胡敏和她的八個孩子是聯合起來在媽媽莫黃蓉(莫自娥)三歲多56年時是綁架活埋媽媽莫黃蓉(莫自娥)並沒有綁架活埋你林家瑤(莫家瑤)因為當時你林家瑤(莫家瑤)都還沒有出生,所以周胡敏和周鳳生及其親屬姻親不但可以藉此兔脫民事賠償歸還金額同時亦藉此兔脫刑事被告罪責也不願意賠償歸還給你,反而會硬凹對莫家付出了一輩子的心血.繼續詐欺你剝奪你的人權.
()以林麗蘭和粟鵬飛及其親屬姻親的角度立場:林麗蘭和粟鵬飛及其親屬姻親也會藉此兔脫民事賠償歸還金額同時亦藉此兔脫刑事被告罪責也不願意賠償歸還給你,還會硬凹又沒有買賣你的偽造出生證明反而對你的人生有功勞要詐欺你和你的後代付費.
()以媽媽的角度立場:如果媽媽莫黃蓉(莫自娥)的生父莫皓然和媽媽莫黃蓉(莫自娥)的生母張淑賢和媽媽莫黃蓉(莫自娥)同時做出生登記時,林國順沒有將林家瑤(莫家瑤)帶到現場託付給莫黃蓉(莫自娥)的話,那莫黃蓉(莫自娥)基於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人權人身安全著想,莫黃蓉(莫自娥)便只能先談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賠償歸還金額,因為如果林家瑤(莫家瑤)不在現場未來要準備和莫黃蓉(莫自娥)一起共同生活的話,玉鳳和林國順的親屬姻親就會找律師從法院拿走莫黃蓉(莫自娥)替林家瑤(莫家瑤)求償到的賠償金額同時還可以殺了莫黃蓉(莫自娥)繼承莫黃蓉(莫自娥)的賠償金額,但是莫黃蓉(莫自娥)是不可能給他們機會做這樣的事情,所以如果林國順不願意將我的女兒林家瑤(莫家瑤)改為由莫黃蓉(莫自娥)照顧撫育的話,那就先分兩段:第一段先談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同時賠償歸還金額每秒$45美元計算至莫黃蓉(莫自娥)親自收訖的那一秒鐘為計算賠償金額終止秒數,第二段莫黃蓉(莫自娥)再打官司向他們求償一次給我女兒林家瑤(莫家瑤).替你談賠償歸還金額只是為了殺價賠償歸還金額的手段,不論結果如何還是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對待你的一生,對你的一生完全沒有實質上的改善,亦無法終止目前的犯罪動機,唯有依造媽媽莫黃蓉(莫自娥)的方式終結所有的犯罪狀態和終結所有的犯罪動機:103 624日增加初步協議事項如下: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 出生登記的同時三方面簽下切結書,1.莫黃蓉(莫自娥)簽下確定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而偽登記成同父異母的哥哥莫自治(莫皓然)確定是莫黃蓉(莫自娥)的親生生父,唯莫黃蓉(莫自娥)的生母張淑賢自己已經先採樣過DNA和莫黃蓉(莫自娥) 過確定是生母的DNA,而莫黃蓉(莫自娥)在和生父莫皓然(莫自治)以及生母張淑賢同時做出生登記時必須同時採樣生父莫皓然(莫自治);生母張淑賢和莫黃蓉(莫自娥)三人的DNA再自己做一次三人DNA檢驗並將過程錄影影片上傳至 youtube後將結果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生父莫皓然(莫自治)必需簽下切結書早在80年就驗過DNA確定和莫黃蓉(莫自娥)是親生父女關係, 幾十年以前就已經確定是莫黃蓉(莫自娥)的生父無誤.3.生母張淑賢必需簽下切結書早就找到莫黃蓉(莫自娥)幾十年了,同時驗過莫黃蓉(莫自娥)DNA 早就確定是莫黃蓉(莫自娥)是親生生母無誤,三方面簽下切結書時三方面的內文必需陳述莫黃蓉(莫自娥)所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述的所有訴狀和所有證物 全部是事實陳述.三方面對切結書內容負責完全法律民刑事責任.
初步協議約定事項(103621

莫黃蓉(莫自娥)給家瑤的家書:
家瑤:吃飯的路上,一群莫名其妙的人一直用維基密碼說:粟鵬飛要替你爭取嫁人的權利,媽媽認為第一粟鵬飛和我連路人甲乙丙丁的關係都沒有,憑什麼和我談我女兒的終身大事,我的女兒的終身大事要在媽媽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基本權利登記完成後,家瑤和人交往家庭來往時才會得到最基本身為人的基本尊重,而粟鵬飛和林麗蘭及其親屬不但剝奪你的母親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基本人權,同時所獲利的不法所得還是在56年你的母親三歲多的年紀時將你的母親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林麗蘭夥同周胡敏詐欺一筆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一部分拿去付清向林麗蘭買偽造出生證明的尾款後,你的母親被周鳳生和周胡敏等鐵鏈鎖著腳踝虐待後,周胡敏復又搧惑你的曾祖父莫國勳將你的媽媽丟送到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以每天清晨藤條打至你的媽媽完全清醒過來,藉此恫嚇你的媽媽將你的媽媽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你和粟鵬飛在91年認領子女的訴訟以前完全不認識,媽媽從未親自將這些盜匪介紹給你過,所以戲曲學校找來和你接近的或是郭佩芝和莊雲卿為了叫唆人冤枉栽贓嫁禍給你而找來和你接近的,這些都不是你要承擔的後果,你完全不用理會的,媽媽自56年三歲多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丟送到台中育幼院以後在9912月中旬親眼見到和媽媽長得很相似的外公以前,這段四十四年的歲月裡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身世,除了莫自然以外媽媽亦從未介紹過媽媽有血親的親人給你認識過,所以你只要考慮你回到媽媽身邊以後,我們母女如何創造就業機會就好了,你不在媽媽的身邊時媽媽就一直打官司.媽媽認為你未來和媽媽相處時交友可以透過相同的人生價值人生觀方面認識交往,你和媽媽一起住過很多年應該知道,如果要叫你一輩子照顧一個和你不太合的異性,還要照顧他的飲食起居擔心他在外面的一舉一動,吵架了分開還要分走你的財產,每天被管東管西約束,還要綁住你不準你發展能力比他強,還要跑來一堆你根本連關心都不想關心的人和你每天應酬講一些你連聽都會吐的話題,為何我們母女不可以選擇專心發展自己的事業人生呢?依照自己的意思培育我們母女的下一代呢?但是如果在發展人生事業的路途上,家瑤若有碰上同樣的人生價值觀或同樣人生理想相同的人想變成ㄧ家人時可以讓他展現真心誠意入贅媽媽的家啊!可以省掉一對亂七八糟的姻親騷擾.

莫黃蓉(莫自娥)要在新北市土城工業區郭佩芝在先誣告莫黃蓉(莫自娥)妨害名譽的地區戶政事務所更正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以示清白.任何人犯有阻礙莫黃蓉(莫自娥)和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莫自治)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親生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就是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製造偽證,復又做偽造,以下藥劑強迫、脅迫使莫皓然(莫自治)和張淑賢無法同時和莫黃蓉(莫自娥)面對面做出生登記同時間面對面以每秒$45美元賠償歸還莫黃蓉(莫自娥)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五十年有餘的日子,迫使莫黃蓉(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行無義務之事同時妨害莫皓然;張淑賢;莫黃蓉;林家瑤行使莫黃蓉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權利者,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者之行為觸犯數罪名,數罪併罰,從一重處斷.這個案子已經從91年我的兩邊親生親屬姻親鬧到現在已經出動了很多警力軍力法院法務部調查局,最後剩下我的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該出面和我做出生登記的時候,如果有不知道詳情的任一人介入,則自91年開始出動的警力軍力法院法務部調查局都變成白費力氣了,郭佩芝和莊雲卿就找到藉口說:你看還有人不知道,再等一等!又再度繼續浪費公帑另一個五十年,我的人生只有一次所以到目前為止的情況是除以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同時賠償歸還金額以每分每秒計算,一天24小時等於86400,一個月是乘以30天等於2592000,或是乘以31天等於是2678400,本次賠償歸還金額以每秒US$45美元依照莫黃蓉(莫自娥)53年元月出生計算至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遞交至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收訖的那一秒鐘為計算賠償金額終止秒數,指定是由當事人莫黃蓉(莫自娥)的直系血親本人親自交付給莫黃蓉(即莫自娥)本人,同時間將莫黃蓉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三方面簽立約定書,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交付給莫黃蓉(莫自娥)本人.以上程序完成後莫黃蓉(莫自娥)必須將三方面簽立的約定書和簽立過程影片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做為莫黃蓉(莫自娥)所提告的案件證物,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賠償歸還金額計算亦是如此!為此只有謝謝大家心領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W5uDHCbdXA 總統府不是一直問我受的教育嗎?影片裡這個13歲女孩的勇敢就是我受的教育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莫黃蓉被郭佩芝在先誣告妨害名譽之自白和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訴狀以及上傳雲端之已經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訴狀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和台灣執政當局由上到下都貪瀆的證物.,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同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莫立平是在761212日出生年齡小我23歲和莫立邦是在80411日出生年齡小我將近28,郭佩芝和莫皓然結婚時沒有通知我,懷莫立平和懷莫立邦生產時亦沒有通知我,而莫立平剛出生沒多久,郭佩芝夥同莊雲卿遂叫唆林麗燕將莫國勳的藥換過來致使莫國勳死亡,在醫院死的時候身上光溜溜的連一件衣服或是內褲都沒有穿,死得很沒有尊嚴,之後在莫立平三歲多以前,我只見過莫立平幾次,每次郭佩芝一看到我就馬上把莫立平帶走,連喊個稱呼;打招呼都不願意莫立平見到我對我打招呼,連吃年夜飯都沒有機會看到莫立平,所以自莫立平761212日出生至今103,我和莫立平面對面的時間加起來不到幾個小時,而莫立邦出生滿月酒時,莫自然有通知我去,結果郭佩芝一看到我尖叫:(是誰把妞子叫來參加滿月酒的,妞子丟臉),莫自然不好意思的說:(是我打電話叫妞子來的,妞子穿這樣氣質蠻好的啊 !)之後沒幾個月我就掉進了莊雲卿精心佈置的死亡陷阱裡,郭佩芝夥同莊雲卿聯合所有人將我嗜殺至只剩下一口氣棄屍之故意,郭佩芝和莫皓然結婚時沒有通知我,懷莫立平和懷莫立邦生產時亦沒有通知我,都是在我完全毫不知情自己的戶籍是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然而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親屬和莫自然還有莫皓然是完全知情而故意隱匿不告訴我真相故意不認我的,郭佩芝夥同莊雲卿及其親屬聯合莫皓然和莫自然和朱憶輝如此對我的一生蓄意有計劃性剝奪我出生呱呱落地的基本人權,便利其設計讓我一生都掉入其設計的陷阱裡,而莫立平和莫立邦出生後更加促使得莫郭兩家認為已有子祠,留著我萬一引致東窗事發致使其犯罪行為全部曝光,郭佩芝雖生了莫立平和莫立邦兩個孩子,卻在生下莫立平時殺莫國勳和生下莫立邦後嗜殺我至只剩下一口氣棄屍之故意,而今莊雲卿和郭佩芝又叫唆莫立平和莫立邦不擇手段的以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莫黃蓉行無義務之事同時間妨害莫黃蓉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觸犯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莫黃蓉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莫黃蓉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合併觸犯刑法第359條規定(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莫黃蓉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時觸犯刑法第360條規定(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莫黃蓉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為此莫立平和莫立邦以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所做的偽證不得採為證據,唯台灣陸軍官校已經驗過莫立平的DNA和莫立邦的DNA和莫黃蓉的DNA是由同一個生父莫皓然DNA所生下的可以採為佐證.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回復莫黃蓉的留言:(請寄媒體 不然不好處理 你留在FB上只會被當詐騙)
莫黃蓉回復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的問題:(我有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回復莫黃蓉的留言:(我說的是蘋果日報
這是個鬧大了才會處理的世界)
莫黃蓉回復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的問題:等鬧大上媒體才處理就已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同時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現在就已經貪瀆罪成立了
我在蘋果日報的網站也有貼文啊!各大報的網站也都有貼文啊!我的身世從100年我到忠孝東路四段5535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就聽到警局說:(還是記者厲害!叫新聞記者拍莫黃蓉各種角度的照片,結果莫黃蓉不同的每個角度的照片都有像到一個人.)在板橋地方法院我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審理時,我外出吃早餐都還有記者跟拍我吃早餐的樣子,連到淡水捷運搭車也有記者跟拍,直到板橋地方法院10062日判決書將我的訴訟案由篡改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後,就沒有看到記者跟著我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同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羈押~要件2)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得羈押之:南投縣政府必須逮捕羈押吳政賢;馮菊梅;馮局蕉;馮菊蓉;馮局美;許素芬;吳青峰等相關現行犯遞解至莫黃蓉在先被誣告的新北地方法檢察署審理之,以昭炯戒!以儆效尤!
皆因南投縣政府包庇轄下警員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莫黃蓉行無義務之事同時間妨害莫黃蓉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觸犯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莫黃蓉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莫黃蓉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合併觸犯刑法第359條規定(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莫黃蓉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時觸犯刑法第360條規定(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莫黃蓉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南投縣政府復又以同一隱匿自身警員犯有相關於莫黃蓉(即莫自娥)56年三歲多時,轄下員警吳政賢和馮菊梅及其親屬姻親等多名警員眷屬夥同周鳳生共同為淹滅犯罪事證遂聯合起來不登記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緣莫黃蓉(即莫自娥)53年在台灣南投出生,而在三歲多以前是由張淑賢的父親是莫黃蓉(即莫自娥)的監護人,卻因轄下員警吳政賢和馮菊梅及其親屬姻親等多名警員眷屬夥同周鳳生共同聯合犯罪因而致使莫黃蓉(即莫自娥)56年参歲多時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我,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有軍警眷屬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有馮菊梅的親屬軍警眷屬,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参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落實在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生命裡,至今許素芬的老公警局所長亦因隱匿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之身世相關之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而陞遷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同時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又復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復又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反覆的共同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同時反覆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同時以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搭配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搭配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又復以搭配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的違憲亂政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五十年連帶剝奪我生的女兒的人權21,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反覆搭配以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復又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共謀合夥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憲法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亦是轄下員警吳政賢的親屬夥同許素芬的老公警局所長聯合書記官呂姸妟共同隱匿包庇馮菊梅;馮菊美;馮菊蕉;馮菊蓉;吳政賢;許素芬;張炳煌;李俊宏;吳青峰及其親屬的犯罪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權利五十年因而致使告訴人持續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日子,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10062日判決前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早已經向南投我的生母張淑賢以及張淑賢的親屬證實了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DNA是張淑賢,(莫黃蓉即莫自娥)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DNA是莫皓然同時郭佩芝也第一次承認了,同時我的生母張淑賢和其直系血親我的外公和外婆和假裝路邊賣東西的阿姨嬸嬸們也都有承認了,但是板橋法院法官書記官卻聯合將我的案由竄改掉硬逼我要放棄財產繼承權才要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不斷以冤枉栽贓嫁禍製造給我不良的記錄作為要找人監護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藉口和理由,意圖繼續設計強盜走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未來會得到[因為我的身世持續受害五十年連帶女兒因此事受害21年而賠償的金錢]
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在100年多次拒絕我陳情更正我的戶籍後,遂在1011114日要求我必須帶有經法院判決確定書內容記載來龍去脈血親關係不存在的文件始得受理,接著郭佩芝便藉機以我說的事實陳述誣告我妨害名譽,為此所有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案件必須遞交郭佩芝在先誣告我妨害名譽的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之.
由於我的出生登記是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經過板橋地方法院我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被書記官林佩萱等人更改案由後,我又到總統府一再陳情,又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林麗蘭偽造文書,但是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陳雅琳等人又再度使用林麗蘭偽造的死亡證明兔脫刑事罪責,而我好幾次到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戶籍地陳情更正我的出生登記,我聽到我的生母張淑賢有到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承認是我的生母,也有到嘉義縣六家派出所承認是我的生母,莫自治改名莫皓然,也有向嘉義縣六家派出所承認是我的生父,DNA也驗過確實是莫黃蓉的生父,所以我才會到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我的戶籍,但是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書內容記載來龍去脈和血親關係不存在的文件使得受理,高等法院也問我怎麼回事,但是由於我自八十年被郭佩芝和莊雲卿嗜殺到只剩下一口氣後,自八十幾年開始我只在電腦和人談天,而且郭佩芝和莊雲卿夥同蘇誌明律師叫唆大家不準看我寫的訴狀又停掉我的facebook和我工作用的行銷網站,所以我就用拍影片事實陳述POyoutube,接著郭佩芝夥同蘇誌明律師就誣告我妨害名譽,所以我就將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來龍去脈都PO在網路上,因為所有我曾經接觸的人都被警告不準和我接觸看我的訴狀,所以我只好將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全部PO上網站,連結點都是郭佩芝在先誣告我妨害名譽由我親自遞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所有訴狀和台灣執政當局由上到下都貪瀆的證物.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莫黃蓉即莫自娥)昨天(103614)在路上買吃的東西回我租屋處位於: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587301,租套房一間,路上有幾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區清水派出所的警員不相信我,所以我再度寄email給土城分局和清水派出所,證物A29有我(莫黃蓉即莫自娥)56年住到67年住在台中育幼院的證明,台中育幼院郭愛玲和陳台花可以證明我在56年是三歲多進入台中育幼院,許雲斐和郭愛玲每天和我一起從小學忠孝國小開始一起走路上下學直到光明國中,證物Y有我每天走路上下學在台中市忠孝國小就讀畢業和我每天走路上下學在台中市光明國中就讀畢業的證明,還有我和偽造出生證明以及偽造死亡證明的林麗蘭戶籍從未放在一起過,可以證明我們互相不認識同時是只憑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而我在就讀 高雄左營中學雖然只在679月至68年上學期就讀半個學期,但是當時我(莫自娥)是班上的康樂股長,帶整班同學體育上課玩耍的,左營中學同學還有聯繫的只剩下蔣莉玲而已,從報稅資料我十幾歲開始就有繳房屋稅了,一開始有健保我就有繳健保費加入了健保了,證物E和我的報稅資料可以證明我在七十幾年間我買賣股票證卷交易所和元大證卷公司有我的交易資料,七十幾年我(莫自娥)住在台北市復興北路40010-5在臺北加入雅姿韻律中心每天跳韻律操認識王美麗;陳怡君;江少久;還有我在六十幾年開始在銀行開戶的戶頭進出的資料都可以證明我的年齡已經有五十歲了.103519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陳報狀和證物A22;證物A23;證物A24;證物A25;證物A26;證物A27;證物A28;證物A29;證物A30;證物E;證物D;證物K;證物U;證物Y;證物A4. - 
自民國91年我的女兒被認領子女的官司開始,法務部和士林地方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就一直驗DNA,一度驗了我女兒和莫皓然是孫子女的DNA是百分之九十幾,郭佩芝一度還對檢警調查單位誣賴我和莫皓然生下我女兒,我也一再被郭佩芝夥同莊雲卿下藥劑同時以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冤枉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同時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同時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同時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搭配共同使用觸犯刑法165條規定隱匿我的身世相關刑事案件共同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搧惑檢警調查單位追著嗜殺我,意圖永久淹 蓋我的身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2~職務已知事實)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搭配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1~公知事實)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是由以前的法務部調查局組長沈方正和士林地方法院還有總統府和檢警調查單位通知莫黃蓉,為此莫黃蓉不需要負責舉證責任,只需要將我的身世五十年做事實陳述就可以了.同時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全部是免責,依據刑法第311條規定(免責條件)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等到要更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做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 俱有生母血緣的張淑賢同時做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戶籍時才能遷戶籍還有一個冤因就是:93年呂憲章的親屬呂素幸的老公冤枉我是大陸人開始, 憲章及其親屬姻親使用以冤枉栽贓嫁禍追著嗜殺的方式對待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住在戲曲學校的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引起檢警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嘉 義縣警察局和嘉義縣六腳鄉六腳二號的管區嘉義縣六家派出所追查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大家要看看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家裡還有些什麼人同時親眼看著我(莫黃蓉即莫自娥)被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追著嗜殺至今,亦因此揭開了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之謎,為此我認為更正我的出生登記時我有義務必須告知相關單位以終結犯罪狀態同時終結犯罪的動機.
103年六月二日我在網路上看到批評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一直跳針,本人在此鄭重說明:[我的身世五十年的事實陳述因為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全部貪瀆不 肯結案同時製造偽證說我要將賠償金額捐給迫害剝奪我五十年人權的政府,同時間每天反覆問我相同的問題,而我只好每天回復相同的莫黃蓉即莫自娥五十年的身世 事實陳述,跳針是因為我的人生53年至103年五十年的經歷只有一次,所以講來講去都一樣一直重複講同樣的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販售偽造的出生 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除以更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以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張淑賢同時做莫 黃蓉的出生登記同時依據實際受損害面賠償歸還莫黃蓉和女兒的一生,否則就會一直跳針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販售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 ,這也可以證明人民都知道我的身世的真相了,政府不得在以人民不知道做藉口:淹滅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刑事案件,亦不得在使用林麗蘭偽造的死亡證明以 及不得在使用周胡敏和林麗蘭販售偽造的出生證明.只為了五院八部自身貪瀆的利益.
(part 1)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2)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3)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4)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5)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濫權隱匿檢察總長顏大和的犯罪實證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使用林麗蘭偽造變造的死亡證明同時使用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販售 偽造的出生證明同時反覆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同時以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搭配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搭 配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又復以搭配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的違憲亂政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我(莫黃蓉 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五十年連帶剝奪我生的女兒的人權21,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反覆搭配以觸犯憲法 17條規定復又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共謀合夥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 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憲法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因為新北市土城區是郭 佩芝和莊雲卿的勢力,同時新北地方法院也是書記官林佩萱更改我的案由的管轄法院,所以要終結犯罪狀態就要在郭佩芝在先誣告我妨害名譽的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和新北市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更改我的案由的管轄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更正我的出生登記,才能終結犯罪狀態和終結犯罪的動機
我必須一直講到法院判決書內容明文記載我的身世出生登記的來龍去脈和我的出生登記完全是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和偽造出生證明的周胡敏以及林麗蘭血親不存在為止.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我的出生登記的同時賠償歸還金額以每分每秒計算,一天24小時等於86400,一個月是乘以30天等於2592000,一年是乘以12個月等於31104000,50年是乘以50等於1555200000,還要再追加ㄧ月份至現在六月份的秒數.我的女兒的賠償歸還金額也是如此計算.還要當事人我的直系血親本人親自交付給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本人共同三方面簽訂協議書同時做我的出生登記.更正我的出生登記以後,若發生有人再以冤枉栽贓嫁禍羞辱凌遲我的方式對待我和女兒則必須以同等每分每秒賠償計算方式追加賠償金額給莫黃蓉和女兒.依據刑法第311條規定(免責條件) 一、莫黃蓉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軍方陸軍官校剝奪莫黃蓉出生身為人的基本人權和偷看莫黃蓉裸體之事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回復莫黃蓉的留言:(就鬧阿 我說過了 尤其是現在 這是個鬧大才處理的世界
去找敵對黨立委吧
南投不是國家治國的地方
莫黃蓉回復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幹嘛要鬧呢?我是站在合法的一邊我一直在打官司啊.憲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剝奪我的出生呱呱落地基本人權是一定要還給我的.台灣的政治人物和社會必須尊重我的出生呱呱落地基本人權,絕對不是因為自己貪瀆就叫我去鬧啊鬧啊,然後再以冤枉栽贓嫁禍製造冤獄給我藉機嗜殺我,如果台灣的社會必須經由鬧或是媒體報導才肯歸還給人民出生呱呱落地的基本人權的話,那你認為你和你的後代們會過什麼樣的日子呢?我的一邊親生親屬是做高科技的,一邊親生親屬是檢警調查單位的,如果我依造你們教的意思去做,他們剛好來個甕中捉鼈製造冤獄給我.藉口你看莫黃蓉就是這樣所以我們不認她.依據我國憲法我的一出生呱呱落地的基本人權必須在我一出生時就自動賦予生效跟隨我的出生而產生,因此依據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盜匪犯罪行為人所說的任何說詞都是現行犯正在作偽證,必須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同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羈押~要件2)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得羈押之:南投縣政府必須逮捕羈押吳政賢;馮菊梅;馮局蕉;馮菊蓉;馮局美;許素芬;吳青峰等相關現行犯遞解至莫黃蓉在先被誣告的新北地方法檢察署審理之,以昭炯戒!以儆效尤!檢警不依法辦理就是觸犯瀆職罪又繼續領薪水超過9000元以上的獲利就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貪瀆罪成立了.)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回復莫黃蓉的留言:(你不鬧案的話 政府可以吃你的案 所以你的問題才會延續到現在
現在是選舉期間 你找立委的話處理速度會快很多
現在不是正義主導世界
有力量的人決定正義
你想要快點勝訴就快去找立委議員
不然到時候打官司打到追訴期過了你也不能說什麼
他們照爽)
莫黃蓉 回復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追訴期是在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很顯然你從來沒有看過我的五十年事實陳述,我的出生登記目前仍然是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因為犯罪狀態行為沒有終了所以我的一生都仍然還在追訴期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莫黃蓉在被郭佩芝誣告妨害名譽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回復莫黃蓉的問題:(..我有看 只是以為偽造當天即為犯罪日
不過那不是重點 請看上篇留言重點)
莫黃蓉回復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立法院我也陳情過了,證物A23是立法院第8屆第壹會期第参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0400386;立法院議事處發文字號台立議字第1010700198;立法院程序委員發文字號台立程字第1022800474,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到處陳情,靜坐也做了,同時提告也都做了,到現在103年還不終結犯罪狀態,更正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戶籍,同時賠償歸還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回復莫黃蓉的留言:(是去找立委幫你打官司...
立法院不會管私事的)
莫黃蓉回復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請你們熟讀法律後和熟讀我的案由搧惑上至總統府下至市場賣菜阿婆全部犯罪 和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罪和淹滅刑事證據罪和偽證罪和誣告罪 ,再說吧!
同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網友和立法委員和媒體報導對於相關於莫黃蓉的身世相牽連之民刑事案件完全沒有實際和莫黃蓉親身面對面共同經歷50,對於莫黃蓉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所發表的追訴期過期只是憑藉個人生活經驗的意見或猜測,因此不得採為意見做為莫黃蓉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受害五十年經歷的證據.)

初步協議約定事項如下:法院判決書內容明文記載莫黃蓉(莫自娥)的身世出生登記的來龍去脈和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完全是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和偽造莫黃蓉(莫自娥)出生證明的周胡敏以及林麗蘭血親不存在文件.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同時賠償歸還金額以每分每秒計算,一天24小時等於86400,一個月是乘以30天等於2592000,或是乘以31天等於是2678400,本次賠償歸還金額以每秒US$45美元依照莫黃蓉(莫自娥)53年元月出生計算至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遞交至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收訖的那一秒鐘為計算賠償金額終止秒數,指定是由當事人莫黃蓉(莫自娥)的直系血親本人親自交付給莫黃蓉(即莫自娥)本人,同時間將莫黃蓉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三方面簽立約定書,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交付給莫黃蓉(莫自娥)本人.以上程序完成後莫黃蓉(莫自娥)必須將三方面簽立的約定書和簽立過程影片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做為莫黃蓉(莫自娥)所提告的案件證物,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賠償歸還金額計算一天24小時等於86400,一個月是乘以30天等於2592000,或是乘以31天等於是2678400,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實際受損害面依造莫黃蓉(莫自娥)懷孕賦予生命起計算至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遞交至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收訖的那一秒鐘為計算賠償金額終止秒數,為了便利莫黃蓉(莫自娥)的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和莫黃蓉(莫自娥)共同三方面簽訂協議書同時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建議莫黃蓉(莫自娥)更正出生登記的同時間由女兒的生父林國順親自將女兒林家瑤(莫家瑤)交付給生母莫黃蓉(莫家瑤),更正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以後,若發生有任何人犯有有期徒刑幾天刑期以上再以冤枉栽贓嫁禍羞辱凌遲的方式對待莫黃蓉(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則必須以本次所協議的賠償歸還金額每秒US$45美元的賠償歸還金額計算終止日起算再追加物價指數雙倍數至賠償金額親手遞交莫黃蓉(莫自娥)本人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本人親自收訖那一秒為計算賠償金額終止秒數.莫黃蓉(莫自娥)俱有生來憲法所賦予的財產繼承權,唯所繼承之財產和物業成負數時視為自動放棄所有財產繼承權,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同時俱有生來憲法所賦予的財產繼承權,唯所繼承之財產和物業成負數時視為自動放棄財產繼承權.同時依據刑法第311條規定(免責條件) 一、莫黃蓉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軍方陸軍官校和台灣執政當局夥同五院八部和檢警法務部法院調查單位剝奪莫黃蓉出生身為人的基本人權和偷看莫黃蓉裸體之事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遞交至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收訖的那一秒鐘為計算賠償金額終止秒數止,郭佩芝和莫立平和莫立邦必需已經撤回對莫黃蓉(莫自娥)誣告妨害名譽的訴訟和已經撤回其餘案件的所有訴訟.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及其親屬姻親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及其親屬姻親亦同時間必需已經撤回其餘案件的所有訴訟並放棄所有相關於莫黃蓉(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所有案件之抗辯權.否則視為違背約定事項規定:犯有有期徒刑幾天刑期以上再以冤枉栽贓嫁禍羞辱凌遲的方式對待莫黃蓉(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則必須以本次所協議的賠償歸還金額每秒US$45美元的賠償歸還金額計算終止日起算再追加物價指數雙倍數至賠償金額親手遞交莫黃蓉(莫自娥)本人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本人親自收訖那一秒為計算賠償金額終止秒數.僅此!
初步協議約定事項(103621
103624日增加初步協議事項如下: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同時三方面簽下切結書,1.莫黃蓉(莫自娥)簽下確定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而偽登記成同父異母的哥哥莫自治(莫皓然)確定是莫黃蓉(莫自娥)的親生生父,唯莫黃蓉(莫自娥)的生母張淑賢自己已經先採樣過DNA和莫黃蓉(莫自娥)驗過確定是生母的DNA,而莫黃蓉(莫自娥)在和生父莫皓然(莫自治)以及生母張淑賢同時做出生登記時必須同時採樣生父莫皓然(莫自治);生母張淑賢和莫黃蓉(莫自娥)三人的DNA再自己做一次三人DNA檢驗並將過程錄影影片上傳至youtube後將結果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生父莫皓然(莫自治)必需簽下切結書早在80年就驗過DNA確定和莫黃蓉(莫自娥)是親生父女關係,幾十年以前就已經確定是莫黃蓉(莫自娥)的生父無誤.3.生母張淑賢必需簽下切結書早就找到莫黃蓉(莫自娥)幾十年了,同時驗過莫黃蓉(莫自娥)DNA早就確定是莫黃蓉(莫自娥)是親生生母無誤,三方面簽下切結書時三方面的內文必需陳述莫黃蓉(莫自娥)所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述的所有訴狀和所有證物全部是事實陳述.三方面對切結書內容負責完全法律民刑事責任.

莫黃蓉(莫自娥)給家瑤的家書:

媽媽聽說你很在意媽媽告訴你爸爸已經死了的事情,這一點你的爸爸林國順應該負責向你解釋清楚絕對不是媽媽的錯誤,原因是因為你在就讀小學一年級以前,媽媽曾經很多次私下請朋友向警方調你爸爸林國順的資料,只有第一次曾經調到過,從第二次開始媽媽再請相同的朋友要再調閱你爸爸林國順的資料時,相同的朋友的回答竟然是同名同姓的林國順有很多個,但是沒有媽媽說的年紀和地址的林國順,都是不學好的資料,有些朋友反而反問媽媽:{你說的林國順沒有這個人,會不會是你記錯了,或是已經死了,像你長得這麼漂亮生的女兒又這麼優秀,怎麼可能有人捨得拋棄你們},媽媽覺得有人滲透媽媽的朋友圈而且他們對待你的態度媽媽知道後和他們斷交了,有時候在外飲食時會聽到:(林國順死了之類的話),媽媽也找不到你爸爸林國順,我也曾經打過很多電話給林國順的爸爸和媽媽,但是你爸爸林國順仍然沒有出現負責,所以媽媽只好相信你爸爸死了,直到你發生車禍後,媽媽看到事實有一群人躲在後面追著迫害你和我,一定要找出真相,而91年能找出你爸爸林國順是靠很多位友人的幫忙,例如沈方正;連鳳翔;呂振發;黃文彬,老鄧,91年當年是蔣莉玲叫我找呂振發幫忙處理你的車禍事情,91年當時已經幾個月沒有和呂振發來往聯絡了,我又不能相信呂振發,所以當我找呂振發幫忙時,同時告訴呂振發:{我要找我女兒的爸爸,你可不可以幫我,}同時我又告訴沈方正:{我要找我女兒的爸爸,你可不可以幫我},就這樣沈方正找了連鳳翔律師幫忙,呂振發找了老鄧幫忙,媽媽又到處打電話請警察幫忙有一個舊的地址,好不容易戶政事務所說舊地址換新地址了,媽媽等於動員了所有的人際關係才幫你找到舊地址換成了現在的新地址,但是仍然不能確定住在裡面的是你爸爸,所以又請人打聽裡面是不是住著林國順和蕭美惠,但是沒有人肯正面回答媽媽:{91年時只說十幾年沒有換過屋主.}媽媽只憑這樣一個舊地址才找到你爸爸林國順,結果還被你爸爸羞辱說:{老莫!你也有今天喔!}蕭美惠還叫唆連鳳翔律師言詞侮辱媽媽:{你懷孕五個月時為什麼不到路邊隨便找一個男人去打掉胎.}媽媽又親眼看到林國順和蕭美惠居然將我唯一相依為命的女兒丟到孤兒院去,然後蕭美惠又再誣告媽媽妨害家庭,91年整個認領子女過程家瑤親眼目睹何以還忍心苛責媽媽呢?直到今日家瑤的爸爸看到媽媽就繞道走了,媽媽已經二十年不曾靠自己的能力找到你爸爸林國順,這些都可以證明83年你的爸爸林國順是惡意遺棄莫黃蓉(莫自娥)和林家瑤(莫家瑤;莫立鸝),媽媽在82年生下家瑤時仍然不知道自己的身世是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沒有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所以替你取名字莫立鸝,之後才改名家瑤,所以家瑤內心真的認為媽媽是故意騙你說爸爸已經死了,還是媽媽自己也受騙呢?由於家瑤心裡一直很在意過去發生和媽媽一起生活沒有爸爸的事,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盜匪為了阻止媽媽和莫皓然和張淑賢同時做出生登記並且以每秒$45美元賠償歸還我們,所以一再地炒作這件事,林國順應該澄清當年是為了自己生意上的獲利和持續的利益惡意遺棄莫黃蓉(莫自娥)和林家瑤(莫家瑤),因為媽媽無法和偽證共處,至於未來家瑤回媽媽身邊後和你爸爸若要見面,很容易被冤枉栽贓嫁禍給家瑤和莫黃蓉(莫自娥)後詐欺我們的錢財,所以如果家瑤要和爸爸林國順面對面見面的話,維安人員和媽媽要在現場作證,免得被設計走錢財.懂嗎?
10135日莫黃蓉(莫自娥)遞交臺灣高等法院收狀處"鍾秀慧"之民事通知解除委任狀.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XhlOGQxM0pBS2s/edit?usp=sharing
莫黃蓉(莫自娥)依據刑事訴訟法158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2~職務已知事實):莫黃蓉(莫自娥)自民國83年買下已經居住了十幾年的居住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南勢埔47巷23號3樓由於郭佩芝和莊雲卿使用以冤枉栽贓嫁禍各種重大刑案的首謀嫁禍給莫黃蓉(莫自娥)的犯罪手段搧惑檢警法院法務部調查單位製造各種意外事件使用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犯罪方法落實在莫黃蓉(莫自娥)的日常生活每分每秒中致使莫黃蓉(莫自娥)每分每秒生活在恐懼中,復又派蔡雪貞和張炳文在樓下二樓故意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莫自娥),意圖綁架莫黃蓉(莫自娥)搧惑軍方製造輪暴莫黃蓉(莫自娥)的誣陷陷阱,所以100年秋天我看到我就讀台中市忠孝國小小學時曾接我到露營現場教我在地上寫大字書法和教過我攀岩的舅舅現在是偵辦重大案件,舅舅又到了新北市淡水水源派出所後,致使我警覺到我在80年時被嗜殺至只剩下一口氣時的兇手是因為我的身世要淹滅證據所以追著殺我的,為了求證追殺我的兇手至今是否仍然有犯罪行為,為此我在100年12月初從”新北市淡水區南勢埔47巷23號3樓”搬到”新北市土城區福安街80-2號3樓”居住至102年4月26日搬到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587巷30號1樓內有很多房間,唯莫黃蓉只有租用套房一間,其他房間的居住者全部都是不認識的陌生人居住 ,以上之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莫黃蓉不必負責舉證責任。 (101偵字第31301號格股)10228日在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時當庭遞呈之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第壹頁至第壹拾玖頁和證物P
證物P:被告莫黃蓉租屋:新北市土城區福安街80-23樓匯入房租至土地銀行095005145938.102年元月份和102年2月份和102年3月份的房屋租金新台幣$8000元整是直接存入土地銀行095005145938房東林政鑫的帳號
當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每天有警車一直跟著莫黃蓉(莫自娥)地址: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三段164
 (101偵字第31301號格股)刑事聲請變更地址狀證物X保護個資法所以沒有公佈,莫黃蓉(莫自娥)在102年4月26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聲請變更地址狀通知法院已經搬家,同時莫黃蓉(莫自娥)搬到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587巷30號1樓租套房一間,搬家搬好後有就近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報流動戶口,唯值班警員告知:現在已經不需要報流動戶口了.
截至103625日初步協議約定事項如內文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jZ3UmVnYVltQm8/edit?usp=sharing
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如果不肯受理莫黃蓉(莫自娥)和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DNA的莫皓然(莫自治)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DNA的張淑賢到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同時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時則觸犯以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觸犯戶籍法第23條(戶籍撤銷登記義務)規定:莫黃蓉(莫自娥)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同時間自始無效,且莫黃蓉(莫自娥)自100年12月居住在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管轄地至今103年應為莫黃蓉(莫自娥)只憑偽造出生證明戶籍撤銷之登記,否則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以推脫之詞、濫權假藉不懂法律同時故意誤導使訴訟延宕至今致使莫黃蓉(莫自娥)和莫皓然(莫自治)和張淑賢和林家瑤(莫家瑤)祖孫四代行無義務之事,同時間有計劃性貪瀆的妨害莫黃蓉(莫自娥)和莫皓然(莫自治)和張淑賢和林家瑤(莫家瑤)祖孫四代同時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呱呱落地基本身為人的基本人權行使權利,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和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夥同檢警法務部法院調查單位為兔拖自身刑事罪責,而以觸犯憲法同時以觸犯刑事訴訟法同時以觸犯刑法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同時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同時以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以觸犯戶籍法之犯罪淹滅罪證方法同時以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莫自娥)以達到嗜殺莫黃蓉(莫自娥)滅口和職位上貪瀆的目的行為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儆效尤!








由於莫黃蓉(莫自娥)正在訴訟中所以絕對不行更改名字,自從921118日被郭佩芝和莊雲卿不但叫唆做地下期貨的叫呂振發花了幾個月的時間說服我要我改名字後,同時郭佩芝和莊雲卿還一直以莫黃蓉的名字和莫自娥不一樣來硬凹我是另一個人,張淑賢找到我已經十幾年了從92年至今103年十幾年了,所以除非是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DNA的張淑賢同時和莫黃蓉(莫自娥)做出生登記同時間以每秒$45美元賠償歸還我的一生後,不但要終結所有的訴訟結案後,同時我的兩邊親屬姻親必需親自簽下已經完全確定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確定是事實,絕對不會再提起異議再審等切結書亦絕不會以我的名字已經改名不一樣來冤枉栽贓嫁禍給我等切結書內容後遞交法院,莫黃蓉(莫自娥)才會考慮要不要改名字.

莫黃蓉(莫自娥)給家瑤的家書:

家瑤:吃飯的路上,一群莫名其妙的人一直用維基密碼說:粟鵬飛要替你爭取嫁人的權利,媽媽認為第一粟鵬飛和我連路人甲乙丙丁的關係都沒有,憑什麼和我談我女兒的終身大事,我的女兒的終身大事要在媽媽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基本權利登記完成後,家瑤和人交往家庭來往時才會得到最基本身為人的基本尊重,而粟鵬飛和林麗蘭及其親屬不但剝奪你的母親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出生登記基本人權,同時所獲利的不法所得還是在56年你的母親三歲多的年紀時將你的母親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林麗蘭夥同周胡敏詐欺一筆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一部分拿去付清向林麗蘭買偽造出生證明的尾款後,你的母親被周鳳生和周胡敏等鐵鏈鎖著腳踝虐待後,周胡敏復又搧惑你的曾祖父莫國勳將你的媽媽丟送到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以每天清晨藤條打至你的媽媽完全清醒過來,藉此恫嚇你的媽媽將你的媽媽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你和粟鵬飛在91年認領子女的訴訟以前完全不認識,媽媽從未親自將這些盜匪介紹給你過,所以戲曲學校找來和你接近的或是郭佩芝和莊雲卿為了叫唆人冤枉栽贓嫁禍給你而找來和你接近的,這些都不是你要承擔的後果,你完全不用理會的,媽媽自56年三歲多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丟送到台中育幼院以後在99年12月中旬親眼見到和媽媽長得很相似的外公以前,這段四十四年的歲月裡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身世,除了莫自然以外媽媽亦從未介紹過媽媽有血親的親人給你認識過,所以你只要考慮你回到媽媽身邊以後,我們母女如何創造就業機會就好了,你不在媽媽的身邊時媽媽就一直打官司.媽媽認為你未來和媽媽相處時交友可以透過相同的人生價值人生觀方面認識交往,你和媽媽一起住過很多年應該知道,如果要叫你一輩子照顧一個和你不太合的異性,還要照顧他的飲食起居擔心他在外面的一舉一動,吵架了分開還要分走你的財產,每天被管東管西約束,還要綁住你不準你發展能力比他強,還要跑來一堆你根本連關心都不想關心的人和你每天應酬講一些你連聽都會吐的話題,為何我們母女不可以選擇專心發展自己的事業人生呢?依照自己的意思培育我們母女的下一代呢?但是如果在發展人生事業的路途上,家瑤若有碰上同樣的人生價值觀或同樣人生理想相同的人想變成ㄧ家人時可以讓他展現真心誠意入贅媽媽的家啊!可以省掉一對亂七八糟的姻親騷擾.
莫黃蓉(莫自娥)給家瑤的家書:
家瑤:媽媽半夜被維機密碼叫醒,因為他們說你爸爸那邊的親屬姻親正在替你談賠償歸還金額,名不正言不順不但無法有完滿結局,反而會替你帶來持續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的日子的冤因是:
()以郭佩芝和莊雲卿的角度立場:郭佩芝和莊雲卿沒有在80年強盜你物業嗜殺你至一口氣棄屍之故意,當時你還沒出生,而且是莫黃蓉(莫自娥)懷孕九個月生下你的,懷胎懷著你的時候被追著嗜殺的是莫黃蓉(莫自娥),養大你至小學四年級的也是莫黃蓉(莫自娥),而且玉鳳和蕭美惠是郭佩芝和莊雲卿安排在你爸爸身邊為了防止媽媽的身世東窗事發時的第二步棋子,所以除了媽媽有立場替你求償以外,其他你爸爸圈子的人都已經變成是郭佩芝和莊雲卿冤枉栽贓嫁禍給我和你持續迫害我和你的共犯幾十年了,如果代替你談求償金額再加上郭佩芝和莊雲卿的律師團找渣則變成是勒索了,反而會替你帶來無止盡被告的訴訟,絕對不宜啦!
()以國家檢警調查單位的角度立場:你也該知道真相了,當初你爸爸會拋棄媽媽的原因之一也是媽媽太過正派老實無法同流合污,而你爸爸的家族事業都是媽媽絕對無法認同的行為,所以你爸爸身邊的人替你談求償金額等於是黑吃黑,以國家檢警調查單位的角度立場是會藉機會沒收不發還給你的,只有媽媽是受害五十年的人再加上原本郭佩芝和莊雲卿名下的所有產業物業原本就是以欺瞞媽媽的身世後,見財起謀財害莫黃蓉(莫自娥)的命之心,搶盜走媽媽的所有產業物業復又嗜殺媽媽至只剩下一口氣棄屍之故意的,理所當然必須發還給受害五十年有餘的媽媽莫黃蓉(莫自娥),任何人都不具任何立場替媽媽談求償是因為媽媽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人權從出生就被剝奪,而其他人都使用周胡敏和林麗蘭和郭佩芝和莊雲卿等人所製造的偽證作偽證對我和你以冤枉栽贓嫁禍的對待方式剝奪我和你的人權,代替你談賠償歸還金額有極度的損害到主要受害五十年的莫黃蓉(莫自娥)作為親生母親撫養你的權益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使用周胡敏和林麗蘭和郭佩芝和莊雲卿等人所製造的偽證作偽證、脅迫使林家瑤做人質意圖使主要受害五十年有餘的莫黃蓉(莫自娥)和林家瑤(莫家瑤)行無義務之事同時妨害莫皓然;張淑賢;莫黃蓉(莫自娥);林家瑤(莫家瑤)行使莫黃蓉(莫自娥)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出生登記基本權利,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妨害莫皓然;張淑賢;莫黃蓉(莫自娥);林家瑤(莫家瑤)行使莫黃蓉(莫自娥)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出生登記基本權利者,皆為便利搶盜走賠償歸還金額之強盜犯罪行為作為殺價賠償歸還金額的手段觸犯數罪名,數罪併罰,從一重處斷.
(三)以周胡敏和她的八個孩子的角度立場:由於周胡敏和她的八個孩子是聯合起來在媽媽莫黃蓉(莫自娥)三歲多56年時是綁架活埋媽媽莫黃蓉(莫自娥)並沒有綁架活埋你林家瑤(莫家瑤)因為當時你林家瑤(莫家瑤)都還沒有出生,所以周胡敏和周鳳生及其親屬姻親不但可以藉此兔脫民事賠償歸還金額同時亦藉此兔脫刑事被告罪責也不願意賠償歸還給你,反而會硬凹對莫家付出了一輩子的心血.繼續詐欺你剝奪你的人權.
(四)以林麗蘭和粟鵬飛及其親屬姻親的角度立場:林麗蘭和粟鵬飛及其親屬姻親也會藉此兔脫民事賠償歸還金額同時亦藉此兔脫刑事被告罪責也不願意賠償歸還給你,還會硬凹又沒有買賣你的偽造出生證明反而對你的人生有功勞要詐欺你和你的後代付費.

()以媽媽的角度立場:如果媽媽莫黃蓉(莫自娥)的生父莫皓然和媽媽莫黃蓉(莫自娥)的生母張淑賢和媽媽莫黃蓉(莫自娥)同時做出生登記時,林國順沒有將林家瑤(莫家瑤)帶到現場託付給莫黃蓉(莫自娥)的話,那莫黃蓉(莫自娥)基於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人權人身安全著想,莫黃蓉(莫自娥)便只能先談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賠償歸還金額,因為如果林家瑤(莫家瑤)不在現場未來要準備和莫黃蓉(莫自娥)一起共同生活的話,玉鳳和林國順的親屬姻親就會找律師從法院拿走莫黃蓉(莫自娥)替林家瑤(莫家瑤)求償到的賠償金額同時還可以殺了莫黃蓉(莫自娥)繼承莫黃蓉(莫自娥)的賠償金額,但是莫黃蓉(莫自娥)是不可能給他們機會做這樣的事情,所以如果林國順不願意將我的女兒林家瑤(莫家瑤)改為由莫黃蓉(莫自娥)照顧撫育的話,那就先分兩段:第一段先談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同時賠償歸還金額每秒$45美元計算至莫黃蓉(莫自娥)親自收訖的那一秒鐘為計算賠償金額終止秒數,第二段莫黃蓉(莫自娥)再打官司向他們求償一次給我女兒林家瑤(莫家瑤).替你談賠償歸還金額只是為了殺價賠償歸還金額的手段,不論結果如何還是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對待你的一生,對你的一生完全沒有實質上的改善,亦無法終止目前的犯罪動機,唯有依造媽媽莫黃蓉(莫自娥)的方式終結所有的犯罪狀態和終結所有的犯罪動機:103 624日增加初步協議事項如下: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 出生登記的同時三方面簽下切結書,1.莫黃蓉(莫自娥)簽下確定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 偽登記成同父異母的哥哥莫自治(莫皓然)確定是莫黃蓉(莫自娥)的親生生父,唯莫黃蓉(莫自娥)的生母張淑賢自己已經先採樣過DNA和莫黃蓉(莫自娥) 過確定是生母的DNA,而莫黃蓉(莫自娥)在和生父莫皓然(莫自治)以及生母張淑賢同 時做出生登記時必須同時採樣生父莫皓然(莫自治);生母張淑賢和莫黃蓉(莫自娥)三人的DNA再自己做一次三人DNA檢驗並將過程錄影影片上傳至 youtube後將結果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生父莫皓然(莫自治)必需簽下切結書早在80年就驗過DNA確定和莫黃蓉(莫自娥)是親生父女關係, 幾十年以前就已經確定是莫黃蓉(莫自娥)的生父無誤.3.生母張淑賢必需簽下切結書早就找到莫黃蓉(莫自娥)幾十年了,同時驗過莫黃蓉(莫自娥)DNA 早就確定是莫黃蓉(莫自娥)是親生生母無誤,三方面簽下切結書時三方面的內文必需陳述莫黃蓉(莫自娥)所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述的所有訴狀和所有證物 全部是事實陳述.三方面對切結書內容負責完全法律民刑事責任.
103年6月21日初步協議約定事項如下:法院判決書內容明文記載莫黃蓉(莫自娥)的身世出生登記的來龍去脈和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完全是只憑周胡 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和偽造莫黃蓉(莫自娥)出生證明的周胡敏以及林麗蘭血親不存在文件.同時間外省 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同時賠償歸還金額以每分每秒計算,一 天24小時等於86400秒,一個月是乘以30天等於2592000秒,或是乘以31天等於是2678400秒,本次賠償歸還金額以每秒US$45美元依 照莫黃蓉(莫自娥)在53年元月出生計算至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遞交至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收訖的那一秒鐘為計算 賠償金額終止秒數,指定是由當事人莫黃蓉(莫自娥)的直系血親本人親自交付給莫黃蓉(即莫自娥)本人,同時間將莫黃蓉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三方面簽立約 定書,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交付給莫黃蓉(莫自娥)本人.以上程序完成後莫黃蓉(莫自娥)必須將三方面簽立的約定書和簽立過程影片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做為莫黃蓉(莫自娥)所提告的案件證物,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賠償歸還金額計算一天24小時等於86400秒,一個月是乘以30天等於 2592000秒,或是乘以31天等於是2678400秒,女兒林家瑤(莫家瑤)的實際受損害面依造莫黃蓉(莫自娥)懷孕賦予生命起計算至莫黃蓉(莫自 娥)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遞交至莫黃蓉(莫自娥)本人親自收訖的那一秒鐘為計算賠償金額終止秒數,為了便利莫黃蓉(莫自娥)的生父莫皓 然和生母張淑賢和莫黃蓉(莫自娥)共同三方面簽訂協議書同時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建議莫黃蓉(莫自娥)更正出生登記的同時間由女兒的生父林國順 親自將女兒林家瑤(莫家瑤)交付給生母莫黃蓉(莫家瑤),更正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以後,若發生有任何人犯有有期徒刑幾天刑期以上再以冤枉栽贓嫁禍 羞辱凌遲的方式對待莫黃蓉(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則必須以本次所協議的賠償歸還金額每秒US$45美元的賠償歸還金額計算終止日起算再追加物 價指數雙倍數至賠償金額親手遞交莫黃蓉(莫自娥)本人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本人親自收訖那一秒為計算賠償金額終止秒數.莫黃蓉(莫自娥)俱有生來憲法所 賦予的財產繼承權,唯所繼承之財產和物業成負數時視為自動放棄所有財產繼承權,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同時俱有生來憲法所賦予的財產繼承權,唯所繼承之財 產和物業成負數時視為自動放棄財產繼承權.同時依據刑法第311條規定(免責條件) 一、莫黃蓉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軍方陸軍官校和台灣執政當局夥同五院八部和檢警法務部法院調查單位剝奪莫黃蓉出生身為人的基本人權和偷看莫黃蓉裸體之事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 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遞交至莫黃蓉(莫自娥)本 人親自收訖的那一秒鐘為計算賠償金額終止秒數止,郭佩芝和莫立平和莫立邦必需已經撤回對莫黃蓉(莫自娥)誣告妨害名譽的訴訟和已經撤回其餘案件的所有訴 訟.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及其親屬姻親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及其親屬姻親亦同時間必需已經撤回其餘案件的所 有訴訟並放棄所有相關於莫黃蓉(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所有案件之抗辯權.否則視為違背約定事項規定:犯有有期徒刑幾天刑期以上再以冤枉栽贓嫁禍羞辱凌遲 的方式對待莫黃蓉(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則必須以本次所協議的賠償歸還金額每秒US$45美元的賠償歸還金額計算終止日起算再追加物價指數雙 倍數至賠償金額親手遞交莫黃蓉(莫自娥)本人和女兒林家瑤(莫家瑤)本人親自收訖那一秒為計算賠償金額終止秒數.僅此!
初步協議約定事項(103年6月21日)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VGtwbkR3a21tLUE/edit?usp=sharing
莫黃蓉(莫自娥)要在新北市土城工業區郭佩芝在先誣告莫黃蓉(莫自娥)妨害名譽的地區戶政事務所更正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以示清白.
網路上國防部發言人"賴泓瑜"回復莫黃蓉的留言: (要反映去別的地方 莫名其妙)
莫黃蓉回復國防部發言人"賴泓瑜"的留言:(你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時觸犯刑法304條規定(強制 )同時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之權.依據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之權.同時依據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 之自由.依據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以強暴、脅迫或是不正之法和以觸犯刑法第358條規定(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莫黃蓉的帳號密碼、破解 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莫黃蓉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時以觸犯刑法第359條規定(破壞電磁紀錄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莫黃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時以觸犯刑法第360條規定(干擾電 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莫黃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使莫黃蓉行無義務之事 復又妨害莫黃蓉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網路上國防部發言人"張火生"回復莫黃蓉的留言:( 奇怪專校入伍怎麼會跟DNA扯上關系,是回錯地方嗎)
莫黃蓉回復網路上國防部發言人"張火生"的留言: (依據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之權.同時依據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依據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 強暴、脅迫或是不正之法和以觸犯刑法第358條規定(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莫黃蓉的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 入侵莫黃蓉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時以觸犯刑法第359條規定(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莫黃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時以觸犯刑法第360條規定(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 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莫黃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使莫黃蓉行無義務之事復又妨害莫黃蓉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
103年6月24日增加初步協議事項如下: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莫黃蓉(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的同時三方面簽下切結書,1.莫黃蓉(莫自娥)簽下確定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而偽登記成同父異母的哥哥莫自治(莫皓然)確定是莫黃蓉(莫自娥)的親生生父,唯莫黃蓉(莫自娥)的生母張淑賢自己已經先採樣過DNA和莫黃蓉(莫自娥)驗過確定是生母的DNA,而莫黃蓉(莫自娥)在和生父莫皓然(莫自治)以及生母張淑賢同時做出生登記時必須同時採樣生父莫皓然(莫自治);生母張淑賢和莫黃蓉(莫自娥)三人的DNA再自己做一次三人DNA檢驗並將過程錄影影片上傳至youtube後將結果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生父莫皓然(莫自治)必需簽下切結書早在80年就驗過DNA確定和莫黃蓉(莫自娥)是親生父女關係,幾十年以前就已經確定是莫黃蓉(莫自娥)的生父無誤.3.生母張淑賢必需簽下切結書早就找到莫黃蓉(莫自娥)幾十年了,同時驗過莫黃蓉(莫自娥)DNA早就確定是莫黃蓉(莫自娥)是親生生母無誤,三方面簽下切結書時三方面的內文必需陳述莫黃蓉(莫自娥)所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述的所有訴狀和所有證物全部是事實陳述.三方面對切結書內容負責完全法律民刑事責任.
我又不是謝才霈生的,幹嘛和他處理我的出生登記.莫立平年齡比我小23歲,我如何和他處理我的出生登記.莫立邦年齡比我小28歲我如何和他處理我的出生登 記.我又不是莫自然生的,如何和她處理我的出生登記.莫立平和莫立邦還有莫自然都是旁系的親屬而已無法做我的出生登記.唯有莫皓然是和莫黃蓉實際俱有親生 生父的血緣DNA可以做我的出生登記,但是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親生生母血緣DNA的張淑賢也必須同行共同一起同時間做莫黃蓉的出生登記,否則郭佩芝和莊雲 卿會冤枉栽贓嫁禍硬凹和舞女生的每分每秒羞辱我們.如果是莫皓然不出面處理我的出生登記,只有實際俱有親生生母DNA的張淑賢出面處理我的出生登記,則郭 佩芝和莊雲卿又會冤枉栽贓嫁禍硬凹和游民生的每分每秒羞辱我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莫黃蓉被郭佩芝在先誣告妨害名譽之自白和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訴狀以及上傳雲端之已經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訴狀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和台灣執政當局由上到下都貪瀆的證物.,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103年6月21日初步協議約定事項(請放大圖片看)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回復莫黃蓉的留言:(請寄媒體 不然不好處理 你留在FB上只會被當詐騙)
莫黃蓉回復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的問題:(我有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回復莫黃蓉的留言:(我說的是蘋果日報
這是個鬧大了才會處理的世界)
莫黃蓉回復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的問題:等鬧大上媒體才處理就已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同時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現在就已經貪瀆罪成立了
我在蘋果日報的網站也有貼文啊!各大報的網站也都有貼文啊!我的身世從100年我到忠孝東路四段5535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就聽到警局說:(還是記者厲害!叫新聞記者拍莫黃蓉各種角度的照片,結果莫黃蓉不同的每個角度的照片都有像到一個人.)在板橋地方法院我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審理時,我外出吃早餐都還有記者跟拍我吃早餐的樣子,連到淡水捷運搭車也有記者跟拍,直到板橋地方法院10062日判決書將我的訴訟案由篡改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後,就沒有看到記者跟著我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同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羈押~要件2)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得羈押之:南投縣政府必須逮捕羈押吳政賢;馮菊梅;馮局蕉;馮菊蓉;馮局美;許素芬;吳青峰等相關現行犯遞解至莫黃蓉在先被誣告的新北地方法檢察署審理之,以昭炯戒!以儆效尤!
皆因南投縣政府包庇轄下警員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莫黃蓉行無義務之事同時間妨害莫黃蓉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觸犯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莫黃蓉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莫黃蓉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合併觸犯刑法第359條規定(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莫黃蓉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時觸犯刑法第360條規定(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莫黃蓉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南投縣政府復又以同一隱匿自身警員犯有相關於莫黃蓉(即莫自娥)在56年三歲多時,轄下員警吳政賢和馮菊梅及其親屬姻親等多名警員眷屬夥同周鳳生共同為淹滅犯罪事證遂聯合起來不登記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緣莫黃蓉(即莫自娥)是53年在台灣南投出生,而在三歲多以前是由張淑賢的父親是莫黃蓉(即莫自娥)的監護人,卻因轄下員警吳政賢和馮菊梅及其親屬姻親等多名警員眷屬夥同周鳳生共同聯合犯罪因而致使莫黃蓉(即莫自娥)在56年参歲多時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我,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有軍警眷屬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有馮菊梅的親屬軍警眷屬,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参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落實在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生命裡,至今許素芬的老公警局所長亦因隱匿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之身世相關之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而陞遷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同時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又復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復又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反覆的共同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同時反覆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同時以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搭配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搭配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又復以搭配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的違憲亂政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五十年連帶剝奪我生的女兒的人權21年,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反覆搭配以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復又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共謀合夥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憲法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亦是轄下員警吳政賢的親屬夥同許素芬的老公警局所長聯合書記官呂姸妟共同隱匿包庇馮菊梅;馮菊美;馮菊蕉;馮菊蓉;吳政賢;許素芬;張炳煌;李俊宏;吳青峰及其親屬的犯罪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權利五十年因而致使告訴人持續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日子,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緣100年6月2日判決前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早已經向南投我的生母張淑賢以及張淑賢的親屬證實了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DNA是張淑賢,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DNA是莫皓然同時郭佩芝也第一次承認了,同時我的生母張淑賢和其直系血親我的外公和外婆和假裝路邊賣東西的阿姨嬸嬸們也都有承認了,但是板橋法院法官書記官卻聯合將我的案由竄改掉硬逼我要放棄財產繼承權才要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不斷以冤枉栽贓嫁禍製造給我不良的記錄作為要找人監護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藉口和理由,意圖繼續設計強盜走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未來會得到[因為我的身世持續受害五十年連帶女兒因此事受害21年而賠償的金錢]
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在100年多次拒絕我陳情更正我的戶籍後,遂在101年11月14日要求我必須帶有經法院判決確定書內容記載來龍去脈血親關係不存在的文件始得受理,接著郭佩芝便藉機以我說的事實陳述誣告我妨害名譽,為此所有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案件必須遞交郭佩芝在先誣告我妨害名譽的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之.
由於我的出生登記是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經過板橋地方法院我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被書記官林佩萱等人更改案由後,我又到總統府一再陳情,又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林麗蘭偽造文書,但是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陳雅琳等人又再度使用林麗蘭偽造的死亡證明兔脫刑事罪責,而我好幾次到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戶籍地陳情更正我的出生登記,我聽到我的生母張淑賢有到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承認是我的生母,也有到嘉義縣六家派出所承認是我的生母,莫自治改名莫皓然,也有向嘉義縣六家派出所承認是我的生父,DNA也驗過確實是莫黃蓉的生父,所以我才會到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我的戶籍,但是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書內容記載來龍去脈和血親關係不存在的文件使得受理,高等法院也問我怎麼回事,但是由於我自八十年被郭佩芝和莊雲卿嗜殺到只剩下一口氣後,自八十幾年開始我只在電腦和人談天,而且郭佩芝和莊雲卿夥同蘇誌明律師叫唆大家不準看我寫的訴狀又停掉我的facebook和我工作用的行銷網站,所以我就用拍影片事實陳述PO上youtube,接著郭佩芝夥同蘇誌明律師就誣告我妨害名譽,所以我就將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來龍去脈都PO在網路上,因為所有我曾經接觸的人都被警告不準和我接觸看我的訴狀,所以我只好將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全部PO上網站,連結點都是郭佩芝在先誣告我妨害名譽由我親自遞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所有訴狀和台灣執政當局由上到下都貪瀆的證物.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昨天(103年6月14日)在路上買吃的東西回我租屋處位於: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587巷30號1樓,租套房一間,路上有幾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區清水派出所的警員不相信我,所以我再度寄email給土城分局和清水派出所,證物A29有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從56年住到67年住在台中育幼院的證明,台中育幼院郭愛玲和陳台花可以證明我在56年是三歲多進入台中育幼院,許雲斐和郭愛玲每天和我一起從小學忠孝國小開始一起走路上下學直到光明國中,證物Y有我每天走路上下學在台中市忠孝國小就讀畢業和我每天走路上下學在台中市光明國中就讀畢業的證明,還有我和偽造出生證明以及偽造死亡證明的林麗蘭戶籍從未放在一起過,可以證明我們互相不認識同時是只憑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而我在就讀 高雄左營中學雖然只在67年9月至68年上學期就讀半個學期,但是當時我(莫自娥)是班上的康樂股長,帶整班同學體育上課玩耍的,左營中學同學還有聯繫的只剩下蔣莉玲而已,從報稅資料我十幾歲開始就有繳房屋稅了,一開始有健保我就有繳健保費加入了健保了,證物E和我的報稅資料可以證明我在七十幾年間我買賣股票證卷交易所和元大證卷公司有我的交易資料,七十幾年我(莫自娥)住在台北市復興北路400號10-5在臺北加入雅姿韻律中心每天跳韻律操認識王美麗;陳怡君;江少久;還有我在六十幾年開始在銀行開戶的戶頭進出的資料都可以證明我的年齡已經有五十歲了.103年5月19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陳報狀和證物A22;證物A23;證物A24;證物A25;證物A26;證物A27;證物A28;證物A29;證物30;證物E;證物D;證物K;證物U;證物Y;證物A4.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UExUdHNLMXlacEk&usp=sharing
自民國91年我的女兒被認領子女的官司開始,法務部和士林地方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就一直驗DNA,一度驗了我女兒和莫皓然是孫子女的DNA是百分之九十幾,郭佩芝一度還對檢警調查單位誣賴我和莫皓然生下我女兒,我也一再被郭佩芝夥同莊雲卿下藥劑同時以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冤枉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同時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同時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同時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搭配共同使用觸犯刑法165條規定隱匿我的身世相關刑事案件共同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搧惑檢警調查單位追著嗜殺我,意圖永久淹 蓋我的身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2~職務已知事實)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搭配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1~公知事實)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是由以前的法務部調查局組長沈方正和士林地方法院還有總統府和檢警調查單位通知莫黃蓉,為此莫黃蓉不需要負責舉證責任,只需要將我的身世五十年做事實陳述就可以了.同時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全部是免責,依據刑法第311條規定(免責條件)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等到要更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做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 俱有生母血緣的張淑賢同時做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戶籍時才能遷戶籍還有一個冤因就是:自93年呂憲章的親屬呂素幸的老公冤枉我是大陸人開始,呂 憲章及其親屬姻親使用以冤枉栽贓嫁禍追著嗜殺的方式對待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住在戲曲學校的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引起檢警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嘉 義縣警察局和嘉義縣六腳鄉六腳二號的管區嘉義縣六家派出所追查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大家要看看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家裡還有些什麼人同時親眼看著我(莫黃蓉即莫自娥)被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追著嗜殺至今,亦因此揭開了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之謎,為此我認為更正我的出生登記時我有義務必須告知相關單位以終結犯罪狀態同時終結犯罪的動機.
103年六月二日我在網路上看到批評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一直跳針,本人在此鄭重說明:[我的身世五十年的事實陳述因為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全部貪瀆不 肯結案同時製造偽證說我要將賠償金額捐給迫害剝奪我五十年人權的政府,同時間每天反覆問我相同的問題,而我只好每天回復相同的莫黃蓉即莫自娥五十年的身世 事實陳述,跳針是因為我的人生53年至103年五十年的經歷只有一次,所以講來講去都一樣一直重複講同樣的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販售偽造的出生 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除以更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以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張淑賢同時做莫 黃蓉的出生登記同時依據實際受損害面賠償歸還莫黃蓉和女兒的一生,否則就會一直跳針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販售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 籍,這也可以證明人民都知道我的身世的真相了,政府不得在以人民不知道做藉口:淹滅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刑事案件,亦不得在使用林麗蘭偽造的死亡證明以 及不得在使用周胡敏和林麗蘭販售偽造的出生證明.只為了五院八部自身貪瀆的利益.
(part 1)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2)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3)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4)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5)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濫權隱匿檢察總長顏大和的犯罪實證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使用林麗蘭偽造變造的死亡證明同時使用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販售 偽造的出生證明同時反覆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同時以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搭配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搭 配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又復以搭配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的違憲亂政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我(莫黃蓉 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五十年連帶剝奪我生的女兒的人權21年,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反覆搭配以觸犯憲法 第17條規定復又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共謀合夥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 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憲法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因為新北市土城區是郭 佩芝和莊雲卿的勢力,同時新北地方法院也是書記官林佩萱更改我的案由的管轄法院,所以要終結犯罪狀態就要在郭佩芝在先誣告我妨害名譽的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和新北市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更改我的案由的管轄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更正我的出生登記,才能終結犯罪狀態和終結犯罪的動機
我必須一直講到法院判決書內容明文記載我的身世出生登記的來龍去脈和我的出生登記完全是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和偽造出生證明的周胡敏以及林麗蘭血親不存在為止.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我的出生登記的同時賠償歸還金額以每分每秒計算,一天24小時等於86400秒,一個月是乘以30天等於2592000秒,一年是乘以12個月等於31104000秒,50年是乘以50等於1555200000秒,還要再追加ㄧ月份至現在六月份的秒數.我的女兒的賠償歸還金額也是如此計算.還要當事人我的直系血親本人親自交付給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本人共同三方面簽訂協議書同時做我的出生登記.更正我的出生登記以後,若發生有人再以冤枉栽贓嫁禍羞辱凌遲我的方式對待我和女兒則必須以同等每分每秒賠償計算方式追加賠償金額給莫黃蓉和女兒.依據刑法第311條規定(免責條件) 一、莫黃蓉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軍方陸軍官校剝奪莫黃蓉出生身為人的基本人權和偷看莫黃蓉裸體之事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http://laws.mywoo.com/3/8/461/18.html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回復莫黃蓉的留言:(就鬧阿 我說過了 尤其是現在 這是個鬧大才處理的世界
去找敵對黨立委吧
南投不是國家治國的地方
莫黃蓉回復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幹嘛要鬧呢?我是站在合法的一邊我一直在打官司啊.憲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剝奪我的出生呱呱落地基本人權是一定要還給我的.台灣的政治人物和社會必須尊重我的出生呱呱落地基本人權,絕對不是因為自己貪瀆就叫我去鬧啊鬧啊,然後再以冤枉栽贓嫁禍製造冤獄給我藉機嗜殺我,如果台灣的社會必須經由鬧或是媒體報導才肯歸還給人民出生呱呱落地的基本人權的話,那你認為你和你的後代們會過什麼樣的日子呢?我的一邊親生親屬是做高科技的,一邊親生親屬是檢警調查單位的,如果我依造你們教的意思去做,他們剛好來個甕中捉鼈製造冤獄給我.藉口你看莫黃蓉就是這樣所以我們不認她.依據我國憲法我的一出生呱呱落地的基本人權必須在我一出生時就自動賦予生效跟隨我的出生而產生,因此依據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盜匪犯罪行為人所說的任何說詞都是現行犯正在作偽證,必須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同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羈押~要件2)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得羈押之:南投縣政府必須逮捕羈押吳政賢;馮菊梅;馮局蕉;馮菊蓉;馮局美;許素芬;吳青峰等相關現行犯遞解至莫黃蓉在先被誣告的新北地方法檢察署審理之,以昭炯戒!以儆效尤!檢警不依法辦理就是觸犯瀆職罪又繼續領薪水超過9000元以上的獲利就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貪瀆罪成立了.)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回復莫黃蓉的留言:(你不鬧案的話 政府可以吃你的案 所以你的問題才會延續到現在
現在是選舉期間 你找立委的話處理速度會快很多
現在不是正義主導世界
有力量的人決定正義
你想要快點勝訴就快去找立委議員
不然到時候打官司打到追訴期過了你也不能說什麼
他們照爽)
莫黃蓉 回復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追訴期是在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很顯然你從來沒有看過我的五十年事實陳述,我的出生登記目前仍然是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因為犯罪狀態行為沒有終了所以我的一生都仍然還在追訴期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莫黃蓉在被郭佩芝誣告妨害名譽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回復莫黃蓉的問題:(..我有看 只是以為偽造當天即為犯罪日
不過那不是重點 請看上篇留言重點)
莫黃蓉回復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立法院我也陳情過了,證物A23是立法院第8屆第壹會期第参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0400386號;立法院議事處發文字號台立議字第1010700198號;立法院程序委員發文字號台立程字第1022800474號,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到處陳情,靜坐也做了,同時提告也都做了,到現在103年還不終結犯罪狀態,更正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戶籍,同時賠償歸還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TZHbTg3Zzl4eXM/edit?usp=sharing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回復莫黃蓉的留言:(是去找立委幫你打官司...
立法院不會管私事的)
莫黃蓉回復 網路上有相同問題的網友們:請你們熟讀法律後和熟讀我的案由搧惑上至總統府下至市場賣菜阿婆全部犯罪和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罪和淹滅刑事證據罪和偽證罪和誣告罪,再說吧!

同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網友和立法委員和媒體報導對於相關於莫黃蓉的身世相牽連之民刑事案件完全沒有實際和莫黃蓉親身面對面共同經歷50,對於莫黃蓉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所發表的追訴期過期只是憑藉個人生活經驗的意見或猜測,因此不得採為意見做為莫黃蓉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受害五十年經歷的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莫立平是在76年12月12日出生年齡小我23歲和莫立邦是在80年4月11日出生年齡小我將近28歲,郭佩芝和莫皓然結婚時沒有通知我,懷莫立平和懷莫立邦生產時亦沒有通知我,而莫立平剛出生沒多久,郭佩芝夥同莊雲卿遂叫唆林麗燕將莫國勳的藥換過來致使莫國勳死亡,在醫院死的時候身上光溜溜的連一件衣服或是內褲都沒有穿,死得很沒有尊嚴,之後在莫立平三歲多以前,我只見過莫立平幾次,每次郭佩芝一看到我就馬上把莫立平帶走,連喊個稱呼;打招呼都不願意莫立平見到我對我打招呼,連吃年夜飯都沒有機會看到莫立平,所以自莫立平76年12月12日出生至今103年,我和莫立平面對面的時間加起來不到幾個小時,而莫立邦出生滿月酒時,莫自然有通知我去,結果郭佩芝一看到我尖叫:(是誰把妞子叫來參加滿月酒的,妞子丟臉),莫自然不好意思的說:(是我打電話叫妞子來的,妞子穿這樣氣質蠻好的啊 !)之後沒幾個月我就掉進了莊雲卿精心佈置的死亡陷阱裡,郭佩芝夥同莊雲卿聯合所有人將我嗜殺至只剩下一口氣棄屍之故意,郭佩芝和莫皓然結婚時沒有通知我,懷莫立平和懷莫立邦生產時亦沒有通知我,都是在我完全毫不知情自己的戶籍是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然而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親屬和莫自然還有莫皓然是完全知情而故意隱匿不告訴我真相故意不認我的,郭佩芝夥同莊雲卿及其親屬聯合莫皓然和莫自然和朱憶輝如此對我的一生蓄意有計劃性剝奪我出生呱呱落地的基本人權,便利其設計讓我一生都掉入其設計的陷阱裡,而莫立平和莫立邦出生後更加促使得莫郭兩家認為已有子祠,留著我萬一引致東窗事發致使其犯罪行為全部曝光,郭佩芝雖生了莫立平和莫立邦兩個孩子,卻在生下莫立平時殺莫國勳和生下莫立邦後嗜殺我至只剩下一口氣棄屍之故意,而今莊雲卿和郭佩芝又叫唆莫立平和莫立邦不擇手段的以觸犯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莫黃蓉行無義務之事同時間妨害莫黃蓉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觸犯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莫黃蓉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莫黃蓉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合併觸犯刑法第359條規定(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莫黃蓉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時觸犯刑法第360條規定(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莫黃蓉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為此莫立平和莫立邦以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所做的偽證不得採為證據,唯台灣陸軍官校已經驗過莫立平的DNA和莫立邦的DNA和莫黃蓉的DNA是由同一個生父莫皓然DNA所生下的可以採為佐證.)

我必須一直講到法院判決書內容明文記載我的身世出生登記的來龍去脈和我的出生登記完全是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和偽造出生證明的周胡敏以及林麗蘭血親不存在為止.同時間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DNA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DNA的張淑賢同時間做我的出生登記的同時賠償歸還金額以每分每秒計算,一天24小時等於86400,一個月是乘以30天等於2592000,一年是乘以12個月等於31104000,50年是乘以50等於1555200000,還要再追加ㄧ月份至現在六月份的秒數.我的女兒的賠償歸還金額也是如此計算.還要當事人我的直系血親本人親自交付給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本人共同三方面簽訂協議書同時做我的出生登記.更正我的出生登記以後,若發生有人再以冤枉栽贓嫁禍羞辱凌遲我的方式對待我和女兒則必須以同等每分每秒賠償計算方式追加賠償金額給莫黃蓉和女兒.依據刑法第311條規定(免責條件) 一、莫黃蓉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軍方陸軍官校剝奪莫黃蓉出生身為人的基本人權和偷看莫黃蓉裸體之事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在100年多次拒絕我陳情更正我的戶籍後,遂在1011114日要求我必須帶有經法院判決確定書內容記載來龍去脈血親關係不存在的文件始得受理,接著郭佩芝便藉機以我說的事實陳述誣告我妨害名譽,為此所有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案件必須遞交郭佩芝在先誣告我妨害名譽的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S04dU83bnMybDQ/edit
由於我的出生登記是只憑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經過板橋地方法院我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被書記官林佩萱等人更改案由後,我又到總統府一再陳情,又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林麗蘭偽造文書,但是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陳雅琳等人又再度使用林麗蘭偽造的死亡證明兔脫刑事罪責,而我好幾次到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戶籍地陳情更正我的出生登記,我聽到我的生母張淑賢有到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承認是我的生母,也有到嘉義縣六家派出所承認是我的生母,莫自治改名莫皓然,也有向嘉義縣六家派出所承認是我的生父,DNA也驗過確實是莫黃蓉的生父,所以我才會到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我的戶籍,但是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書內容記載來龍去脈和血親關係不存在的文件使得受理,高等法院也問我怎麼回事,但是由於我自八十年被郭佩芝和莊雲卿嗜殺到只剩下一口氣後,自八十幾年開始我只在電腦和人談天,而且郭佩芝和莊雲卿夥同蘇誌明律師叫唆大家不準看我寫的訴狀又停掉我的facebook和我工作用的行銷網站,所以我就用拍影片事實陳述POyoutube,接著郭佩芝夥同蘇誌明律師就誣告我妨害名譽,所以我就將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來龍去脈都PO在網路上,因為所有我曾經接觸的人都被警告不準和我接觸看我的訴狀,所以我只好將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全部PO上網站,連結點都是郭佩芝在先誣告我妨害名譽由我親自遞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所有訴狀和台灣執政當局由上到下都貪瀆的證物.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網路上Ariel Abuel 回復莫黃蓉的留言:(What's all this stuff) saying?
網路上Sa Somonica 回復莫黃蓉的留言:(spam!)
莫黃蓉回復網路上Sa Somonica 的留言:(my life And your life all the same as only once from birth to now, All the comment on My 50 years of life experience that will  be yours life experience.)


網路上烏溪清流 · 許文昇和其他21人的朋友回復莫黃蓉的留言:
(要確認自己的血緣關係,現在醫學科技很進步,用比對dna就可以確認,台北馬偕醫院有這個團隊)
莫黃蓉回復網路上烏溪清流 · 許文昇和其他21人的朋友的問題:
(郭 佩芝和莊雲卿早就在80年時將我和莫自治DNA比對也已經確認莫自娥和莫自治是親生血親父女親子關係了,所以在80年將我嗜殺至只剩下一口氣棄屍之故意, 這幾十年使用我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有訴狀上提到的各種反人類的強盜土匪犯罪手段以冤枉栽贓嫁禍追著嗜殺我.然後在我的生母張淑賢和其親屬找到我之 後,就叫唆人逼我將我的名字莫自娥改個名字為莫黃蓉然後冤枉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接著以各式各樣反人類的手段追殺我.莫自娥是在92年11月18日在 淡水戶政事務所改的名字莫黃蓉,光是叫人詐騙我改個名字郭佩芝和莊雲卿就又搧惑檢警調查單位製造藉口追殺我十多年.使用詐術以冤枉栽贓嫁禍追著嗜殺我,再 以我一生都是空作理由詐騙我改名字後,再以名字不一樣搧惑檢警調查單位不要以DNA辦案,要以下藥劑致使我生病到醫院開刀控制和在我日常生活中設計讓我發 生意外在我身上打個洞看看傷口復原的結疤情形像不像親屬.無時無刻每分每秒都在設計我傷害我.意圖使我意外受傷死於非命或死于情殺或變成植物人乖乖受其控 制或活摘我的器官.或意圖使我受刑事懲戒處分製造冤獄給我.)
網路上烏溪清流 · 許文昇和其他21人的朋友回復莫黃蓉的留言:
(現在還是中華台北在治理台灣,找律師或許可以得到解答)
莫 黃蓉回復網路上烏溪清流 · 許文昇和其他21人的朋友的問題:(郭佩芝和莊雲卿在80年不但將我嗜殺至只剩下一口氣同時將我頭部敲擊至暫時失去記憶後,搶盜走所有我的出生登記更正必 須歸還我的所有屬物,又早就成立了律師團幾十年專門為了應付我的身世之事,幾十年不間斷製造的偽證我到法院訴訟過程裡已經證明就算是律師都無法分辨出哪樣 是真哪樣是偽,唯有我自己親身經歷五十年的事實陳述為真正.而且郭佩芝和莊雲卿拿我的錢請律師使用偽證教訓我變成律師自己都觸法,所以若我請律師則律師無 法分辨真偽觸法會變成委任人犯法拖累我,所以為了保持我至結案都不犯法遂不請律師,連朋友都暫時不敢聯絡,是由於郭佩芝和莊雲卿會將他人不法的行為全部栽 贓嫁禍賴給我,我在紐約向葉森租房時領教過,因此必須實際俱有我的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親生生母血緣的"張淑賢"和我同時做出生登記 並賠償歸還我的一生,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問題終結犯罪現狀同時終結犯罪的動機.由於我完全沒有預期會在這樣的50歲年齡要對所有人報告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 述,所以要檢調問到哪我回答到哪!我在懷孕懷我的女兒後懷孕所帶來的賀爾蒙記憶慢慢恢復,尤其是我在親自帶我的女兒那幾年記憶都恢復了,但是細節是檢警要 問我才知道針對你們的問題所在回答,因為我自三歲多56年至67年住在台中育幼院11年都沒有人會問我的隱私,八十幾年間我也曾經帶我女兒到土城找過莫自 治,但是被郭佩芝聯合莫自治的秘書阻擋下來,所以已經二十幾年一直見不到莫自治.)
莫黃蓉回復網路上烏溪清流 · 許文昇和其他21人的朋友的問題:(很多人應該也有相同的問題,所以我把我們對話公佈在facebook.可以嗎?)
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只有一個人生不會重來,所以絕對不會也不可能改口的,對於軍方聯合郭佩芝非要逼我改口,軍方聯合郭佩芝意圖叫唆我作偽證致使我的出生登記至今五十年仍然無法更正,軍方聯合郭佩芝對於增加我的出生登記的更正困難度的增加必須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連帶賠償歸還我的一生的賠償金額也必須要增加二分之ㄧ.謝才霈,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從八十幾年就開始上網,當時都還沒有ADSL,所以你不要冤枉我的電腦是你們軍方教的,然後軍方濫權叫唆人藉口攻擊我的電腦這樣是犯法的.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觸犯刑法第358條規定(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時觸犯刑法第359條規定(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觸犯刑法第360條規定(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我的生出登記沒有登記以前,所有的人都沒有資格濫權對我做任何自說自話的要求,你們沒有資格叫我閉嘴因為那就違法了叫唆我做偽證,你們對我做任何評語要求那就是犯法違憲的,懂法律嗎?連稅金也沒有資格叫我繳,連要求我基本禮貌的資格都沒有,也沒有資格要求我為國家服務,因為連出生登記都沒有,連基本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人權都不肯歸還賠償給我,陸軍官校不教人法律的嗎?陸軍官校都沒有男人氣概,光會剝奪我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人權只為了兔脫自身刑事犯罪罪責,看看你和你的同伴觸犯的法律,依據刑法第311條規定(免責條件) 一、莫黃蓉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軍方陸軍官校剝奪莫黃蓉出生身為人的基本人權和偷看莫黃蓉裸體之事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http://www.6law.idv.tw/6law/law/憲法.htm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刑事訴訟法.htm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刑法.htm 


http://www.6law.idv.tw/6law/law/組織犯罪防制條例.htm

http://www.6law.idv.tw/6law/law/貪污治罪條例.htm


http://laws.mywoo.com/3/8/461/18.html

賠償金額以每秒US$45美元以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的實際受損害面計算,計算至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遞交莫黃蓉(即莫自娥)本人那一秒為計算終止秒數,同時間莫黃蓉的出生登記更正同時間三方面簽立約定書同時間將賠償歸還金額親手交付給莫黃蓉(即莫自娥)本人.以上程序完成後莫黃蓉(即莫自娥)必須將三方面簽立的約定書和簽立過程影片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做為莫黃蓉(即莫自娥)所提告的案件證物,同時誣告莫黃蓉的郭佩芝必須同時間撤回對莫黃蓉誣告妨害名譽的訴訟.
賠償歸還金額以每分每秒計算,一天24小時等於86400秒,一個月是乘以30天等於2592000秒,一年是乘以12個月等於31104000秒,50年是乘以50等於1555200000秒,還要再追加ㄧ月份至現在六月份的秒數.我的女兒的賠償歸還金額也是如此計算.還要當事人我的直系血親本人親自交付給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本人共同三方面簽訂協議書同時做我的出生登記.更正我的出生登記以後,若發生有人再以冤枉栽贓嫁禍羞辱凌遲我的方式對待我和女兒則必須以同等每分每秒賠償計算方式追加賠償金額給莫黃蓉和女兒.
(莫黃蓉即莫自娥)昨天(103614)在路上買吃的東西回我租屋處位於: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587301,租套房一間,路上有幾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區清水派出所的警員不相信我,所以我再度寄email給土城分局和清水派出所,證物A29有我(莫黃蓉即莫自娥)56年住到67年住在台中育幼院的證明,台中育幼院郭愛玲和陳台花可以證明我在56年是三歲多進入台中育幼院,許雲斐和郭愛玲每天和我一起從小學忠孝國小開始一起走路上下學直到光明國中,證物Y有我每天走路上下學在台中市忠孝國小就讀畢業和我每天走路上下學在台中市光明國中就讀畢業的證明,還有我和偽造出生證明以及偽造死亡證明的林麗蘭戶籍從未放在一起過,可以證明我們互相不認識同時是只憑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而我在就讀 高雄左營中學雖然只在679月至68年上學期就讀半個學期,但是當時我(莫自娥)是班上的康樂股長,帶整班同學體育上課玩耍的,左營中學同學還有聯繫的只剩下蔣莉玲而已,從報稅資料我十幾歲開始就有繳房屋稅了,一開始有健保我就有繳健保費加入了健保了,證物E和我的報稅資料可以證明我在七十幾年間我買賣股票證卷交易所和元大證卷公司有我的交易資料,七十幾年我(莫自娥)住在台北市復興北路40010-5在臺北加入雅姿韻律中心每天跳韻律操認識王美麗;陳怡君;江少久;還有我在六十幾年開始在銀行開戶的戶頭進出的資料都可以證明我的年齡已經有五十歲了.103519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陳報狀和證物A22;證物A23;證物A24;證物A25;證物A26;證物A27;證物A28;證物A29;證物30;證物E;證物D;證物K;證物U;證物Y;證物A4.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UExUdHNLMXlacEk&usp=sharing
自民國91年我的女兒被認領子女的官司開始,法務部和士林地方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就一直驗DNA,一度驗了我女兒和莫皓然是孫子女的DNA是百分之九十幾,郭佩芝一度還對檢警調查單位誣賴我和莫皓然生下我女兒,我也一再被郭佩芝夥同莊雲卿下藥劑同時以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冤枉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同時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同時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同時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搭配共同使用觸犯刑法165條規定隱匿我的身世相關刑事案件共同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搧惑檢警調查單位追著嗜殺我,意圖永久淹 蓋我的身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2~職務已知事實)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搭配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1~公知事實)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是由以前的法務部調查局組長沈方正和士林地方法院還有總統府和檢警調查單位通知莫黃蓉,為此莫黃蓉不需要負責舉證責任,只需要將我的身世五十年做事實陳述就可以了.同時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全部是免責,依據刑法第311條規定(免責條件)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莫黃蓉給女兒的家書:
馮菊梅還有吳政賢這些當年不讓媽媽做出生登記的罪犯還在想辦法不認不肯讓媽媽做俱有血緣的出生登記,所以媽媽永遠也無法釋懷過著被羞辱的生活五十年,媽媽亦同時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的生活,只因為馮菊梅;馮菊蕉;馮菊美;馮菊蓉;吳青峰;張炳煌;吳政賢;朱憶輝;莫自然;許素芬;林佩萱;莫立平;張靜玉;莫立邦;吳舜真;陳雅琳;郭佩芝;蕭美惠;玉鳳;莊雲卿這些人的自私強盜犯罪行徑,只為自己名利而觸法搶盜走媽媽一出生呱呱落地出生身為人的基本權利,媽媽心不甘願,偽造媽媽的出生登記致使媽媽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五十年的生活可以透過賠償歸還媽媽的一生,但是每天過著被羞辱被凌遲的生活五十年媽媽怎麼樣都無法算了, 心裡恨死了,媽媽相信若你知道真相一定也是無法釋懷的,而若是以上這些人真正有悔意想得到媽媽心裡真正的釋懷的話除非是以上這些人和媽媽一樣被羞辱被凌遲五十年以上,因為未來你和我的日子也是會在社會大眾的疑問羞辱下生活,而且以上這些人為了要隱匿自身的刑事犯罪證據居然偷拍偷看媽媽的性器官和偷拍裸照還拿給別人看藉以要脅媽媽逼退媽媽更正出生登記,而且還在一邊每天偷看媽媽知道後的表情如何,所以媽媽認為除非以上這些人也把自己的性器官和裸照拍下來PO上網路和新聞媒體給大家品頭論足一番順便也讓媽媽看看他們的表情如何,一直持續五十年為止,這樣也才只能化解他們派異性羞辱媽媽的部分而已,有些罪犯怕東窗事發時要對媽媽負責民刑事責任所以都不敢讓媽媽知道他們的名字,而叫不出名字的人將來媽媽遇到後也應該比照辦理,媽媽是覺得這樣被羞辱的部分才能得到和解,而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五十年的生活還是一樣要賠償歸還媽媽的一生,而且未來一生的日子大家也是會追著你問媽媽的事,連你的一生也要賠償歸還給你,因為他們所犯之罪媽媽永遠也無法原諒.
等到要更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做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 俱有生母血緣的張淑賢同時做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戶籍時才能遷戶籍還有一個冤因就是:93年呂憲章的親屬呂素幸的老公冤枉我是大陸人開始, 憲章及其親屬姻親使用以冤枉栽贓嫁禍追著嗜殺的方式對待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住在戲曲學校的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引起檢警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嘉 義縣警察局和嘉義縣六腳鄉六腳二號的管區嘉義縣六家派出所追查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大家要看看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家裡還有些什麼人同時親眼看著我(莫黃蓉即莫自娥)被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追著嗜殺至今,亦因此揭開了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之謎,為此我認為更正我的出生登記時我有義務必須告知相關單位以終結犯罪狀態同時終結犯罪的動機.
103年六月二日我在網路上看到批評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一直跳針,本人在此鄭重說明:[我的身世五十年的事實陳述因為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全部貪瀆不 肯結案同時製造偽證說我要將賠償金額捐給迫害剝奪我五十年人權的政府,同時間每天反覆問我相同的問題,而我只好每天回復相同的莫黃蓉即莫自娥五十年的身世 事實陳述,跳針是因為我的人生53年至103年五十年的經歷只有一次,所以講來講去都一樣一直重複講同樣的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販售偽造的出生 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除以更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以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張淑賢同時做莫 黃蓉的出生登記同時依據實際受損害面賠償歸還莫黃蓉和女兒的一生,否則就會一直跳針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販售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 ,這也可以證明人民都知道我的身世的真相了,政府不得在以人民不知道做藉口:淹滅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刑事案件,亦不得在使用林麗蘭偽造的死亡證明以 及不得在使用周胡敏和林麗蘭販售偽造的出生證明.只為了五院八部自身貪瀆的利益.
(part 1)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2)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3)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4)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5)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濫權隱匿檢察總長顏大和的犯罪實證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使用林麗蘭偽造變造的死亡證明同時使用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販售 偽造的出生證明同時反覆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同時以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搭配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搭 配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又復以搭配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的違憲亂政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我(莫黃蓉 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五十年連帶剝奪我生的女兒的人權21,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反覆搭配以觸犯憲法 17條規定復又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共謀合夥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 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憲法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因為新北市土城區是郭 佩芝和莊雲卿的勢力,同時新北地方法院也是書記官林佩萱更改我的案由的管轄法院,所以要終結犯罪狀態就要在郭佩芝在先誣告我妨害名譽的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和新北市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更改我的案由的管轄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更正我的出生登記,才能終結犯罪狀態和終結犯罪的動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eDJiczJ5aUd4WVk/edit?usp=sharing警察貪瀆時給百姓的衝擊何其大,百姓如何信賴警察?警察明知我的出生登記是偽造卻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聯合污蔑我,並且繼續使用我被偽造的出生登記同時製造偽造的證據,致使我受到郭佩芝誣告我妨害名譽,行政院長江宜樺若不辦警察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同時觸犯貪瀆的刑事罪責,則警察就不再是安定社會的力量,反而會變成罪犯的犯罪力量,助長盜匪,隱匿犯罪組織的力量,治安堪慮啊!
 https://tw.news.yahoo.com/江宜樺-警察是社會安定力量-062237683.html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檢紀呂字第1030000472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發文字號: 新北執秘字第10300003130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NEVlOXVkdlJsOGc/edit?usp=sharing
無罪推定要廢除,把我的出生登記偽造,犯罪仍然正在實施中是現行犯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將只因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莫黃蓉的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之稅金賴給莫黃蓉繳納,莫黃蓉依據憲法第15條規定:莫黃蓉的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生存權和工作權和財產權應予保障,而政府並未給予莫黃蓉真實俱有生父血緣的外省第二代莫皓然和真實俱有生母血緣的本土台灣人張淑賢同時做莫黃蓉的出生登記同時賠償歸還莫黃蓉的一生,致使莫黃蓉的生命權完全沒有法律保障下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的生活五十年,因此莫黃蓉根本不需要順從嘉義財政稅務局的濫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同時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將鄰地的房屋稅繳納.
103年6月10日遞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聲請狀(一)第壹頁至第拾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UtQWEI0M2hHYVk/edit?usp=sharing
證物A31-8G uab 內附(part 1);(part 2);(part 3);(part 4);(part 5)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第4項;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新北檢龍103他1855字第18863號,為捍衛我自出生呱呱落地身為 人的基本權利而為善意載述評論.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T0l5bVRZS0xvdzg&usp=sharing
莫黃蓉回復董建一的問題同時回復社會大眾的問題:自91年我的女兒被認領子女的官司開始,法務部和士林地方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就一直驗DNA,一度驗了我女兒和莫皓然是孫子女的DNA是百分之九十幾,郭佩芝一度還對檢警調查單位誣賴我和莫皓然生下我女兒,我也一再被郭佩芝夥同莊雲卿下藥劑同時以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冤枉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同時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同時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同時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搭配共同使用觸犯刑法165條規定隱匿我的身世相關刑事案件共同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搧惑檢警調查單位追著嗜殺我,意圖永久淹蓋我的身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2~職務已知事實)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搭配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舉證責任之例外1~公知事實)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是由以前的法務部調查局組長沈方正和士林地方法院還有總統府和檢警調查單位通知莫黃蓉,為此莫黃蓉不需要負責舉證責任,只需要將我的身世五十年做事實陳述就可以了.
以下全部都是檢察總長顏大和使用偽造的死亡證明為林麗蘭兔拖罪責以後對我所致生的實際損害之一而已:台 中市政府夥同警察局和警員張凱君和警員傅信清和警員宋方忠夥同板橋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聯合書記官呂姸妟共同隱匿包庇馮菊梅;馮菊美;馮菊蕉;馮 菊蓉;吳政賢;許素芬;張炳煌;李俊宏;吳青峰及其親屬姻親的犯罪行為復又夥同以上等人的後代子女及其親屬姻親搧惑叫唆共同隱匿相關於我(莫黃蓉即莫自 娥)的身世相牽連之刑事案件的罪證同時間切割夥同盜匪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後代親屬姻親莫立平和莫立邦等等共同犯 罪的犯罪事證同時間共同合夥以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之不正方法切割掉自身犯有刑事案件的證據復又收割其犯罪不法利益之成果同時以觸犯刑法第 165條規定將林麗蘭夥同周胡敏等買賣偽造出生證明或死亡證明的現行犯不但不依刑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逮捕歸案反而隱匿切割掉林麗蘭夥同周胡敏等在民國 53年買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出生證明以及在民國100年林麗蘭及其子女王秀珍為兔脫自身親屬刑事被告偽造文書的罪責,復又在士林地方法院以偽造 的林麗蘭已(偽)死的死亡證明脫罪切割掉犯罪偽裝成已經過期已經過去的事了,然而事實真相卻是自民國53年林麗蘭夥同周胡敏等買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 偽造出生證明復又在56年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参歲多的年紀時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我,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 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 才参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我[莫 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 術詐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經查1.嘉義 縣六家派出所也驗過林麗蘭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DNA只有百分之30左右,所有警員和呂憲章夫婦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都仍然見過林麗蘭,2.張淑賢的旁 系親屬姻親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都仍然見過林麗蘭.3.總統府也驗過林麗蘭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DNA只有百分之30左右,呂振發和林永年在我的法院 訴訟期間也仍然見過林麗蘭,同時呂振發還叫林麗蘭躲起來不要出來認的話以後可以繼承我的財產,當時我正坐在呂振發的公司,聽到新莊福營派出所的警員正在責 備呂振發:[你怎麼叫林麗蘭躲起來不要出來認以後可以繼承她的財產?]呂振發回 答:[我和她早就分開了,她的事關我什麼事?]4.汐止伯爵山莊的警衛們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仍然見過林麗蘭.5.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粟鵬飛曾經說:[林 麗蘭在臺北看她要不要見你],同時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還有法官古秋菊也驗過林麗蘭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DNA只有百分之30左右而且林麗蘭還活 著.然而至今103年周胡敏及其親屬姻親夥同林麗蘭及其親屬姻親仍然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 戶籍為此搧惑叫唆台灣所有檢警以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之不正之法以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藉以搧惑叫唆法院法務部國安調 查單位聯合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和台中市政府夥同檢警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聯合書記官呂姸妟和吳青峰和馮菊梅和馮菊美和馮菊蕉和 馮菊蓉和吳政賢和許素芬和張炳煌和李俊宏以及以上人等之後代及其親屬姻親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後代親屬姻親和莫立平和莫立邦和警員張凱君和警員傅信清和 警員宋方忠等全部都是為了自己的自身的私人的利益而共謀合夥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 168條規定隱匿相關於我的身世的犯罪行為作偽證以達到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故意使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而故意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9條規定的犯罪手段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持續剝奪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權利五十年因而致使告訴人持續過著被冤枉被栽贓 嫁禍被嗜殺的日子連帶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亦因此事受害21年.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數罪併罰!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 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ERYS0ZmRDAwZjg/edit?pli=1

103年5月19日莫黃蓉晚上23點50分遞交新北地方法院偵查大樓之刑事陳報狀.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FR0aEZCSzJjWlU/edit?usp=sharing

103519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陳報狀和證物A22;證物A23;證物A24;證物A25;證物A26;證物A27;證物A28;證物A29;證物30;證物E;證物D;證物K;證物U;證物Y;證物A4.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UExUdHNLMXlacEk&usp=sharing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103年4月25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大樓之刑事陳報狀(一)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a0U1cW9WT0ZndTg/edit?usp=sharing

證物A20.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ZkZaYTdDT0FNV3M/edit?usp=sharing

證物A21-呂鳳明簽的切結書要負完全責任因此房屋稅必需由呂鳳明的繼承人呂憲章和其兄弟姐妹繳納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mNhUVhQaGZRR1E/edit?usp=sharing

證物A6-102年7月10日寄存證信函正本至嘉義縣政府和嘉義稅捐處和監察院(第壹頁至第貳拾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RFRDNXZFa0lZV28/edit?usp=sharing

103年3月17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大樓之刑事陳報狀-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S1nNDMwb1dsbWc/edit?usp=sharing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c2NKZUFsZzRDV1U/edit?usp=sharing 證物A19.pdf -

莫黃蓉回答網路上松菸護樹的問題和社會上有相同問題的留言:我有義務將犯罪行為公佈於世,罪犯不可能因為你正在談論其他話題而終止犯罪行為,為此我也不可以因為你正在談論其他話題而終止公佈犯罪行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退還貪瀆的錢的檢察官,台灣人民不論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尤其是檢察總長顏大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搭配觸犯刑法第四章貪瀆罪,所有台灣人民人人皆可以現行犯徑行逮捕檢察總長顏大和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

莫黃蓉回復網路上柯安的問題還有社會大眾的問題:(我是檢警問到哪回答到哪!不是寫文章,我是在做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檢警不處理就是瀆職,叫我改口供就是叫唆偽証,我又不是奴隸不需要依造別人的意思做事實陳述,你們聽懂嗎?換你的意思就是寫你的身世了,依造我寫的才是我的身世五十年事實陳述,台灣人習慣奴役女人,我很痛恨,我配合了十幾年是以為做完你們說的事後我的女兒就會回我身邊,至今我才恍然大悟你們是當我奴隸,把我的身世親身經歷五十年事實陳述當作笑話文章在看熱鬧看我的笑話而已.)
我的電腦是用USB接上滑鼠不能動,只能使用mac air 的觸控式軌跡版,他們用維基密碼在討論:(在夏天莫黃蓉的手心會流汗,這樣遠端控制她的電腦滑鼠,莫黃蓉就打電腦打不久.)檢調問犯罪行為人粟鵬飛:(你只能用這個方法嗎?)
我曾經對謝才霈說:我的生母那邊教我很多事情但是我不知道指的就是幾個月大到三歲多以前,還有我住在台中育幼院就讀台中市忠孝國小時,還有以功課好露營的理由帶我參加活動,但是自己要帶我去的,活動到一半又馬上反口說:(喂!你是孤兒怎麼跑到我們這兒來了.)和現在一樣國家機器無法溝通.
網路上陳祈平 回復莫黃蓉的留言:(莫黃蓉維基密碼是啥?有個清楚解釋嗎,我上網查都查不到。)
我回復網路上陳祈平的問題:(那是我才幾個月大到三歲多以前陪我的生母張淑賢的親屬一起聽課時,當時是教兩軍交戰語言怕敵方聽到我軍消息時使用的,還要解密才會懂,由於是三歲多以前我還不會寫字時在我的生母張淑賢的親屬上課時我正在旁邊一起聽到的,並不是特別為了教我的所以只能這樣回答你,因為怕網友聽不懂所以使用現在通用的維基密碼代替,而我自從56年我在三歲多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虐待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後就被丟送到台中育幼院,從此就沒有再接觸兩軍交戰的語言,所以我早就忘記了一直到101年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我的兩邊親屬找了很多我在三歲多以前接觸過的人使用維基密碼和我聯繫,我只能聽半懂但是不知如何回答,所以我就用我四十幾年的習慣語言回答,但是他們說:(怎麼講話這樣怎麼認啊?)我只是很痛苦的配合更正我的出生登記,等更正我的出生登記後,我才不要使用維基密碼.而且那是軍方秘密,高層不會回答,基層聽不懂的秘密)
我早就在99年12月27日在板橋地方法院提出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了,而且所有的親屬都承認了,結果被改掉案由.謝才霈你已經變成郭佩芝的共犯了.到現在還叫我去告我生父和生母意圖兔脫自身刑事案件的罪責,證物30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提出證明[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親字第221號福股的案由是確認親子關係.]由於總統府100年向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等關說致使蘇誌明律師聯合郭佩芝得到機會搧惑叫唆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書記官等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案由[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私自變造偽造篡改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致使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刑案訴訟延宕至今還一直裝神弄鬼意圖騙錢,同時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生母張淑賢的旁系親屬聯合莫立平和莫立邦和科學園區的工程師一直聯合輪流攻擊我的電腦意圖淹滅其更改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訴訟案由之刑事罪證.板橋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聯合書記官呂姸妟[數人數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共同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同時以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搭配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搭配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又復以搭配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的違憲亂政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五十年連帶剝奪我生的女兒的人權21年,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反覆搭配以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復又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共謀合夥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同時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一定要從偽造的出生證明地方(南投戶政事務所)更正起,否則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還仍然會被粟鵬飛及其親屬等盜匪犯罪行為人犯法使用後製造冤獄栽贓嫁禍給我,因為粟鵬飛說那是他媽媽賣的,他為什麼不能使用,周胡敏及其親屬若碰到想犯法時也會拿來用,因為周胡敏認為他家買的為什麼他們不能使用,而且又好用脫罪時可以用,因為這個偽造身份別沒人敢辦,犯罪後再嫁禍給這個只因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就好了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RjVtbnc0Q1JOazQ/edit?usp=sharing
對於網友的鼓勵:(加油.去教會神會幫你).
因為這幾十年來馮菊梅及其親屬姻親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親屬姻親以我沒有信仰無法控制奴隸我,所以不認我同時不讓我做出生登記.並且冤枉我是在馬槽裡出生要當成基督耶穌一樣犧牲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從小教化我要出家.
所以莫黃蓉回答網友和宗教人士以及馮菊梅及其親屬姻親和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親屬姻親的問題:(神是因為以前的年代沒有法律制裁犯罪行為,所以要思想上去教化 犯罪人民的行為,而今是高科技時代,(1)我又沒有任何犯罪行為不需要被教化.(2)我的精神思想很健康不需要教化我,同時我亦沒有犯罪動機.(3)我不 需要也不喜歡犧牲自己被當奴隸受奴役奴化的思想.(4)宗教比較適合到監獄去感化受刑人.(5)我有健康的興趣精神也有寄託,我不崇拜虛擬的人.)

100年我(莫黃蓉即莫自娥)雖然曾在法律援助士林分會對詢問的律師(張淑賢的旁系親屬)說過:將來就是律師對律師溝通,但是那是在我不知情犯罪行為仍然一直繼續的狀況下所說的話,一直到台灣高等法院100年8月17日我親眼看到蘇誌明律師將我居家衣衫不整的照片交到台灣高等法院曾部倫法官,同時以莫自然和莫皓然的偽造文書訴訟作為不做我的出生登記的藉口和理由,同時開完庭又聽到蘇誌明律師說:(要問問周鳳生當初是怎麼可以不認的),第二天100年8月18日我又再度接到蘇誌明律師信函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要控告我(莫黃蓉)妨害名譽並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偽造的出生證明為真正,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罪,所以我在100年8月18日到臺北律師公會檢舉蘇誌明,卻又遭到臺北律師公會駁回,而駁回的公文書已經被偷不見了為此我不相信任何律師能替我處理我的身世相關的問題同時無法信任律師,我會到律師的網站貼文是想讓律師知道真相不要繼續被郭佩芝哞騙或受其他人唬爛而已,並沒有其他任何委託的意思.證物D是郭佩芝夥同蘇誌明律師不理會警察已經證實[莫黃蓉(即莫自娥)是莫皓然(即莫自治)的親生女兒],同時不理會板橋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在開庭時當庭告知蘇誌明律師[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師長的孫女],蘇誌明律師當庭回答古秋菊法官說:[找律師來就是不認,要認自己來就好了,幹嘛要找律師來],蘇誌明律師為兔脫自身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不顧及委託人利益仍然使用觸犯律師法第25條規定(怠忽職務之責)律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蘇誌明律師同時觸犯律師法第28條規定(矇欺行為之禁止)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蘇誌明律師同時觸犯律師法第33條規定(蘇誌明律師夥同郭佩芝和莫立平和莫立邦為兔脫罪責與司法人員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不正當之往還,同時有不當應酬與酬庸並承諾不認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將會得到一筆賞金.蘇誌明律師同時觸犯律師法第35條規定:[蘇誌明律師故意挑唆誣告莫黃蓉妨害名譽的訴訟和故意使用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為真正之不正當之犯罪方法招攬誣告莫黃蓉(即莫自娥)妨害名譽之訴訟致使相關於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之刑事案件訴訟延宕至今觸犯律師法第37條規定(期約或額外酬金之禁止)蘇誌明律師違背法令,律師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誣告莫黃蓉(即莫自娥)妨害名譽之訴訟期約同時收受相關於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盜匪犯罪行為人多次額外之酬金.蘇誌明律師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同時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蘇誌明律師叫唆偽證同時夥同郭佩芝詐欺作偽證誣告莫黃蓉妨害名譽,故意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致使相關於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之刑事案件訴訟延宕至今同時以冤枉栽贓嫁禍觸犯刑法第214條規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合併觸犯刑法第215條規定(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蘇誌明律師或從事業務之人,明知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證明是偽造的,而且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卻一再為自己的私利多次額外之酬金而違反律師法當庭多次對古秋菊法官說:[找律師來就是不要認,要認自己來認就好了,幹嘛要找律師來],同時為了向本案的盜匪犯罪行為人招攬訴訟而故意詐欺作偽證因而致使檢警法院戶籍單位公務員繼續使用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同時間藉口’反正快死了早晚會死不用認了’使用追著嗜殺我和女兒的殘忍反人類的方法,藉以搧惑司法檢調人員夥同律師公會意圖製造個冤獄讓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坐坐(102年元月24日遞交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格股)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Q01rQVlTUU5JSW8/edit?usp=sharing
網路上Pei Hsieh 回復莫黃蓉的留言:(你要別人看也起碼標一下標點符號好嗎?字都黏在一起比佛經還難懂)

網路上陳偉權 回復莫黃蓉的留言:莫黃蓉 

我不懂半形標點符號跟全形標點符號的差別
如何讓別人不能夠竄改

我也不懂換行加上全形標點符號

如何要防止人家要加字竄改...

我也不知道

如果對方有能力竄改你的網路留言的話
怎麼會因為你用半形符號跟擠在一坨的排版而受阻


莫黃蓉回復Pei Hsieh 陳偉權 和網友們通用的問題:(我的親生親屬一邊親屬是做高科技的,一邊親屬是管理檢警調查單位的,有時候是對立,有時候聯合起來,例如:維,認,這個逗點就可以加一個字然後整句的意思就變成不同的意思了,但是因為我的另一邊親屬是管理檢警調查單位的國家機器,所以如果是這種方式篡改我的原意,國家機器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如果把整句的文字改掉,國家機器又會大肆調查我的另一邊親屬,所以我用的標點符號擠不下任何一個字體,但是他們有時又會控制網路流量致使網頁不容易打開或是只開一部分滑鼠不能動,所以我就重複上中下都重複寫到,這樣至少只看到一半時也懂意思吧! 還有空白處也很容易隨便加上字亂作註解,尤其是到法院打官司時最容易被篡改原意的.(你如果放大網頁就可以看得清楚其實我有標逗點),例如:陳偉權三個句子中間都有空白處,他們也可以亂加字上去,等到你登入電腦時馬上又恢復原來你寫的樣子,而你連知道都不知道將來就因此被設計受害了.懂嗎?例如在你還未登入電腦時,有多少人看了他們加字體上去的篡改你寫的東西,你並不知道,但是在未來的日子裡你一定程度的傷害是會發生的.)
莫黃蓉(即莫自娥)在此鄭重聲明:在莫黃蓉(即莫自娥)不知道自己身世以前講的話都不能作為搶盜走我的財務的依據,因為那是我掉入郭佩芝和莊雲卿精心設計詐欺的陷阱裡,那些可以作為證明郭佩芝和莊雲卿很會詐欺我的財產,詐欺無時效!
等第一階段結束後我會到台中育幼院處理後續的問題:他們說要我每天付新台幣80元給台中育幼院付11年,我認為每天新台幣五十元都不應該付的冤因是:我每天清晨5點多不但被敲鐘吵醒後,耿老師還拿藤條打在我身上至完全清醒過來連大冬天寒流來時清晨藤條打在身上的感覺,痛到無法言喻的地步,恨死了!直到小學三年級後,換莫自治來打我,然後只是因為排碗筷時端湯太燙洒在地上也沒有人在旁邊只有我自己被燙到卻打我打斷了三根藤條,而我是直到被楊阿賽打到全身沒有一塊完整膚色的肌膚後,才懂得要反抗不然會被活活打死,那時有人要來帶我看到我被打成豬頭說很丟臉變那麼醜就不帶我了,因為我是到小學四年級才換廖麗美老師,從此後我看到廖麗美老師拿棍子出來我就跑了,不給人機會打我了,因為我和阿丹睡的床就在廖麗 美老師的房間出來第一間,所以我每天清晨睡醒都是被廖麗美老師拿棍子打在鐵床床沿嚇醒的.然後小學四年級以前都是一天沒吃飯隔天才吃麵條或是麵疙瘩的,因為飯黑黑的又有石頭菜上面有綠色的菜蟲正在乳動爬行,國中時每天中午都是餓肚子因為便當打開是臭的,我們住在台中育幼院期間吃東西都是靠自己很努力的爬氣窗進入廚房拿饅頭吃,或是割吊在欄杆的肉鑽木取火自己烤來吃,上下學路邊用鞋子丟水果掉落地上,在台中育幼院11年期間每天餓肚子,要吃飽是靠自己疊羅漢爬上氣窗,非常努力找東西吃,冬天嘴唇凍得發紫,夏天被粗造的衣服磨破身體的肌膚都爛掉了,吃不飽睡不暖,住在台中育幼院11年期間不但饑寒交迫還要提防一不注意老師的棍子就打在身上了,所以我們通常都是看到老師就繞道而行,免得被打得莫名其妙,而且我不 和比我小的院童王麗珠來往的原因是:他們做錯事老師會懲罰處罰我,所以我比較和郭愛玲還有許雲斐接近:因為他們兩個做錯事老師不會賴我,而且寒暑假常常只剩下我;郭愛玲;許雲斐,從我有記憶就看到郭愛玲;許雲斐,其他好像年紀很大了小學或是國中才進台中育幼院,有的是小學或是國中就被家長接回家了,我的11年台中育幼院的生活裡唯一會懷念的就是寒暑假只剩下我和許雲斐還有郭愛玲我們三個玩零頭令.只有寒暑假時老師不管我們不會打我們.因為不但吃不飽穿不暖還每天被譏笑是孤兒受奴役奴化的思想教育.小時候處罰我還用木棍夾我的十根手指頭被夾的淤血青的紫的,滿清十大酷刑之一的夾十根手指.每天叫我付新台幣50元都嫌多.
等到要更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做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張淑賢同時做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戶籍時才能遷戶籍還有一個冤因就是:自93年呂憲章的親屬呂素幸的老公冤枉我是大陸人開始,呂憲章及其親屬姻親使用以冤枉栽贓嫁禍追著嗜殺的方式對待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住在戲曲學校的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引起檢警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嘉義縣警察局和嘉義縣六腳鄉六腳二號的管區嘉義縣六家派出所追查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大家要看看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家裡還有些什麼人同時親眼看著我(莫黃蓉即莫自娥)被以冤枉栽贓嫁禍的方式追著嗜殺至今,亦因此揭開了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之謎,為此我認為更正我的出生登記時我有義務必須告知相關單位以終結犯罪狀態同時終結犯罪的動機.
檢警用維基密碼說:要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付給台中育幼院吃住11年的費用,我在此鄭重聲明:[台 中育幼院在56年至67年將我故意變換成現今偽造的身份 別以及對待我的方式,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是一毛錢都不願意付,也不認為我應該付,我[莫黃蓉即莫自娥]被綁架活埋丟送到台中育幼院56年至67年期間政 府為了要壓下228事件所以幫助偽造我的身份也有獲利,綁匪綁架還要叫受害人付吃住11年費用的話我認為每天新台幣50元都不值得我付,我也不願意付,但 是檢警硬要我付台中育幼院11年的吃住費用的話,就是將對我自93年監聽錄影音屢建其功的破案獎金歸還賠償給我後扣掉一天新台幣50元的實際住在台中育幼院吃住的費用後剩餘款項賠償歸還給我[莫黃蓉即莫自娥].
證物29[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是
53年在台灣南投出生,然後在56年参歲多時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我,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 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参歲多的身軀 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 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我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 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落實在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生命裡.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之盜匪犯罪行為人夥同內政部和台中育幼院共同觸犯貪污 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 7條規定(平等權)合併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同時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 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不但剝奪莫黃蓉(即莫自娥)呱呱落地出生時的基本出生登記同時以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只為了便利自身親屬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同 時周鳳生為了替莫自治兔脫強暴的刑事罪責,就以詐欺莫黃蓉(即莫自娥)強逼迫使變成世界上沒有小妞子(即莫黃蓉)這個人,同時以此詐術詐欺使莫黃蓉(即莫 自娥)變成孤兒的同時將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落實在莫自娥(即莫黃蓉)日常院童生活 中,並且在莫黃蓉(即莫自娥)住在台中育幼院的11年期間,將孤兒的偽資料資訊同時間亦洗腦輸入在莫自娥(即莫黃蓉)的腦海裡,致使莫黃蓉(即莫自娥)自 53年出生至今103年歷經五十年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滅口的日子五十年,至今所有犯罪行為人仍然不肯終結犯罪狀態做我的真實俱有血緣的出生登 記亦不肯賠償歸還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濫權觸犯憲法第24條規定(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夥同五院八部夥同相關於我的身世的盜匪 犯罪行為人不但剝奪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五十年呱呱落地出生為人的基本人權,同時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合併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使用冤枉栽贓嫁禍 給莫黃蓉(即莫自娥)作偽證的犯罪手段為達觸犯刑法第271條規定:[使用下藥劑毒殺的殺人方法搭配以煙熏使莫黃蓉呼吸道不順意圖設計使我窒息而死,搭配 外出飲食飲料水中下藥劑意圖使我變成身高矮於100公分肥胖大於100公斤以上的體重意圖使我患心血管疾病,同時搭配日常用品下藥劑意圖使我全身發癢皮膚 潰瘍藉口皮膚膚質不像意圖賴掉我的身世,搭配居家趁我外出時放置過敏物意圖使我潛伏在身體內的遺傳病發作到醫院開刀後控制我的行動藉此終身不需認領,搭配 半夜吵鬧至清醒傷我心肺功能意圖使我精神不濟發脾氣藉機冤枉我患有疾病快死了反正早晚會死不用認領了,搭配設計陷阱故意使男人情傷傷害莫黃蓉身體動手術後 拋棄意圖使莫黃蓉體殘自生自滅無力生存後自傷,搭配定時故意製造使莫黃蓉身體處於發炎昏昏欲睡精神不濟之狀態,再適時的搭配開車或是坐車時或下雨上下樓梯 間意圖製造意外傷亡追著嗜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至今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之盜匪犯罪行為人仍然硬凹是正在救我,意圖兔脫民事賠償莫黃蓉(即莫自 娥)一生的賠償金額和應負責的刑事責任.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VFlUMEpOeWx6LWs/edit?usp=sharing

等到要更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做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張淑賢同時做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戶籍時,我自然會把戶籍遷到新北市土城區更正.否則就一直放在嘉義六腳鄉2號,現在遷戶籍就是兔拖罪責的陷阱.因為我在板橋地方法院和台灣高等法院還有士林地方法院和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經打了很多年的官司都是現在這個戶籍地:嘉義縣六腳鄉六腳2號但是99年秋天開始通訊地都在台北而且已經確認我的真實身份了,我若有變動戶籍又會藉機不認,所以除非要做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張淑賢同時做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戶籍時,才有必要會遷戶籍做出生登記,否則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訴訟又會被冤枉栽贓嫁禍重頭開始打起一輩子沒玩沒了,打不完的官司.
今天是103年六月二日我在網路上看到批評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一直跳針,本人在此鄭重說明:[我的身世五十年的事實陳述因為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全部貪瀆不 肯結案同時製造偽證說我要將賠償金額捐給迫害剝奪我五十年人權的政府,同時間每天反覆問我相同的問題,而我只好每天回復相同的莫黃蓉即莫自娥五十年的身世 事實陳述,跳針是因為我的人生53年至103年五十年的經歷只有一次,所以講來講去都一樣一直重複講同樣的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販售偽造的出生 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除以更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以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張淑賢同時做莫 黃蓉的出生登記同時依據實際受損害面賠償歸還莫黃蓉和女兒的一生,否則就會一直跳針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販售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 籍,這也可以證明人民都知道我的身世的真相了,政府不得在以人民不知道做藉口:淹滅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刑事案件,亦不得在使用林麗蘭偽造的死亡證明以 及不得在使用周胡敏和林麗蘭販售偽造的出生證明.只為了五院八部自身貪瀆的利益.


莫黃蓉回復網友們和關心的朋友們建議找立委幫忙或是找媒體發佈或是叫我去法院等:(我的親生親屬一邊親屬是做高科技的,一邊親屬是管理檢警調查單位的,他們聯合起來沒有媒體報導的出來我的身世,而我是從八十幾年開始上網,即便被我的兩邊親屬姻親聯合起來遠端攻擊我的電腦控制我的滑鼠至不能動或是網頁打不開無法登入,但由於我的上網的經驗仍然比他們多,所以我還是突破了層層遠端電腦的封鎖,所以只能由我自己報導我的身世別人可能會打不開檔案或是欲報導的檔案已經毀損或是滑鼠鍵盤都被遠端控制住不能動或是網路流量被水洩式的攻擊之類的.而我向立委陳情過:(更正我的偽造出生證明),他們就一直以遊說法囉唆找碴,我的更正偽造出生證明的陳情案子也被立法院退回,為此我一直自己在網路上發佈,如果人民對我的身世都會背的時候,我的生父莫皓然的親屬姻親夥同我的生母張淑賢的親屬姻親才會停止淹滅罪證,終結犯罪狀態同時終結犯罪的動機,所以我只好每天的生活就是PO,PO媒體不敢公開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刑事案件.)
(part 1)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2)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3)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4)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5)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濫權隱匿檢察總長顏大和的犯罪實證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使用林麗蘭偽造變造的死亡證明同時使用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販售偽造的出生證明同時反覆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同時以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搭配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搭配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又復以搭配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的違憲亂政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五十年連帶剝奪我生的女兒的人權21年,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反覆搭配以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復又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共謀合夥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憲法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因為新北市土城區是郭佩芝和莊雲卿的勢力,同時新北地方法院也是書記官林佩萱更改我的案由的管轄法院,所以要終結犯罪狀態就要在郭佩芝在先誣告我妨害名譽的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和新北市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更改我的案由的管轄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更正我的出生登記,才能終結犯罪狀態和終結犯罪的動機

阿囉!我是莫黃蓉,我是53年出生,而林佩萱;張靜玉;陳雅琳;吳舜真為了要拿到一筆錢,淹滅自身親屬姻親的刑事犯罪證據,所以冤枉我只有三十幾歲,而我其實已經五十歲了,(以上人等)還把我的案由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案由私自竄改成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而且篡改的時間還是在法務部調查局姜技正驗了DNA確定我(莫黃蓉)和莫皓然確定是親生的父女關係,呂振發有告訴我說:[],張秉文也告訴我說已經驗DNA確定是父女關係,也確認了張淑賢是我的親生媽媽也是在我說的年齡生下我,完全是在所有人都承認,在原審所有人都承認後案情明朗化後,林佩萱怎麼辦呢?林佩萱就把我的案由改掉,包括郭佩芝也是第一次向(板橋)法院承認了,外公也承認了也到(板橋)法院和我一樣按大拇指手印,所有人都承認了案情明朗化時就要認時,以上人等將我的案由改掉.我打電話告訴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你趕快處理吧!(莫黃蓉即莫自娥)是被嗜殺到只剩下一口氣才來打這個官司的.]林佩萱回答:[我們要看看你這麼被殺的.]林佩萱說:[(莫黃蓉)每天過著,每天好像仍然在打戰備戰狀態一樣的生活很可愛.](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本身心理變態應該去接受精神治療,居然喜歡看著人家被追著殺,還看看我怎麼被殺,這本身是精神有問題喜歡看著人家被嗜殺,這麼殘忍的國家機器而且她還更改案由,像這樣的人根本不應該在法院任書記官的,不知道會產生多少冤獄,林佩萱的品行是絕對不能在法院任書記官的,然後我有到總統府前陳情,我又有到立法院陳情,也到總統府前靜坐也到立法院前靜坐過,都沒有效果,我到士林地方法院控告林麗蘭偽造文書,因為士林地方法院在91年我打認祖歸宗就是我的女兒認領子女的官司時,(士林地方法院)就一直驗DNA,開始他們就有懷疑我的身世,當時在我女兒小學四年級以前,她是不認識他父親的,因為她的爸爸林國順當時我懷孕時拋棄我,我生下來時因為我舉目無親嘛我身邊一個親人都沒有,所以我請王榮華婦產科王榮華醫師打電話給林國順,請林國順來一下,那林國順有來照顧我一下又跑了,他走了以後我就真的死心了,我總不能每天搞這些事吧!我得想到小孩子的未來,拼一點錢然後帶女兒回來自己帶,然後把女兒帶回來帶在身邊所以我就沒有空去找林國順,因為林國順說:[你什麼事都不要找我,只有做那件事時再找我,因為我的身體也不好,我每天忙著暈頭轉向,我也沒興趣做那件事,所以我也沒空去找林國順,因為我知道林國順絕對不會幫我,林國順在二十年前就已經對我講的很明白了,你有任何事都不要找我,只有要做那件事情才來找我,我又不想做那件事,這個話題到此為止,二十年前的人我們不要太多的評論,林國順是沒有資格處理我的事情的.因為他在二十年就告訴我你什麼事都不要再找我了.就是這樣子,然後我碰到林麗蘭是士林地方法院其實他們知道林麗蘭不是我的親屬(因為我們擦肩而過互相不認識),因為是由士林法院通知我,我在打監護權官司的時候因為士林地方法院有說:[他們安排調解庭都沒有人到庭,調解員問我為什麼都沒有人敢見你,然後還有一些人和你長的好像,說你長得好像他們喔!想認識你.]他們一直覺得很奇怪,91年的認領子女官司接著92年我被蕭美惠,林國順的老婆誣告妨害家庭的官司,當時我和林國順已經快十年都沒有來往,到現在已經二十年沒有來往,蕭美惠還一直追著殺我,就以這個做理由就可以一直追著嗜殺我,找各式各樣的理由這樣子,士林地方法院91年的認領子女官司還有蕭美惠誣告我妨害家庭的官司都一直驗DNA,我女兒92年在他爸爸那邊的時候,93年我也有去看她,我女兒說:媽媽她(蕭美惠)把我身體一直刮來刮去一直驗一直驗DNA,他們一直在驗DNA,當時我不知道我的身世,所以我認為那怎麼驗我女兒還是他的親生的啊!那林國順也還是她的親生父親啊!因為我女兒是驗了DNA過去他爸爸那邊的,連鳳翔律師有告訴我DNA98%,還說有2%不是,我說:[那就是了啊!]因為我是在一有DNA我就有注意這個,我喜歡吸收新知嘛!因為我有碰到這個問題,當年我生這個孩子時,林國順也不太願意,他說要從法院才能認,為什麼我的女兒到小學四年級經由法院打認領子女的官司才有登記父親,之前沒有,是因為我生完孩子的時候,林國順跟我說:[你要從法院告我才能登記女兒的名字在上面],因為我們女人十月懷胎又是獨自一個人,那時又懷孕被拋棄,而且是懷孕五個月才拋棄,懷孕五個月我也不能幹嘛只能生下來,懷孕那幾個月我很辛苦那種心酸也只有往肚子裡吞,因為我懷孕很像逃難一樣一直被迫害一直搬家,自己躲著自己生活,不敢跟人家聯絡,好像聯絡的話聽到的話講的事情一直冤枉栽贓嫁禍就一口鮮血快噴出來就像你們現在一樣一直冤枉我,我不太愛跟人聯絡,我都是到整個環境沒有辦法冤枉我的時候或是狀況比較好的時候才會和人聯絡,不然現在找人也是冤枉我,尤其我正在訴訟中,我的朋友都是平民百姓,五院八部這麼大的濫權去勾結郭佩芝和莊雲卿又勾結共產黨會對我的朋友不利,所以我乾脆不跟人來往,我們這幾十年和朋友是有默契的,她們有事時我不會找他們,我有事時他們也不會找他,因為我的朋友有事時我也幫不上忙,因為他們大都是家裡的事,家族的事我不懂因為我從小一個人我幫不上忙,所以我有事時候朋友也幫不上忙,因為我的事又不是家族的事,如果我帶小孩家族的事我的朋友可能會幫的上忙,我一個人的事情又不是家族的事情我是被迫害我的朋友當然是幫不上忙的,我是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朋友根本幫不上忙聽到都嚇死了,所以我不會去找朋友幫忙,我只有帶著小孩的時候才會找朋友幫忙,因為除了帶小孩的事情以外我發生任何事情都沒有朋友幫的上忙,因為被冤枉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不是人類所能聽得懂的語言,只有法院檢警調查單位能聽得懂,但是他們有假裝聽不懂,他們是人民聽不懂他們就假裝聽不懂,因為可以貪瀆嘛!
我又去內政部警政署檢舉林麗蘭假扮我的母親,那那些細節我有用寫的,寫在那個檔案把我的意思打上去,那有一些網友就冤枉我:[你不要複製貼上],我絕對不會複製任何人的東西貼上的,因為我的身世只有我自己親身經歷知道,別人的生活絕對不可能複製在我身上,而且我是很老實的講話絕對沒有草稿的,想到什麼就講什麼,我每一次講都是事實陳述隨著我想到的事情講,就這樣子我從來不會打草稿的,然後檢察總長顏大和蓋一個出公差;代行,這些都是我這些年來看到,他們要淹滅證據蓋掉事情的時候都是以請假;;代行;代決行;出公差這樣子,那我告檢察總長顏大和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因為他使用林麗蘭死亡證明偽造的死亡證明,還有林麗蘭和周胡敏共同買賣我的這個偽造的出生證明,56年我三歲多的時候,當時我有親眼看到的就是周胡敏,周鳳生還有小娟, 還有周胡敏最小的兩個小孩.(因為臨時熬夜錄製所以口譯還沒寫完)
(part 3)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4)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part 5) 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

台中市政府夥同警察局和警員張凱君和警員傅信清和警員宋方忠夥同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聯合書記官呂姸妟共同隱匿包庇馮菊梅;馮菊美;馮菊蕉;馮菊蓉;吳政賢;許素芬;張炳煌;李俊宏;吳青峰及其親屬姻親的犯罪行為復又夥同以上等人的後代子女及其親屬姻親搧惑叫唆共同隱匿相關於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之刑事案件的罪證同時間切割夥同盜匪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後代親屬姻親莫立平和莫立邦等等共同犯罪的犯罪事證同時間共同合夥以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之不正方法切割掉自身犯有刑事案件的證據復又收割其犯罪不法利益之成果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將林麗蘭夥同周胡敏等買賣偽造出生證明或死亡證明的現行犯不但不依刑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逮捕歸案反而隱匿切割掉林麗蘭夥同周胡敏等在民國53年買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出生證明以及在民國100年林麗蘭及其子女王秀珍為兔脫自身親屬刑事被告偽造文書的罪責,復又在士林地方法院以偽造的林麗蘭已(偽)死的死亡證明脫罪切割掉犯罪偽裝成已經過期已經過去的事了,然而事實真相卻是自民國53年林麗蘭夥同周胡敏等買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出生證明復又在56年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是歲多的年紀時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我,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經查1.嘉義縣六家派出所也驗過林麗蘭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DNA只有百分之30左右,所有警員和呂憲章夫婦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都仍然見過林麗蘭,2.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姻親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都仍然見過林麗蘭.3.總統府也驗過林麗蘭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DNA只有百分之30左右,呂振發和林永年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仍然見過林麗蘭,同時呂振發還叫林麗蘭躲起來不要出來認的話以後可以繼承我的財產,當時我正坐在呂振發的公司,聽到新莊福營派出所的警員正在責備呂振發:[你怎麼叫林麗蘭躲起來不要出來認以後可以繼承她的財產?]呂振發回 答:[我和她早就分開了,她的事關我什麼事?]4.汐止伯爵山莊的警衛們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仍然見過林麗蘭.5.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粟鵬飛曾經說:[林麗蘭在臺北看她要不要見你],同時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還有法官古秋菊也驗過林麗蘭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DNA只有百分之30左右而且林麗蘭還活著.然而至今103年周胡敏及其親屬姻親夥同林麗蘭及其親屬姻親仍然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為此搧惑叫唆台灣所有檢警以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之不正之法以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藉以搧惑叫唆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和台中市政府夥同檢警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聯合書記官呂姸妟和吳青峰和馮菊梅和馮菊美和馮菊蕉和馮菊蓉和吳政賢和許素芬和張炳煌和李俊宏以及以上人等之後代及其親屬姻親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後代親屬姻親和莫立平和莫立邦和警員張凱君和警員傅信清和警員宋方忠等全部都是為了自己的自身的私人的利益而共謀合夥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隱匿相關於我的身世的犯罪行為作偽證以達到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故意使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而故意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的犯罪手段同時共同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同時以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搭配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搭配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又復以搭配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的違憲亂政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持續剝奪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權利五十年因而致使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持續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日子連帶所生下的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亦因此事受害21年.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反覆搭配以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復又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共謀合夥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數罪併罰!.必須負責民事賠償歸還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同時負責刑事責任,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憲法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正在法院訴訟中,我是53年在台灣南投出生,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盜匪犯罪行為人為了兔脫罪責,天天派你們這些人來騙我國家已經不存在了,但是台灣目前的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法院檢警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正式的官方對國外使用的國號仍然是中華民國的國號;國旗;憲法法律.其他的人對國家的認同是個人自己的意見和推測或是對國家的認同意見,除以實際和莫黃蓉[即莫自娥]面對面24小時實際生活在一起做基礎以外,其餘的不具證據能力,尤其是其他國家的人對於台灣人民國家的認同和莫黃蓉從未實際面對面的24小時在一起生活相處過,不得採為相關於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國家認同之刑事案件的證據.同時你們所認知的難以閱讀是你們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不具證據能力,同時你們所認知的是你們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亦不得因為你們的人生經歷不足或是智能不足或是因貪瀆而故意推搪怠惰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亦不具證據能力,同時你們所認知的是你們個人的意見或推測更加不得作為莫黃蓉(即莫自娥)只因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之身世的依據,同時你們所認知的是你們個人的意見或推測同時也是不得作為致使莫黃蓉(即莫自娥)因而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的生活,持續受害五十年的刑事被告案件的依據.]






(第一階段結束後,任何時候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國家認同有疑慮時,隨時歡迎重啟調查.)兩岸是中獨與台獨的關係.
監察院瀆職聯合台灣執政當局和總統府和五院八部使用同一包庇隱匿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關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同時間夥同台灣所有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之共犯結構行為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同時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又復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復又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反覆的共同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同時反覆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同時以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搭配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搭配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又復以搭配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的違憲亂政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五十年連帶剝奪我生的女兒的人權21年,復又搭配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反覆搭配以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復又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共謀合夥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必須負責民事賠償歸還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同時負責刑事責任,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憲法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正在法院訴訟中,我是53年在台灣南投出生,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盜匪犯罪行為人為了兔脫罪責,天天派你們這些人來騙我國家已經不存在了,但是台灣目前的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法院檢警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正式的官方對國外使用的國號仍然是中華民國的國號;國旗;憲法法律.其他的人對國家的認同是個人自己的意見和推測或是對國家的認同意見,除以實際和莫黃蓉[即莫自娥]面對面24小時實際生活在一起做基礎以外,其餘的不具證據能力,尤其是其他國家的人對於台灣人民國家的認同和莫黃蓉從未實際面對面的24小時在一起生活相處過,不得採為相關於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國家認同之刑事案件的證據.同時你們所認知的難以閱讀是你們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不具證據能力,同時你們所認知的是你們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亦不得因為你們的人生經歷不足或是智能不足或是因貪瀆而故意推搪怠惰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亦不具證據能力,同時你們所認知的是你們個人的意見或推測更加不得作為莫黃蓉(即莫自娥)只因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之身世的依據,同時你們所認知的是你們個人的意見或推測同時也是不得作為致使莫黃蓉(即莫自娥)因而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的生活,持續受害五十年的刑事被告案件的依據.]



兩岸是中獨與台獨的關係.
(第一階段結束後,任何時候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國家認同有疑慮時,隨時歡迎重啟調查.)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RHRhVG5LbmpSd1U/edit?usp=sharing
證物K是警員高玉松以內政部名義回函並於1011128日在電話中告知:[內政部沒有更正你(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戶籍就是沒有更正的必要],之後我又到內政部地址位於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接待小姐佯稱辦我的案件的人請假我聽到:[先不要認!反正是我們管的,先叫警政署警察查查她(莫黃蓉即莫自娥)家裡的基因為什麼看起來都這麼年輕.]我聽到後又到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535號刑事警察局告知值班警員:[趕快更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戶籍,不然他們會殺人滅口.]102228前夕以前當時我和Vemma同事謝才霈還有聯繫,謝才霈說:[台灣的內政部不動,內政部已經失去功能了.]然後我在1022月接到郭佩芝誣告我妨害名譽的傳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G56TExrc0NHMUU/edit?usp=sharing
依據56年我聽到周鳳生和莫自治(即莫皓然)在虎山公園的談話有時在省政府前涼亭的談話:[有一個身份存在很久了,同時用手比我[小妞即莫自娥即莫黃蓉]和莫自治你們兩個都不知道啊?我媽(周胡敏)還拿去換錢.]依據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裡的台中市院童個案(證物29)53年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因而登記了偽造身份別戶籍,復又在547月內政部就夥同周胡敏及其親屬姻親共同使用[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至101年內政部夥同郭佩芝誣告我妨害名譽為止,已經快五十年了,內政部犯意堅定不但毫無悔意反而在驗完DNA確定莫黃蓉即莫自娥的生父是外省第二代的莫皓然和生母是本土台灣人的張淑賢真相事實於法院檢警法務部五院八部總統府已顯著後,內政部還以人民不知道不必處理為理由仍然叫唆內政部警政署不但繼續剝奪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五十年呱呱落地出生為人的基本人權,同時內政部還夥同周胡敏及其親屬姻親以及莫立平和莫立邦和郭佩芝叫唆內政部警政署反覆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犯罪手段以不認莫黃蓉會有賞金大家都有好處可以獲得分配到不法所得,同時管理強盜得自原本應屬於莫黃蓉的賠償金額,搭配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復又以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又復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搭配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反覆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方式:[故意隱匿證據作偽證故意誣告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意圖使莫黃蓉受刑事懲戒處分不但剝奪莫黃蓉(即莫自娥)53年台灣南投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同時使用以上的犯罪手段共同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合併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同時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致使莫黃蓉即莫自娥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的生活50年連帶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也因此事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生活2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內政部夥同內政部警政署總統府五院八部等台灣歷年來的執政當局由於是剝奪莫黃蓉(即莫自娥)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之主要共犯的成員,復又反覆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犯罪手段致使莫黃蓉(即莫自娥)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的生活50年連帶致使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也因此事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生活21年,為此台灣執政當局和我的生父莫皓然及其親屬姻和張淑賢及其親屬姻親,除以和莫黃蓉(即莫自娥)實際面對面的共同生活相處以外,截至西元2156年在142年期間不要再找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同時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數罪併罰!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憲法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是100%的受害人,相關於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五十年的受害經歷事實陳述.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觸犯刑法第213條規定(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發文字號嘉檢光日99他449字第15682號所有檢察官夥同書記官等司法公務員明知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控告呂鳳明及呂憲章謀財害命為事實至今103年仍然正在對[莫黃蓉即莫自娥]實施謀財害命的犯罪事實卻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以現行犯逮捕歸案,不但以無具體犯罪事證已予結案99年度他字第449號的判決書有第1頁至第7頁共有7頁,卻寄出每頁都是第1頁共1頁為不實之事項的判決書,而故意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判決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和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復又夥同所有嘉義縣市和所有檢警調查單位和所有公家機關單位和所有嘉義縣市民眾夥同出門在外唸書的學生或是離開嘉義縣市出門在外地工作的民眾形成的共犯結構犯罪行為等全部都是為了自己的自身的私人的利益而共謀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以[總統府要教訓莫黃蓉]的名義搧惑叫唆嘉義縣圤子消防隊98年8月4日故意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到嘉義縣六腳鄉六腳2號已經居住了一個多月後,剛生日完,當時仍然不知道我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正上完廁所要回到客廳時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比影片裡這隻蛇還大隻的雨傘節毒蛇,而第二天我通報嘉義縣圤子消防隊卻對我說:[蛇被你嚇死了,你怎麼知道那隻蛇是雨傘節毒蛇],又說[蛇不會自己爬上屋頂.]同時嘉義的三合院牆壁都有石灰粉的成分,蛇也不可能自行爬抹有石灰粉的牆上屋頂又剛好掉落在我身旁不遠處,而98年8月4日呂憲章的親屬呂素幸從早上開始一直從臺北打電話到嘉義縣六腳鄉六腳2號吩咐照顧呂鳳明的印傭名字是大地,一定98年8月4日當天晚上一定要和呂鳳明出門絕對絕對不能呆在家裡嘉義縣六腳鄉六腳2號,事後又硬凹還好這隻雨傘節毒蛇沒有牙齒,又硬凹因為土地公顯靈所以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會看到雨傘節從屋頂被扔下掉落在我身旁不遠處,而真相是郭佩芝夥同莊雲卿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持續觸犯刑法第271條規定為錢財為名利嗜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持續幾十年,同時不斷使用毒殺方法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四代,使用將莫國勳吃得藥換掉致死之殺人方法殺莫國勳後,莊雲卿又夥同郭佩芝對莫國勳的兒子莫自治即我的親生生父下藥劑幾十年致不良於行,又以冤枉栽贓嫁禍給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方式搧惑叫唆任何可以接近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人對我下藥劑,又搧惑叫唆戲曲學校老師趙振華拿藥劑照三餐給我女兒亂吃控制我生的女兒,為了淹蓋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持續使用毒殺殺人之方法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家四代.而呂素幸是呂鳳明的二女兒,呂振發曾經告訴我是他的堂妹,就是呂素幸的老公做法叫呂振發打我[莫黃蓉即莫自娥],而且一直冤枉我是大陸來的,93年過年時呂素幸的老公藉機要到台中故意搭我和呂振發的便車我聽到:[叫我們冤枉這個[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大陸妹,但是這個[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在台灣出世台灣長大的,不知冤枉的過嗎?]98年呂素幸在六腳2號對著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叫:[你這個孤兒死孤兒,她[莫黃蓉即莫自娥]已經和哥哥[呂振發]沒來往了,冤枉她[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哥哥的老婆,這樣這個土地就是我們[呂素幸和其親屬]的了.]由於呂憲章並沒有親自告訴我[呂素幸是呂憲章的姊姊或妹妹],其性格又狡猾抵賴所以我乾脆以呂憲章的親屬稱之,而在對我丟毒蛇過後在98年8月8日當日,我坐在呂素幸的大姐車內由他的外甥開車又聽到父子間對話,父親問:[你們給她[莫黃蓉即莫自娥]吃的那個東西到底是什麼東西啊?]兒子回答:[是很多很多的鮮奶油製成的看起來只是一點點的粉末.]在98年8月8日餐廳吃東西時呂素幸問他的外甥[呂素幸的大姐的兒子當年正在輔仁大學教書的教授]:[還有沒有藥,她[莫黃蓉即莫自娥]會喝芭樂汁,把它記下來,下次記得帶藥趁莫黃蓉上廁所時加在莫黃蓉喝的飲料裡.]呂素幸的外甥回答:[那個東西現在沒貨沒帶,要貨的話可以都是打電話給他們約時間在路上坐計程車去買的,而且吃了會上癮,聽說他們是做生技公司的.]呂素幸回答:[上癮就上癮管她那麼多,先給莫黃蓉吃了再說,上癮最好啦!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741480052561084&set=vb.179609608748134&type=3&theater
台灣執政當局聘雇的公務人員都可以隨意的在台灣人民的日常生活上為了自身利益貪瀆同時以觸犯憲法的犯罪手段以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並且以嗜殺的對待方式對待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一點一滴累積的後果全部聯合起來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隱匿相關於我的身世的犯罪行為作偽證以達到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故意使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而故意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的犯罪手段不但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持續剝奪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權利五十年因而致使告訴人持續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的日子連帶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亦因此事受害21年.同時還觸犯憲法第3條規定:[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張淑賢於53年在台灣的南投生下的,同時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在隸屬于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自56年至67年這11年長大時期是莫黃蓉(即莫自娥)主要受的教育,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是中華民國國民,然而相關於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盜匪犯罪行為人卻故意以詐欺欺騙同時以觸犯憲法的犯罪手段硬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同時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相關於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盜匪犯罪行為人卻故意以詐欺欺騙同時以觸犯憲法的犯罪手段硬凹莫黃蓉即莫自娥沒有宗教信仰就不是好人不能認她同時剝奪所有出生呱呱落地即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同時觸犯憲法第8條規定(人身自由):[不但以不法衛星或是不法加裝監視器監聽錄影音錄製裸照洗澡上廁所大小便同時搭配24小時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之不正之法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不依據DNA檢驗結果做莫黃蓉的出生登記反而已經持續十幾年在半夜以維基密碼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至我清醒執行其命令證明聽得懂維基密碼或任何時間以自己的職業別警隊,國軍,司法檢調等職業別強逼已經受害五十年臨界退休年齡的莫黃蓉替加害者的年輕後代服務,替其建功繼續牟取不法不公不義之法益並硬凹是我們的親屬所以我們可以對莫黃蓉監聽錄影音,同時強逼我屢建奇功又卑鄙的強盜走我自呱呱落地即應享有的基本人權以作為確認是親屬的依據並硬凹我們家的小孩都是這樣,請張淑賢的親屬和吳政賢舉例說明:吳政賢還有哪些你的親屬是過像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五十年身世事實陳述一般的生活?]同時間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居住遷徙自由):[設計陷阱搭配使用計謀以逼迫莫黃蓉(即莫自娥)跳入其設計的陷阱意圖強盜走未來莫黃蓉(即莫自娥)即將會得到因受害五十年的賠償金額,並以所佈置的詐財陷阱有無得呈作為要不要認領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依據.]同時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以誣告莫黃蓉(即莫自娥)妨害名譽的犯罪手段作為強逼莫黃蓉(即莫自娥)不說出自身是在56年参歲多時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我,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参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之盜匪犯罪行為人夥同內政部和台中育幼院共同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以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合併以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觸犯憲法第12條規定24小時找人監聽[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觸犯憲法第13條:[以等待莫黃蓉(即莫自娥)掉入其設計的陷阱圈套裡的假信仰後,同時乖乖聽任相關於我的身世的盜匪犯罪行為人的不法命令變成共犯後才肯做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同時觸犯憲法第16條規定:[於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訴訟上更改案由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隱匿相關於我的身世的犯罪行為作偽證以達到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故意使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而故意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的犯罪手段作為觸犯憲法的犯罪手段剝奪莫黃蓉[即莫自娥]在訴訟上,請願上,訴願上應有的人權],同時觸犯憲法第17條規定:[以詐術詐騙政治人物意圖使莫黃蓉(即莫自娥)從政作為其政治上屢建奇功的魁瓃繼續剝奪莫黃蓉[即莫自娥]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應有的基本人權],同時觸犯憲法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將偽身份別不法的納稅編列原本不應該由莫黃蓉[即莫自娥]繳納,卻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完全沒有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不法的納稅編列,且叫因此事100%受害五十年的受害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繳納不法的納稅編列].同時觸犯憲法第21條規定:[為了淹滅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因此事一生給予孤兒的教育,同時怕莫黃蓉[即莫自娥]因此事提出抗告,為此剝奪100%受害五十年的受害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受教權],同時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3條規定:[莫黃蓉即莫自娥不但自出生呱呱落地就完全被剝奪基本人權,同時間知悉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盜匪犯罪行為人為了淹滅證據則採24小時終生以偽造資料偽資訊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為達到嗜殺滅口的目的行為.無故以冤枉栽贓嫁禍的藉口理由就無故限制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的人身身體自由居住遷徒出國留學理財思想行動自由,無故追著嗜殺莫黃蓉[即莫自娥],無故追著破壞其交友人際關係,無故破壞莫黃蓉[即莫自娥]辛苦幾十年所建立的經濟基礎和興趣自由,無故找年齡小於莫黃蓉幾十歲的人又從未在日常生活中相處過的人來逼莫黃蓉跑路意圖使莫黃蓉變乞丐則終身不用認領.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數罪併罰!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憲法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台灣出生呱呱落地出生為公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莫黃蓉即莫自娥]控告盜匪林麗蘭,一再的上訴不但沒開庭反而以是你家人的意思,全部以偽造的死亡證明不開庭直接駁回,我一生都沒有親人在身邊,不知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口裡所說的是你家人的意思是指誰?一定要給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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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29[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在56年参歲多時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我,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参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落實在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生命裡.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之盜匪犯罪行為人夥同內政部和台中育幼院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方式共同觸犯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權)合併觸犯憲法第10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1條規定(表現自由)同時觸犯憲法第13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22條規定(基本人權保障)不但剝奪莫黃蓉(即莫自娥)呱呱落地出生時的基本出生登記同時以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只為了便利自身親屬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同時周鳳生為了替莫自治兔脫強暴的刑事罪責,就詐欺莫黃蓉(即莫自娥)強逼迫使變成世界上沒有小妞子(即莫黃蓉)這個人,同時以此詐術使莫黃蓉(即莫自娥)變成孤兒的同時將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並且在莫黃蓉(即莫自娥)住在台中育幼院的11年期間,將孤兒的偽資料資訊落實在莫黃蓉(即莫自娥)日常院童生活中,致使莫黃蓉(即莫自娥)自53年出生至今103年歷經五十年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滅口的日子五十年,至今仍然不肯終結犯罪狀態做真實俱有血緣的出生登記亦不肯賠償歸還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觸犯憲法第24條規定(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夥同五院八部夥同相關於我的身世的盜匪犯罪行為人不但剝奪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五十年呱呱落地出生為人的基本人權,同時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合併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使用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作偽證的犯罪手段為達觸犯刑法第271條規定:[使用下藥劑毒殺的殺人方法搭配以煙熏使莫黃蓉呼吸道不順,搭配外出飲食飲料水中下藥劑,同時搭配日常用品下藥劑,搭配居家趁其外出時放置過敏物,搭配半夜吵鬧至清醒,搭配設計陷阱故意使男人傷害莫黃蓉身體動手術後拋棄使莫黃蓉自生自滅,搭配定時故意製造使莫黃蓉身體處於發炎昏昏欲睡精神不濟之狀態,再適時的搭配開車或是坐車時或下雨上下樓梯間意圖製造意外傷亡追著嗜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至今仍然硬凹是正在救我,意圖兔脫民事賠償莫黃蓉(即莫自娥)一生的賠償金額和應負責的刑事責任.

證物Y可以證明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戶籍561019日遷入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同時住在台中育幼院並且就讀台中市忠孝國小和台中市光明國中于67年在台中市光明國中畢業後戶籍遷出台中育幼院後,遷入高雄莫國勳戶內(參考證物29台中育幼院院童個案),然而南投縣政府夥同警察局戶政機關南投醫院搧惑聯合林國順及其親屬姻親藉機共謀圖利,其中之一的犯罪行為是利用郵局郵包郵件寄送作偽證隱匿包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之刑事被告的犯罪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以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使用偽證叫唆台灣地區人民夥同台灣所有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同一包庇隱匿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關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的共犯結構行為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證物Y102年肆月壹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格股)

士林地方法院自民國91年度親字第79號我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認領子女事件就開始一直驗DNA驗到現在103年已經12年有餘了,當時也已經查清楚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完全不認識林麗蘭及其親屬,當時連所生的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亦完全不認識林麗蘭及其親屬,當時還被蕭美惠誣告妨害家庭,這些也都可以證明我(莫自娥即莫黃蓉)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復又因為郭佩芝和莊雲卿也自民國80年教唆林麗燕替其驗我(莫自娥即莫黃蓉)和莫自治(即莫皓然)DNA確定莫自娥(即莫黃蓉)和莫自治(即莫皓然)是父女關係後,就將我(莫自娥即莫黃蓉)嗜殺至只剩下一口氣棄屍之故意,而截至今日103年郭佩芝和莊雲卿已經驗莫自娥(即莫黃蓉)和莫自治(即莫皓然)的父女DNA驗了二十幾年了,然而檢察長林朝松卻還故意一再地使用林麗蘭夥同王秀珍共同偽造的死亡證明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故意使其兔脫罪責致使告訴人(莫自娥即莫黃蓉)不但被郭佩芝誣告妨害名譽同時相關於我的身世之刑事案件訴訟延宕至今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同時檢察長林朝松不但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枉顧人權不開庭審理同時剝奪告訴人的生存權和工作權還有財產權,復又在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查證林麗蘭使用的是偽造的死亡證明後又再度遞狀時瀆職不但不開庭也不審理還謊稱是你家人的意思,然而告訴人(莫自娥即莫黃蓉)是在56年参歲多時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我,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参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經查1.嘉義縣六家派出所也驗過林麗蘭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DNA只有百分之30左右,所有警員和呂憲章夫婦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都仍然見過林麗蘭,2.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姻親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都仍然見過林麗蘭.3.總統府也驗過林麗蘭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DNA只有百分之30左右,呂振發和林永年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仍然見過林麗蘭,同時呂振發還叫林麗蘭躲起來不要出來認的話以後可以繼承我的財產,當時我正坐在呂振發的公司,聽到新莊福營派出所的警員正在責備呂振發:[你怎麼叫林麗蘭躲起來不要出來認以後可以繼承她的財產?]呂振發回 :[我和她早就分開了,她的事關我什麼事?]4.汐止伯爵山莊的警衛們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仍然見過林麗蘭.5.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粟鵬飛曾經說:[林麗蘭在臺北看她要不要見你],同時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還有法官古秋菊也驗過林麗蘭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DNA只有百分之30左右而且林麗蘭還活著.這些全部可以證明林麗蘭為兔脫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不但偽造死亡證明,同時在中華民國53年時搭配向周胡敏賣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出生證明.所以躲著不敢見我[莫黃蓉即莫自娥],請問檢察長林朝松從何而來是你家人的意思?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檢察長林朝松夥同檢警偵辦人員濫權不使林麗蘭和王秀珍受到刑事被告偽造文書之追訴.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犯有相關於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民刑事案件已經歷經五十年了至今盜匪犯罪行為人仍然不願意終結犯罪狀態,為此絕對沒有原諒,只有終結犯罪狀態-登記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實際俱有血緣的出生登記的同時負責民事賠償歸還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同時負責刑事責任並且142年不要再找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唯一的家人是我的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必須要和我一起生活才能免於這些盜匪犯罪行為人的迫害.由於這些盜匪犯罪行為人亂教我[莫黃蓉即莫自娥]50年-復又亂教我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21年,而要回歸到國家機器認為是對的位置又能在看到我和女兒時永遠不再使用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犯罪手段虐待我和女兒同時不再以冤枉栽贓嫁禍給我和女兒只為達到泄恨或嗜殺的情緒和行為則必須需時要幾倍的時間才能辦的到,所以要給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緩衝期改變到國家機器認為是對的位置同時又永遠不再以冤枉栽贓嫁禍追著嗜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則需時是142年.也就是緩衝期需要到西元2156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觸犯刑法第213條規定(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發文字號嘉檢光日99449字第15682號所有檢察官夥同書記官等司法公務員明知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控告呂鳳明及呂憲章謀財害命為事實至今103年仍然正在對[莫黃蓉即莫自娥]實施謀財害命的犯罪事實卻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以現行犯逮捕歸案,不但以無具體犯罪事證已予結案99年度他字第449號的判決書有第1頁至第7頁共有7,卻寄出每頁都是第1頁共1頁為不實之事項的判決書,而故意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判決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和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復又夥同所有嘉義縣市和所有檢警調查單位和所有公家機關單位和所有嘉義縣市民眾夥同出門在外唸書的學生或是離開嘉義縣市出門在外地工作的民眾形成的共犯結構犯罪行為等全部都是為了自己的自身的私人的利益而共謀合夥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以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隱匿相關於我的身世的犯罪行為作偽證以達到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故意使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而故意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的犯罪手段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持續剝奪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權利五十年因而致使告訴人持續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的日子連帶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亦因此事受害21.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數罪併罰!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EJJVzVHRGRwRlE/edit?usp=sharing



99年初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呂鳳明夥同呂憲章對我謀財害命判決書發文字號嘉檢光日99449字第15682-是趁我在臺北改立監護權的官司偷偷放在我嘉義六腳鄉的屋內,所以等我看到時的日期已經是印在信封上的日期一個月後,還有改立監護權這兩個官司可以證明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截至9912月中旬親眼見到我的外公(張淑賢的生父)以前,仍然不知道我的身世也完全不認識林麗蘭.當時還不知道是郭佩芝和莊雲卿聯合林麗蘭的親屬姻親同時聯合呂憲章的親屬姻親還有聯合林國順的前妻蕭美惠及其親舅正在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施行同一冤枉栽贓嫁禍給我以達到嗜殺謀財害命之目的行為.嘉義縣市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口徑一致全部封口,嘉義縣市所有公務機關人員為了一己之私的私利而共同犯罪全部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台中市政府夥同警察局和警員張凱君和警員傅信清和警員宋方忠夥同板橋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聯合書記官呂姸妟共同隱匿包庇馮菊梅;馮菊美;馮菊蕉;馮菊蓉;吳政賢;許素芬;張炳煌;李俊宏;吳青峰及其親屬姻親的犯罪行為復又夥同以上等人的後代子女及其親屬姻親搧惑叫唆共同隱匿相關於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之刑事案件的罪證同時間切割夥同盜匪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後代親屬姻親莫立平和莫立邦等等共同犯罪的犯罪事證同時間共同合夥以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之不正方法切割掉自身犯有刑事案件的證據復又收割其犯罪不法利益之成果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將林麗蘭夥同周胡敏等買賣偽造出生證明或死亡證明的現行犯不但不依刑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逮捕歸案反而隱匿切割掉林麗蘭夥同周胡敏等在民國53年買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出生證明以及在民國100年林麗蘭及其子女王秀珍為兔脫自身親屬刑事被告偽造文書的罪責,復又在士林地方法院以偽造的林麗蘭已()死的死亡證明脫罪切割掉犯罪偽裝成已經過期已經過去的事了,然而事實真相卻是自民國53年林麗蘭夥同周胡敏等買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出生證明復又在56年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参歲多的年紀時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我,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参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經查1.嘉義縣六家派出所也驗過林麗蘭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DNA只有百分之30左右,所有警員和呂憲章夫婦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都仍然見過林麗蘭,2.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姻親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都仍然見過林麗蘭.3.總統府也驗過林麗蘭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DNA只有百分之30左右,呂振發和林永年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仍然見過林麗蘭,同時呂振發還叫林麗蘭躲起來不要出來認的話以後可以繼承我的財產,當時我正坐在呂振發的公司,聽到新莊福營派出所的警員正在責備呂振發:[你怎麼叫林麗蘭躲起來不要出來認以後可以繼承她的財產?]呂振發回 :[我和她早就分開了,她的事關我什麼事?]4.汐止伯爵山莊的警衛們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仍然見過林麗蘭.5.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粟鵬飛曾經說:[林麗蘭在臺北看她要不要見你],同時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還有法官古秋菊也驗過林麗蘭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DNA只有百分之30左右而且林麗蘭還活著.然而至今103年周胡敏及其親屬姻親夥同林麗蘭及其親屬姻親仍然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為此搧惑叫唆台灣所有檢警以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之不正之法以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藉以搧惑叫唆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和台中市政府夥同檢警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聯合書記官呂姸妟和吳青峰和馮菊梅和馮菊美和馮菊蕉和馮菊蓉和吳政賢和許素芬和張炳煌和李俊宏以及以上人等之後代及其親屬姻親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後代親屬姻親和莫立平和莫立邦和警員張凱君和警員傅信清和警員宋方忠等全部都是為了自己的自身的私人的利益而共謀合夥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以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隱匿相關於我的身世的犯罪行為作偽證以達到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故意使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而故意同時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的犯罪手段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持續剝奪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出生呱呱落地身為人的基本權利五十年因而致使告訴人持續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日子連帶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亦因此事受害21.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數罪併罰!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103519日莫黃蓉晚上2350分遞交新北地方法院偵查大樓之刑事陳報狀.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FR0aEZCSzJjWlU/edit?usp=sharing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103年5月19日莫黃蓉晚上23點50分遞交新北地方法院偵查大樓之刑事陳報狀.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FR0aEZCSzJjWlU/edit?usp=sharing

證物A22是陳碧金和林永年和汪銀萍和呂憲章聯合郭佩芝和莊雲卿和莫立平和莫立邦等人以冤枉栽贓嫁禍追著嗜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這是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呂振發的債權債務後買賣土地的明細來龍去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2Y1T1hDS2txLUE/edit?usp=sharing

證物A23是立法院第8屆第壹會期第参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0400386號;立法院議事處發文字號台立議字第1010700198號;立法院程序委員發文字號台立程字第1022800474號,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到處陳情,靜坐也做了,同時提告也都做了,到現在103年還不終結犯罪狀態,更正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戶籍,同時賠償歸還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TZHbTg3Zzl4eXM/edit?usp=sharing


證物A24是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在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卷宗案號99年度親字第221號福股收案日期99年12月29日.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ndOeFJBSmVVdUk/edit?usp=sharing

證物A25是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案由是「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EVwRlJ5LTdRa0U/edit?usp=sharing

證物A26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經由板橋地方法院驗DNA已經確定我的生父是莫皓然,我的生母是張淑賢.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cXpWc1NhM05WWWM/edit?usp=sharing

證物A4是100年6月和102年6月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向總統府陳情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沒有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回函內容都是一成不變.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總統府馬英九夥同監察院包庇隱匿台灣所有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持續使用林麗蘭偽造的死亡證明搭配在中華民國53年販售給周胡敏偽造出生證明持續不法使用五十年只憑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沒有實際撫養而登記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身份別戶籍持續犯罪五十年的犯罪行為聯合台灣執政當局和五院八部同一包庇隱匿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關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共犯結構行為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3F2alFRVFNXSmc/edit?usp=sharing


證物D是郭佩芝夥同蘇誌明律師不理會警察已經證實[莫黃蓉(即莫自娥)是莫皓然(即莫自治)的親生女兒],同時不理會板橋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在開庭時當庭告知蘇誌明律師[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師長的孫女],蘇誌明律師當庭回答古秋菊法官說:[找律師來就是不認,要認自己來就好了,幹嘛要找律師來],蘇誌明律師為兔脫自身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不顧及委託人利益仍然使用觸犯律師法第25條規定(怠忽職務之責)律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蘇誌明律師同時觸犯律師法第28條規定(矇欺行為之禁止)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蘇誌明律師同時觸犯律師法第33條規定(蘇誌明律師夥同郭佩芝和莫立平和莫立邦為兔脫罪責與司法人員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不正當之往還,同時有不當應酬與酬庸並承諾不認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將會得到一筆賞金.蘇誌明律師同時觸犯律師法第35條規定:[蘇誌明律師故意挑唆誣告莫黃蓉妨害名譽的訴訟和故意使用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為真正之不正當之犯罪方法招攬誣告莫黃蓉(即莫自娥)妨害名譽之訴訟致使相關於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之刑事案件訴訟延宕至今觸犯律師法第37條規定(期約或額外酬金之禁止)蘇誌明律師違背法令,律師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誣告莫黃蓉(即莫自娥)妨害名譽之訴訟期約同時收受相關於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盜匪犯罪行為人多次額外之酬金.蘇誌明律師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同時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蘇誌明律師叫唆偽證同時夥同郭佩芝詐欺作偽證誣告莫黃蓉妨害名譽,故意冤枉栽贓嫁禍給莫黃蓉(即莫自娥)致使相關於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之刑事案件訴訟延宕至今同時以冤枉栽贓嫁禍觸犯刑法第214條規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合併觸犯刑法第215條規定(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蘇誌明律師或從事業務之人,明知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證明是偽造的,而且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卻一再為自己的私利多次額外之酬金而違反律師法當庭多次對古秋菊法官說:[找律師來就是不要認,要認自己來認就好了,幹嘛要找律師來],同時為了向本案的盜匪犯罪行為人招攬訴訟而故意詐欺作偽證因而致使檢警法院戶籍單位公務員繼續使用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同時間藉口’反正快死了早晚會死不用認了’使用追著嗜殺我和女兒的殘忍反人類的方法,藉以搧惑司法檢調人員夥同律師公會意圖製造個冤獄讓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坐坐(102年元月24日遞交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格股)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Q01rQVlTUU5JSW8/edit?usp=sharing

證物K是警員高玉松以內政部名義回函並在電話中告知:[內政部沒有更正你(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戶籍就是沒有更正的必要],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警員高玉松一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102年元月28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格股)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RHRhVG5LbmpSd1U/edit?usp=sharing


證物U是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隱匿包庇相關於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南投戶政事務所和南投醫院中興院區同時包庇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共同隱匿和莫黃蓉(即莫自娥)之身世相牽連之盜匪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共同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使用偽證叫唆台灣地區人民夥同台灣所有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同一包庇隱匿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關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共犯結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同時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證物U也是證物V在102年肆月壹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格股的證物V)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QmFSVUx4NVFBUGc/edit?usp=sharing

證物Y可以證明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戶籍56年10月19日遷入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同時住在台中育幼院並且就讀台中市忠孝國小和台中市光明國中于67年在台中市光明國中畢業後戶籍遷出台中育幼院後,遷入高雄莫國勳戶內(參考證物29台中育幼院院童個案),然而南投縣政府夥同警察局戶政機關南投醫院搧惑聯合林國順及其親屬姻親藉機共謀圖利,其中之一的犯罪行為是利用郵局郵包郵件寄送作偽證隱匿包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之刑事被告的犯罪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以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使用偽證叫唆台灣地區人民夥同台灣所有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同一包庇隱匿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關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的共犯結構行為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證物Y是102年肆月壹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格股)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TExVZjhPWE5PaWs/edit?usp=sharing


證物27 我「莫黃蓉」在士林地方法院控告林麗蘭偽造文書案號100年度他字第2306號偽造文書案件平股,只開一庭就以林麗蘭夥同王秀珍偽造的死亡證明駁回,然後上訴沒開庭也一直駁回就到第三審律師審了.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V9qTGtzSEgtYzg/edit?usp=sharing


證物28 有一種偽造死亡證明舉行偽葬禮的犯罪手段又搭配偽造出生證明獲利世代,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是100%受害五十年的受害人,同時王秀珍夥同林麗蘭共同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淹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變造淹滅或隱匿關係林麗蘭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合併故意持續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誣告罪」意圖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而使用林麗蘭夥同王秀珍偽造變造過的死亡證明.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1l3SGpWYmFFQ28/edit?usp=sharing


證物29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在56年参歲多時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我,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参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VFlUMEpOeWx6LWs/edit?usp=sharing


證物30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提出證明「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親字第221號福股的案由是確認親子關係,由於總統府100年向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等關說致使蘇誌明律師聯合郭佩芝得到機會搧惑叫唆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書記官等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案由「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私自變造偽造篡改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致使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刑案訴訟延宕至今還一直裝神弄鬼意圖騙錢,同時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生母張淑賢的旁系親屬聯合莫立平和莫立邦和科學園區的工程師一直聯合輪流攻擊我的電腦意圖淹滅其更改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訴訟案由之刑事罪證.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RjVtbnc0Q1JOazQ/edit?usp=sharing
 

證物E內的資料夾:

我是在100年元月6日到南投戶政事務所一生中第一次親眼看到「我的偽造出生證明」同時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從未和林麗蘭的戶籍擺在一起過,也從未面對面的互相見過面,這些是完全可以證明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沒有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這也可以證明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是知情不報隱匿林麗蘭偽造我的出生證明文書的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和證人.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VXBCRFRRS01OVkU&usp=sharing


高等法院101年5月22日判決書和101年1月11日判決書-案號100年度家上字第202號洪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dElqOU1kdmlfTHc&usp=sharing


(1-6頁)高等法院101年5月22日判決書-案號100年度家上字第202號洪股.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eFFDVk5LSEZfbEk/edit?usp=sharing

(第柒頁)因為五十年來每個人一來就是在我的身體心靈上砍我一刀就走了,被追著嗜殺五十年找任何人的結果就是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再度身體心靈上又被砍一刀又走了,為此不可能找任何人處理,而真正解決問題是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張淑賢同時做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同時要郭佩芝和莊雲卿歸還賠償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高等法院判決書第柒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QnBfNFpuNWxOSEE/edit?usp=sharing

高等法院101年1月11日判決書-案號100年度家上字第202號洪股.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Vk8xNWI3dGk2NDA/edit?usp=sharing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因為堅持正義一定要更正我的出生登記,不肯和盜匪妥協,不肯順從犯法的行為,所以被恐嚇,相關於我的身世的盜匪犯罪行為人以各種各式各樣的偽證冤枉栽贓嫁禍給我,為達嗜殺我淹滅我的身世的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的目的行為.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cUhYTWVyMkNhQkE/edit?usp=sharing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控告盜匪林麗蘭,一再的上訴不但沒開庭反而以是你家人的意思,全部以偽造的死亡證明不開庭直接駁回,我一生都沒有親人在身邊,不知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口裡所說的是你家人的意思是指誰?一定要給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一個交代.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X1ZHUEJrZEYtbDQ/edit?usp=sharing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從未和林麗蘭的戶籍擺在一起過,也從未面對面的見過面,這是完全可以證明我的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沒有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這也可以證明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是知情不報隱匿林麗蘭偽造我的出生證明文書的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和證人.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c0hVWjU5SHhJelk/edit?usp=sharing

我收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淑賢的旁系親屬陳雅琳以林麗蘭偽造的死亡證明判決駁回後,100年就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林麗蘭使用偽造的死亡證明為兔脫刑事被告案件之罪責,但是也沒下文,台灣執政當局不但仍然使用林麗蘭偽造的出生證明搭配死亡證明交互使用而且還想重用林麗蘭的後代粟鵬飛他們.真是強盜土匪毫無悔意.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V0lBUm9LcVgxUEU/edit?usp=sharing

我為了證明林麗蘭不認識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所以才到公保處調閱犯罪行為人林麗蘭的資料.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ODVJaTNtM29XSHc/edit?usp=sharing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向內政部警政署一再一再的陳情,結果郭佩芝搧惑叫唆刑事警察局光去找孤兒的犯罪記錄就好了不要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再以孤兒的慣性行為冤枉栽贓嫁禍給我意圖製造冤獄給妞子’莫黃蓉即莫自娥’坐坐,‘代決行’請假‘代行就是準備兔脫刑事罪責時"賴掉"會用到的.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cXU3dUdEZ2JCdDA/edit?usp=sharing

為了證明林麗蘭和莫黃蓉(即莫自娥)完全不認識所以到國稅局調閱報稅資料.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TDhTa3psaWNjWmM/edit?usp=sharing

遭粟鵬飛變態言辭恐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a3JvVVBhRTFqdTg/edit?usp=sharing

據我所知嘉義六家派出所所長和警員和呂憲章在100年時還有見到林麗蘭,那時林麗蘭不但沒見過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反而將呂憲章的妻子當成是我’莫黃蓉即莫自娥“,這些都可以證明林麗蘭為兔脫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不但偽造死亡證明,同時在中華民國53年時搭配向周胡敏賣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出生證明.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VnJGTXl3MlV4MnM/edit?usp=sharing

檢察總長顏大和隱匿包庇罪行一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 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檢察總長顏大和夥同台灣所有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同一包庇隱匿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關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共犯結構行為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NndxLVBNZ1JpRU0/edit?usp=sharing


100年當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向立法院陳情時,在收狀處聽到立法院他們說:[這個(莫黃蓉即莫自娥)長得真像師長啊!是師長的孫女.]又聽到立法委員們說:[他們說她是撿垃圾的,說她是大陸人],我被冤枉栽贓嫁禍後立法院退回我的陳情書,但是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仍然到立法院群賢樓前靜坐,然後有整台遊覽車停住很多大陸人下車同時聽到立法院說:[你們看誰能把莫黃蓉帶走.]然後又聽到:[阿呀!立法委員們居然找大陸人來帶莫黃蓉走]立法院也叫警察對我說[你(莫黃蓉即莫自娥)這個不是立法院的事,更正戶籍要到戶政機關去],立法委員們教唆警察以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使用偽證叫唆台灣地區人民夥同台灣所有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同一包庇隱匿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關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共犯結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Gh4NHZjSUt1d1U/edit?usp=sharing

80年我(莫黃蓉即莫自娥)被郭佩芝和莊雲卿聯合所有人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嗜殺至只剩下一口氣棄屍之故意,醒來時是躺在台北市民生西路16號8樓A室的地板上.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UtnN016SDd4MkU/edit?usp=sharing

98年五月底我到美國被追著一路殺後回到台灣時,第一件事先去找女兒看是不是安全,林國順和其親屬姻親在貳拾年前林國順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就分手後完全沒有來往期間從未理過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死活,還有林國順的親屬姻親自我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十歲左右才認祖歸宗後就一直都是沒人肯開門讓我看我女兒,我只好在樓下揚言要搬到她家樓下租房子等我女兒回家,結果他們就叫樓下鄰居告訴我:{林家瑤(即莫家瑤)住在劇校},我拜託呂振發開車載我去劇校,還找錯學校,好不容易才找到戲曲學校,到那時方才知道女兒自離開我後沒有過過像樣的身為人應有的生活,而且是自小學畢業後,國中開始就被送到戲曲學校訓練當搖錢樹,知道後一直想辦法要替女兒自戲曲學校轉學到國外就讀從新開始,但是不但被拒絕而且戲曲學校還要脅我女兒’如果要轉學必須賠償戲曲學校才能離開’經過我一再要求詢問的結果是付四十幾萬才能離開戲曲學校,等我要將資產變現籌錢給戲曲學校贖我女兒時,戲曲學校又改口硬凹我沒有監護權沒有資格帶我女兒,逼我一定要到法院打官司改立監護權官司打贏了才能帶我女兒,結果他們又詐欺我女兒上法庭作偽證致使我女兒應有的人權和受教權繼續完全被剝奪,當時士林地方法院調解人員對我說:[好奇怪他們都不敢見你,你又和某些人好像,他們想認識你],99年當時因為是改立監護權官司所以我一直以為是林國順的親友,這也可以證明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在99年12月中旬以前親眼見到我的外公以前仍然不知道[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的出生證明完全沒有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自99年12月中旬知悉後提出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後,戲曲學校學務處告訴我:[等你官司打贏了,戶籍更正女兒就回去,不更正戶籍女兒就不回去]戲曲學校的老師和99年的校長郭榮興數人一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RFk1TzRHOUd4eDQ/edit?usp=sharing

99年初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呂鳳明夥同呂憲章對我謀財害命判決書發文字號嘉檢光日99他449字第15682號-是趁我在臺北改立監護權的官司偷偷放在我嘉義六腳鄉的屋內,所以等我看到時的日期已經是印在信封上的日期一個月後,還有改立監護權這兩個官司可以證明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截至99年12月中旬親眼見到我的外公(張淑賢的生父)以前,仍然不知道我的身世也完全不認識林麗蘭.當時還不知道是郭佩芝和莊雲卿聯合林麗蘭的親屬姻親同時聯合呂憲章的親屬姻親還有聯合林國順的前妻蕭美惠及其親舅正在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施行同一冤枉栽贓嫁禍給我以達到嗜殺謀財害命之目的行為.嘉義縣市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口徑一致全部封口,嘉義縣市所有公務機關人員為了一己之私的私利而共同犯罪數人數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數人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am9IaVIxUklLcEU/edit?usp=sharing

士林地方法院自民國91年度親字第79號我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認領子女事件就開始一直驗DNA驗到現在103年已經12年有餘了,當時也已經查清楚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完全不認識林麗蘭及其親屬,當時連所生的女兒莫家瑤[即林家瑤]亦完全不認識林麗蘭及其親屬,當時還被蕭美惠誣告妨害家庭,這些也都可以證明我(莫自娥即莫黃蓉)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復又因為郭佩芝和莊雲卿也自民國80年教唆林麗燕替其驗我(莫自娥即莫黃蓉)和莫自治(即莫皓然)的DNA確定莫自娥(即莫黃蓉)和莫自治(即莫皓然)是父女關係後,就將我(莫自娥即莫黃蓉)嗜殺至只剩下一口氣棄屍之故意,而截至今日103年郭佩芝和莊雲卿已經驗莫自娥(即莫黃蓉)和莫自治(即莫皓然)的父女DNA驗了二十幾年了,然而檢察長林朝松卻還故意一再地使用林麗蘭夥同王秀珍共同偽造的死亡證明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故意使其兔脫罪責致使告訴人(莫自娥即莫黃蓉)不但被郭佩芝誣告妨害名譽同時相關於我的身世之刑事案件訴訟延宕至今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同時檢察長林朝松不但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枉顧人權不開庭審理同時剝奪告訴人的生存權和工作權還有財產權,復又在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查證林麗蘭使用的是偽造的死亡證明後又再度遞狀時瀆職不但不開庭也不審理還謊稱是你家人的意思,然而告訴人(莫自娥即莫黃蓉)是在56年参歲多時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我,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参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請問檢察長林朝松從何而來是你家人的意思?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檢察長林朝松夥同檢警偵辦人員濫權不使林麗蘭和王秀珍受到刑事被告偽造文書之追訴.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EhKYk5ucTZhWnc/edit?usp=sharing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俊宏和書記官陳雅琳濫權瀆職使用林麗蘭夥同王秀珍共同偽造變造的死亡證明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12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濫權使用偽造的死亡證明作偽證以刑事訴訟法252條第6款規定林麗蘭於87年6月15日(偽)死亡的偽證駁回,經查1.嘉義縣六家派出所所有警員和呂憲章夫婦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都仍然見過林麗蘭,2.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姻親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都仍然見過林麗蘭.3.呂振發和總統府林永年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仍然見過林麗蘭,同時呂振發還叫林麗蘭躲起來不要出來認的話以後可以繼承我的財產,當時我正坐在呂振發的公司,聽到新莊福營派出所的警員正在責備呂振發:[你怎麼叫林麗蘭躲起來不要出來認以後可以繼承她的財產?]呂振發回答:[我和她早就分開了,她的事關我什麼事?]4.汐止伯爵山莊的警衛們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也仍然見過林麗蘭.5.在我的法院訴訟期間粟鵬飛曾經說:[林麗蘭在臺北看她要不要見你],同時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還有法官古秋菊也驗過林麗蘭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DNA只有百分之30左右而且林麗蘭還活著.全部可以證明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有檢察官和書記官還有士林地方法院所有法官和書記官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故意使林麗蘭兔脫罪責致使告訴人(莫自娥即莫黃蓉)不但被郭佩芝誣告妨害名譽同時相關於我的身世之刑事案件訴訟延宕至今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合併共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T1R5cXY3SFB2cGs/edit?usp=sharing

中華民國本來就是萬萬稅,這幾十年來不知坑了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多少稅?依造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本來的真實俱有血緣的身份別根本都不用繳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已經繳的幾十年的稅.台灣執政當局必須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幾十年來所繳的稅全部歸還退還給我.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eHZONDJxMVdfaW8/edit?usp=sharing

自67年開始至103年這三十幾年的歲月裡,郭佩芝和莊雲卿絞盡腦汁製造偽證,隨時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租屋或是賣屋離開時,買下或租用我曾經住過的房子搭配製造偽證以冤枉栽贓嫁禍給我達到搧惑所有曾經認識過我或是見過我的人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共同搧惑叫唆張淑賢的旁系親屬追著嗜殺我.因此我(莫黃蓉即莫自娥)連自己的身世都不知道就被冤枉栽贓嫁禍的方法追著一路嗜殺持續幾十年.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Ynh1R0hyY0txRlU/edit?usp=sharing

呂憲章和其親屬對我下藥劑溶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骨骼膠質很多年一直設計意欲使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高變成和他的二嬸一樣矮,同時下藥劑意欲使我的體型要變的比林永年還要胖,同時冤枉我拿他家的祖產意圖搶走我向呂振發購買的土地,同時間搧惑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栽贓嫁禍給我意圖使我跑路後缺錢將土地以低賤價的拍賣價錢給他(呂憲章),100年2月初過年期間對著我在六腳2號修建過的廁所窗戶大聲地喊說:[莫小姐你不是一直問我(呂憲章)93年是誰叫我(呂憲章)要殺妳(莫黃蓉即莫自娥)嗎?為什麼要殺你(莫黃蓉即莫自娥)?我(呂憲章)現在告訴你(莫黃蓉即莫自娥)喔!就是你(莫黃蓉即莫自娥)現在正在法院正在打官司在法院正要認親的親人叫我(呂憲章)要殺你(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壞了!這些親人不可以給她認,如果給她認了親人永遠都沒辦法買她的土地了.]100年在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時,聽到法務部調局說:[幾個(嘉義縣六腳)鄉下人一直在搞她(莫黃蓉即莫自娥),為了要向她(莫黃蓉即莫自娥)買土地,一直在搞她(莫黃蓉即莫自娥).]嘉義縣市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口徑一致全部封口,嘉義縣市所有公務機關人員為了一己之私的私利而共同犯罪數人數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數人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QmszT2M5SzVmTTg/edit?usp=sharing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為了要證明林麗攔不認識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所以去調閱林麗蘭被省立兒童醫院革職後所投保的單位,結果找到了位於台北市民生西路的林復振有限公司,結果看到一個女人說:[我們又不認識,只有登記而已完全沒有來往.]然後還報警趕我(莫黃蓉即莫自娥)走,林復振有限公司可以證明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完全不認識林麗蘭,同時林麗蘭及其親屬也完全不認識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他們一看到我就報警,我一看到他們就想把他們抓去關起來叫他們承擔自身的犯罪行為負責民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林麗蘭及其親屬數人數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aW9ZcXJzeGxqZlU/edit?usp=sharing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接到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警務員宋方忠濫權使用刑法第80條規定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包庇隱匿相關於我的身世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復又以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125條第三項規定:[明知莫黃蓉為無罪之人,而濫權使得莫黃蓉受到郭佩芝誣告妨害名譽之追訴,同時濫權使得警察們夥同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姻親連同法院檢警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共同聯合盜匪郭佩芝和莫立平和莫立邦持續以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我24小時監聽錄影音,同時拍洗澡上廁所大小便照片,同時以24小時輪班冤枉栽贓嫁禍的理由對我行使下藥劑製造意外的嗜殺方法來測試我的DNA是否是真實血親,被發現迫害我的證據或是將我弄受傷時就作偽證說是和我在玩的以及是小孩子貪玩等偽証,殺了我就當壽終正寢是唯一的目標,同時使得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盜匪犯罪行為人因此不但不需要認罪協商接受民刑事責任,反而受到重用還輪流誣告我這個已經受害五十年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追著嗜殺的受害人連帶女兒也因此事持續受害,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夥同警務員宋方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YWZZRm5ZRElycXc/edit?usp=sharing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實際是53年元月出生,而在二十三歲時,民國76年開始買賣股票,但是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年齡小我幾十年後出生的犯罪行為人,為了淹滅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關的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因此冤枉我現在已經是五十歲的人”是”三十幾歲而已”致使檢警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總統府五院八部一天到晚監聽我並對我下藥劑致使我生病,同時以得病的身上的細菌來測試和血親得病的細菌吻不吻合是不是細菌的子孫,同時以復原的時間長短來測試我的年齡同時間設計讓我受傷跌倒看我傷口,以肌肉復原的生長來測試和血親吻不吻合我的年齡,同時以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使用偽證叫唆台灣地區人民夥同台灣所有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同一包庇隱匿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關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共犯結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V19yWVdsTW1yS2M/edit?usp=sharing

板橋法院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聯合書記官呂姸妟[數人數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因為100年6月2日判決前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林佩萱早已經向南投我的生母張淑賢以及張淑賢的親屬證實了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DNA是張淑賢,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DNA是莫皓然同時郭佩芝也第一次承認了,同時我的生母張淑賢和其直系血親我的外公和外婆和假裝路邊賣東西的阿姨嬸嬸們也都有承認了,但是板橋法院法官書記官卻聯合將我的案由竄改掉硬逼我要放棄財產繼承權才要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不斷以冤枉栽贓嫁禍製造給我不良的記錄作為要找人監護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藉口和理由,意圖繼續設計強盜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未來會得到[因為我的身世持續受害五十年連帶女兒因此事受害21年而賠償的金錢]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X2hTWWpGeGVqdDA/edit?usp=sharing


高等法院書記官黃麗玲詐騙我的生母張淑賢以及張淑賢的直系血親硬凹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已經死了意圖要先讓蘇誌明律師沒事一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我[莫黃蓉]之所以打電話告訴高等法院書記官黃麗玲案號100年度家上字第202號洪股,要求讓淡水實康復健診所驗DNA同時也寫狀紙陳述過,完全是淡水實康復健科診所早已經驗過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兩邊親屬所有人的DNA比對結果確定“莫黃蓉是莫皓然和張淑賢所生的親生血親子女”同時也是經過所有家屬當事人都同意下檢驗的,完全是因為原審時在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時,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兩邊親屬就特地從國外買進最新檢驗DNA的儀器,朱憶輝也說:[如果是做復健貼布在皮膚上一直連續震動20分鐘正在留汗水時所採集剛新鮮流動流出來流汗的汗水DNA是真實的DNA,]結果高等法院書記官黃麗玲回答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我們法院除非是大醫院,否則不採納一般醫院診所檢驗的DNA.]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W5Na01mZGJxMW8/edit?usp=sharing

登記所有權人是[蔡雪貞]後轉所有權人[張盈盈]住在二樓的張炳文在100年3月告訴郭素瓊說:[法務部調查局姜技正驗的DNA已經證實莫黃蓉是莫皓然的親生女兒了,你們不要再搞她了,她(莫黃蓉即莫自娥)的爸爸是莫自治(即莫皓然)],之後莊雲卿和郭佩芝就派蔡雪貞到二樓和張炳文居住,兩人同時一直以冤枉栽贓嫁禍給我搧惑所有人先不要認先逼莫黃蓉(即莫自娥)跑路,因此得到機會將名下原本屬於我的屬物詐欺盜轉走至自身親屬朋友名下.同時故意以獲利為目的一直安排物色男生接近我,再安排女生接近我認識的男生,意圖設計製造和我共用同一個男人的情境,意欲計劃在未來得到接近我和女兒的機會同時安排在未來可以使用情殺的藉口嗜殺我,同時設計得到透過我認識的男人來製造情殺的情境,對我意欲繼續圖謀賠償金(因為我持續受害五十年連帶女兒受害21年而未來即將會獲得的賠償金額.)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eDJqVlQ5eEE4NVE/edit?usp=sharing

盜匪莊雲卿羞辱說:[你(莫黃蓉即莫自娥)這個窮親戚找上門了!]因為相關於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的盜匪犯罪行為人,搧惑住在二樓的直到95年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見過的翁玉玲親屬聯合社區從沒有往來的鄰居24小時監視通風報信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作息進出時間表,以便利其趁我不備時在樓梯間放一些會滑倒的流質物體,或是在我居家的廚房和浴室弄一些會滑倒的流質物體,同時間半夜逗狗叫得我整晚睡不好搭配下藥劑致使我的身體一直處在發炎頭昏腦脹的昏昏欲睡的狀態,同時便利其在外追著冤枉栽贓嫁禍給我,意欲設計使我發生意外的場景,直到翁玉玲屋子被法院拍賣後,由於我一直打官司,所以我正在高等法院旁聽時聽到:[哎啊!她怎麼又來聽我的審,有一筆錢要交給她,等她(莫黃蓉即莫自娥)打完官司再交給她],在高等法院又聽到:[不要讓她懂法律,她懂的話會不會來告我們啊!]接著租客中連貨運就搬走了,我就沒有時間再去高等法院旁聽學習了,由於少了中連貨運的租金收入則對於改立監護權的訴訟比較難打,所以我只好去臨時打工,沒想到半夜我打工回家後卻看到二樓的翁玉玲的爸爸大冬天睡在樓梯間只蓋著報紙穿條內褲而已,同時因為曾經聽到他們搧惑翁玉玲的爸爸:[纏住這個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就可以一輩子有吃有住.]但是沒有想到他們所謂的纏住是使用這樣的方法,令我差點噴一口血,由於我一直被追著嗜殺牽涉到刑案所以我無法幫半夜只穿一條內褲在樓梯間睡覺蓋著報紙的翁玉玲的爸爸,為此只有報警請水源派出所找社會局處理,同時間打電話給張炳文責備他為什麼搞成這樣馬上處理好,連續好多年我一直到各地派出所報案,有次我到水源派出所報案時警員說:[對啊!他們為什麼這樣對你?你有沒有親人?之前有你的親人找你,我們看就是了,但是有人叫我們說不是,然後你的親人就走了.]又有一次報案時警員說:[你試試找你的親人.]當時99年我仍然不知道我的身世是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所以我回答:[我只有一個哥哥莫自治和一個姊姊莫自然兩個親人而已,我已經很久沒有見過他們了,我不知他們在哪裡?也不知如何找他們?]警員說:[你不知道你可以調閱他們的戶籍資料嗎?]到那時我才知道原來可以這樣找尋親屬!然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就去調閱了莫自治和莫自然的現戶戶籍資料後到永和去找莫自治.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bUxoLVNxajc2eDg/edit?usp=sharing

當我檢舉林麗蘭偽造出生證明假扮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親生母親後收到內政部警政署的回函後,我到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找偵查員蘇勝文,偵查員蘇勝文不在,結果是由陳先生出來帶我上樓又下樓,我聽到:[說叫我們不要認光找孤兒院院童的有沒有犯罪的記錄就好了.]寄了一張說她(莫黃蓉即莫自娥)已經死亡的公文給她媽媽(張淑賢),她媽媽(張淑賢)跳起來說:[沒死!沒死!]她外公也跳起來說:[沒死!沒死!]她媽媽(張淑賢)一直叫和她(莫黃蓉即莫自娥)脾氣一樣,本來看起來很優雅的,只有在說她(莫黃蓉即莫自娥)已經死了的時候才會跳起來(發脾氣)說話和她(莫黃蓉即莫自娥)一樣.後來陳先生送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到門口時和值班警察一起問我:[你(莫黃蓉即莫自娥)怎麼會知道這些事的?]我回答:[這些人和事都原本就在我腦海裡,只是他們這麼多年一直都沒有出現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實際的生活裡,所以當我親眼看到,我就回想起來了啊!] 陳先生回答:[她(莫黃蓉即莫自娥)什麼都不知道,她(莫黃蓉即莫自娥)知道的事還是我們告訴他的],陳先生看著那張公文說這是她媽媽(張淑賢)那邊在搞啦! 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當日在陳先生和值班警察問話時所指的人是”張淑賢;我的外公外婆;朱憶輝;吳政賢;馮菊梅;周鳳生;周胡敏;周石生;小娟;莫自治改名莫皓然;莫自然” , 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所指的事是“我(莫黃蓉即莫自娥)這五十年的親身經歷”由於以上這些人幾十年來沒有實際面對面的出現在我的實際現實生活裡,再加上100年元月陸日以前我從來沒有親眼看到我的偽造的出生證明同時自從在56年参歲多時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虐待我,鐵鏈鎖著我的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於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周鳳生帶了好多個女生夥同阿兵哥帶了好多個男生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才参歲多的身軀抓起作勢欲從二樓天臺往地面扔恐嚇我不準提起知道和認識他們的事,臨走前還強逼我把褲子脫掉強逼同樣差不多年紀的育幼院院童包公猥褻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同時以偽造的身份別偽資訊落實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日常生活院童作息生活中,使用詐術詐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同時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自56年被綁架那時起截至99年12月中旬以前這段四十四年的歲月裡我也沒有親眼見到我的外公(張淑賢的生父),所以並不知道當年56年他們正在廚房計劃和虎山公園談論有時又在省政府前的涼亭商量計劃剝奪身為人的一生人權的事情居然是真正的施行在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歲月生命裡,證明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以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使用偽證叫唆台灣地區人民夥同台灣所有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同一包庇隱匿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關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共犯結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ZzNJYXBMVnN5dGs/edit?usp=sharing

102年我(莫黃蓉即莫自娥)被郭佩芝聯合檢警叫唆房屋仲介以賣掉我租的房子作為理由趕我走離開土城工業區福安街租屋後,因為郭佩芝在新北地方法院誣告我妨害名譽所以我搬到土城青雲路,經過清水派出所時聽到:[說叫我們這間派出所來結案],但是同一時間張淑賢的旁系親屬聯合郭佩芝和莊雲卿以及莫立平和莫立邦一直在冤枉栽贓嫁禍給我意圖阻止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刑事案件的結案,意圖讓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疲於奔命到各縣市打我原本出生呱呱若地就必須直接登記的出生登記訴訟,因此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合併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相關於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之盜匪犯罪行為人皆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由郭佩芝在先誣告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妨害名譽的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之,皆因為 南投知道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身世,而台中市知道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年齡,因為在台中市忠孝國小和台中市光明國中就讀期間,每天要走路上下學,住在台中育幼院台中市大明街27號歷經11年點點滴滴所以當地人知道我的年齡已經確實是五十歲了,而新北市土城區我在提起訴訟以前沒有機會到土城居住,土城地區當地人不認識我又是郭佩芝的地盤,所以在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我的案件是相對於郭佩芝最為有利冤枉栽贓嫁禍的環境或是相對於有關於我的身世的盜匪犯罪行為人若以冤枉栽贓嫁禍給我也是最為有利的環境,但是為了要結束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所有紛爭,因此選擇了相對於知悉相關於我的身世之盜匪犯罪行為人最為有利的環境.在台中市或是南投市無法誣告我,連案子都不會成立的,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新北市土城地區的檢警法院調查單位濫權誣告我意圖以誣告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妨害名譽再獲得不起訴處分來作為結束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之刑事案件的結案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致使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之刑事案件訴訟延宕至今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同時不但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枉顧人權還連帶剝奪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生存權和工作權和財產權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WR3WHBKSXNucTQ/edit?usp=sharing
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以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使用偽證叫唆台灣地區人民夥同台灣所有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同一包庇隱匿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關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共犯結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檢察總長顏大和隱匿包庇罪行一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同時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 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檢察總長顏大和夥同台灣所有檢警法院法務部國安調查單位聯合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府和五院八部同一包庇隱匿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關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共犯結構行為觸犯數罪名,絕對要從一重處斷.以昭炯戒!以儆效尤!維護台灣身為一個國家應有的基本正義.同時捍衛告訴人’莫黃蓉即莫自娥“作為台灣人民出生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103年5月19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陳報狀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UExUdHNLMXlacEk&usp=sharing 持續正在上傳證物E....

陳碧金和林永年和汪銀萍和呂憲章聯合郭佩芝和莊雲卿和莫立平和莫立邦等人以冤枉栽贓嫁禍追著嗜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這是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呂振發債權債務後買賣土地的明細來龍去脈..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2Y1T1hDS2txLUE/edit?usp=sharing
原告莫黃蓉依造五十年受害的經驗法則提醒相關於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犯罪行為人,先將第一階段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以外省第二代實際俱有親生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實際俱有親生生母血緣的台灣人同時做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出生登記同時三方簽立約定書賠償歸還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要明確記載能辨識賠償歸還金額同時必需要列出明細名單金額數目年籍資料全程錄影音直播PO上youtube全世界作見證,全部是因為53年至103年這五十年我受害的五十年歲月裡,光是知道郭佩芝和莊雲卿持續搶盜轉盜走我的財產屬物就有三十幾年了,是由莫國勳和郭佩芝親口告知,據郭佩芝詐欺我說:{妞子(莫黃蓉即莫自娥)!(莫)自治是董事長所以財產都不能放在(莫)自治名下,我(郭佩芝)都轉到(盜)在我(郭佩芝)親戚朋友的名下.}莫國勳生前也一再告知我:{妞子!郭佩芝把所有財產轉走了,藉口說你不去找他們,都不還了,怎麼辦啊!郭佩芝知道你的身世後說永遠不讓你接觸你哥哥(莫自治),怎麼辦啊!}我以為莫國勳是說住在台中育幼院是很丟臉的事情,莫家幾十年一直教育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妞子(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在孤兒院長大的,很丟臉不能讓妞子見家裡的親戚朋友}等藉口,所以自68年過年後,我開始就在外面自己居住生活.而自68年至103年這三十五年期間,郭佩芝和莊雲卿找了多少的藏鏡人當人頭而未被發現者,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而這些幕後的藏鏡人全部皆是要等到第一階段結束完成後,第二階段待風平浪靜日久才會因供需關係慢慢浮出檯面查出真相,皆因為檢警法務部法院調查單位雖然早就找到我知道我的身世了但卻給予郭佩芝和莊雲卿太長的犯案時間去完成脫產相關計劃.而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盜匪犯罪行為人持續犯罪五十年的時間歲月裡之藏鏡人若是在幾十年以後才被發現者或是後代子孫發現者,若申請就餘罪處再審再議時,則有明確記載能辨識賠償歸還金額及列出明細名單金額數目年籍資料者可免於就餘罪處再審再議,但是若是現今隱匿包庇犯罪行為所以不肯具名明確記載能辨識賠償歸還金額及列出明細名單金額數目年籍資料者,則無法避免就餘罪處再審再議,為此特提醒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絕對要依據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所說的事實陳述結案,否則日後被後代子孫以找到的餘罪證據再度翻案再審再議時,其後果自負!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絕對不必也不會配合負責隱匿包庇犯罪行為所致生的後果.台灣執政當局馬英九要想清楚不如短痛杜絕所有相關於我的身世相牽連的盜匪犯罪行為,不要因為重用此等盜匪的犯罪行為後有對台灣叛國的行為.古今中外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從未聽聞有剝奪人一生的人權同時還要各式各樣監聽錄影音拍裸照強逼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害五十年的人連帶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受害21年的人去替加害者服務效勞!請問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我和女兒是受害年限加起來71年的受害人,憑什麼又憑哪一條憲法?要替加害我們71年的人以及加害我們71年的台灣執政當局服務效勞?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和總統府出具使用哪一條憲法法條要剝奪我的人權五十年連帶剝奪我生的女兒人權21年,由以上行為可以證明搧惑法院法務部檢警調查單位總統府五院八部共同犯罪以不正之法強盜土匪手段剝奪我的人權五十年連帶剝奪我的人權21年.
家瑤:
問題:『睡覺時他們又用維基密碼在談未來媽媽身份別更正同時接受了歸還賠償我的一生後,媽媽和你需不需要撫養因此生活陷入困境的人?』
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回答:『這要分成幾個部分說明同時賠償歸還金額要列出明細名單金額數目年籍資料才能辨識:親生血親的兄弟姐妹是旁系血親親屬,『直系親生血親是父系精子和母系卵子受孕在肚子成為胚胎通常10個月懷胎後長大生下來的才是親生直系血親,DNA可以認定,依此類推,生父和生母的直系血親也是如此認定,而即然不是父系精子和母系卵子成為受精胚胎通常10個月懷胎後長大生下來的就不是直系親生生父和直系親生生母,所以偽造出生證明假扮是親生直系親屬的人太惡毒要負責民事賠償和刑事刑責責任.』(1).真實身份是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親生直系血親:生父莫皓然以及內婆朱憶輝和生母張淑賢以及張淑賢的親生實際俱有生父血緣(我的外公)和親生實際俱有生母血緣(我的外婆)“如果不是被任何人包括其他的人詐騙詐欺因此潦倒陷入困境而是因為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內疚覺得對不起媽媽所以將所有一生的財產屬物賠償歸還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後因此生活潦倒陷入困境的,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理應負責按其真正的花費花用每個月付生活日常雜費給媽媽的親生直系血親.(2)至於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的親生父系血親『林國順及其親屬姻親的部分因為和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完全沒有實際親生血緣關係且從未實際生活照顧過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同時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未來所即將接受的賠償歸還金額有部分是因為林國順和其親屬姻親不但包庇犯行同時隱匿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罪犯郭佩芝和莊雲卿的強盜土匪行徑,致使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持續受害至今無法平反身世,而且還是共犯一起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施行冤枉栽贓嫁禍下藥劑為達嗜殺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目的而獲利,因為林國順及其親屬姻親雖然已經20年和媽媽沒有實際面對面的來往接觸卻一直有犯罪行為同時變成和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身世相牽連的共犯,一直持續都有加害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的行為所以不能放在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的親生直系血親撫養的親屬名單內,特別是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因此事受害五十年的受害人連帶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是因此事受害21年的受害人,為此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完全不需要撫養夥同郭佩芝和莊雲卿共同犯罪的林國順和其親屬姻親.這樣莫家瑤你懂了嗎?受害人是絕對不需要撫養加害人的,法律必需要站在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即莫家瑤)這邊』(3)除了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親生直系血親以外的任何人若是不因為其他吃喝瞟堵詐欺詐騙等等犯行所致生的潦倒困苦,『只是因為賠償歸還媽媽(莫黃蓉即莫自娥)的一生後變成潦倒困苦的犯罪行為人,代表其犯行重大,所犯之罪本罪是死刑;無期徒刑等罪行,自有監獄飯可溫飽,何來潦倒困苦之說,同時以其幾十年的犯罪智商要在監獄騙吃騙喝獲得台灣執政當局從監獄借調出來重用,重新使用其犯罪手法在國防上對其智商而言是輕而易舉之事,根本不需要我的關注,但是不使其負責民刑事責任後就重用的結果就是國家元首叛國整個台灣動盪,社會不安 ,盜匪猖獗,政府國安單位若是對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犯罪手段手法感興趣,絕對要在相關於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的盜匪犯罪行為人負責完畢民事歸還賠償金額同時正式入監服刑後,從監獄裡借調出來才能重用,依此才會符合國家正義,國家元首才能避免叛國行為,台灣人民也才能因此分辨出是非善惡,不用在受到相關於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的盜匪犯罪行為人的搧惑做出禍害遺留萬年之事.』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0400386號.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RE1qNWctMGpWMFE/edit?usp=sharing
立法院議事處發文字號台立議字第1010700198號.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YkJGQ1BTOWw4RXM/edit?usp=sharing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發文字號台立程字第1022800474號聯絡方式黃小姐.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aEUtdFVHSmkwM00/edit?usp=sharing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到處陳情靜坐也做了同時提告也都做了,到現在還不終結犯罪狀態『更正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戶籍同時賠償歸還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 一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在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卷宗案號99年度親字第221號福股收案日期99年12月29日.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ndOeFJBSmVVdUk/edit?usp=sharing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案由是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G5hbmk5bU5NSU0/edit?usp=sharing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經由板橋地方法院驗DNA已經確定我的生父是莫皓然,我的生母是張淑賢.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cXpWc1NhM05WWWM/edit?usp=sharing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在士林地方法院控告林麗蘭偽造文書案號100年度他字第2306號偽造文書案件平股.只開一庭就以林麗蘭夥同王秀珍偽造的死亡證明駁回,然後上訴沒開庭也一直駁回就到第三審律師審了.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FhIRWppTmcyV1U/edit?usp=sharing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ZGN1Vm83ZUZaUjg/edit?usp=sharing
有一種偽造死亡證明舉行偽葬禮的犯罪手段又搭配偽造出生證明獲利世代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是100%受害五十年的受害者-王秀珍夥同林麗蘭共同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湮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林麗蘭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合併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偽造變 造過的我(莫黃蓉)的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誣告罪)意圖莫黃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使用林麗蘭夥同王秀珍偽造變造過的死亡證明.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HZtNUhwMno4S2M/edit?pli=1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在56年三歲多時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虐待鐵鏈鎖著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于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這是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提出證明『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親字第221號福股的案由』是『確認親子關係』.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kNlUDFFQ2U1eEk/edit?usp=sharing
由於總統府100年向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古秋菊等關說致使”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書記官等等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案由『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私自變造偽造改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100年6月2日判決書可以証明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jB6X0JNaklndEU/edit?usp=sharing 致使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相牽連的刑案訴訟延宕至今,而今法務部長羅瑩雪有法辦相關人士嗎?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是在56年三歲多時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虐待鐵鏈鎖著腳踝-周胡敏和周鳳生搧惑我的祖父莫國勳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丟送到隸屬于台灣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以每天清晨剛醒就用藤條打罵我至完全清醒過來將我變換成現今(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完全毫無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戶籍.這是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pdf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HZtNUhwMno4S2M/edit?usp=sharing                 警大副教授葉毓蘭你搞錯了,是台灣執政當局叛國不遵守憲法剝奪台灣人民的生存權和工作權和財產權才是台灣的亂源,真正危機所在.警大副教授葉毓蘭如果有個人殺了你再使用偽造的死亡證明兔脫罪責了然後告訴你的老公說反正他自己早晚會死叫你老公算了或是在假裝去幫著救一個人然後叫你老公算了說他殺一人又救了一人你能接受嗎?馬英九提名的檢察長顏大和真是不要臉厚顏無恥-為了升官發財使用林麗蘭和王秀珍偽造的死亡證明-同時將(只因為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沒有實際撫養而登記的偽身份別)說成是我媽媽-檢察長顏大和知法犯法至今毫無悔意-為了升官發財檢察長顏大和不要臉居然將粟鵬飛和林麗蘭當成是我媽媽-檢察長顏大和這樣子的犯罪共犯結構思維-同時包庇盜匪組織首腦郭佩芝和莊雲卿就為了升官發財-檢察長顏大和為了要高升檢察總長真是不要臉到了極點-若檢察長顏大和高升檢察總長後又會因為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和製造了多少件冤獄呢?共犯馬英九總統提名檢察長顏大和,以及立法委員表决通過的共犯全部都要負起連帶責任.台灣人民要把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背下來防身,不然睡一覺起來被弄成冤獄就慘了.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合併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權利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Ed3NXJkRnlMVW8/edit?usp=sharing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TDNzc1BENGI4RGM/edit?pli=1  有一種偽造死亡證明舉行偽葬禮的犯罪手段又搭配偽造出生證明獲利世代而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是100%受害五十年的受害者-王秀珍夥同林麗蘭共同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湮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林麗蘭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合併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偽造變 造過的我(莫黃蓉)的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誣告罪)意圖莫黃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使用林麗蘭夥同王秀珍偽造變造過的死亡證明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ZGN1Vm83ZUZaUjg/edit?usp=sharing 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書記官等等將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案由『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私自變造偽造改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100年6月2日判 決書可以証明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jB6X0JNaklndEU/edit?usp=sharing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我(莫黃蓉即莫自娥)是100%受害五十年的受害者,睡一覺起來被篡改成28%29%,張淑賢的旁系親屬自認為做任何殺人放火的事都有上面的人會壓下來,所以有恃無恐,台灣執政當局若不立即從一重處斷,後果自負!有一種犯罪手段"殺一人在救一人就打平犯罪行為還認為這樣是沒有犯罪",台灣人民你能接受嗎?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S1nNDMwb1dsbWc/edit?usp=sharing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c2NKZUFsZzRDV1U/edit?usp=sharing              證物A19.pdf -
103年4月25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大樓之刑事陳報狀(一)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a0U1cW9WT0ZndTg/edit?usp=sharing
證物A20.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ZkZaYTdDT0FNV3M/edit?usp=sharing
證物A21-呂鳳明簽的切結書要負完全責任因此房屋稅必需由呂鳳明的繼承人呂憲章和其兄弟姐妹繳納之..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mNhUVhQaGZRR1E/edit?usp=sharing
證物A6-102年7月10日寄存證信函正本至嘉義縣政府和嘉義稅捐處和監察院(第壹頁至第貳拾頁),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RFRDNXZFa0lZV28/edit?usp=sharing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

228事件是一次性事件,而我(莫黃蓉)是288事件所遺留的恨沿生受害五十年的受害者,外省第二代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張淑賢生下的孩子(莫黃蓉)只能出生登記一邊致使我(莫黃蓉)在三歲多被綁架活埋舉行偽葬禮詐欺一筆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並將我鐵鏈鎖著腳踝虐待丟送到內政部隸屬的台中育幼院每天打罵強逼我變換成現今只因買賣偽造出生證明完全沒有撫育事實而登記的偽身分別致使我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日子五十年至今外省第二代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張淑賢所形成的親屬姻親仍然不肯讓我的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和我(莫黃蓉)同時做出生登記,甚至要逼我跑路做游民當乞丐再以丟臉為名嗜殺我滅口來結案,為此不但外省第二代莫皓然和本土台灣人張淑賢要同時和莫黃蓉做出生登記同時賠償歸還我(莫黃蓉)的一生來終結犯罪狀態和犯罪行為.-民事賠償歸還我的一生-依據民事賠償歸還態度悔改度決定刑事刑責結案以昭炯戒.
53年至103年五十年以來或是自91年至103年時相關於我(莫黃蓉)的身世的盜匪犯罪行為人和我或是任何人(呂振發和林國順和玉鳳和蕭美惠和謝才霈和張炳文和郭佩芝和女兒林家瑤和葉森和沈方正和周鳳生和莫自然或是任何其他已經幾十年完全沒有往來的人(鄧桂林和陳宗良)或是任何陌生人)所做的初步協議皆因為沒有終止犯罪行為和終結犯罪狀態(俱有真實生父莫皓然登記和俱有真實血緣生母張淑賢的出生登記)且最後因為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後皆變成共犯,同時也沒有和受害五十年的受害人莫黃蓉白紙黑字訂立約定書寫清楚,所以無法成立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而我(莫黃蓉)亦完全未收到過任何形式的賠償反而一直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生活
要終結犯罪狀態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以現行犯逕行逮捕我的實際俱有生父血緣的莫皓然和我做出生登記,莫皓然年籍資料M100030090,生日40年5月12日證物A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R0s1ZHdGWWI2Q0E&usp=sharing 而我的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張淑賢和我同時做出生登記,依據民法第1065條規定(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張淑賢的年籍資料要拘提馮菊梅和許素芬以實際年籍資料據實稟告法院檢警調查單位否則以共犯和偽證罪起訴,(000405)存證信函To許素芬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VGFUZmdZVXRqdFU&usp=sharing (000426)存證信函To馮菊梅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RkRyWGtzbVkweUk&usp=sharing
一定要撤銷我的偽造出生證明,並且發給我以實際俱有生父血緣和實際俱有生母血緣的出生登記而登記的身份別,否則只是換另一批盜匪犯罪行為人,總統生孩子也要做出生登記的,和恥不恥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是叛國,那你自己為什麼出生登記是台灣人呢?又搧惑他人犯罪不要在台灣登記出生登記觸犯刑法第153條規定搧惑他人犯罪違背合法命令.出生登記在嬰兒一出生就必須做出生登記了,為什麼還要加油?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共同包庇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合併貪瀆罪,可以發現新事証重新審理,所以一定必須我的真實俱有實際生父血緣和實際俱有真實生母血緣的出生登記要立刻登記才能杜絕此持續五十年的犯罪手段.依據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合併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合併依據刑法第52條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為了終結犯罪狀態和終結犯罪行為.所以要以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我的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和我(莫黃蓉)做出生登記以終止犯罪狀態和犯罪行為.
103年度2月14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聲請狀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WHdFVDluOWdfd1U&usp=sharing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文字號新北檢龍103他59字第05442號.pdf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bEswMWRDUUZFZjg/edit?usp=sharing

刑事聲請狀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pdf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ZW9HcHRHZ3VpMHc/edit?usp=sharing


 100年我(莫黃蓉)和莫皓然確認親子關係原審時在板橋地方法院開庭時當庭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和蘇誌明律師說:不要提到她女兒(林家瑤),好不容易和他父親談妥要給他(林國順)一筆錢不要認,為此法官古秋菊和書記官林佩萱和蘇誌明律師要舉證:56年是綁架活埋林國順詐欺一筆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舉行偽葬禮將林國順用鐵鏈鎖著腳踝至潰爛後丟棄在台中育幼院每天睡醒用藤條打罵至清醒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偽造變造的出生證明變換成現今偽造的身份別這樣才能和林國順協議相關於我的身世賠償歸還事宜,否則我(莫黃蓉)和林國順只有曾經面對面實際相處幾個月而已而且集中在82年度,83年至103年已經20年完全不曾面對面實際生活相處過,連生活交友交際圈都完全不來往(91年在士林地方法院莫家瑤和林國順認祖歸宗的訴訟(莫自娥(即莫黃蓉)訴訟代理人連鳳翔律師)以及92年在士林地方法院蕭美惠誣告莫自娥(即莫黃蓉)妨害家庭的訴訟可以證明至92年莫自娥(即莫黃蓉)被蕭美惠誣告妨害家庭為止莫自娥(即莫黃蓉)和林國順已經9年完全沒有往來聯繫,92年至103年所有檢警法院調查單位可以證明:莫自娥(即莫黃蓉)在士林地方法院被誣告妨害家庭後和林國順完全沒有實際面對面見過面相處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林國順和其親屬姻親以及朋友的所有交友交際圈所採集之證據屬於個人意見和個人推測完全沒有實際和莫黃蓉面對面共同實際生活在一起的經驗不得作為相關於莫黃蓉的身世五十年的事實陳述之證據.台灣的軍憲警要舉證我(莫黃蓉)自56年被綁架活埋詐欺一筆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舉行偽葬禮後,56年至103年這四十七年間我(莫黃蓉)和女兒林家瑤曾經受過軍憲警的訓練,若無法舉證就要將我(莫黃蓉)一生都活在偽造變造的資料持續受害五十年和女兒林家瑤連帶受害21年的人帶到軍憲警工作若又因為使用偽造變造資料造成洪仲邱事件則舉薦教唆之人與所教唆之罪同罪,同時軍憲警要舉證台灣人民的出生登記有依據軍憲警所說的程序後才能做出生登記否則證明軍憲警一直在使用偽造變造的資訊迫害我(莫黃蓉)和女兒林家瑤同時剝奪我(莫黃蓉)和女兒林家瑤的人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不得作為證據)軍憲警及其24小時對我(莫黃蓉)不法監聽的觸犯法律行為或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並無實際和莫黃蓉生活經驗為基礎,不得作為證據。出生登記有確實登記的遭遇是符合你們的身份,智力,體力,人權的人生經歷(我的女兒林家瑤例外也因此受害21年),和我的只憑綁架活埋詐欺一筆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舉行偽葬禮虐待用鐵鏈鎖著腳踝後丟送到台中育幼院睡醒就被藤條打醒打罵變換成現今偽造的身份別完全不同,在我的身世事實陳述過著五十年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日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網友所說的完全是他人或個人意見或是個人和他人推測,沒有實際經驗為基礎者,不得採為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他件案件之關係人或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我被新莊分局,新莊福營派出所,淡水分局,淡水水源派出所,嘉義縣警察局六家派出所,嘉義縣警察局,南投縣警察局,南投 縣南投市半山派出所,士林地方法院及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及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等等是我被所有檢警調查單位嚇到了.這麼嚴重的綁架活埋我嗜殺我強盜我物業棄屍之故意的刑事案件居然沒有人要理我.自99年12月中旬親眼見到我的外公(張淑賢的爸爸)和100年元月6日在南投戶政事務所親眼第一次見到我的偽造出生證明發現新事證自知悉日開始我就必須竭盡全力做實際俱有血緣的生父莫皓然和實際俱有血緣的生母張淑賢的出生登記,防止自身被污蔑成共犯.如果沒有實際俱有血緣的生父莫皓然和實際俱有血緣的生母張淑賢的出生登記的話,那對我的後代來講或是對未來沿生的受害者來講-我就被冤枉栽贓嫁禍變成共犯了.所以我是一定要 完成我的階段任務的. (證物A12)莫黃蓉給75個團體的存證信函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a1JvaS1WaFNFaHM&usp=sharing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刑事訴訟法.htm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刑法.htm
(證物A12)莫黃蓉給75個團體的存證信函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a1JvaS1WaFNFaHM&usp=sharing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總統生孩子也要做出生登記的,和恥不恥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是叛國,那你自己為什麼出生登記是台灣人呢?又搧惑他人犯罪不要在台灣登記出生登記觸犯刑法第153條規定搧惑他人犯罪違背合法命令.台灣人生下我不肯做出生登記,祖父是外省第一代,我的生父爸爸和生母媽媽因為兩家親屬姻親228情節所以才發生我的五十年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生活,我的生父是莫自治(改名莫皓然)是台灣長大的外省第二代,我的生母張淑賢是台灣土生土長的台灣人,等於我的父母都是台灣長大的台灣人而且我在53年南投出生在台灣土生土長,這樣生母張淑賢的旁系親屬還一再冤枉我是大陸人,叫我到大陸登記,所以是台灣人和外省人長期因為228沿生受害五十年的受害人.因為生母張淑賢的兄弟姐妹決定不要我,要把我變不見,才會聯合周胡敏,周鳳生,小娟和周胡敏最小的二個孩子在56年將我綁架活埋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舉行偽葬禮,將我變換成現今偽造的身份別. 因為由上至總統府下至市場賣菜阿婆全部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所以不方便和他人共同整理資料,你可以成立52個資料夾,53年,54年,55年,56年,57年,58年,59年,60年,61年,62年,63年,64年,65年,66年,67年,68年,69年,70年,71年,72年,73年,74年,75年,76年,77年,78年,79年,80年,81年,82年,83年,84年,85年,86年,87年,88年,89年,90年,91年,92年,93年,94年,95年,96年,97年,98年,99年,100年,101年,102年,103年和另外一個自53年至103年一直使用同一個犯罪手段的資料夾,將我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所有訴狀和所有證物以年代分別放進入成立的資料夾,這樣你就會恍然大悟,所有人由上至總統府下至市場賣菜阿婆全部都犯法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這種犯罪手段易懂易學若不將我的俱有真實血緣的身份做出生登記阻止犯罪行為,後果是全部人必須承擔世代.一出生娃娃哭聲就要做出生登記了,再做任何辯解都是再冤枉我栽贓嫁禍給我五十年,為了達到嗜殺我滅口的目的行為正在作偽證,必須以現行犯逮捕.
(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bFhIRC1pejdJNTg/edit?usp=sharing
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第壹頁至第参頁)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103年元月13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GFDczVXbGdyUkE/edit?usp=sharing
103年元月13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之刑事告訴狀(第壹頁至第壹拾貳頁)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Uo3M2lnUUswODg/edit?usp=sharing

證物A17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DVYMmVJWWRPYjg/edit?usp=sharing

證物A18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VkhiTndvTnV1ZUE/edit?usp=sharing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8xodmTPoME
video20130328被告莫黃蓉102年3月28日到南投縣政府陳情撤銷偽造出生證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4dL1BZohBg
video20130319被告莫黃蓉依據戶籍法第23條規定向南投戶政提出申請書,戶政人員拒絕受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QuCjwCjfKQ
video20130327PM每次到南投中興醫院張淑賢的無權干預的旁系親屬就到中興醫院淹滅證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3yrGs1LxI4
video20130327南投中興派出所吃案包庇販嬰集團買賣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T-UqQkBRVE
video20130324新莊分局拒絕受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3Kly05yzys
video20130317馮菊美,馮菊蓉,馮菊蕉,看著我出生還假裝不認識我,看到我報警.

103年2月4日在立法院委員版留言 :總統生孩子也要做出生登記的,和恥不恥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是叛國,那你自己為什麼出生登記是台灣人呢?又搧惑他人犯罪不要在台灣登記出生登記觸犯刑法第153條規定搧惑他人犯罪違背合法命令,台灣人生下我不肯做出生登記,祖父是外省第一代,我的生父爸爸和生母媽媽因為兩家親屬姻親228情節所以才發生我的五十年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生活,我的生父是莫自治(改名莫皓然)是台灣長大的外省第二代,我的生母張淑賢是台灣土生土長的台灣人,等於我的父母都是台灣長大的台灣人而且我在53年南投出生在台灣土生土長,這樣生母張淑賢的旁系親屬還一再冤枉我是大陸人,叫我到大陸登記,所以是台灣人和外省人長期因為228沿生受害五十年的受害人.因為生母張淑賢的兄弟姐妹決定不要我,要把我變不見,才會聯合周胡敏,周鳳生,小娟和周胡敏最小的二個孩子在56年將我綁架活埋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舉行偽葬禮,將我變換成現今偽造的身份別. 因為由上至總統府下至市場賣菜阿婆全部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所以不方便和他人共同整理資料,你可以成立52個資料夾,53年,54年,55年,56年,57年,58年,59年,60年,61年,62年,63年,64年,65年,66年,67年,68年,69年,70年,71年,72年,73年,74年,75年,76年,77年,78年,79年,80年,81年,82年,83年,84年,85年,86年,87年,88年,89年,90年,91年,92年,93年,94年,95年,96年,97年,98年,99年,100年,101年,102年,103年和另外一個自53年至103年一直使用同一個犯罪手段的資料夾,將我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所有訴狀和所有證物以年代分別放進入成立的資料夾,這樣你就會恍然大悟,所有人由上至總統府下至市場賣菜阿婆全部都犯法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這種犯罪手段易懂易學若不將我的俱有真實血緣的身份做出生登記阻止犯罪行為,後果是全部人必須承擔世代.

一出生娃娃哭聲就要做出生登記了,再做任何辯解都是再冤枉我栽贓嫁禍給我五十年,為了達到嗜殺我滅口的目的行為正在作偽證,必須以現行犯逮捕.
 (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bFhIRC1pejdJNTg/edit?usp=sharing
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第壹頁至第参頁)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103年元月13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GFDczVXbGdyUkE/edit?usp=sharing
103年元月13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3年度他字第59號新股之刑事告訴狀(第壹頁至第壹拾貳頁).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Uo3M2lnUUswODg/edit?usp=sharing

 證物A17.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MDVYMmVJWWRPYjg/edit?usp=sharing

證物A18.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VkhiTndvTnV1ZUE/edit?usp=sharing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規定:{外交部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外交部觸犯中華民國刑法165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和觸犯中華民國刑法168條規定和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莫黃蓉受刑事懲戒處份而作偽證佯裝不知情,故意隱匿自身和國防部和立法院和政府五院八部及總統府檢警調查單位法院等相關於剝奪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女兒林家瑤的生存權和工作權和財產權以及包庇相關於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出生證明之盜匪犯罪行為人之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所致生之損害最高可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沒收自身名下和寄放在親屬姻親朋友名下之不法所得發還給受害五十年的受害人莫黃蓉(即莫自娥).}
我的身世相關的犯罪手段手法適用于任何家庭任何人,看到人家家裡有人生小孩就先買個偽造出生證明掛著,計劃個幾年不等,等著適當機會把小孩綁架活埋舉行偽 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將綁架的小孩丟到政府機關變換成偽造的身份別,然後可以繼續向小孩的家庭詐欺騙錢五十年或世代圖利,就算被檢警調查單位法院 發現也有人會替其淹滅罪證,或搧惑叫唆他們一起犯罪變成共犯就不用受刑了.這樣的盜匪犯罪行為人若還要等到誰誰誰當選後才處理的話,等那個人當選就沒有人 有能力處理了.這是淹滅罪證的另一個口號,等我當選在處理其實是正在淹滅罪證.懂嗎?
更正日期:103年元月8日在立法院委員版留言:{現行法律都是一次性犯罪行為而偽造出生證明的犯罪行為持續五十年,現行法律都是一次性的犯罪行為,而綁架活埋我舉行偽葬禮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將我變換成現今偽造出生證明而登記的偽身份別,持續犯罪牟取不法所得五十年,除非是我受害五十年的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親自和本案盜匪犯罪行為人親自面對面打官司,否則訴訟沒完沒了天天搧惑檢警調查單位法院違背合法命令叫唆偽證,世世代代恩怨沒辦法結案因為犯罪行為會一再持續下去,只有我本人才有辦法了結,因為只有我是清白沒有犯罪,任何我以外的人處理我的身世,互相不服氣對方,互相較勁,沒玩沒了,唯有依據我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意思結案,才是真正的結案,否則後果自負!除了我以外的人都是使用偽造變照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律師一上法庭就使用偽造變照過的出生證明而且律師無法代表我的身世事實陳述亦無法分辨本案盜匪犯罪行為人哪一句話是真實事實陳述?哪一句話是偽證?律師完全無法分辨是非事實一上庭就觸犯法律,我現在通訊處是住在新北市土城區,而且被本案盜匪郭佩芝誣告妨害名譽現正在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中案號102年度續偵字第364號常股,我不請律師只申請調查對被告莫黃蓉(即莫自娥)有利的證據,因為親眼目睹蘇誌明律師偷拍我居家清涼照相片交到高等法院作為不認我的偽證,所以本案相關於我的身世偽造出生證明事實陳述我要自己親自處理,50年來從不找我親自處理才會給盜匪犯罪行為人有冤枉我栽贓嫁禍給我以達到嗜殺我得到強盜我物業搶奪賠償金的機會,為此這次我一定要親自處理,若果法院檢察官還要像100年我在士林地方法院控告林麗蘭偽造文書一案弄到第三審律師審的話,那我只有控告相關於本案審理法院法官書記官檢察官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所以還是不會請律師的,尤其是郭佩芝和莊雲卿強盜我物業的不法所得拿去給律師團來誣告我,只有謝謝關心!我請律師的話,連律師也要聽他們的話,反而官司沒有辦法順利撤銷我的偽造出生證明連我的人權都會繼續被剝奪.}
回復國防部法律事務司發文字號國法檢察字第1030000015號;同時回復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通知書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1日投投警偵字第1020019960號偵查佐洪宗猷;同時回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證人通知書發文字號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9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24100770號偵查佐郭豐隆,我是莫黃蓉,請問國防部一直不撤銷我的偽造出生證明是否準備讓盜匪犯罪行為人世代成為嗜殺我和我的後代的殺手?國防部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合併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和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意圖台灣人民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份而故意製造偽造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偽造變照的莫黃蓉(即莫自娥)偽造變照過的出生證明,共同圖利包庇來自敵方大陸人士林麗蘭和周胡敏和朱憶輝和莊雲卿等世代謀取強盜綁架活埋台灣人民莫黃蓉(即莫自娥)獲得五十年的不法所得,剝奪台灣人民莫黃蓉(即莫自娥)和後代女兒林家瑤的生存權和工作權和財產權,圖利來自大陸人士家族.}請國防部舉證在三歲多綁架活埋台灣人民莫黃蓉(即莫自娥)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後用鐵鏈鎖著台灣人民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腳踝至潰爛,ㄧ部份詐欺的錢付給來自大陸人士林麗蘭賣出生證明的錢,一部份詐欺的錢被來自大陸的朱憶輝已經改嫁給國防部的俞兆和並且又生了俞沁池和俞沁芳兩個孩子後拿走了,一部份詐欺的錢是來自大陸人士周胡敏私吞了,請問這樣做是為了圖利哪些國家的利益?又是為了哪些國家在受訓?

我在三歲多被綁架活埋時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有一部份拿去付清祖父莫國勳住醫院開刀的錢,有一部份生父莫皓然(即莫自治)拿去作為就讀台南一中的生活學雜費,而我卻被鐵鏈鎖著腳踝至潰爛後被丟送到台中育幼院即周胡敏一直拿我現今的被偽造的身份別向隸屬于內政部的台中育幼院請領補助款的台中育幼院位於台中市大明街27號,並且事後周鳳生夥同睡在我的小棺材下的阿兵哥帶了兩派人馬到台中育幼院在包公面前每人輪流將我身軀抓起從二樓天臺作勢欲往地面扔甚至放手扔下後再抓住我脖子的衣領恐嚇威脅我不準說出認識他們和他們曾經認識生活相處過即三歲多以前發生的事被綁架活埋和被綁架活埋以前的事,接著逼我脫掉褲子叫包公性侵我同時說:{你的爸爸(莫皓然即莫自治)就是這樣對待你的媽媽(張淑賢),所以你要住在這裡受這些折磨?}自三歲多到現在五十歲了所有的生活生命裡的大小事從來沒有人免費關心過我和免費幫忙過我,都是要自己親手動手做或是付錢請人做或是相對的付出請人幫忙,唯有在台中育幼院的11年生活雖是免費但是卻是正在剝奪我人生最寶貴的人權將我成功的變換成現今偽造的身份別,95年和96年本案盜匪犯罪行為人一直搧惑所有人(台語)以"她什麼都不用做"作為欲打斷我的腿和將我變成植物人的藉口理由,搧惑所有人聯合將我頭顱敲破逼迫我不準打電腦;不準動腦筋;什麼都不準做;偽造出生證明所致生的損害最高可處以死刑合併褫奪公權終身沒收其自身名下和寄放在其親朋好友名下的不法所得,最輕要以現行的名刑事責任乘以71倍,靠竊盜搶奪強取我的人生不法所得發還給我受害五十年和女兒受害21年的受害人.
周胡敏夥同林麗蘭買賣出生證明的犯罪行為為什麼是要我這個和周胡敏和林麗蘭完全沒有血緣關係被綁架活埋的小孩承擔50年?,連帶我的女兒受害21年?致使我一生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生活至今仍然以是你家人的意思意圖持續牟取暴利藉口不肯撤銷犯罪組織偽造我的出生證明.
 103年元月4日在立法院委員版留言:請朱憶輝說明:{1.為什麼我(莫黃蓉即莫自娥)在100年元月6日和元月7日看到我的戶籍資料就什麼都想起來了?2.為什麼我會在56年被綁架活埋以後直到99年12月中旬這四十幾年當中從來沒有見到我的外公(張淑賢的生父)?}請周胡敏和林麗蘭共同說明:{為什麼我是在53年元月出生,而我的偽造的出生證明是寫52年8月3日出生,而且我的戶籍資料從我出生一直到現在103年從來不曾和林麗蘭和他的五個孩子放在一起過?}
103年元月2日在立法院委員版留言:舉證莫黃蓉的偽變造過的出生證明是俱有生父和親生生母的戶籍登記,莫黃蓉(即莫自娥)因為台灣由上至總統府下至市場賣菜阿婆全部共同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偽造變造過的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因此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生活連續受害五十年.後代女兒林家瑤亦因此受害21年.為此本案盜匪犯罪行為人必需舉證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是俱有親生生父和親生生母的戶籍登記並且有實際的面對面生活相處住在同一個屋子裡共同生活五十年(證明不是租屋房間的陌生人),這樣所收集的資料才俱有證據能力,本案盜匪犯罪行為人完全沒有和我面對面實際生活相處五十年光憑24小時監聽錄影音偽造變造的偽造證據資料是完全沒有證據能力的.
tpc248@ms.ntpc.gov.tw土城衛生所你好:
我很健康,請勿聽信郭佩芝和莊雲卿及其親屬姻親的冤枉栽贓嫁禍騷擾我,逼迫我改口供是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規定合併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規定叫唆搧惑違背合法命令做偽證罪,而且我的身世事實陳述只有一個事實版本到死都不會改口供,莫黃蓉(即莫自娥)因為台灣由上至總統府下至市場賣菜阿婆全部共同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偽造變造過的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因此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生活連續受害五十年.後代女兒林家瑤亦因此受害21年
(100年8月檢舉林麗蘭使用偽造的死亡證明)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發文字號北衛醫字第1001100149號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文字號北市衛醫護字第10240575300號承辦人賴小姐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文字號北市衛醫護字第10240575300號承辦人賴小姐(第二層信封面)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文字號北市衛醫護字第10240575300號承辦人賴小姐(第一層信封面)
                                   
法務部檢察司發文字號法檢四字第10200262670號




莫黃蓉(即莫自娥)因為台灣由上至總統府下至市場賣菜阿婆全部共同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偽造變造過的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因此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生活連續受害五十年.後代女兒林家瑤亦因此受害21年.

1021229日在立法院委員版留言:革命是你們有正確戶籍登記的國民義務,我無義務從事你們的無理要求:出生登記是在我一出生時就要以俱有實際親生血緣的生父莫皓然和實際俱有親生血緣的生母張淑賢登記戶籍,不可以使用綁架活埋我,同時詐欺一輩子不愁吃穿的錢在以打罵詐騙強逼我變成現今偽造的身份別,又持續以冤枉栽贓嫁禍為達嗜殺我,作為淹滅我的真實身份的證據的目的,經過五十年還繼續叫我去革命?以冤枉栽贓嫁禍為達嗜殺我,作為淹滅我的真實身份的證據的目的.(革命是你們這些有正確戶籍登記的國民義務,不是我這個連出生登記都偽造至今仍然不承認我是在台灣土生土長大的台灣人,至今仍然不恢復我的基本的生存權和工作權和財產權,身為人應享有的基本尊重,所以我沒有任何義務從事你們的無理要求,希望你們懂得自重不要再來以冤枉栽贓嫁禍為達嗜殺我,作為湮滅我的真實身份身世的證據),
請檢警調查單位和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建立五十個資料夾即53年,54年,55年,56年,57年,58年,59年,60年,61年,62年,63年,64年,65年,66年,67年,68年,69年,70年,71年,72年,73年,74年,75年,76年,77年,78年,79年,80年,81年,82年,83年,84年,85年,86年,87年,88年,89年,90年,91年,92年,93年,94年,95年,96年,97年,98年,99年,100年,101年,102年,103年,51個資料夾,另外再加一個資料夾放置沒有標示年份一直沿用至今的的犯罪手段和手法,總共52個資料夾裡放置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將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所有訴狀和所有證物依據年度剪輯下來放置在犯罪年度的資料夾,再以52個白板吸鐵吸住每年度的犯罪手段和方法,這樣就能將本案盜匪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手段和方法製做出完整的筆錄,並叫所有的盜匪犯罪行為人針對自己所有做過的犯罪手段和手法及動機具結簽名加蓋姆指印.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承辦組員許耀澤,From莫黃蓉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Uh3dnZFQUlCZXM/edit





102年12月28日上午在立法院委員版留言(因為受限留言數

字不可超過1000字)請檢警調查單位和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建立五十二個資料夾:



請檢警調查單位和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建立五十個資料夾即53年,54年,55年,56年,57年,58年,59年,60年,61年,62年,63年,64年,65年,66年,67年,68年,69年,70年,71年,72年,73年,74年,75年,76年,77年,78年,79年,80年,81年,82年,83年,84年,85年,86年,87年,88年,89年,90年,91年,92年,93年,94年,95年,96年,97年,98年,99年,100年,101年,102年,103年,51個資料夾,另外再加一個資料夾放置沒有標示年份一直沿用至今的的犯罪手段和手法,總共52個資料夾裡放置莫黃蓉(即莫自娥)的身世事實陳述,將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所有訴狀和所有證物依據年度剪輯下來放置在犯罪年度的資料夾,再以52個白板吸鐵吸住每年度的犯罪手段和方法,這樣就能將本案盜匪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手段和方法製做出完整的筆錄,並叫所有的盜匪犯罪行為人針對自己所有做過的犯罪手段和手法及動機具結簽名加蓋姆指印.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UWd6TWdaaUZORVk&usp=sharing
(102年度續偵字第364號)102年12月24日被告莫黃蓉遞交刑事答辯與聲請調查證據並傳喚證人狀(二)和證物A12;證物A13;證物A14;證 物A15;證物A16至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處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To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承辦組員許耀澤,From莫黃蓉.pdf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Uh3dnZFQUlCZXM/edit?usp=sharing


(000456)立法院(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56)存證信函To立法院(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102年度續偵字第364)刑事答辯與聲請調查證據並傳喚證人狀()1021224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GoxVWI2WHJ6dVk/edit?usp=sharing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0400386.pdf-


立法院議事處發文字號台立議字第1010700198號發文字號台立議字第1010700198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發文字號台立程字第1022800474號聯絡方式黃小姐.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aEUtdFVHSmkwM00/edit?usp=sharing

外交部發文字號外條法字第10201140550號承辦人吳佩芝.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eWRaWWhBOU5lMHc/edit?usp=sharing

(102年度續偵字第364)1021224日被告莫黃蓉遞交刑事答辯與聲請調查證據並傳喚證人狀()和證物A12;證物A13;證物A14; A15;證物A16至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處             

101年偵字第31301號格股和接續102年續偵字第364號常股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QlFxallVdlZzSGM&usp=sharing

回復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證人通知書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1021210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20053627.pdf - 

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證人通知書發文字號-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231827500.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YkNwZVlUaklBRlU/edit?usp=sharing

(000456)立法院(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56)存證信函To立法院(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102年度續偵字第364號)刑事答辯與聲請調查證據並傳喚證人狀(二)在102年12月24日遞交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pdf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GoxVWI2WHJ6dVk/edit?usp=sharing




(102年度續偵字第364號)102年12月24日被告莫黃蓉遞交刑事答辯與聲請調查證據並傳喚證人狀(二)和證物A12;證物A13;證物A14;證 物A15;證物A16至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處



立法院你好:
我是莫黃蓉,回復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發文字號台立程字第1022800474號;同時回復外交部發文字號外條法字第10201140550,立法院夥同外交部共同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規定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合併觸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9條規定:{意圖世代圖謀政治利益和不違背職務上問政上名利兼顧而叫唆偽証同時隱匿自身立法院聯合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夥同朱憶輝和郭佩芝及其親屬之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故意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偽造變照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規定(想像競合犯):{立法院夥同外交部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數罪併罰從一重處斷,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偽造變造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偽造變過的出生證明所致生的損害最高可處以死刑合併褫奪公權終身沒收其一生的犯罪所得,發還給受害五十年的受害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盼勿自誤,逕請到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罪自首.
(102年度續偵字第364)1021224日被告莫黃蓉遞交刑事答辯與聲請調查證據並傳喚證人狀()和證物A12;證物A13;證物A14; A15;證物A16至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處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查佐蘇忠廷你好:
回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土城分局發文日期字號:新北警土刑字第1024152274號偵查佐蘇忠廷 ,張淑賢的旁系親屬服務于警局多年幾十年來從不肯受理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所報案之案件,除非是破獲其它案件牽連至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需出庭作證,才會順便辦一下案子,(莫黃蓉的親生生母)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吃案幾十年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規定合併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為共謀圖利自身親屬姻親夥同郭佩芝及其親屬姻親共同隱匿莫黃蓉的身世相關刑事案件之證據合併故意搧惑檢警調查單位作偽證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偽造變造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的偽證據}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規定:{張淑賢的旁系親屬聯合檢警調查單位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_paDGYoXnGZUWd6TWdaaUZORVk&usp=sharing



(102年度續偵字第364號)102年12月24日被告莫黃蓉遞交刑事答辯與聲請調查證據並傳喚證人狀(二)和證物A12;證物A13;證物A14;證 物A15;證物A16至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處
(102年度續偵字第364)1021224日被告莫黃蓉遞交刑事答辯與聲請調查證據並傳喚證人狀()和證物A12;證物A13;證物A14; A15;證物A16至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處





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232241400號偵查佐陳大偉你好:

我是莫黃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及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始毋庸舉證業經以下本人所訴之法院檢察官檢調單位審理11年多,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偵查佐陳大偉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232241400號說明二: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報案已經幾十年,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偵查佐陳大偉仍然認為要進警察局機關才算完成報案手續是觸犯刑法第153條規定:(煽惑所有檢警調查單位五院八部和所有台灣人民犯罪並違背法令罪,違背命令和抗拒合法之命令,合併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誣告罪)意圖莫黃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莫黃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躲在警局暗處攝影機拍攝不到的地方破口驅趕本人出警局不受理本人案件,故意激怒本人生氣開罵偽造變造的證據夥同莫立平共謀繼續圖利而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偽造變造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亦同和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湮滅張淑賢的旁系親屬姻親的刑事被告證據罪,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合併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和觸犯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本案犯罪行為人脫逃罪)依據憲法第172條規定(法律之位階性2)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依據憲法第15條規定:{台灣地區土生土長生活了五十年且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皆為台灣人民,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生存權和工作權和財產權給予保障,立刻撤銷本人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恢復本人以真實血緣登記的生父莫皓然和生母張淑賢登記戶籍},否則後果自負!





                                                        
(000461)(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沈方正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LURrQUpYcjktRUk/edit?usp=sharing

(000435)(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蕭美惠.pdf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Nm9iYmdoSkEzQ3c/edit?usp=sharing

(000448)(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王秀珍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lpDckVSZjVyY3c/edit?usp=sharing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偵查佐洪裕盛;嘉義縣警察局圤子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證人通知書偵查佐林俊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證人通知書偵查佐劉以宏;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檢察司;總統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財政部;監察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淡水戶政事務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立法院;外交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法務部;新北市淡水區戶政事務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你們好:

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我是莫黃蓉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232347900號偵查佐洪裕盛;同時回復嘉義縣警察局圤子分局發文字號:嘉圤警偵字第1020036304號;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232241200號偵查佐呂政哲;同時回復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231846100號偵查佐賴憔諳;同時回復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232241100號偵查佐賴憔諳;同時回復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232241300號偵查佐蘇政雄;同時回復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232241500號偵查佐蘇政雄;同時回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發文字號:新北警中一刑字第1024161498號;同時回復法務部檢察司發文字號:法撿四字第10200690920號;同時回復法務部檢察司發文字號:法檢四字第10200663010號;同時回復行政院案件文號:102033252;案件文號102033268;案件文號102033274,同時回復司法院刑事廳發文字號:廳刑三字第1020025201號;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證人通知書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232857210號偵查佐劉以宏;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證人通知書 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231827500號偵查佐林俊男;同時回復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字號:健保北字第1021036177號;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發文字號: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0231567700號;同時回復監察院發文字號:院台業二字第1020164798號;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發文字號: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233842700號;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發文字號:北市警交大綜字第10232408100號分隊長王旭文;前士林分局戶口組組長歐宗勳;同時回復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秘字第10200225240號;同時回復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秘字第10200225241號;同時回復監察院 發文字號:院台業五字第1020168425號;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237707600號;同時回復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發文字號:竹縣警東偵字第1020017336號偵查佐雲翔;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231901500號偵查佐王貞登;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231901600號;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231901700號;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231901800號;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231901900號;同時回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發文字號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273713800號;同時回復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231768400號;同時回復行政院發文字號:院臺法移字第1020075122號;同時回復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發文字號:嘉腳戶字第1020002241號;同時回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發文字號:新北警中一刑字第1024161498號承辦警員鄭仲皓;同時回復行政院發文字號:院臺法移字第1020064534號;同時請轉交回復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發文字號:嘉縣財稅房字第1020026108號承辦人許慧涼;同時請轉交回復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發文字號:嘉縣財稅房字第1020018321號承辦人許慧涼;同時回復淡水戶政事務所承辦人黃秀蘭;回復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護字第10256759600號承辦人賴小姐;請轉交回復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發文字號:台信服(102)字第4322號聯絡人蕭裕文;同時回復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證人通知書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20053627號 偵查佐傅信清;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232241400號偵查佐陳大偉;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發文字號北市警安分刑第10237290500號;同時回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土城分局發文日期字號:新北警土刑字第1024152274號偵查佐蘇忠廷;同時回復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發文字號台立程字第1022800474號;同時回復外交部發文字號外條法字第10201140550號; 同時回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發文字號:新北警中二刑字第1024166949號偵查佐賴君豪;同時回復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文字號:北市衛醫護字第10240575300號承辦人賴小姐;同時回復法務部檢察司發文字號:法檢四字第10200262670號;同時回復法務部檢察司發文字號法檢四字第10200702470號;同時回復新北市淡水區戶政事務所發文字號新北淡戶字第1023397350號承辦人黃秀蘭;回復國防部法律事務司發文字號國法檢察字第1030000015號;同時回復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通知書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1日投投警偵字第1020019960號偵查佐洪宗猷;同時回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證人通知書發文字號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9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24100770號偵查佐郭豐隆.

如附件:
林麗蘭和王秀珍直到100年8月仍然偽造文書犯罪行為有繼續的狀態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意圖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而作偽證繼續使用自身偽造變造林麗蘭的死亡證明隱匿自身家屬和本案相關刑事案件被告知證據.

林麗蘭和王秀珍直到100年8月仍然偽造文書犯罪行為有繼續的狀態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意圖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而作偽證繼續使用自身偽造變造林麗蘭的死亡證明隱匿自身家屬和本案相關刑事案件被告之證據致使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使用林麗蘭和王秀珍偽造變造的死亡證明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本人莫黃蓉和女兒林家瑤的生存權和工作權和財產權,偽造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所致生的損害最高可處以死刑.







承辦林麗蘭案件的檢察官和林麗蘭是八等親內親屬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而作偽證為隱匿自身家屬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而繼續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偽造變造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











承辦本案高等法院書記官黃麗玲瀆職不違背職務上的圖利說要先讓蘇誌明律師沒事才要讓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認自身血親親屬,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剝奪本人莫黃蓉和女兒林家瑤的生存權和工作權和財產權,偽造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所致生的損害最高可處以死刑.








林麗蘭在99年本人提出和林國順改立監護權訴訟時還有到士林地方法院為繼續圖利自身和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搶奪監護權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和觸犯憲法第15條規定偽造出生證明所致生的損害最高可處以死刑.





郭佩芝夥同林麗蘭及其親屬和粟鵬飛及莫立平和莫立邦等人煽惑叫唆內政部警政署製造否認的藉口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而製造偽證繼續使用周胡敏和林麗蘭偽造變造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





戲曲學校夥同郭佩芝及其親屬和林麗蘭及其親屬共同觸犯刑法第165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8條規定和觸犯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莫黃蓉(即莫自娥)受刑事懲戒處分而製造偽證,為共謀圖利而隱匿自身夥同郭佩芝及其親屬和林麗蘭及其親屬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繼續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共同偽造變造本人莫黃蓉(即莫自娥)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及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始毋庸舉證,業經台灣高等法院曾部倫法官,台灣高等法院黃熈嫣審判長,台灣高等法院朱耀平法官,台灣高等法院書記官黃麗玲,台灣高等法院收狀員吳舜真,台灣高等法院收狀員鍾秀慈,台灣高等法院收狀員周素貞,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林佩宣書記官,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通譯呂博文,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古秋菊法官,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書記官呂妍旻,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俊宏,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陳雅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彭康凡,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黃炳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朝松,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鄭世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邱雅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員林玉雪,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方蘭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詹朝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書記官劉雅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通譯詹益寶,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王登琦,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洪光瑄,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靜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書記官莊達宏,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仁勇,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孫靜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高幼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等法院檢察署北機調查局11年多的審理,事實於法院警察廳調查局已顯著毋庸舉證,茲附上莫黃蓉寄給75個團體的存證信函網址如下:
102年11月20日在土城清水郵局寄出6件存證信函網址如下:
(000319)(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總統馬英九(102年12月9日在土城清水郵局加具正本一份)

(000319)存證信函To總統馬英九(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102年12月9日在土城清水郵局加具正本一份)


(000320)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林國順((102年12月9日在土城清水郵局加具正本一份)

(000320)存證信函To林國順(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102年12月9日在土城清水郵局加具正本一份)


(000321)(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呂憲章(102年12月9日在土城清水郵局加具正本一份) 

(000321)(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在土城清水郵局102年11月20日寄出存證信函給呂憲章(102年12月9日在土城清水郵局加具正本一份)(第壹頁至第拾頁)


(000322)(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ejFreVh4NFZoT3c/edit?usp=sharing

(000322)(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pdf存證信函To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102年12月6日在土城清水郵局蓋最後壹頁郵戳)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1RGMFVDOGRjSVU/edit?usp=sharing


(000323)(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第壹頁改加具正本一份)存證信函To呂振發)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EhPelV6cTJNS0E/edit?usp=sharing

(000323)(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102年12月9日在土城清水郵局改加具正本一份)在土城清水郵局102年11月20日寄出存證信函給呂振發(第壹頁至第拾頁)


(000324)(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選無(102年12月9日在土城清水郵局加具正本一份)存證信函To黃銀英)
(000324)(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102年12月9日在土城清水郵局加具正本一份)在土城清水郵局102年11月20日寄出存證信函給黃銀英(第壹頁至第拾頁)


102年11月22日在土城青雲郵局寄出9件存證信函網址如下:

(000387)(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實康復健科診所張馨文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d1J3M1JrWWR3UnM/edit?usp=sharing
(000387)存證信函to實康復健科張馨文(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第壹頁至第拾頁 


(000388)(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bVJpTVdkNW5IbVE/edit?usp=sharing
(000388)存證信函to嘉義縣六腳戶政事務所(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第壹頁至第拾頁) 


(000389)(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國立台灣戲曲學校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npvV2VPZnhsYnM/edit?usp=sharing
(000389)存證信函to戲曲學校(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第壹頁至第拾頁) 

(000390)(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溫習旺夫婦 
(000390)存證信函to溫習旺夫婦(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第壹頁至第拾頁) 


(000391)(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選無)存證信函To黃釋瑩 
(000391)存證信函to黃釋瑩(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第壹頁至第拾頁) 

(000392)(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Wk9LWkVDZXRKNGs/edit?usp=sharing
(000392)存證信函to淡水區戶政事務所(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第壹頁至第拾頁)

(000393)(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吳國嘉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jNJVmRnOU9LZ0E/edit?usp=sharing
(000393)存證信函to南投戶政事務所吳國嘉(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第壹頁至第拾頁)

(000394)(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南投醫院(行政院衛生署)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aWlQNWVjQnZCV3c/edit?usp=sharing
(000394)存證信函to南投醫院(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第壹頁至第拾頁) 

(000395)(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張炳煌夫婦
(000395)存證信函to張炳煌夫婦(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第壹頁至第拾頁)



102年12月2日在土城青雲郵局寄出的59份存證信函網址如下:
(000405)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許素芬
(000405)存證信函To許素芬(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06)(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新北市淡水區)天元宮
(000406)存證信函To(新北市淡水區)天元宮(單面列印邊界大小設定選無)

(000407)(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任鴻建

(000407)存證信函To任鴻建(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07)存證信函To任鴻建(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08)(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李俊宏
(000408)存證信函To李俊宏(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09)(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台灣大哥大淡水竹圍特約服務中心
(000409)存證信函To台灣大哥大淡水竹圍特約服務中心(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10)(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朱秀美(貳歲多以前的保姆)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aTZ5TUgwTTlmYjQ/edit?usp=sharing
(000410)存證信函To朱秀美(貳歲多以前的保姆)(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11)(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姜技正
(000411)存證信函To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姜技正(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12)(雙面列印設定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王鵬奮
(000412)存證信函To王鵬奮(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13)(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設定選無)存證信函To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000413)存證信函To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14)(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衛生福利部台中醫院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SW03c25BWEpld1E/edit?usp=sharing
(000414)存證信函To衛生福利部台中醫院(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15)(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嘉義六腳村村里長
(000415)存證信函TO嘉義六腳村村里長(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16)(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遠傳電信
(000416)存證信函To遠傳電信(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17)(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文川耳鼻喉科
(000417)存證信函To文川耳鼻喉科(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18)(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匯眾內科診所
(000418)存證信函To匯眾內科診所(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19)(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馬偕醫院
(000419)存證信函To馬偕醫院(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20)(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沈漢民(莫家瑤上小學時只維持一學期保姆的老公)
(000420)存證信函To沈漢民(莫家瑤上小學時只維持一學期保姆的老公)(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21)(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法務部
(000421)存證信函To法務部(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22)(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內政部
(000422)存證信函To內政部(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23)存證信函To長庚醫院(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23)存證信函To長庚醫院(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24)(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謝才霈
(000424)存證信函To謝才霈(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25)(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昇宏牙醫診所
(000425)存證信函To昇宏牙醫診所(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26)存證信函To馮菊梅(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26)存證信函To馮菊梅(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正常版本)(000427)(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台信商務法律事務所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ODl0SnFiWmI2elk/edit?usp=sharing
(000427)存證信函To台信商務法律事務所(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28)(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時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國立台灣圖書館
(000428)存證信函To國立台灣圖書館(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29)(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莫立邦 
(000429)存證信函To莫立邦(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30)存證信函To莫立平(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30)存證信函To莫立平(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31)(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莊雲卿夫婦
(000431)存證信函To莊雲卿夫婦(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32)(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000432)存證信函To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33)(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選無)存證信函To中華民國國防部
(000433)存證信函To中華民國國防部(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34)(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周鳳生
(000434)存證信函To周鳳生(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35)(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蕭美惠
(000435)存證信函To蕭美惠(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36)(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司法院
(000436)存證信函To司法院(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37)(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教育部
(000437)存證信函To教育部(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38)(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中央健康保險局
(000438)存證信函To中央健康保險局(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39)(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周胡敏
(000439)存證信函To周胡敏(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40)(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粟鵬飛
(000440)存證信函To粟鵬飛(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41)(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巨匠電腦
(000441)存證信函To巨匠電腦(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42)(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林得時婦產科
(000442)存證信函TO林得時婦產科(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43)(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林麗蘭
(000443)存證信函To林麗蘭(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44)(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王孝霖
(000444)存證信函To王孝霖(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45)(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監察院
(000445)存證信函To監察院(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46)(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經濟部
(000446)存證信函To經濟部(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47)(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陳玉寶 
(000447)存證信函To陳玉寶(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48)(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王秀珍 
(000448)存證信函To王秀珍(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49)(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陳碧金(君) 
(000449)存證信函To陳碧金(君)(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50)(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中華電信
(000450)存證信函To中華電信(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102年12月6日在土城青雲郵局蓋郵戳)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bVU4MUpqeE1mdzQ/edit?usp=sharing

(000451)(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台大醫院 
(000451)存證信函To台大醫院(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52)(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行政院 
(000452)存證信函To行政院(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53)若無影像請更換瀏覽器(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交通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UXJmenhOMUFtXzA/edit?usp=sharing
(000453)存證信函To交通部(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54)(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勁業法律事務所  
(000454)存證信函To勁業法律事務所(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55)(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美國在台協會 
(000455)存證信函To美國在台協會(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56)立法院(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56)存證信函To立法院(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57)(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財政部
(000457)存證信函To財政部(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58)(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考試院
(000458)存證信函To考試院(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59)(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張炳文夫婦 
(000459)存證信函To張炳文夫婦(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60)(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周石生
(000460)存證信函To周石生(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61)(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沈方正 
(000461)存證信函To沈方正(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62)存證信函To臺北律師公會(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62)存證信函To臺北律師公會(雙面列印設定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000463)(雙面列印時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存證信函To中華民國外交部 
(000463)存證信函To外交部(單面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

102年12月10日配合警方辦案補寄存證信函To王美麗-網址如下:
(000480)存證信函TO王美麗(單面列印設定邊界選無)
(000480)配合警方辦案補寄存證信函To王美麗(雙面列印設定選列印雙面和列印設定邊界大小選無)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paDGYoXnGZcUVRLU10eVpIUlU/edit?usp=sharing

莫黃蓉(即莫自娥)因為台灣由上至總統府下至市場賣菜阿婆全部共同使用周胡敏夥同林麗蘭偽造變造過的莫黃蓉(即莫自娥)的偽造變造過的出生證明因此過著被冤枉被栽贓嫁禍被嗜殺的生活連續受害五十年.後代女兒林家瑤亦因此受害21.



102年夏天在總統府前靜坐相片



102年天冷了在總統府前靜坐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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